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卡海外收入報稅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綠卡海外收入報稅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呂旭明,林清吉,孫美蘭寫的 最新美國報稅與海外財產揭露(2017最新版) 和呂旭明 林清吉 張天駿的 赴美國移民、投資稅務與財產披露實務指南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海外收入免稅額怎麼利用?美國個人境外所得申報條件講解也說明:如果您是美國公民或居民,針對美國境外所產生的任何所得亦有申報納稅義務。但若您不常居住在美國境內,則針對您的特定境外所得項目可享有「海外所得免稅額」(foreign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哈佛人 和法律所出版 。

逢甲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林俊宏所指導 謝銘哲的 論美國聯邦與臺灣對個人境外所得課稅制度之法令探討 (2016),提出綠卡海外收入報稅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境外所得、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最低稅負制、租稅協定。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余啟民所指導 蔡慧馨的 從全球稅制透明化之觀點論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與我國之因應 (2015),提出因為有 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肥咖、反避稅、全球稅務合作、稅制透明的重點而找出了 綠卡海外收入報稅的解答。

最後網站美國台灣雙重課稅& 美國雙重國籍繳稅則補充:台灣居民海外所得只要超過100 萬元,就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但若基本所得未超過670 萬元,就不需申報最低稅負,但只要超過670 萬元門檻,境外資產、境外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綠卡海外收入報稅,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最新美國報稅與海外財產揭露(2017最新版)

為了解決綠卡海外收入報稅的問題,作者呂旭明,林清吉,孫美蘭 這樣論述:

  本書為2016年版本之最新修訂版,將近年美國稅法的革新政策收錄其中。本著為解答美籍華人近年來面臨的財產申報及揭露問題,期望在美華人能全盤了解如何最能保護自身的財產,本書是目前華人社會唯一也最專業之稅務規劃問答集,新增題目舉例如下:   本書作者群服務雙重國籍人士近30年,蒐集並翻譯最新美國稅法相關規定,以下問題都與具有美國報稅身分或即將取得綠卡的讀者有密切關係:   Q:移民前後到達美國須先開立美國本地銀行帳戶嗎?   Q:投資移民項目會產生什麼利益?申報者應注意什麼事項?   Q:買賣金融商品以及不動產等產生的利得和損失應如何申報和處理?   Q:以家庭有限責任合

夥組織持有財產,可達到財富傳成的目的嗎?   Q:新移民主要的所得都是境外所得,應該如何申報加州所得稅?   Q:美國最新健保制度與報稅有何關係?   Q:對美國稅務核定結果有異議之上訴方法為何?   Q:若為財產國際化、持有財產風險分散,該放棄美國護照嗎?   Q:非美國籍但常赴美出差的外國人士,什麼情況下會視為美國收入課稅?      本書之出版契機,是由本書發起人呂旭明會計師近年往來中國、美國與台灣,深入服務當地華人,深知華人對美國報稅之問題與困擾,加上華人對美國專業稅務英文之隔閡,一直期盼能有專業又平易近人、讓人一看就懂的美國稅務專業書籍,因此多年來持續與美國稅務律師及會計師深入探討逐

一個案,統籌、整理與翻譯美國IRS最新發布之相關資料,再參酌實際案例背景與美國國稅局實際通知訊息,在一問一答間讓讀者輕鬆閱讀、迅速解答華人在美國相關節稅及法律之疑問,免去多年來惱人的稅務困擾。    本書特色          2016-2017美國稅法最全面分析   美、台會計師近30年跨境服務經驗完整呈現   美籍個人境外帳戶自願揭露現況分析   美國IRS對於海外帳戶查緝執行現況   美國2016全民健保與聯邦所得稅關聯解析   美國公民、綠卡棄籍與報稅全方位分析      美國公民、綠卡等稅務居民必讀;   美、台華人會計師、律師、金融、保險、移民人員必備叢書   

論美國聯邦與臺灣對個人境外所得課稅制度之法令探討

為了解決綠卡海外收入報稅的問題,作者謝銘哲 這樣論述:

