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 陳述意見書範例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行政處分 陳述意見書範例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PeterBadura、HorstDreier寫的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五十周年紀念論文集(上、下)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陳正根所指導 林淳宏的 兩岸行政強制執行之執行法研究—兼論我國傳染病防治法之執行 (2011),提出行政處分 陳述意見書範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行政強制、行政執行、即時強制、傳染病防治。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行政處分 陳述意見書範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五十周年紀念論文集(上、下)

為了解決行政處分 陳述意見書範例的問題,作者PeterBadura、HorstDreier 這樣論述:

  前司法院院長∕大法官翁岳生作序推薦  集42位國內法學界菁英,歷時多年譯注完成  為台灣釋憲解惑  反思台灣司法制度的最佳讀本   匯聚德國半世紀以來法學思考精髓,更見證戰後歐洲憲政秩序之發展;不僅包括德國現行憲政秩序之介紹,更兼蓄區域整體法秩序以及憲法史之探討。通讀除豐富憲政學理之外,更可獲得開啟憲法學未知領域之神秘鑰匙。相信此一中文譯注成果,除提供憲法學界豐富研究素材,更將對憲法理論之發展乃至釋憲實務之運作產生重大影響。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五十周年紀念論文集》計收57篇論著,探討以下三個主題:   一、「憲法審判權」計17篇論著,一方面係由「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之定位」出發,論述憲

法法院與其他憲法機關之關係,並探究其於現代社會之功能與重要性;另一方面則以「德國憲政發展之歷史軸線」為準,說明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於二次大戰後、德國統一乃至歐盟體制之發展過程中所扮演之決定性角色。面對此一憲法變遷過程,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之地位顯然舉足輕重。   二、「憲法訴訟」的9篇論著,除深入憲法訴訟制度與功能面向之探討外,亦復作為開啟憲法解釋與適用之先前理解。故而不僅包括各種重要訴訟類型之討論,同時亦兼及訴訟程序與訴訟制度面向之反省。   三、「憲法的闡釋與續造」部分的31篇論著,深入討論聯邦憲法法院關於憲法規範具體解釋與適用之成果,整體而言係以憲法價值體系作為思考取徑,而後透過基本權保障範圍以

及權力分立界限之確定,完成符合憲法價值取向之闡釋與續造。此外此一主題亦廣泛涉及外交、社會安全、環境保護、風險社會、財政憲法以及地方自治等具體憲法議題,顯見此類部門憲法議題之類型化亦屬未來憲法學研究之趨勢。 作者簡介 Peter Badura教授   1934年出生,於1959年獲得法學博士學位,1962年通過教授任用資格。1964年獲聘於哥廷根大學,隨後於1970年轉任教於慕尼黑大學直至退休。Badura教授學術領域為公法學、法律哲學以及國家哲學。 Horst Dreier教授   出生於1954年,1985年取得法學博士學位,1989年通過教授任用資格。曾任教於海德堡大學及漢堡大學,自199

5年後為鄔茲堡大學法學教授,擔任國家法、行政法與法哲學課程。 譯著簡介 蘇永欽教授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專任教授。2010年10月被遴選為司法院副院長。歷任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教授、系主任以及法學院院長,並曾參與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法律實務工作。曾獲教育部第六屆國家講座主持人以及國科會傑出學者獎等榮譽,學術研究領域涵蓋憲法、民法、經濟法、公平交易法以及法律社會學等,即跨越傳統法學研究之窠臼,而取向學科之間的科際整合研究。 吳信華教授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現為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專任教授。歷任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助

理教授、副教授與教授,期間並赴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德國慕尼黑大學以及台灣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等學術機構擔任訪問學者。學術研究領域為憲法及憲法訴訟,歷年發表憲法與憲法訴訟相關著作多篇,刊登於各學術期刊雜誌。 本書譯注者共計 42 位:   王服清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專任助理教授  石世豪 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專任教授  江嘉琪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  李玉君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專任教授  李震山 司法院大法官  李惠宗 國立中興大學財經法律系專任教授  李建良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研究員  林昱梅 國立中興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林明鏘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專任教授  林三欽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  林明昕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專任助理教授  吳信華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  吳志光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周元浙 育達商業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系專任副教授  孫迺翊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徐筱菁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專任副教授  翁曉玲 國立清華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暨科技法律研究所專任副教授  陳愛娥 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陳淑芳 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陳春生 司法院大法官  陳顯武 國立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專任教授  陳耀祥 國立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專任助理

