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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新陸書局所出版 。

大漢技術學院 流通與行銷管理研究所 廖國勛,李珠華所指導 蔡庭瑋的 探討電腦自我效能、認知有用性及認知易用性對行為意圖之影響-以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為例 (2020),提出綜所稅申報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電腦自我效能、認知有用性、認知易用性、行為意圖、網路申報。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黃俊杰所指導 彭少亭的 教育學費稅捐課徵之研究 (2018),提出因為有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在校就學、免稅額、扣除額、平等原則、租稅法律主義、基本生活費、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綜所稅申報查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以線上版綜所稅申報軟體採查詢碼戶號報稅教學 - YouTube則補充: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綜所稅申報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5版)

為了解決綜所稅申報查詢的問題,作者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 這樣論述:

  本次修正主要是將近幾年的考題列入習題,重要題目放入章節中當作例題,並將之前排版錯誤地方加以修正。其次立法院會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案》,也是非常重要的修法。其修法幅度頗大,諸如: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稅額通知書得採公告送達、滯納 金加徵方式由「每逾 2 日」修正為「每逾 3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總加徵 率由 15% 降為 10%、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修正 96 年 3 月 5 日前已 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之執行期間,延長 10 年至 121 年 3 月 4 日。 對於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稅

捐稽徵機關聲請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修正為「法定繳納期間屆滿(自繳案件)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核定開 徵或補徵案件)」;並增訂準用民法第 242 條至第 245 條及信託法第 6 條至第 7 條代位權及撤銷權相關規定。增訂第 26 條之 1,定明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稅捐之情形。   修正第 28 條,因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 年」修 正為「10 年」;因政府機關錯誤者,由「無期限」修正為「15 年」,新增明知 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之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增營業額所繳納之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修正第 39 條,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

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修正第 41 條,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新臺幣「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0 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額在 1,00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 5,000 萬元以上 者,加重處罰,「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罰金」,以有效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修正第 43 條,教唆或幫助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 萬元以下」。修 正第 44 條,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 5%」修正為「處 5% 以下」,保留適用彈性

。此外從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所謂的房地合一 2.0,正式將個人及營利事業買賣預售屋與交易 持有超過 50% 股份且其價值 50% 以上係由國內房地所構成之未上市櫃股票交易,納入房地合一 2.0 課稅範圍,且前兩年之稅率皆為 45%,五年內為 35%,宣示政府打擊房地產短期交易的決心。對於營利事業交易其非以起造人身分取得之房地改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最高稅率 45%,也在第三章對此部分有詳細說明與例題闡述。還有有關第三章綜所稅免稅額與課稅級距調整、第 19 章基本生活費提高也在納保法部分修正,也於本次改版一併完成。   因法規修正頻繁、雖經努力校對,但難免會產生錯誤。若有發現

錯誤之處,希望各位老師、先進與同學們不吝來信指正,我們一定會立即更正並虛心檢討。由於稅法更新頻繁,為避免大家誤用舊法,請大家定期到我們的 FB 粉絲頁「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瀏覽或按讚取得訊息,也歡迎加入 FB 的「會計師稅法討論區」查詢稅法更新動態,同學如有問題也歡迎到討論區一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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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電腦自我效能、認知有用性及認知易用性對行為意圖之影響-以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為例

為了解決綜所稅申報查詢的問題,作者蔡庭瑋 這樣論述:

1998年政府開始推出網路申報服務,並持續修正網路申報之方式,網路申報占總申報案件之比例逐年增加,至2019年度已達63.42%,網路申報已是綜合所得稅主要申報方式,如今網路社會環境下,智慧型手機與電腦已成為民眾日常生活的一部份,先前諸多學者研究之背景與當前社會環境已有極大差異,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與民眾使用電腦間之關係實有重新探討之必要。本研究以年滿20歲且曾經有自行報稅經驗之民眾為對象,並以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為例,探討不同背景的納稅民眾之電腦自我效能、認知有用性及認知易用性對行為意圖之影響,總計發放紙本問卷79份、網路問卷478份,合計557份,均為有效問卷。問卷回收後,以SPSS統計軟體

