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 路 投保 核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網 路 投保 核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潘紅艷寫的 中國保險法視維之保險法專題及熱點問題研究 和宋耿郎的 保險法學之前瞻:林勳發教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劉定基所指導 王綱的 銀行業與保險業運用雲端服務與個人資料保護之合規研究 (2021),提出網 路 投保 核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雲端運算、委外雲端服務、個人資料保護、金融業委外雲端服務合約、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葉啟洲、林國彬所指導 吳承軒的 論現行法下核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之責任-暫保制度之引進 (2021),提出因為有 核保期間、暫時性保險、人壽保險、防疫保險、締約上過失、交涉過程三分說的重點而找出了 網 路 投保 核保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網 路 投保 核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中國保險法視維之保險法專題及熱點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網 路 投保 核保的問題,作者潘紅艷 這樣論述:

  本書是在「我與保險法,保險法與我」的雙向同構、同生和共長的氛圍中寫成的。「坐觀天下事,埋首做文章。」作者將保險法的「精深」凝結在人工智能時代的保險法、投保群體利益的保護、責任保險金請求權時效、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保險法司法解釋(四)述評、醫療保險法律適用問題、相互保險組織章程、保險法對信息偏在的調整以及巨災保險、重疾保險、性騷擾保險等問題視域中;將保險法的「博大」凝結在雇主責任保險、汽車保險、疫苗保險、以房養老保險、交強險以及投保人訊息保護、保險理賠、相互寶和相互保屬性等問題維度中。力求與廣大保險行業的業內人士及保險法律學科的研究人員和高等院校學生一道「笑對保險,推法論英雄。」

銀行業與保險業運用雲端服務與個人資料保護之合規研究

為了解決網 路 投保 核保的問題,作者王綱 這樣論述:

雲端運算自2010年開始商業化迄今已逾10年的發展,隨著資訊技術在軟硬體方面的革新、網際網路效能提升和新興行動科技的問世,無論是在雲端服務的模式(如SaaS、PaaS、IaaS)或是架構(如公有雲、私有雲、混和雲與社群雲)上都逐漸成熟,也使雲端運算在各領域(例如:公部門、醫療、金融、物流等)的運用漸成為趨勢。銀行業與保險業在雲端運算的運用上之前多以私有雲來進行 (例如巨量資料分析、區塊鏈的智能合約、智能客服等),主因是考量法規依據與個資保護等議題,所以對於委外雲端服務大多在評估階段。2019年9月30日完成「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修訂後,銀行業與保險業在委外雲端的運

用上有較明確的法規依據。日後便可依照相關辦法中所規範的原則建立委外雲端服務的系統架構。金融機構運用雲端服務的個資保護議題除了與「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有關外,「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保險業辦理資訊安全防護自律規範」等都是需要遵守的法規規範。在委外雲端服務的運用上若要符合個資保護的相關規範,就必須在委外雲端服務的合約中訂立適當的條款。合約中對於委外雲端作業的風險控管、委託者的最終監督義務、主管機關和委託者的實地查核權力、查核方式、資料保護機制、受託者權限管理、資料儲存地點及緊急應變計

畫等都應在委外雲端服務合約中載明,以利個人資料保護的執行。本篇論文以此想法為出發點,並以目前委外雲端服務中較具規模業者的合約為討論對象,說明一般委外雲端服務合約對於相關法規的涵蓋程度。

保險法學之前瞻:林勳發教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

為了解決網 路 投保 核保的問題,作者宋耿郎 這樣論述:

  本書由專研保險法之學界與實務界工作者,為推崇林勳發教授於臺灣保險法學界貢獻所共同撰寫。其中收錄中英文論文十六篇,總字數超過三十萬字,分別就保險契約法、保險契約條款與消費者保護、保險法與醫療法制及保險法之跨領域研究等四大主軸,於學說及實務上重要或未曾論及之重要議題為研析。因側重研究主題之時效性、新穎性與獨特性,且意在為上列重要問題提供適切可行之解答,故定名為「保險法學之前瞻」。   本書乃第一本兼容保險法學研究之傳統領域,即保險契約法及保險消費者之保護,並結合保險法學與其他領域,如醫療、資訊及環境等跨領域研究之專論,意在呈現當今保險法學研究之多元面向。

論現行法下核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之責任-暫保制度之引進

為了解決網 路 投保 核保的問題,作者吳承軒 這樣論述:

保險契約之法律性質按多數學說及實務見解均認為應解為諾成、不要式契約,至於我國現行保險法條文卻有將保險契約解為要式性與要物性之跡象,此一爭議除了會牽涉到保險契約生效時點之認定外,更將造成要保人已經預繳全部或第一期保險費後,在核保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究竟是否需要負擔保險責任之爭議。在人壽保險之情形下,主管機關企圖透過示範條款,以實質影響力強行令保險人對於核保期間內之保險事故一概負責,如此做法不無可議之處。對此,本文先分析整理相關實務判決及學說見解,後借鏡美國法之暫時性保險討論並分析該制度是否為本爭議之最佳解決途徑,並於文末草擬有關暫時性保險之修正條文,期許可以成為未來立法之方向。本篇論

文架構主要有三:一、對本文之核心問題進行通盤介紹,並討論現行法下之缺失,及學說與實務提出之嘗試解決途徑。二、借鏡德國及日本之學說理論,探討締約上過失請求履行利益,亦即相當於保險金損害賠償之可行性。三、詳述美國實務見解對此一爭議問題見解之演進,並以形成之暫時性保險以及美國州法為我國保險法之借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