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打綠商標判決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蘇打綠商標判決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佳瑩,張志朋寫的 娛樂法:影視音樂IP與合約爭議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前經紀人發聲明放棄青峰拿回「蘇打綠」商標也說明:他也說蘇打綠這個名字,當初是為了防盜版去註冊,十幾年來沒有爭議,這個事實在兩次判決中都得到法律的印證,判決裡有清楚的說明。 如今他決定聽從內心的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林東茂所指導 梁秀雯的 大型演唱會的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2021),提出蘇打綠商標判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演唱會、不純正不作為犯、保證人地位、作為義務、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公開演出、集體管理團體。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鄭莞鈴所指導 林哲宇的 新媒體產業下網紅藝名商標爭議之探討 (2021),提出因為有 新媒體產業、藝名商標、姓名權、人格權、契約自由原則的重點而找出了 蘇打綠商標判決的解答。

最後網站蘇打綠爭團名失敗堅持上訴怒轟法院判決偏頗則補充:「蘇打綠Sodagreen」為姓名權、人格權,雙方合約終止後,林暐哲應將商標權歸還。吳青峰等人上訴時主張6人樂團自正式成團起,陣容不曾改變,「蘇打綠」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蘇打綠商標判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娛樂法:影視音樂IP與合約爭議

為了解決蘇打綠商標判決的問題,作者林佳瑩,張志朋 這樣論述:

娛樂產業深入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 但您知道娛樂產業所面臨的法律問題嗎?     ◎韓劇「魷魚遊戲」有抄襲日本「要聽神明的話」電影嗎?你知道Netflix有就「魷魚遊戲」、「Squid Game」提出商標申請嗎?     ◎「刻在你心底的名字」、「目擊者」、「無聲」的電影劇本為什麼都引發著作權的爭議?     ◎「刻在我心底的名字」電影主題曲有抄襲英文老歌「Reality」嗎?     ◎你知道電影名稱「我的少女時代」,以及樂團名稱「S.H.E」、「五月天」、「F.I.R.」、「蘇打綠Sodagreen」、「茄子蛋」、「草東沒有派對」都是註冊商標嗎?     ◎「五分鐘看完一部電影」的二創影

片,究竟是構成抄襲?還是合理使用?     ◎製作同類型的益智問答或是真人實境秀節目,會構成侵權嗎?     ◎知名漫畫Young Guns在改編成電影或電視劇的過程當中,發生了什麼爭議?     ◎你知道「灌籃高手」的角色和「布袋戲」的戲偶角色「史艷文」和「二齒」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嗎?     ◎「安博盒子」機上盒、「追劇APP」、「電話亭KTV」究竟是合法還是非法?     ◎改編神曲「帥到分手」,是抄襲?還是合理使用?     ◎成人影片有沒有「馬賽克」,權利大不同?成人影片商用著作權和註冊商標保護自己的影片,你也應該學起來!     本書綜覽電影、音樂、遊戲、電視等娛樂產業,蒐集了超過

60個台灣的經典判決,從著作權法、商標法等IP及合約多個角度切入,透過深入淺出的案例介紹,帶您一探娛樂產業的法律面貌。     在娛樂產業高度蓬勃發展與變動的現今,「IP開發」已經成了熱門詞彙。您可以透過本書了解如何事前做好「IP布局」,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無論您是娛樂產業從業人員,或是想一探娛樂產業神秘面紗的消費大眾,本書都能讓您收穫滿滿。     ★誰適合這本書?   ◎唱片公司、經紀公司、音樂製作公司、音樂版權公司、影視動畫製作公司、投資者、發行商、廣告贊助商、影音串流平台、遊戲開發代理商等娛樂產業的經營者與投資者     ◎詞曲作家、歌手、藝人、影視編劇、導演、製片、演員、漫畫家、動