進行分析,實證結果發現:一、 人口統計變項部分(一)納稅民眾的最大困擾是沒有讀卡機。(二)臺灣行動身分識別(Taiwan Fido)使用率偏低。(三)民眾不熟悉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系統的操作。(四)僅少數民眾能自行操作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系統。(五)多元化報稅措施宣導不足。二、各研究構面之關係均為成立(一)電腦自我效能對認知有用性有顯著正向影響。(二)電腦自我效能對認知易用性有顯著正向影響。(三)認知易用性對有認知有用性有顯著正向影響。(四)認知有用性對行為意圖有顯著正向影響。(五)認知易用性對行為意圖有顯著正向影響。本研究提出以下實務意涵之建議:(一)加強政策行銷宣導。(二)提昇民眾稅務知識。

(三)優化申報系統操作介面。(四)報稅方式多元化。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4修訂版)

為了解決綜所稅申報查詢的問題,作者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 這樣論述:

  本次修正主要是配合立法院會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修法幅度頗大,諸如: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稅額通知書得採公告送達、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 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總加徵率由 15% 降為 10%、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修正 96 年 3 月 5 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之執行期間,延長 10 年至 121 年 3 月 4 日。對於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稅捐稽徵 機關聲請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修正為「法定繳納期間屆滿(自繳案件)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核定開徵或補徵案件)」;並增訂準

用民法第 242 條至第 245 條及信託法第 6 條至第 7 條代位權及撤銷權相關規定。增訂第 26 條之 1,定明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之情形。      修正第 28 條,因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 年」修 正為「10 年」;因政府機關錯誤者,由「無期限」修正為「15 年」,新增明知 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之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 增營業額所繳納之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修正第 39 條,繳納復查決定應 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修正第 41 條,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新臺幣「6 萬元以下」提高

為「1,000 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額在 1,00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 5,000 萬元以上 者,加重處罰,「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 以下罰金」,以有效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修正第 43 條,教唆或幫助以不 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 萬元以下」。修正第 44 條,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 5%」修正為「處 5% 以下」,保留適用彈性。此外從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所謂的房地合一 2.0,正式將個人及營利事業買賣預售屋與交易持有超過 50%

股份且其價值 50% 以上係由國內房地所構成之未上市櫃股票交易,納入房地合一 2.0 課稅範圍,且前兩年之稅率皆為 45%,五年內為35%, 宣示政府打擊房地產短期交易的決心。對於營利事業交易其非以起造人身分取得之房地改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最高稅率 45%,也在第三章對此部分有詳細 說明與例題闡述。還有有關第三章綜所稅免稅額與課稅級距調整、第 19 章基本生活費提高也在納保法部分修正,當沖降稅延長,貨物稅與牌照稅修法也於本次改版一併完成。      因法規修正頻繁、考題與例釋雖經努力校對,但難免會產生錯誤。若有發現錯誤之處,希望各位老師、先進與同學們不吝來信指正,我們一定會立即更正並虛心檢討。

由於稅法更新頻繁,為避免大家誤用舊法,請大家定期到我們的 FB 粉絲頁「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瀏覽或按讚取得訊息,也歡迎加入 FB 的「會計師稅法討論區」查詢稅法更新動態,同學如有問題也歡迎到討論區一起討論。

教育學費稅捐課徵之研究

為了解決綜所稅申報查詢的問題,作者彭少亭 這樣論述: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規定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僅限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教育學費,形成不同納稅義務人間租稅負擔之差別待遇。本文以所得稅法扣減額制度,分析該項扣除額之立法沿革、立法目的、構成要件及相關函釋實務適用情形,就其所涉及之憲法基本權利、稅法原則及納稅人權利保障等面向予以合憲性審查,並提供相關建議供未來修法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