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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勞動部修正「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部分條文 - 台灣法律網也說明:修正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部分條文。 ... 第五十六條雇主對於鑽孔機、截角機等旋轉刃具作業,勞工手指有觸及之虞者,應明確告知及標示勞工不得使用手套,並使勞工確實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碁峰 和碁峰所出版 。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工業教育與技術學系技職行政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陳狄成所指導 黃心智的 區域教學醫院防火管理人職能指標之研究 (2021),提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修正對照表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區域教學醫院、防火管理人、職能指標。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高階法律暨管理碩士在職專班(EMLBA) 廖義銘所指導 陳聖允的 水利田地地上物徵收探討 –以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大溝頂住戶拆遷乙案為例 (2020),提出因為有 湄洲里大溝頂、土地徵收、徵收補償的重點而找出了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修正對照表的解答。

最後網站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則補充:第二百零三條雇主對於使用乙炔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 接、熔斷或加熱作業時,應規定其產生之乙炔壓. 力不得超過表壓力每平方公分一.三公斤以上。 第二百零四條雇主對於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修正對照表,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職安一點通|職業衛生管理甲級檢定完勝攻略|2022版

為了解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修正對照表的問題,作者蕭中剛,劉鈞傑,賴秋琴,鄭技師,徐英洲,江軍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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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的問題,將考試時間掌握、申論題答題技巧、讀書計畫等內容一次大公開,更於書末附上模擬考試之術科答案練習紙,方便考生練習模擬實際考場。

區域教學醫院防火管理人職能指標之研究

為了解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修正對照表的問題,作者黃心智 這樣論述:

本研究匯集現行消防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醫院緊急災害應變辦法等,結合國内外之防火知識、避難技能、專業定義、教育倫理、職能内涵等相關文獻探討,以(南部)某區域教學醫院為研究對象,敬邀訪談醫療界職安室主任級、政府機關消防隊、學術界等共15位專家,針對防火管理員職能模式進行建構,加以德懷術問卷調查,來建立防火管理人員之職能和内涵指標。最後以柯-史(K-S)單一樣本分析、克-瓦(K-W)單因子等級變異數分析,來進行專家及各組間看法一致性與重要性程度考驗。本研究結果如下:一、建構防火管理人員指標項目,包含主構面4項,次構面15項,細項內涵76項。二、問卷數據分析結果,主構面4項全部達到非常重要

,次構面10項被評爲非常重要,5項達重要,細項內涵61項達非常重要,15項達重要。藉由相關的研究探討,對醫院未來的火災預防、管理規劃、風險評估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相關事宜,提供積極的建議與規範。可提供醫療院所對於防火管理人員應具備的職能和内涵指標做為重要之參考依據,同時對於未來火災的預防、管理規劃、風險評估、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相關事宜提供積極有效之建議規範。關鍵字:區域教學醫院、防火管理人、職能指標

職安一點通|職業安全管理甲級檢定完勝攻略|2022版

為了解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修正對照表的問題,作者蕭中剛,余佳迪,陳正光,謝宗凱,江軍,葉日宏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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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協助考生通盤瞭解甲級技術士之測驗重點內容,附錄並收集最新試題及精闢詳解,使讀者在最短時間內抓住答題趨勢。   ★最新修訂法規   一、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三、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四、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五、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六、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學科試題完整解析,學科測試一把罩   本書收錄完整公告試題,每題輔以詳解,讓考生學科能夠融會貫通,與術科重點相互搭配,協助考生加強法規記憶背誦(含90006~90009共同科目)。   ★獨家考試技巧大公開   特別收錄許多考生考試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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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田地地上物徵收探討 –以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大溝頂住戶拆遷乙案為例

為了解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修正對照表的問題,作者陳聖允 這樣論述:

土地徵收,係指國家因公益需要,為興辦公共事業,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剝奪。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土地徵收條例之制定,係為整合分岐不一的土地徵收法規,並統一徵收程序與補償標準。因此,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同條第3項規定:「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惟土地徵收程序屬於行政程序,如個別行政法規有關行政程序之規定,對當事人之權益保障較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還不充分者,此時行政程序法即

有補充適用之餘地。本文試圖檢視土地徵收程序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保障當事人權益之意旨。關於土地徵收之法律關係,則以徵收處分與補償處分為核心,討論土地徵收之程序爭議問題。本文認為,土地徵收條例於民國101年修正後,仍有下列之處須再加以檢討改進:1. 內政部於審核徵收處分時,應明文規範給予被徵收人以及被徵收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照聽證程序來達到司法院釋字第409號解釋聽取徵收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機會之意旨。2. 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並未規範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係重大立法疏漏,應再修法於第1項明定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並將原第1項之內容調整至第6項。3. 土地徵收條例第

22條第2項對徵收價額不服之救濟,將異議、復議程序從必要先行程序修改為任意先行程序,係不當之修正,應再修法予以改正。4. 被徵收人主張徵收失效之救濟,現行法規定於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本文認為應提昇至母法規範且更改為被徵收人應向內政部提出申請,由內政部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