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管理及考核作業要點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邵慶平所指導 顏韻庭的 從組織層面分析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之見解—以連動式債券案件中適合度原則與說明義務的適用為中心 (2021),提出行政院公報管理及考核作業要點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適合度原則、說明義務、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政治課責、行政課責。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台灣文學與創意應用碩士在職專班 方慧臻所指導 蕭秋暖的 大學多元入學制度對於補教文化影響之研究-以特殊選才入學管道個案為例 (2021),提出因為有 多元入學、特殊選才、大學學測、指考、補教文化產業的重點而找出了 行政院公報管理及考核作業要點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行政院公報管理及考核作業要點,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從組織層面分析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之見解—以連動式債券案件中適合度原則與說明義務的適用為中心

為了解決行政院公報管理及考核作業要點的問題,作者顏韻庭 這樣論述:

2008年9月15日雷曼兄弟控股公司宣布破產,引爆自1929年經濟大蕭條以來最嚴重的世界經濟危機,此危機引發的金融海嘯亦在我國引起嚴重的影響,各國因此檢討金融監理與秩序規範。我國也於2011年制定並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以強化臺灣金融商品交易的監理與金融消費者保護。該法第9條及第10條分別為「適合度原則」與「說明義務」的規範,此二要求為金融商品銷售法律規範二大基本原則。此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則依據該法設置獨立、專業的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為「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而本文發現,同樣為針對「連動式債券」之案件,評議中心與法院針對適合度原則與說明義務之解釋、操作,以及金融消費者得

請求賠付金額比例均略有不同。本文欲深入探討評議中心與法院判決差異的原因。首先本文將說明公共政策形成之步驟,認為評議中心的設立雖是以「迅速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以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為目的,於政策形成過程中,可能考量了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接續就就評議中心的組織特性,說明其可能面臨的行政課責、政治課責。就前者而言,金管會對評議中心具有人事、財務、重要事項的核可權,此外,部分官員兼任評議中心董監事,預算來源大部分來自於金管會、績效評鑑等,均可說明評議中心受到金管會之監督;就後者而言,本文舉連動式債券與人民幣TRF案件為例說明政治課責的運作。於此二案件中,民眾向立委陳情,立委再於財政委員會針對金管會為質

詢,要求金管會做出回應,而評議中心又受金管會之監督,故亦可能對評議中心的運作造成影響;最後再與法院做比較,蓋法院並未如評議中心面臨行政課責與政治課責,或可能為二者見解不同之原因。本文認為,上開針對連動式債券之案件,法院與評議中心針對適合度原則與說明義務的解釋、操作,以及金融消費者得請求賠付金額的比例之不同並沒有孰是孰非之問題,而係法院、評議中心此二機構之組織特徵不盡相同。故本文認為可依照目前之現狀繼續發展,不需要因為此二者見解不同,而特別調整任一機構之見解。

大學多元入學制度對於補教文化影響之研究-以特殊選才入學管道個案為例

為了解決行政院公報管理及考核作業要點的問題,作者蕭秋暖 這樣論述:

民國104年,多元入學新增一個入學管道項目叫做「特殊選才」,名額從104年的53名到109年的1214名,不但提供了很多各方面學習優秀的人利用這個管道進入理想中的大學,跳脫了大學學測及大學指考的範疇,這也是國家考試制度的一項重大的改變,而且對於有藝能方面或者是不同教育背景資歷(境外台灣學生、新移民及其子女、經濟弱勢族群學生、實驗教育學生以及持有境外學歷報考且同時用國外具公信力之入學用大型測驗成績的同學等)的學生,在在地提升政府對教育方面的寬廣性,也藉由特殊選才可以找出哪些學生具有創新的能力與思維能力或優秀的領導統御能力,更像那些單一學科能力特佳的學生,可以在升學的路上暢行無阻,專注於自己喜歡

的學科。本研究將詳細介紹特殊選才的歷史來龍去脈,把經由多元入學管道之特殊選才所必須經過的過程,與對補教產業的影響做具體的呈現,並針對補教老師在特殊選才上面能夠給予學生具體的協助與作為做進一步的研討,藉以期盼補教文化產業的師資,能做更進一步的提升與要求,讓學生在大學多元入學管道能有多一項的選擇,邁入理想中的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