補繳稅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補繳稅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清秀寫的 稅法各論(下) 和陳黎的 陳黎跨世紀散文選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最新訊息> 稅務新聞> 《稅法》逾期繳納稅款加徵滯納金也說明:營業人已如期申報銷售額,但未繳納應納營業稅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的次日起,每逾2日按滯納的稅款加徵1%滯納金,並不因其已如期申報,而適用自動補報補繳加計利息免罰的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印刻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葛克昌、林明鏘所指導 巫念衡的 就源扣繳所得稅及其相關法律爭議之研究──兼論所得稅法之修正建議 (2017),提出補繳稅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就源扣繳、扣(免)繳憑單、即時徵繳、扣繳義務人、賠繳責任、滯納金、稅捐處罰。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葛克昌所指導 陳祖祥的 綜合所得稅漏稅罰之理論與實務研究 (2017),提出因為有 租稅罰、行為罰、漏稅罰、誠實義務、自動補報免罰、租稅規避、行政調查、裁罰倍數參考表、稅捐保全、租稅優先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補繳稅的解答。

最後網站全台綜所稅補稅32.6億信用卡線上繳最省時 - 卡優新聞網則補充:補稅的繳納期間從明(106)年1月11日至1月20日止,民眾除了可持現金連同繳款書到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等金融機構外,也能利用自動櫃員機(ATM)、網際網路晶片金融卡、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補繳稅,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稅法各論(下)

為了解決補繳稅的問題,作者陳清秀 這樣論述:

  一、本書對於財產稅法、交易稅法、特別消費稅法以及關稅法等進行理論體系分析探討,可使讀者理解各項稅法的基本概念以及其背後之基本法理,並培養讀者解決稅法問題之能力。   二、本書可作為大學講授稅法教科書,亦可供法官、律師以及實務界人士辦案之參考,並可作為準備國家考試稅法科目之參考用書,具有理論及實用價值。  

補繳稅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週二金星進入天秤,宣告我們一直到年底,都在金星天秤、天蠍兩星座的議題下,迎來金星的「逆行教育」。本月金星率先進入天秤,彰顯「合作、婚姻、對手」的影響,所謂遇強則強、遇弱則弱,合作雙方、婚姻雙方,也能充分感受到「期待因對方而更強、更好」的美好願景,而進行舒服的接觸(因為彼此都友善有誠意);爭執不休的婚姻、合作關係也可能因「厭倦了爭執,朝和解方向前進」的可能,於是可能會出現和事佬,使事情往緩解方向前進。

但不要忘了,金星未來也將會逆行(十月開始逆行,十一月逆回天秤),意味著現階段婚姻、結盟、合作的產生,在十一月時「不盡理想、不夠公平」之處會有「後遺症」出現,所以在歡喜結盟、做出承諾的同時,也要注意公平、互相的原則,任何單方面的壓抑,都會成為未來的變數,不如現在好好溝通、且寫成條文,以免口說無憑。

也因為金星處強勢位,所以友善、人際、藝術、美將會充斥生活中,我們樂於看到、讚賞、享受美的事物,也因合作而利多、嘗到甜頭。

水星逆行仍在繼續,本此水逆已經逆到我不知該說什麼才好了,平常還能叫大家做好心裡準備,或接受水逆挑戰,但這次「真的太不按牌理出牌」(因為合併火星與天王星的事發突然與攻擊性,以致災情慘重,「越重要的事越被搗毀」),所以,我們只能被迫面對「世事無常」,接受受災後必須「打破慣性」的不適應,去思忖水星到底要我們學習什麼?打破習慣?接受損失?還是重建什麼呢?

天王星則在週三正式逆行,本此逆行針對「財務、價值觀、身體」進行重整,所以一定會發生上述三領域的事件讓我們「非常有感」,好比過去理財方式的「後果」顯現,要不要補繳稅或損失什麼,以致讓你領悟;或不斷受到「不同三觀以致如何如何」的各式衝擊,當我們看到各種價值觀的生活模式,也許會有啟發,進而有所改變;此外,天王逆行金牛也讓我們對自身這副「軀體」格外關注,不論是覺得老了、衰了、變了還是病了,都引發我們對身體想進行改造的「作為」,培養新的養生或生活習慣。

當然,金錢的進出也在所難免,正因如此,我們格外在乎錢的重要性,也看到錢的力量,而更務實面對自身財務與投資策略。金融單位或主掌金融的機關也開始忙碌,因為必然狀況頻仍。

本週也是火星逆行水瓶的最後一週,網路事件仍群起蜂擁,一旦陷入輿論焦點便請自求多福,奧客事件或街頭鬥毆頻傳,因為一定更不分青紅皂白。但火星將退回魔羯的「味道」也已出現,人們對「階級、權貴」的敏感度大增,對階級歧視現象的抨擊更不遺餘力,對政府的批判也因「有法有據」而更不留情。

本週六星逆行,發生之事都與「過去所肇之因」有關,所以若不想被翻舊帳、追究,此後多注意所言所行才是智慧,至於該承受、該解決的,不要心存僥倖。

本週白羊成為忙碌有效率的尖兵,水瓶請耐心面對家人關心;誰有機會升官加薪又是誰要注意跌打損傷呢?來看唐老師的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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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注意:白羊、金牛、雙子、處女
白羊:成為忙碌有效率的尖兵
金牛:可以默默地建功立業
雙子:能接觸長遠的好計畫
處女:耐心應對,搞定奧客