本研究係因美國政府近年來對具有美國公民資格及持有綠卡人士採取追稅行動,並逐步訂定「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等相關法令,要求各國政府及國內外銀行配合提供境外所得資料,除引發國際間法律爭端,亦導致具美國籍高所得人之恐慌。在臺灣,因許多高所得者透過稅捐減免與規劃,僅繳納甚低稅負,甚至有未納稅之情形,為改善此種情況,我國政府參考美國所實施最低稅負制之作法,建立臺灣最低稅負制,藉以提高租稅負擔之公帄性,並將目前非屬課稅範圍之境外所得納入稅基課稅。但海外所得與其他計入最低稅負課稅之項目,其性質上似乎不盡相同,且造成境內、外所得適用不同稅率及不同法源之現象,亦受限於目前稽徵實務及技術,因此,海外所得是否納入最

低稅負制據以課稅,尚有探討之空間。本研究擬尌美國現行法令與作法為主軸,針對我國所實施之境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課稅範圍進行討論,以分析我國現行之作法是否有具體之改善空間。為追求租稅公帄、社會正義與促進經濟發展之目的並將海外所得納入所得稅課稅,以追求稅制永續發展,頇具備完善之課稅稽徵程序,以免造成法律宣示效果大於稅收實益。以我國長期稅制改革而言,應尌租稅公帄、中立、財政帄衡及經濟發展等因素作通盤考量,並配合整體財政改革計畫作綜合評估。是否參考美國之法令規定,另將個人所得稅改採屬人兼屬地主義,以提升我國課稅稽徵技術,降低稽徵成本,加強納稅義務人及經手境外所得之相關單位協力義務,或透過跨國合作以簽訂避

免雙重課稅協定,來提升政府財政收入,改善稅制及稅負負擔不公帄現象,將是本文探討分析之重點,並據此作出結論及建議。

赴美國移民、投資稅務與財產披露實務指南

為了解決綠卡海外收入報稅的問題,作者呂旭明 林清吉 張天駿 這樣論述:

本書由中美的專業稅務人士和律師,以案例的形式匯集解答華人移居和投資美國最常見的稅務問題。每一個問題的體例結構為︰案例、專家解析、結語。本書將需要填報的各種表格作為本書的附錄,並將這些英文表格的重要內容翻譯成中文,還就如何填報進行了詳細說明,非常實用。以期幫助華人了解繁雜的美國稅法,妥善規劃個人資產,避免被美國國稅局奪走大部分財產還外加刑責追訴。 呂旭明(Peter Lu)台灣會計師/中國注冊會計師 呂旭明會計師于台北市“國稅局”負責稅務稽查有五年之經驗,接著于台灣地區安永會計師事務所(Ernst&Young)擔任稅務部之主要負責人長達十五年,專責個人及華人、台商投資控股架

構與稅務規劃服務。現任安致勤資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KEDP CPAs集團負責人。 呂會計師近十年來往來于中國北京、上海、廣州、香港及台北和美國洛杉磯、紐約等地,與美國會計師、律師探討最新美國稅務申報與財產披露規定,更深入了解美國海歸華人對美國稅務訊息需求及亞洲赴美新移民應注意之美國稅務問題。近年更于中國北京、上海、廣州及台北各地講授跨境相關稅務主題,且多次受美國僑界邀請赴美演講跨境稅務頗受好評,在美國《世界日報》及中國台灣地區的《經濟日報》、《工商時報》和《上海證券報》各主要新聞媒體、雜志,或專訪或撰寫專欄,說明美國跨境稅務問題;在其著作《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成為暢銷書後

、更邀請美國稅務律師與會計師共同于中國內地出版《中美跨國稅務問答》等書。 三年前離開服務十余年之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後,成立KEDP安致勤資專業稅務服務團隊,廣邀四大事務所優秀稅務專家及美國會計師、律師共同為華人朋友提供美、中跨境稅務咨詢等服務。 林清吉(Harry Lin)美國會計師 林清吉會計師為美國審定注冊會計師(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CPA),北美華人會計師協會創會會長,現任安致勤資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名譽所長、美國林清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美國海華企業集團總裁。 林清吉會計師,台灣地區台中市人,美國東新墨西哥州立大學

