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特別扣除額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薪資特別扣除額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寫的 租稅申報實務(10版) 和許育典,封昌宏的 基本人權與納稅義務: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逐條釋義(二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107年申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者占全國身心障礙人數57.5也說明:103 年相較,增加項目以特別扣除額總額增7,458 億元或增70.2%較多,其中薪資所得特. 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各增6,280、增744 及增633 億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大葉大學 管理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鄭孟玉、蔡孟娟所指導 陳龍秀的 以租稅公平探討扣除額使用對綜合所得稅稅基影響 (2019),提出薪資特別扣除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租稅公平、量能原則、綜合所得稅、扣除額。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會計資訊系 林靜香、封昌宏所指導 吳欣怡的 基本生活費不課所得稅之研究 (2018),提出因為有 基本生活費、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人性尊嚴的重點而找出了 薪資特別扣除額的解答。

最後網站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阿摩線上測驗則補充:5歲以下幼兒特別扣除額25000元今年報稅首度適用54 by Hanchuan Feng · 今年綜所稅新增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26 by Hanchuan Feng · 工讀生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違者罰雇主2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薪資特別扣除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租稅申報實務(10版)

為了解決薪資特別扣除額的問題,作者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 這樣論述:

  本次修正主要是從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房地合一 2.0,正式將個人及營利事業 買賣預售屋與交易持有超過 50% 股份且其價值 50% 以上係由國內房地所構成之未上市櫃 股票交易,納入房地合一 2.0 課稅範圍,且前兩年之稅率皆為 45%,五年內為 35%,宣 示政府打擊房地產短期交易的決心。對於營利事業交易其非以起造人身分取得之房地改 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最高稅率 45%,本次改版也對此部分有詳細說明與例題闡述。   之前改版已經把所得稅法規與例題做一次詳細改寫,納稅義務人得就薪資特別扣除 額或列舉特定費用扣除擇一適用也把它放入例題中詳解計算,所以計算

題的改變幅度比 較大,報考記帳士租稅申報實務考試科目的同學要詳加練習。而有關租賃所得中的包租代管與公益出租之所得減免與必要損耗及費用率規定,也因為法規與免稅額度變更在本次改版一併修正。   本版除了近 3 年來代表性的考題加以解答而收錄成例題,並加入 111 年度會計師稅 務法規考題,對於大家的學習與準備考試應該會很有幫助。因法規修正頻繁、考題與例 釋雖經努力校對,但難免會產生錯誤。若有發現錯誤之處,希望各位老師、先進與同學 們不吝來信指正,我們一定會立即更正並虛心檢討。由於稅法更新頻繁,為避免大家誤用舊法,請大家定期到我們的 FB 粉絲頁「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瀏覽或按讚取得訊息,也歡迎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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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特別扣除額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財政部吃掉納稅者權利

我今天在財政委員會質詢財政部許虞哲,為什麼9月份公佈的納稅者權利保障法施行細則,將屬於「成本費用」薪資特別扣除額當作是「最低生活保障額度」。以一對夫妻及一名未成年女子的家庭為例,這個家庭將被財政部吃掉14萬免稅保障。

為了釐清「成本費用」與「最低生活保障額」的不同,我先詢問部長稅法理論上主觀淨值原則與客觀淨值原則的差別,但部長卻答得非常含糊,難怪會有這個離譜錯誤。我向部長解釋:客觀淨值原則指收入減去成本費用之淨額,主觀淨值原則指收入減去成本費用之外,尚需扣除納稅義務人維持自己及其家庭成員之維繫生存最低需求額度。

大法官745解釋中,大法官明確將薪資扣除額視為成本費用,而不是最低生活需求額度。因此只有免稅額與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屬於「最低生活需求」,而薪資特別扣除額屬於「所得成本」。但財政部9月頒佈的納稅者權利保障法施行細則卻完全搞混,變成:基本生活費必須高於「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多出來的金額才可從所得總額中減除。

以一對夫妻及一名未成年女子的家庭,夫妻合併申報所得稅為例,根據法規定義,最低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是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也就是大約166,000元,依照施行細則,基本生活費用包含本人、配偶及扶養子女,所以這個家庭的基本生活費用便是166,000 x 3 = 498,000。