◎桃花注意:巨蟹、獅子、射手、水瓶
巨蟹:放心接受對方的欣賞
獅子:別因太想戀愛而錯覺
射手:桃花可能夾帶金錢消息
水瓶:請耐心面對家人關心

◎財運注意:天蠍、魔羯
天蠍:避免保守、固執,要放輕鬆
魔羯:有機會升官加薪,應主動爭取

◎健康注意:天秤、雙魚
天秤:注意預防,避免老毛病復發
雙魚:避免擁擠人群,以免受傷


◆ 唐綺陽 Jesse T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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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源扣繳所得稅及其相關法律爭議之研究──兼論所得稅法之修正建議

為了解決補繳稅的問題,作者巫念衡 這樣論述:

就源扣繳雖然已根深蒂固於各國所得稅制度之中,甚至被譽為現代所得稅制度之「基石」,司法院釋字第673號也認為扣繳制度並未違憲,惟在我國法上,不但應扣繳所得之範圍十分廣泛,幾乎涵蓋大部分類型之所得(多數國家僅有少部分類型之所得,例如薪資、利息或境外居住者之所得必須扣繳),且又採行稅款扣繳與憑單申報併行制度,導致扣繳義務人所負擔之義務,遠較其他國家為重。抑且,扣繳義務人雖係無償之行政助手,但其如違反扣繳義務,除須負擔賠繳責任外,尚可能受到漏稅罰之裁處。就此以言,現行所得稅扣繳制度是否全無檢討改進之空間(例如:給予扣繳義務人補償),俾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容有商榷之餘地。再者,所得稅法第8

9條第1項第1、2款以「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及「事業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是否妥適,在學說與實務上存在重大爭議。對此,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73號雖認為其合憲,但該解釋係以比例原則進行審查,對於平等原則則隻字未提。是以,扣繳義務人將來可否聲請補充解釋,請求司法院大法官依平等原則宣告上揭條文違憲,亦值探討。除此之外,所得稅法針對扣繳以及申報、填發義務之違反,設有諸多不同類型的法律效果,包含:賠繳責任、滯納金與稅捐處罰。其中,稅捐處罰又可涵蓋行政秩序罰(行為罰與漏稅罰)、行政刑罰與懲戒罰。然則,扣繳義務性質上屬於單純之行為義務,故現行條文對於扣繳義務人處以沒有最高金額上限的滯納金(最高

為應納未納金額15%)與漏稅罰(最高為應扣未扣稅額3倍),顯然過苛,不符合比例原則,應予修正改進。

陳黎跨世紀散文選

為了解決補繳稅的問題,作者陳黎 這樣論述:

散文與詩,都是他的最愛。 它們源出同一個作者, 只是來自脈動略異的左右心房。   作家簡媜說陳黎的散文絕不遜於詩:「浸淫音樂、文學、繪畫多年的陳黎,已練就自成一格的『蠹魚體』……每一篇看似短小,絕不輕薄,皆是濃縮中的濃縮,剜股剔肉只見精髓,……幾乎把文字與想像拉拔到與繪畫、音樂等高的境界……」本書收錄陳黎四十年來散文代表作八十餘篇,其中多篇被選為台灣、香港、新加坡中學與大學中國語文教材。 名家推薦     「對於陳黎這樣的作家,人情世故皆文章,它觸發一切可能的文本:水電瓦斯收據、房屋租賃契約、國慶日總統文告、補繳稅款通知,只要變動關鍵的字眼,馬上會從『應用文』變成『抒情文』。」——莊

裕安(散文家)    「閱讀陳黎的散文,讓我們特別感受到的是他的語言魅力,而其中表現最突出的是其豐富的想像力、聯想力和流暢的節奏及諧趣生動的反諷手法……。他不拘傳統散文型模,恣意穿越時空,極盡幻設能事,時見魔幻寫實手法,無限展露了創造的天真……。陳黎的散文之所以吸引人,便在於那層層文藻之下的敏銳的心。」——許俊雅(台灣師範大學教授)     「說他(陳黎)的每一篇文字,都誕生自生命的率真,向善和愛美,也不為過。他把生活中的瑣屑雜事,彷彿點鐵成金似地,透過文字,使之煥生華釆……。陳黎的心百分之九十是童稚的,那百分之十左右的成熟,卻又更令你吃驚。」——賴芳伶(台灣東華大學教授)  

綜合所得稅漏稅罰之理論與實務研究

為了解決補繳稅的問題,作者陳祖祥 這樣論述:

租稅行政罰區分為行為罰與漏稅罰,而漏稅罰之處罰要件應以《納稅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第8項為準。亦即納稅義務人有故意隱匿重要事實致使產生漏稅之結果,方得處以漏稅罰。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2項屬於漏稅罰之規定,所以欲對納稅義務人處以漏稅罰須符合《納稅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第8項之規定。而納稅義務人於稽徵機關裁罰前就主動更正錯誤並補繳稅款,應有稅捐稽徵法第48-1條自動補報而得免罰規定的適用。僅有稽徵機關承辦人員簽名並附註處理中之表面作為並非能作為稽徵機關指定調查人員已進行調查之證明。又稽徵機關行政調查行為應符合法律規定之程序,應對調查之對象、目的、具體範圍等事項詳加記錄,否則即屬違反正當程序

之要求。而稽徵機關不能單以裁罰符合裁罰倍數參考表即主張其處分無瑕疵,仍須於個案中,考量納稅義務人惡性較低、有助於節省成本、利於國庫之行為等於個案中不同之情狀,並有適用裁罰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第四點之義務。若稽徵機關未為考量個案情節,實為裁量濫用與怠惰。而對納稅義務人所為之禁止財產移轉之租稅保全處分,應以納稅義務人有欠繳應納稅款為前提,若僅有罰鍰處分應不得單獨作為禁止處分之理由。此為罰鍰不具有租稅優先權所為之當然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