企管碩士,主修會計,是位專業會計師、財稅專家,目前在加州洛杉磯執業。林會計師亦擁有加州房地產執照(Broker)及加州保險執照,時常受邀至各僑界社團做稅務演講,亦受邀至海外大學擔任會計講學工作;時常為美國各大報紙雜志如《世界日報》、《國際日報》等撰寫會計稅務文章,並受邀在各電視台為觀眾講解稅法。 張天駿(Tim Chang)美國律師 張天駿律師曾被《洛杉磯雜志》及《法律與政治雜志》選為南加州法律界明日之星(Rising Star),主要業務為企業融資、商務投資、公司治理、資產保護及跨國遺產規劃。張律師目前在美國加州執業,可在加州各級法院、聯邦法院、國際貿易法庭及稅務法院等管

轄司法機關執行業務。張律師曾擔任南加州“台美律師協會”會長,大洛杉磯“台灣會館”的創會董事,也擔任南加州玉山科技協會執行董事。 張律師時常穿梭于中美,提供企業及個人相關法律服務。同時,他也擔任數家美中知名上市公司及跨國銀行的法人董事、外部董事、法律顧問等。 第一章 美國綠卡與財稅規劃 Q01 移民美國,取得綠卡的方式有哪些?為何選擇EB一5投資移民? Q02 應以誰的名義(夫、妻或子女)申請美國綠卡最為有利? Q03 稅務規劃後,富一代、富二代順利傳承財富,那好的“教育”如何傳承? Q04 移民美國前,何時應進行個人財稅規劃? Q05 美國綠卡

與中國資產國際化有何關系? Q06 美國綠卡申請與資產保全有何關系? 第二章 美國稅務居民之報稅 Q07 持有美國綠卡一定是美國稅務居民嗎? Q08 持有美國綠卡報到後的第一年如何報稅?有無事先籌劃之項目? Q09 如夫妻一方未申請綠卡,或非屬美國稅務居民未申請綠卡,如何申報所得稅? Q10 美籍人士在中國內地或台灣地區買房屋,貸款利息可以適用列舉扣除嗎? Q11 美籍華僑海歸購房自用,日後出售可以在美國稅上享有較低的所得稅負優惠嗎? Q12 對于非美國籍但常出差去美國的外國人士來說,什麼樣的情況下會被視為美國收入課稅? Q13 美國公民或持有綠卡者,在美國無財

產但在境外擁有財產,美國國稅局可由哪些管道來追稅呢? Q14 美國國稅局查賬方式為何?該如何面對其查賬? Q15 如果接到IRS Notice,應如何處理? Q16 外國人從美國境外投資美國不動產有哪些方式?優缺點分別有哪些? Q17 什麼是稅負平衡制度(Tax Equalization)?對于美國公司派駐外國的員工有何影響? Q18 一位過去20年都沒有申報美國稅的美國公民,他想在2011年開始申報,請問要回到幾年前?如果有應納稅款又該如何申報? Q19 來不及申報1040表,可否申請延期?如何申請? Q20 為何在美國沒報稅的個人所得信息,仍會被IRS查知? W

histleblower(Informant)Award檢舉人制度有鼓勵舉發的作用嗎? Q21 境外贈與之申報需要(3520表)?若不申報之處罰為何?若以前年度未申報3520表,可以補報嗎? Q22 一如何善用201 2年年底前美國贈與稅減免優惠? Q23 非美國稅務居民(未取得美國綠卡或成為美國公民者)于美國境內之遺產如何申報遺產稅? Q24 美國公民與綠卡持有者過世後,若非經常居住在美國境內,該如何申報美國境外遺產? Q25 在美國,每一個人都需要設立生前信托(Living Trust)嗎?有何利弊? Q26 故意缺陷信托(IntentionaUy Defectiv

e Grantor Trust,IDGT)需要設立嗎? Q27 如何在美國購買保單來節稅?什麼是ILIT? 第三章 美國稅務居民與財產披露申報 Q28 FBAR申報時應檢附之資料與認定為何? Q29 每年申報FBAR時,有哪些衍生的披露表格需同時申報,否則亦會產生處罰? Q30 美籍人士未申報FBAR,被IRS發現後有哪些處罰? Q31 2009年已自願披露申報2003—2008年FBAR的納稅義務人,IRS後續調查的情況如何? Q32 什麼是美國國稅局第二階段境外賬戶自願披露特別規定(OVDI)?未申報者,如何應對美國國稅局的主動調查? Q33 美國國稅局第二階段