若以本次稅改草案的數額為基準,他們免稅額加標準扣除額加薪資特別扣除額是712,000(免稅額132,000+標準扣除額220,000+薪資扣除額360,000 ),高於498,000,因此沒有額外的免稅保障。但若依照「最低生活保障額度」之正確定義,他們免稅額加標準扣除額是352,000,(免稅額132,000+標準扣除額220,000),比基本生活費用少,所以這個小家庭還可以在額外扣除14萬。

現在這些保障都被財政部吃掉,非常可悲。我要求財政部長應立即檢討修正,應向大眾清楚說明。

以租稅公平探討扣除額使用對綜合所得稅稅基影響

為了解決薪資特別扣除額的問題,作者陳龍秀 這樣論述:

經濟環境與租稅政策相互依存,關乎國家財政。近年來我國生育率持續降低,醫療進步及環境改善,國民平均餘命延長,造成少子化及人口老齡化現象,對於我國未來勞動人口有縮減之趨(林俊宏等,2010),可供課稅的工作所得來源愈來愈少,政府稅收恐有縮減疑慮。學者孫克難(2006)曾指出,造成政府財政惡化主因之一為所得稅日益擴大的各項減免措施。我國綜合所得稅以總計之所得作為課稅基礎,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等項目後再採行累進稅率計稅。本文觀察我國綜合所得稅1999年至2017年度免稅額及扣除額實際使用情形及歷年趨勢,發現綜合所得稅應課稅之稅基受到嚴重侵蝕,且各項扣除額在累進稅率下,高所得家庭因適用較高的邊際稅率,致

所享受之租稅利益相較適用低稅率者為高,違反租稅公平。扣除額之設置關乎稅基計算及納稅義務人實際負稅大小,應予以重視及改進。本文建議修正儲蓄特別扣除額門檻及調高標準扣除額,以維護租稅公平。

基本人權與納稅義務: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逐條釋義(二版)

為了解決薪資特別扣除額的問題,作者許育典,封昌宏 這樣論述:

  .以納稅者的觀點撰寫,從憲法的基本人權出發,詳述納稅者有哪些基本人權,再對照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規定,讓納稅者瞭解他在憲法上所享有的基本人權。     .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所揭示的一些重要原理原則的適用,以及適用後可否處罰,做深入的解析,以供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代理人參考。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實施後,對納稅者權利保護與課稅公平性產生的緊張關係做出評論,以及對法制上應如何修正,才更能保護納稅者的權利,提出見解。     .讓稅務人員瞭解,在依稅法執行公權力時,應同時注意人民的基本人權,不能過度擴張行政上的權力,而且也對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法律地位及可行使的權利,參考其他國家法制做論述,

供擔任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人員參考。     .對擔任稅務專業法庭的法官,在審理稅務爭訟案件時,應掌握的原則提出建議,以減少納稅者對稅務訴訟案件的負面觀感。      .本次改版主要針對這兩年的大法官解釋與實務判決加以增補,期待本書可以成為律師、會計師、法官、稅務人員與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等人的最佳工具參考書。

基本生活費不課所得稅之研究

為了解決薪資特別扣除額的問題,作者吳欣怡 這樣論述:

隨著納稅者權利保障意識抬頭,租稅人權是現代法治國家共同認定的基本原則及立法潮流,為了與國際接軌,我國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施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為我國首部保障納稅者權利之立法,其立法意旨包括落實憲法第15條生存權之保障。有關生存權保障具體的規定,乃是維持納稅者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加以課稅,此為本文解析的核心。研究主要探討納保法第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透過所得稅法修正後的各項扣除額,與社會救助法的最低生活費比較,訂定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並且針對基本生活費用之比較基礎進行案例式的模擬,檢視納保法基本生活費用不課稅規定不合理

之處,並提出法律修正的建議。本研究發現修正後的納保法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排除,但納入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為比較基礎,限縮有此特定身分之納稅者適用基本生活費扣除額之空間,有違反憲法生存權之疑慮,可能使身障人士、家庭中有就讀大專院校的學生或有學前幼兒的家庭,現實上需要更多的支出,但卻沒有因為納保法的施行增加可扣除的金額,冀望在未來稅制改革,納保法扣除額的計算再做出適當的調整,本文的研究結果可提供主管機關日後修法之參考,期盼落實納保法保障納稅者的生存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