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麗灣判決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美麗灣判決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張譽尹等15人寫的 抗爭:從街頭到法院的十個環境運動 和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公法學中心的 審判獨立與權利救濟、行政訴訟之發展與變革:海峽兩岸公法學論壇論文集(三)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美麗灣渡假村仲裁結果出爐台東縣府6.29億元買回也說明:台東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爭議逾16年,23日經仲裁庭做成判斷,全案因不可抗力而終止契約,原美麗灣公司請求12.1億元損害賠償部分,因開發案為美麗灣公司自行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學林 和新學林所出版 。

淡江大學 公共行政學系公共政策碩士班 涂予尹所指導 張伯陽的 礦業權展限程序中民眾參與之研究 (2021),提出美麗灣判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礦業法、礦業權展限、民眾參與、正當法律程序。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政治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賴恆盈所指導 劉全得的 比較法觀點下我國環評法制中民眾參與程序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環境影響評估的重點而找出了 美麗灣判決的解答。

最後網站10多年的抗爭居民贏了! 美麗灣復工被判違法定讞則補充:台東縣政府102年准許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復工,引起當地居民強烈反彈,並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而最高行政法院日前才判環評違法定讞,21日又判決居民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美麗灣判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抗爭:從街頭到法院的十個環境運動

為了解決美麗灣判決的問題,作者張譽尹等15人 這樣論述:

  本書精選十個環境事件敘述台灣環境運動的歷程,每篇案例以人物故事及判決導讀帶出。案例故事帶領讀者認識事件的始末,娓娓道出參與者鮮為人知的心路歷程;判決導讀說明一則則歷審法院判決中實務見解的認定及影響,描述環境訴訟見解的演進。本書可為關心環境議題的法律人、社運人及學院師生提供實用之入門金鑰。

美麗灣判決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林鈺雄:當獨裁即將到來 抵抗才是正義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被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林鈺雄認為,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受偵查中、就是遭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還受到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分析法律面對公民不服從可能有的辯論,首先,阻卻違法事由很難被信服。林鈺雄說,法律中傳統的阻卻違法事由難以適用,例外情況多是以「入罪」為下場;而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之中,常要求必須獲得被害人之承諾,但在實務上相當困難,像是關廠工人臥軌,還需獲得「被耽誤時間乘客」的允許,林鈺雄認為不太可能。

也有人主張將「民主體制被破壞」視為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中的類似緊急避難,但現有緊急避難多保障個人名譽、並強調危難即將發生的「現在性」。但像是反國光石化、反美麗灣等預防未來、整體性的危難,就很難適用。林鈺雄認為,避難的危難情況認定,應該要以急迫性取代現在性,也要考量超越個人的整體法益。

至於刑法該如何評價公民不服從,林鈺雄認為,以刑法犯罪三步驟來看:第一,構成要件該當性是否具備,林鈺雄認為現在被提出的許多罪行,像是侮辱公署、妨害公務等,其實很難成立。再者,違法性應考量侵害法益極輕微、類似緊急避難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在有責性部分,林鈺雄也認為可以過當行為受到緊急避難之保障。總而言之,林鈺雄認為公民不服從跟緊急避難有交集之處,因此未來若要審理相關案件,應該可從緊急避難的審查架構去思考。

http://pnn.pts.org.tw/main/2014/05/01/%E5%85%AC%E6%B0%91%E6%8A%97%E7%88%AD%E8%88%87%E4%B8%8D%E6%9C%8D%E5%BE%9E%E9%81%8B%E5%8B%95%E7%9A%84%E6%B3%95%E5%BE%8B%E8%A9%95%E5%83%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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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展限程序中民眾參與之研究

為了解決美麗灣判決的問題,作者張伯陽 這樣論述:

