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泰銀行債權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萬泰銀行債權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黃日燦寫的 私募股權基金入門:PE的第一堂課 和李國雄的 兩岸銀行專有名詞對照手冊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  和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所出版 。

國立交通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邱羽凡所指導 吳凰琦的 論雇主經營決策作為團體協約協商事項 -以企業併購決策為中心 (2019),提出萬泰銀行債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團協法第2條、團協法第6條第1項、團協法第12條第1項、團體協約協商事項、企業併購決策、團體協商權、團體協商義務。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楊岳平所指導 李元維的 金融機構清理法制之研究-以系統性重要金融機構之清理為中心 (2019),提出因為有 金融機構清理、太大不能倒、系統性風險、系統性重要金融機構、紓困、有序清理、存款保險的重點而找出了 萬泰銀行債權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萬泰銀行債權,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私募股權基金入門:PE的第一堂課

為了解決萬泰銀行債權的問題,作者黃日燦 這樣論述:

  私募股權基金(Private Equity,或稱PE)究竟是什麼?   是某些媒體形容的金融禿鷹?   是資本家巧取豪奪的獲利工具?   還是企業轉型升級亟需的一帖良方?   1990年代國際私募股權基金(Private Equity)大舉來台投資有線電視產業,國內三大有線電視集團(台灣寬頻、凱擘和中嘉網路)分別由不同的國際私募基金掌控。2000年代初,台灣著手清理銀行不良債權,國際私募股權基金也紛紛入股大眾、安泰和萬泰等銀行。廣受陸客歡迎的鳳梨酥品牌維格餅家這幾年也陸續獲得海內外私募股權基金的入資。   近兩三年,台灣也出現了新一批本土人士主導設立的私募股權基金,

包括了好幾位原先外資圈和投資銀行界的重量級人物,如前花旗銀行台灣區總經理陳聖德、前美國黑石私募集團大中華區副主席郭明鑑、前花旗環球金融亞洲投資銀行業務副董郭冠群和前元大證券執行副總李明山等人都相繼投入。   多數人會覺得私募股權基金很神祕,甚至會有害怕的心態,其實好的私募股權基金是可以讓一家公司脫胎換骨的推手,有別於用字艱澀的專業書籍,本書以深入淺出的解說方式,大量圖表及案例說明,即使不具專業投資背景的讀者也很容易一看就懂,一點就通。   透過本書,讀者可瞭解:   ★何謂私募股權基金?私募基金和共同基金有何區別?   ★私募股權基金如何獲利?如何評估機會及風險?   ★想成為私募股權基金

經理人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聯名推薦   金管會曾銘宗主委   前經濟部長、行政院副院長林信義   前經濟部長張家祝   工總理事長許勝雄   銀行公會理事長李紀珠   玉山科技協會理事長王伯元   台灣金融研訓院董事長洪茂蔚

論雇主經營決策作為團體協約協商事項 -以企業併購決策為中心

為了解決萬泰銀行債權的問題,作者吳凰琦 這樣論述:

我國企業在併購後所帶來的勞資爭議、罷工遊行之情況屢見不鮮,蓋員工無參與雇主企業併購決策之空間,更無反對雇主企業併購決策而干涉其營業自由之可能,在企業併購相關之個體勞動法制無法滿足員工請求留用權及協商權下,似乎僅得依靠團協法,仰賴工會力量進而與雇主協商企業併購決策,強迫其考量員工權益。我國於2014年修訂團協法,分別於第12條及第6條規定得團體協約協商之事項及誠信協商義務,企業併購決策所帶來資遣或勞動條件的改變等影響,本已屬於團協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之協商標的,並非本文探討範圍。然企業併購決策涉及雇主營業自由範圍,是否得成為團體協約協商事項?若屬於團體協約協商事項,是否須有義務協商事項之區分

