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號負責人責任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行號負責人責任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寫的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和鄧湘全,洪國華,鄧志偉,陳虹均,潘佳苡,鄧亦恩的 政府採購之爭議處理與救濟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曾淑瑜所指導 張景翔的 我國電子支付新制之研究-以洗錢防制為中心 (2020),提出行號負責人責任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洗錢防制、普惠金融、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黃俊杰所指導 蔡宜倩的 公司負責人稅捐管收之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公司負責人、管收、實質董事、行政執行法、稅捐執行的重點而找出了 行號負責人責任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行號負責人責任,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為了解決行號負責人責任的問題,作者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這樣論述:

  記帳、報稅,是合法企業應盡的義務之一,但身為公司財會人員或記帳人員,是否仍因對稅法的了解不夠或不小心的失誤,而讓公司苦嚐補稅、罰款的滋味?本書精挑公司行號記帳、報稅時常犯的160種錯誤,依問題、法源、建議、處罰四階段編寫,教您從他人的錯誤中汲取寶貴經驗,避免重蹈覆轍而付出慘痛代價!本書深入淺出,閱讀容易,是企業會計人員及記帳士最佳工具書。

我國電子支付新制之研究-以洗錢防制為中心

為了解決行號負責人責任的問題,作者張景翔 這樣論述:

電子支付洗錢具有迅速與非面對面等特性,有助於資金移動,容易淪為洗錢之工具。隨電子支付的發展,如何有效的落實洗錢防制即為重要課題,蓋電子支付有助於普惠金融政策,然而洗錢防制卻與普惠金融處於緊張關係,過於嚴苛的洗錢防制措施無助於普及金融服務,反而造成使用者轉而尋求非正規金融服務;反之亦然。故現今的洗錢防制法制應充份考慮兩者,並謀求平衡。  本研究先釐清於我國第三方支付、電子支付及電子票證之定義及所適用之法律,並說明國際組織如何分類此類新型態支付產品,以及如何界定洗錢防制義務主體。此外,了解電子支付機構於FATF40項建議之定位,以及國際規範如何辨識利用電子支付洗錢之風險以及風險控制措施,

對於電子支付洗錢防制法制之建構至關重要,有助於未來法制之完善。  最後整理散落於《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及《洗錢防制法》相關授權命令之電子支付洗錢防制規範,比較中國大陸及美國法之規定,並嘗試從普惠金融的角度切入,探討我國電子支付洗錢防制法制之欠缺,給予相關建議,以供未來訂定之參考方向。文末提出當今洗錢防制遭遇之困境,以及如何利用監管科技解決相關難題,希冀能為以電子支付機構為出發,建立更加有效率的洗錢防制法制。

政府採購之爭議處理與救濟

為了解決行號負責人責任的問題,作者鄧湘全,洪國華,鄧志偉,陳虹均,潘佳苡,鄧亦恩 這樣論述:

  一本廠商必備的政府採購工具書!   .清楚介紹政府採購法常見爭議類型與救濟方式   .精挑70則案例,律師教您如何解決手上的採購爭議   坊間唯一針對政府採購之爭議處理與救濟的專書,市面上關於政府採購法議題所出版的書籍,大多圍繞在法規逐條解釋或體系介紹,對於廠商之政府採購承辦等非法律人而言,較為枯澀難懂;為強化政府採購爭議問題解決的實用性,本書歸納國內政府採購各類型爭議,並精選實際案例,供機關及廠商承辦人得以具體參考使用。   本書為精擅政府採購法之陽昇法律事務所團隊所著,舉凡招標、履約、刊登採購公報、追繳押標金或保證金及刑事責任等爭議,佐以案例及實務見解詳盡說明,文字白話兼具深度

,即使對於法令函釋不嫻熟之廠商、新手採購人員,都能容易上手。

公司負責人稅捐管收之研究

為了解決行號負責人責任的問題,作者蔡宜倩 這樣論述:

實務上公司型態之義務人時常濫用法人之獨立人格作為保護實際取得資金者之外殼,例如虛設行號、利用人頭負責人或人頭清算人,或是開設一人有限公司來洗錢犯罪、掏空資產,規避稅捐執行等行為,藉由實質負責人私人帳戶處理公司營業收入資金以規避稅捐,因此行政執行若僅採取「對物執行方式」對於此種惡意規避之法人義務人實在窒礙難行。 公司實質負責人方為管理公司財產或左右公司是否繳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人,為維護公法稅捐債權之重大公益性,在公司負責人可非難性特別嚴重狀況下,若能採取管收手段使公司負責人現身繳納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應屬有效率之手段。 因行政執行法中並未就其中第24條第4項「公司負責人」做出

明確定義,致使在公司型態義務人負擔稅捐債務時,究竟可以何人為管收對象尚有疑義。有關公司負責人之定義,本文認為以公司法第8條不同型態公司負責人涵蓋之範圍加以討論,並就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應負之責任,延伸至行政執行之管收責任。近年來管收公司負責人尚有許多爭議性問題尚須探討與解決,例如:法人股東之代表人是否可加以管收?前任負責人於何種情況下應負擔管收責任?可否類推適用近年修正後之公司法第8條第3項規定以管收實質董事?希冀能藉由本文粗淺之探討,在實務上對行政執行徵起有所益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