畫師、遊戲設計師等各類娛樂產業從業人員     ◎想一探娛樂法神秘面貌的消費大眾   本書特色     ◎台灣第一本統整娛樂法的書籍   ◎完整蒐集台灣影視、音樂、遊戲等娛樂產業的經典案例   ◎深入淺出的案例分析與介紹   ◎輕鬆了解IP開發與布局

大型演唱會的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蘇打綠商標判決的問題,作者梁秀雯 這樣論述:

唱片工業因盜版及數位下載營收下滑,當今現場演唱會價值呈現逐步上升趨勢,唱片公司轉型成為音樂娛樂公司,開拓現場表演市場,形成「體驗經濟 」模式。演唱會舞台設備愈來愈複雜,舞台工程風險因此顯著升高,演唱會製作在數位環境下法律議題較多元,著作權爭議也較過去複雜。 本論文觀察大型演唱會產業,嘗試說明刑法、職業安全衛生法、著作權於演唱會之實務運作,提出分析與見解。本研究結論為:一、產業方面演唱會產業應著重硬體施工防災策略; 應制定演唱會硬體施工作業準則; 定作人及承包商的義務應以書面約定清楚; 演唱會製作內容的著作權管理,應包含:著作類型、權利歸屬、權利的限制、著作人格權的行使、授權方式約定;

音樂著作集體管理團體應共同研議如何利用資訊科技,建置共通的數位資料庫。二、行政機關 演唱會舞台特殊訂製機關應納入源頭管理; 文化部人才培訓計畫應與勞動部職安署應合作輔導演唱會產業活動規範; 智財局應規範多媒體權利內容以保障新型態著作權並應輔導放寬通過美術著作權集管團體;大學法律系開設「娛樂法」相關課程或學分; 政府機關於藝文採購契約著作人格權約款,允許創作者依著作權法行使著作人格權。三、立法及司法機關 演唱會如未構成「意圖商業利益」與「意圖私人獲利」要件,即使未取得公開演出授權,仍不應適用刑事責任; 舞台工程意外而致傷涉及不作為過失犯,法院應審理行為人是否有管理疏失、保證人地位、

作為義務與作為可能性。關鍵詞:演唱會、不純正不作為犯、保證人地位、作為義務、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公開演出、集體管理團體。

新媒體產業下網紅藝名商標爭議之探討

為了解決蘇打綠商標判決的問題,作者林哲宇 這樣論述:

隨著新媒體的時代來臨,網路的發達,對於各個產業帶來生態上的改變。其中針對娛樂產業,隨著電視的沒落以及網路平台的興起,藝人表演不在侷限於電視,也造就了網紅的產生。網紅的出現,給了觀眾全新的娛樂享受,同時也給商人們帶來了新的商機,在這新媒體產業結構裡,網路流量即代表著金錢的流向,為了掌握流量,商人們成立經紀公司,在培養網紅時,同時培養流量,為自身帶來經濟上之利益,而在此過程中,也出現了多種法律問題。經紀公司遭遇到的法律之爭議,不乏有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而其中有部分爭議是有關與經紀公司培養的網紅有關,從契約上爭議一直到相關權利歸屬之爭議,都是經紀公司與網紅間城發生的。而本文將會聚焦在其中一項

爭議,網紅藝名之爭議來做討論,針對該權利的性質以及歸屬來做探討,將會從民法、憲法、商標法的角度去做討論,並且輔以現有的實務案例,來支撐本文論點,針對網紅藝名的問題能夠有全面的討論。因網路傳播廣闊且迅速的關係,網紅的藝名能帶來流量,是具有其經濟上之價值,對於經紀公司或者是網紅而言,雙方都有理由去擁有它。因此本文的目的,希望在經紀公司以及網紅間,能夠針對藝名的問題找到保障雙方權利的方法,在其中找個平衡點,確保雙方的利益,一方面提供新媒體產業的法務作為參考,另一方面可以促進新媒體產業的進步,在此產業上雙方能夠共同合作,實現更多商業上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