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洪澤寫的 公職考試講重點【文化資產概論與法規】(2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校外資訊】文化部訂定發布「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也說明:主旨:函轉文化部106年7月27日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發布「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及「史蹟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請協助公告周知,請查照。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建築與室內設計系 王貞富所指導 蔡雅雯的 歷史街區景觀保護之研究 ——以漳州歷史街區和鹿港老街為例 (2018),提出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歷史街區、街道景觀、漳州歷史街區、鹿港老街。

而第二篇論文中華大學 土木工程學系 蕭炎泉所指導 李雨龍的 歷史建築數位化之探討及管理系統之建立 (2017),提出因為有 歷史建築管理系統、動態式管理、歷史建築、生命週期、數位化管理的重點而找出了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的解答。

最後網站自由廣場》反對片面修正《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則補充:... ◎ 李冠儒. 文化部公告修正《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八條之一,背後反映的問題是目前投入文資修復的建築師太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職考試講重點【文化資產概論與法規】(2版)

為了解決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的問題,作者洪澤 這樣論述:

  【文化資產概論與法規】的科目很明顯是以法規為主的科目,主要是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母法及其衍生各項子法,再配合一些內政部的法規。雖然以法規為主但不要因此而陷於死記法條的泥沼,畢竟所有考試不是為考試而考試,而是作為是否勝任職務的依據;因此瞭解文化資產形成的背景及其意義,並從實際中找到佐證是準備本科的方式。   本書以淺顯易懂的文字帶領考生走進文化資產的世界,再從世界觀點帶入文化資產法規,從中瞭解所有法規形成的背景,最後從世界趨勢及實際案例中加深考生對這些法規的認知。為了更能掌握命題方向,配合內文皆穿插相關的考古題,增加考生對命題模式和答題方向的掌握。   總之準備此科目

別一味死記法條,透過對文化資產的瞭解及多方查閱相關報導,增加對文化資產的興趣,再依此參酌法條,屆時法條自然會方便記憶,於應考時更能得心應手。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街區景觀保護之研究 ——以漳州歷史街區和鹿港老街為例

為了解決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的問題,作者蔡雅雯 這樣論述:

歷史街區之保存是保存表明歷史街區特徵的所有組成部分,包括歷史街區的街道、建築、風格、材料、綠地、色彩、裝飾、與周圍環境的關係等方面。然而雖有歷史街區整體保存之觀念,於實際保存修復中,往往不自覺以建築修復管制為主要出發點,缺乏對歷史街區整體性保護之課題,缺少為歷史街區景觀風貌保護提供判斷或檢討依據之準則,對歷史街區景觀保存內容和保存方式也有待厘清。本研究以街道景觀和歷史街區為研究基礎,透過研究歷史街區景觀風貌元素及實際案例中景觀風貌元素的保存操作形式之檢討,為歷史街區的景觀風貌保存提供發展方向。首先整理街道景觀設計和歷史街區之構成要素,通過相關文獻之分析,建構歷史街區景觀保存之設計元素。其次整

理中國大陸、臺灣現行歷史街區文化資產保存及其相關子法,瞭解中國大陸、臺灣歷史街區景觀保存之保存內容,再借鑒日本歷史區域環境景觀法令體系之架構,建構歷史街區景觀保存之準則。之後選擇漳州歷史街區和鹿港老街為案例,分析兩者景觀保存設計元素,以上述之準則檢討漳州歷史街區和鹿港老街之景觀保存內容,最後提出相關結論與建議。研究結果發現歷史街區景觀風貌設計元素分為自然元素、人工元素,包括山脈地形、水景、街道格局、建造物、景觀、植物、基礎設施等設計元素。歷史街區景觀保存之準則是以歷史街區整體風貌保存和特色景觀意向為基礎,通過對歷史街區之自然元素、景觀風貌要素、街道保護等級、重要景觀元素、不良景觀和不良行為等多

方面制訂保護準則,以達到歷史街區景觀風貌控制之目的。而案例部分,漳州歷史街區和鹿港老街都較為缺乏建立系統性歷史街區景觀風貌之規劃設計和相關風貌準則。兩個歷史街區的廣告招牌、公共設施、街道傢俱等方面較為缺乏行之有效地限制準則和管理維護措施。

歷史建築數位化之探討及管理系統之建立

為了解決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的問題,作者李雨龍 這樣論述:

文化遺產種類繁多,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將世界遺產分做四大類,分別為文化遺產、自然遺產、文化和自然雙重遺產,以及文化景觀遺產。而我國則在文化資產保存法中載明,我國文化資產有形文化資產類項則有:(1).古蹟;(2).歷史建築;(3).紀念建築;(4).聚落建築群;(5).考古遺址;(6).史蹟;(7).文化景觀;(8).古物;(9).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無形文化資產部分:(1).傳統表演藝術;(2).傳統工藝;(3).口述傳統;(4).民俗;(5).傳統知識與實踐等多項。面對日益增加且龐大之文資管理工作,本研究透過法規審視、管理者需求探討等研究方式,綜理分析出數位化資訊管理應有作為,並據此建立動

態管理系統用以提供與協助文化資產管理者在實務工作上,進行各項資料保存作業。此管理系統能協助將所有文資工作之各項文件完整的數位化保存,更能多樣態式的提供管理者在不同地點進行互動管理作業,且用最經濟方式,在系統建置各項監控功能。本研究使用實際文資管理案例,將各項管理工作過程所產出資料建立系統中,成功驗證各項管理功能。透過本系統之開發能協助文化資產管理工作,有效降低相關文化資產管理問題發生、節省不必要資源浪費及提升古蹟歷史建築管理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