教授  陳正根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  傅玲靜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  盛子龍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黃錦堂 國立台灣大學政治學系專任教授  黃俊杰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專任教授  程明修 東吳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  張嘉尹 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張文郁 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張永明 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張錕盛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講師  張桐銳 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專任助理教授  張道義 國立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專任副教授  葛祥林 玄奘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楊子慧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蔡維音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  蔡震榮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專任教授  詹鎮榮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劉淑範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副研究員  蕭文生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  蘇永欽 司法院副院長,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專任教授

兩岸行政強制執行之執行法研究—兼論我國傳染病防治法之執行

為了解決行政處分 陳述意見書範例的問題,作者林淳宏 這樣論述:

行政強制執行乃是國家行使公權力,迫使人民履行公法義務,以達到行政目的之最終手段,也是最侵害人民自由、財產的行政措施。然而行政強制執行也是國家保障人民權利,維護公共利益的方式之一。我國行政執行法舊法將近一甲子未曾修訂,迄民國八十七年修法,以新法因應法治國對行政機關執行效率以及正當程序對人權保障的要求。 而且,由於中國大陸經濟改革的腳步日益加快,兩岸的交流日益密切,中國大陸不得不正視公法行政對國家機器運轉的影響。所以,大陸在近二十年內,陸續在行政作用、行政救濟的領域明文立法,然而在行政強制的執行法,遲遲未能順利浮上檯面。二O 一一年六月,大陸終於頒佈「行政強制法」,加上香港成文「條例」與澳

門「行政程式法典」,兩岸四地進入行政強制執行準據法的新紀元。 本文乃經由行政強制執行的理論,延伸介紹兩岸四地(台灣、大陸、香港、澳門)行政強制執行的法規,探索並檢討其中制度及內容。是故,第一章緒論乃闡釋研究背景及目的。第二章乃介紹行政強制執行的理論,論述行政處分權與執行權分離的原因,在於權力分立與受處分人權利之保障;行政執行機關之類型,包括行政為主、司法為主以及行政與司法並行二元制;行政執行的立法受到拘束主的原則至少有下列三項: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救濟原則,以符合現代之人權法治國家精神。第三章乃介紹大陸法系德國、日本行政執行與海洋法系英國、美國行政執行之法制,以此對比我國台灣與中國大

陸現行行政執行之立法差異。強調大陸強制執行的概念,異於傳統大陸法系的行政執行概念,非以「公法金錢義務、行為義務和即時強制」三種類型,乃自行創設「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兩種執行分類。香港雖是屬海洋法系,但是以立法會通過的「條例」、政府部門及法團組織制定的規例、附例、規則、規程及部門官員頒行的命令,作為行政執行成文法的法源;澳門仍承襲葡萄牙歐陸法系立法,則以「行政程式法典」為行政執行根據。第四章則以傳統公法義務之執行(金錢給付義務、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為架構,分別論述兩岸四地之行政執行。本章強調我國拘提管收之不當,其對人身自由的侵犯重於保全財產權,非無逾越比例原則之失,又有禁奢條款侵犯私

人生活之隱私,有違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而建議參照以德國「代宣誓保證制度」為檢討修法之必要;我國行政執行的「聲明異議」為特殊救濟程序,及續行訴訟必要之原由。又以比例原則檢視大陸金錢給付義務與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並提出評析。第五章乃「即時強制」之探討,介紹即時強制的概念來自於德國「無須行政處分並履行法定告誡程式之直接強制」。德國的即時強制乃以公法義務存在之必要為前提,異於我國不須公法義務存在的即時強制;著墨即時強制與直接強制基本上的差異,並舉建築法條文為例;又針對大陸「強制執行措施」與「即時強制」的異同做評析,本文認為大陸「行政強制措施」應該僅是一種行政執行實施的手段(態樣),而非行政執行的一種「類

型」,實不宜另闢蹊徑,徒增行政執行種類之混淆。第六章乃以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為行政強制執行實行的單行法範例,以檢視兩岸在傳染病領域之強制執行。其中強調我國傳染病強制隔離治療的手段,此即時強制尚未逾越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旨意,蓋隔離治療有大量重覆實施專業裁量以及隔離治療尚非刑事之人身自由剝奪之本質。本文認為執行重在行政效率,隔離既為限制處分,亦為授益性保護處分,得由行政機關直接為之。最後,第七章結論提出兩岸四地法系差異與區域民情對行政強制執行及傳染病防治的影響,並提出建議,或可為爾後修法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