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憑證缺點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自然人憑證缺點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寫的 健全電子化政府電子帳務與多元付費制度之研究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健康存摺缺點也說明:健保署昨(25)日宣布,年底前將完成「健康存摺」建置,屆時民眾只要利用自然人憑證,就可在網路上查詢到個人就醫紀錄、藥品、醫囑、自付金額就是健保局的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陳文政所指導 林昇德的 台灣長期照顧2.0:政策行銷觀點之分析 (2020),提出自然人憑證缺點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長期照顧、政策行銷、長照2.0。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羅俊瑋所指導 王韋鈞的 純網路保險公司營運模式及監理法制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純網路保險公司、保險監理、網路保險、電子商務、保險科技的重點而找出了 自然人憑證缺點的解答。

最後網站行動5.0: 創造5G數位紅利 - Google 圖書結果則補充:... 以及協助政府建立公開金鑰基礎設施,包括:自然人憑證和工商管理憑證等系統。 ... 過去,國稅系統採分散式規劃設計,具有整合不易、擴充困難、維護成本高等缺點,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自然人憑證缺點,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健全電子化政府電子帳務與多元付費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自然人憑證缺點的問題,作者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這樣論述:

  本研究將藉由資料蒐集與分析,來瞭解我國電子化政府電子帳務與多元付費制度之現況,並從民眾與政府機關人員的觀點來探討與規劃多元付費制度,檢視其是否符合科技發展、安全機制、民眾需求、政府機關權責的面向,並比較世界各國電子化政府所使用之付費機制功能及未來的發展可能性,檢討我國目前電子帳務與付費制度之相關規範,最後提供給政府作為改進的建議與相關配套措施。 有鑑於此,本研究預先設定以下研究目標:一、描述我國電子化政府電子帳務與電子付費制度之現況分析。二、比較我國電子化政府使用各種不同電子帳務與付費方式之優缺點。三、探索我國電子化政府實施電子帳務及電子付費制度之困難與窒礙。四、描述政府機關使用現行共通作

業平台的情形。五、檢視政府機關在使用共通作業平台的需求與疑難。六、分析現行電子帳務與付費制度之法律規範。七、探討建立金融憑證與自然人憑證互通機制之可能性八、檢討在未來政府E化趨勢下,現行電子帳務與付費制度規範不足之處,並加以討論之。九、提供建議與策略給行政院研考會,作為下階段電子化政府電子帳務與付費制度改良的參考

台灣長期照顧2.0:政策行銷觀點之分析

為了解決自然人憑證缺點的問題,作者林昇德 這樣論述:

本研究運用政策行銷觀點來分析台灣長期照顧2.0。作者利用自定4個構面的行銷組合,在考慮外部環境因素下,分析台灣長照2.0政策之政策內涵、人力資源、財務資源及形象宣廣四面向。研究使用文獻分析法,在擬定行銷組合和瞭解政策內涵上特別有用;也使用深度訪談法,針對公部門、專業人士、民間機構(服務提供者)、長照使用者四個類屬之資訊豐富個案進行訪談,該研究法在理解人力資源、財務資源和形象宣廣上特別有用;也運用優劣分析法和政策分析法,對訪談結果進行分析並提出政策建議。研究發現長照2.0有許多劣勢和威脅,據此提出政策建議:多元化人力來源並建立證照制與人力資源資料庫、統籌規劃培訓課程、詳明政府各單位權責分工、放

寬差異化和多樣化服務提供方式、開放私部門分享長照業務、評估外籍看護納入長照體系、多軌化長照財源、行銷長照、從觀念宣導著手、以客戶為導向、主動出擊協助民眾取得服務資源、放遠未來如建立居家醫療體系、落實友善公共環境等。此外,後續研究建議:對於剖析政府財源、制度收支,有賴更多文獻參酌,也可能需要較多財務上的專業知識。

純網路保險公司營運模式及監理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自然人憑證缺點的問題,作者王韋鈞 這樣論述:

  本論文主要係研究純網路保險公司之營運模式與發展狀況,藉以評估我國是否應跟進國際趨勢開放純網路保險公司,並思考如何制定相應之監理措施。因此,本文首先比較純網路保險公司與傳統保險業營運模式間有那些優缺點。接著,針對國際上已開放之案例分析其經營模式與發展狀況,並參考其主管機關如何制定公司設立及監理之規範。最後,若認為開放純網路保險公司具有可行性,則現行法規範應該作何種修正,提出相關建議。  在現行保險規範下,我國其實早已開放一般保險公司透過網路提供保險商品與服務,純網路保險公司與上述模式最大的差異僅在於取消實體通路,其餘核心業務皆大致無差異。惟現行法規下造成其無法開放的原因,主要還是在於無法通

過主管機關的評估而取得設立許可。本文認為,未來若欲開放設立純網路保險公司,金管會可比照純網路銀行之開放方式,於保險業設立辦法中增訂特別規定,要求發起人應符合一定額外條件始可完成設立。在業務行為監理層面,純網路保險公司係利用網路管道向客戶提供商品及服務,故適用上仍應以電商注意事項為主。惟現行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之相關規範中,對於應如何滿足消費者適合度要求皆未有具體規定,故本文認為主管機關應盡速針對純網路保險公司增訂相關辦法,要求其建立充分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事項與適合度政策內容,作為辦理銷售與核保行為時之依歸。至於親晤親簽問題,由於其僅屬實務上為避免發生爭議而生之慣例,而純網路保險公司可透過被

保險人以自然人憑證及電子簽章行使同意權,則應無道德風險之情況產生。最後,對於純網路保險公司之理賠行為,由於此部分不須透過設立實體營業據點即可完成,且與現行規範上並無衝突,故亦不構成開放上之阻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