境外賬戶自願披露特別規定(OVDI),哪些情況適用最低5%之處罰規定? Q34 美國“外國賬戶稅收遵從法(FATCA)”將于2013年元旦上路,IRS又要求全球金融機構與其簽訂特殊協議,該如何應對? Q35 美籍人士如果擁有或投資設立海外公司,應考慮哪些額外的稅務資訊披露規定? Q36 美籍人士如果和父母共同控制境外公司經營,也會形成美國稅法上的“受控外國公司”嗎? Q37 何謂PFIC,美國人在境外設立公司投資,可能有什麼申報義務和稅負? 第四章 放棄美國綠卡或公民之相關課稅 Q38 美國法律對雙重或多重國籍的認定為何?若為財產國際化、持有財產風險分散,該放棄美國護照而以

第三國護照于境外成立公司或開立銀行賬戶嗎? Q39 申請綠卡所準備之財務淨值報告與棄籍有任何關聯嗎? Q40 如何進行合法完整之棄籍申報程序? Q41 什麼是棄籍稅?什麼情況下需要申報? Q42 申報8854表之棄籍稅時應如何申報資本利得?IRS又將如何認定? Q43 棄籍之後再進行贈與時,會被課贈與稅嗎? Q44 棄籍時,持有股票認購權或增值權或員工限制型股票,需要申報嗎? Q45 棄籍以前應先思考哪些問題及先進行哪些財稅籌劃? Q46 棄籍後退休金及401 K該如何處理? 附錄 附錄一 1040表(美國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附錄二 TD F 90—22

.1表(境外銀行及金融賬戶申報表)及其申報說明 附錄三 8938表(特定境外金融資產申報表) 附錄四 3520表(境外信托及贈與申報表)及其申報填寫說明 附錄五 5471表(海外股權申報表)及其申報說明 附錄六 8854表(棄籍申報表)及其申報填寫說明 附錄七 706表(美國遺產稅申報表) 附錄八 709表(美國贈與稅申報表) 附錄九 2011年“境外賬戶自願披露特別規定(OVDI)”問與答 附錄十 規劃孩子赴美留學時程表

從全球稅制透明化之觀點論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與我國之因應

為了解決綠卡海外收入報稅的問題,作者蔡慧馨 這樣論述:

自2010年美國通過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FATCA")以來,因該法案要求海外金融機構向美國國稅局申報美國居民海外金融帳戶資訊之義務,若不簽署協議或不如實申報,就所收受之美國來源所得,將面臨百分之30的扣繳稅,以迫使金融機構不得不交出客戶之資產及個資。各國金融機構為因應該法案要求之辨識、申報、扣繳義務,必須投入大量人力、金錢及時間成本,而投入此等成本可能遠超過美國財政部可能回收的稅收收入,推行此一法案亦引發美國境內之反對聲浪及各種爭議,但美國國稅局並不因此停下腳步。而世界各國、各組織則在此時紛紛推行、強化各種反避稅措施,除了201

0年美國通過FATCA法案外,OECD亦於2013年發布「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報告」(BEPS),反避稅已是世界潮流;而在2016年巴拿馬文件被揭露後,更加強世界各國就全球稅務資料透明化之決心。本文係從全球稅制透明化之觀點出發,並從跨境追稅之歷史起源開始介紹,進而說明FATCA之立法背景及目的、其法案概述,再介紹OECD的各項行動方案後,概述世界各國及我國就反避稅提出之稅改新制,並點出我國目前面臨的問題。其次就FATCA之規範內容為說明,並介紹跨政府協議之模型分類及目前已簽署跨政府協議之國家、簡述FATCA法案實施後之爭議及現況,最後就FATCA法案對於外國金融機構的組織上及法規上之衝擊為探討,

並舉實例說明外國金融機構如何因應FATCA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