近年來環保意識崛起,環保議題也較以往受到更多注目,經典台灣環境紀錄片《看見台灣》,不只拍出了台灣豐富且壯觀的自然美景,也拍出了台灣的環境問 題,從影片中可以看到原本被稱為「Formosa(福爾摩沙)」的台灣,因礦業開 採而削掉的「斷頭山」與越挖越深的「巨型礦坑」,顯示出礦業對環境與人權的 迫害。然而,行政院多次提出礦業法修正草案,歷時多年仍未獲立法院通過,這 部法律到底出了什麼樣的問題?引起本文研究此議題的高度興趣 本文先從「立法面」作為切入,指出「礦業權展限程序中」礦區附近的居民卻 沒有相對應的「民眾參與」機制保護,沒辦法讓當地居民充分意見表示,卻忍受 每日每夜被地震、低頻噪音、空氣污染

影響,再從「司法面」切入,利用案例來 探尋找當地居民參與適格的依據或認定方式,最後著重於如何讓礦區民眾參與機 制具體化,先探討民眾參與理論、學說與國際上的公約等,再進一步理解為何正 當法律程序要保障民眾參與,再從上述討論的論點,來回應一開始點出「礦業權 展限程序中」礦區附近的居民卻沒有相對應的「民眾參與」,並找出適合礦業制 度上合適的民眾參與方式。 最後,本文想強調礦業不是不能開採,礦產本來就是國家的重要資源,礦業修 法最重要的是讓國家資源、開發業者及當地居民關係恢復正常,目前礦業法殘破 不堪,並不是只有讓對於當地居民的基本權益沒有保障,資訊不公開透明對環境 等問題,雖本文聚焦在礦業權展限「

民眾參與」、「落實人權保障」等部分,但 礦業法問題不只本文探討內容如此,希望此文的研究貢獻,在未來礦業法修法 時,可以創造環境永續利用、落實人權保障與經濟永續發展三者共存共榮的前瞻 《礦業法》。

審判獨立與權利救濟、行政訴訟之發展與變革:海峽兩岸公法學論壇論文集(三)

為了解決美麗灣判決的問題,作者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公法學中心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近年來持續進行兩岸法學之學術交流及研究,與各法學領域皆有一定的進展及收穫。政治大學法學院公法學中心於2015年第六屆兩岸公法學論壇,對於憲法議題的討論則聚焦於審判獨立與權利保障,針對法院審判、違憲審查制度與人民權利保障之關係,進行較深入的討論。此外,更進一步將交流討論的議題擴大至行政爭訟法制之研討,建立關於兩岸行政訴訟法制研討交流的平臺。2015年第二屆兩岸行政訴訟法法制比較研討會則以兩岸行政訴訟法之實踐經驗為主軸,針對雙方行政爭訟制度之改革及實際經驗進行深入討論。   本書彙整上述研討會之部分論文,並依主題區分為「審判獨立與權利救濟篇」與「行政訴訟之發

展與變革篇」兩篇,呈現兩岸學者對於憲法及行政訴訟法領域中,對於審判獨立及行政訴訟法制之研究成果。

比較法觀點下我國環評法制中民眾參與程序之研究

為了解決美麗灣判決的問題,作者劉全得 這樣論述:

摘要 我國目前環評程序運作中,大部分開發案都以有條件通過第一階段環評。此一發展造成之爭議,遂以訴訟之形式進入法院體系。本文觀察我國相關環評案例中民眾參與呈現的問題,認為這些爭議有些部分源於德國行政法概念體系與美國環評程序之間存有理念上之差異。 為知悉美、德環評制度,本文擬就兩國的環評制度設計,與民眾參與見解加以比較分析。首先,介紹美國環政法與環境影響評估法之民眾參與及司法見解。其後,介紹德國環評制度之移植與民眾參與程序及司法見解的發展;並與美、德環評制度中民眾參與程序作一之比較,在比較之下,發現我國環評制度具有相當之特殊

性。本文認為,我國環評法的特殊制度設計,反映了環評制度作為民主轉型時期建立信任機制之性質。基於上述之觀點,提出現行環評實務運作中過於強調專業論述,背離制度面設計時的規範意旨。 最後,本文擬透過行政正當性的各種來源檢視我國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之民眾參與,並從制度面、以及程序面討論現況所觀察之問題;藉由與美、德環評制度之比較,就我國現行環評法民眾參與制度設計,作一法制面之建議。其最終目的係在促使環境行政之相關決策能獲得更妥適的決定。關鍵字:環境影響評估、民眾參與、正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