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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登記費計算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冠融寫的 房地產買賣Q&A 和李永然,林永汀的 土地法實用:總論.地籍.地用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登記規費也說明:繼承登記. 繼承登記. 土地, 建築改良物.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價格:, 元. 持分:, 分之. 申報地價:, 元. 備註說明:. 前項申報地價係指: 登記原因發生日期(例如:立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泉 和永然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謝哲勝所指導 湯文章的 不動產登記效力之研究 (2017),提出繼承登記費計算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不動產登記、權利登記制度、托崙斯登記制度、契據登記制度、登記生效主義、登記對抗主義。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陳清秀所指導 鍾佩芸的 遺產及贈與稅法上估價原則之探討 (2016),提出因為有 遺產及贈與稅、估價、時價、判斷餘地、司法審查的重點而找出了 繼承登記費計算的解答。

最後網站法律小百科• A podcast on Anchor則補充:子女扶養費的金額要怎麼計算?怎麼分擔?沒監護權也要付扶養費嗎? ... 離婚後小孩可以繼承前夫的財產嗎? 就讓法律小百科來告訴您~ ... 登記之後,還有機會改姓嗎?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繼承登記費計算,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房地產買賣Q&A

為了解決繼承登記費計算的問題,作者陳冠融 這樣論述:

房地產買賣的相關問題, 與繼承房地產應該注意的細節, 這本書通通告訴你!   購買預售屋提早過戶,難道真的對買方比較有保障?   父子之間不能買賣房屋?   繼承得到的房子反而還要多繳稅,所以最好都不要繼承?   謬論一 單憑房屋權狀就可證明賣方為屋主,並與之簽訂買賣契約?   A:錯。因房屋權狀有可能偽造,簽約前應先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謄本,確認所有權人及產權狀況,以確保權益。   謬論二 房東售屋時,承租人可以向其主張優先購買權?   A:不可以。依法承租人無優先購買權,僅能依民法第425條規定,向新屋主主張租賃契約繼續存在,此即為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謬論三 承買人可以將買

進後尚未完成移轉登記的房子,再出售予他人?   A:不可以。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承買人再行出售者,會被科處罰鍰。   謬論四 房子已設定有抵押權,承買人能主張產權不清而解除契約?   A:不行。因所有權與抵押權是各為獨立的物權,抵押權的存在,不影響所有權的移轉。   謬論五 已登記之不動產,登記機關可以自行塗銷?   A:不可以。已登記之土地權利,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   是否覺得房屋買賣離您很遙遠?但事實上房地產除了買賣還會因為很多原因跟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這本書囊括了關於不動產的登記、買賣、移轉、繼承、稅賦等問題,試圖將這些複雜的問題轉化成淺顯易懂的文字

,讓讀者能快速瞭解並獲得解決方法。  

不動產登記效力之研究

為了解決繼承登記費計算的問題,作者湯文章 這樣論述:

  本論文主要在闡述不動產登記制度與財產權保障之關係。由於憲法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不動產為財產權,依法應受保障。但因物權係對於物直接支配的權利,具有優先性及排他性。基於物權這種特性,如果不能從外部察知物權的發生、變更、消滅,必然糾紛不已,難以保證交易的安全。因此物權的變動,就需要有外在的表徵使人知、使人信。但以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之表徵,須採取契據登記制度以及登記對抗主義,才是不動產財產權保障最有效率之方式。  現行民法物權編及土地法係採取權利登記制度以及登記生效主義,且以不動產登記簿之方式向外公示,進而賦予公示力、推定力及公信力。然而,不動產權利取得、變更、限制及消滅,不同類型之

登記有不同的效力爭議。故本論文聚焦於不動產登記簿以及各種不動產登記效力之探討,闡述登記之效力在財產權保障中所引發的相關爭議,俾使交易糾紛能夠減少發生。  不動產登記的目的為了保護交易安全,但登記後權利狀態變更、消滅必須辦理變更登記、消滅登記,又會發生登記權利狀態與真正權利不符的情形,由於我國目前登記實務採取權利登記制兼採實質審查主義,應經過實質審查後才能賦予權利,但實際運作係採取書面形式審查,若因審查錯誤導致登記錯誤,應由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如登記人員有重大過失,登記機關更可向其行使求償權,並不合理,有加以修正之必要。

土地法實用:總論.地籍.地用

為了解決繼承登記費計算的問題,作者李永然,林永汀 這樣論述:

  土地,在人類文化中佔有極重要的地位。不論是以前的耕田種植時代,還是現今工商業時代,土地都是不可或缺的一環。人們因利用土地而有經濟問題,其分配與利用是否適當,直接、間接影響人民生活、社會秩序、國家治亂;領土爭端,更對於國際和平造成衝擊。土地法便是規範土地關係的法律,也就是規範人與地之間關係的法規總稱。本書以《土地法》為主軸,依照土地法脈絡,詳論《土地法》前三編即總論、地籍、土地使用之規定,再引用相關法規佐證,想了解我國土地完整法規,本書不可錯過。

遺產及贈與稅法上估價原則之探討

為了解決繼承登記費計算的問題,作者鍾佩芸 這樣論述: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又依該法所稱財產,包含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其中不動產之時價,土地係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但公告土地現值及評定標準價格偏離市場價值許多,致低估不動產之價值,且不動產之財產價額(現值)與負債(市價)評價基準亦不一致,亦造成稅基侵蝕。其他財產(如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形資產、保險、債權、物權、信託財產…)之估價,因時價之估價原則規範尚不夠詳盡,亦存在估價的困難或不合理之處。 依據研究結果,本文提出相關問題並加以探討,希

能作為稅制改革之參考。一、遺產及贈與價值之認定,會影響其他稅目成本之認定(例如不動產繼承或受贈取得下,個人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成本之認定),因此當估價原則不盡時宜時,遺產稅及其他稅目應否有通盤檢討之必要?二、稅捐之課徵,從憲法保障的角度而言,須符合租稅法定主義、量能課稅原則、稅捐經濟原則及基本權利之保護,否則可能受司法違憲審查之檢驗。而時價為不確定法律概念,稽徵機關對於遺產及贈與財產之估價有無判斷餘地?行政法院之司法審查密度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