而使雇主具有誠信協商義務?本文認為企業併購決策應屬於團協法第12條第1項5款之事項,此外,考量我國團協法之制定係參酌德國法,本文參考德國法學者及法院見解,認為企業併購決策確實間接造成勞動條件不利益改變,對於勞動關係及勞工生存權、工作權之破壞更甚於雇主單純惡化團協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明定之勞動條件所帶來的不利益,故企業併購決策亦得經由團協法第2條肯認為團協法協商事項。又團協法第12條未區分義務協商事項及任意協商事項,文義上之「得」係提供勞雇雙方得自由選擇將各款事項訂入團體協約,再者,團協法第6條「合理適當」之文義含糊不清,因此於協商事項做團體協商義務認定時,不須區分義務協商事項,應以團協法第2

條、第12條第1項及雇主具有處分權為界線。

兩岸銀行專有名詞對照手冊

為了解決萬泰銀行債權的問題,作者李國雄 這樣論述:

  本書特選錄大陸地區現今常用金融及財經專業詞彙,包含:金融與貨幣政策、銀行分類、監理銀行業、經營策略、貨幣市場、貿易融資業務、財富管理、信託業務、風險管理業務、銀行會計以及於現今兩岸財經新聞中常見且具實用性的專有名詞,配以中英文對照並予以解說;內容相當豐富且翔實,頗具參考價值。   本書除能提升欲往中國大陸發展之金融從業人員專業能力及實務處理經驗,更可作為各金融機構前往中國大陸發展業務,相當重要且實用的參考書籍。 作者簡介 李國雄   學歷:輔仁大學法律系畢業   現任:上海勁達法律事務所高級顧問   經歷:  上海勁達法律事務所高級顧問萬泰商業銀行、  中華商業銀行慶豐商業銀行授信及金

融法務主管   證照:  中華民國考試院土地登記人員特考及格  債權委外催收人員  理財規劃人員  銀行內部控制  進階授信人員  信託業務人員  人身保險業務專業能力測驗合格

金融機構清理法制之研究-以系統性重要金融機構之清理為中心

為了解決萬泰銀行債權的問題,作者李元維 這樣論述:

在2008 年金融海嘯後,國際間為消弭太大不能倒問題,使金融機構於發生 經營危機時得不再由政府以大眾所繳交之稅金為其買單(所謂「外部紓困」),而 由其股東及債權人負擔金融機構經營之損失(所謂「內部紓困」),施行了一系列 改革,並期待能解決太大不能倒造成之道德風險問題以及系統性風險;國際間並 透過金融穩定委員會發布之《金融機構有效清理機制核心要點》達成新的金融機 構清理共識,並於2013 年發布單點進入方式架構,以期解決跨國性系統上重要 金融機構集團之清理問題。美國2010 年制定之《陶德法蘭克華爾街改革及消費 者保護法案》中對於清理機制之變革,即旨在建立有序清理機制以清理系統性重 要金融機構

。日本2013 年《預金保険法》之修正,亦旨在於原有之金融危機對 應措施外,另行引入有序清理機制。然而我國在金融海嘯後,對於金融機構之事後清理制度並未有進一步修正, 以銀行為例,現存清理制度以存款保險條例為主,其仍相當程度以外部紓困方式 為清理方針。另一方面,針對系統性重要金融機構之清理,我國亦未建構與一般 金融機構不同之有序清理機制,且在銀行與保險以外之金融機構更無特別清理措 施,使得許多金融機構於經營困難時僅得以破產程序清理。特別是金融集團清理 措施之缺乏,對於金融體系之穩定並非善事。 本論文建議我國法制上或可採納比較法上之有序清理機制,在系統性金融機構――包括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金融控股公

司――發生經營困難時,以有序清理 機制清理之,同時在允許保留一定的外部紓困動用空間下,原則上以內部紓困及 透過私部門信貸之方式,維持問題金融機構的流動性,使其得以繼續進行其業務,進而減少其經營困難對金融體系之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