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寫的 租稅申報實務(10版) 和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的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5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格式(含租減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也說明: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格式(含租減、關係人交易及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其他申報書表、國別報告、集團主檔報告封面、合併、機關或團體、清算).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新陸書局所出版 。

義守大學 管理科學研究所 張春雄、黃一祥所指導 黃惠玲的 我國綜合所得稅實施部分免申報可行性之研究 (2000),提出綜合所得稅申報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免申報繳稅、稽徵機關調整制、精確扣繳制。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商業自動化與管理研究所 林榮和所指導 楊金亨的 我國實施免申報綜合所得稅作業模式之研究 (2000),提出因為有 電子化政府、綜合所得稅、國稅局、免申報的重點而找出了 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的解答。

最後網站申報查詢- 綜合所得稅則補充:109年度申報結果查詢[110年5月1日~6月30日申報資料] ·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收執聯下載【限憑證、行動電話認證及行動識別】 ·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租稅申報實務(10版)

為了解決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的問題,作者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 這樣論述:

  本次修正主要是從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房地合一 2.0,正式將個人及營利事業 買賣預售屋與交易持有超過 50% 股份且其價值 50% 以上係由國內房地所構成之未上市櫃 股票交易,納入房地合一 2.0 課稅範圍,且前兩年之稅率皆為 45%,五年內為 35%,宣 示政府打擊房地產短期交易的決心。對於營利事業交易其非以起造人身分取得之房地改 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最高稅率 45%,本次改版也對此部分有詳細說明與例題闡述。   之前改版已經把所得稅法規與例題做一次詳細改寫,納稅義務人得就薪資特別扣除 額或列舉特定費用扣除擇一適用也把它放入例題中詳解計算,所以計算

題的改變幅度比 較大,報考記帳士租稅申報實務考試科目的同學要詳加練習。而有關租賃所得中的包租代管與公益出租之所得減免與必要損耗及費用率規定,也因為法規與免稅額度變更在本次改版一併修正。   本版除了近 3 年來代表性的考題加以解答而收錄成例題,並加入 111 年度會計師稅 務法規考題,對於大家的學習與準備考試應該會很有幫助。因法規修正頻繁、考題與例 釋雖經努力校對,但難免會產生錯誤。若有發現錯誤之處,希望各位老師、先進與同學 們不吝來信指正,我們一定會立即更正並虛心檢討。由於稅法更新頻繁,為避免大家誤用舊法,請大家定期到我們的 FB 粉絲頁「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瀏覽或按讚取得訊息,也歡迎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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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申報書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報稅#節稅#列舉稅
5月報稅季來臨!準備好報稅了嗎?繼上一集蕾咪講解了一般大眾的報稅方式,這次要特別來聊聊「列舉扣除額」的部分,很多人以為這是有錢人才能用的方式,但其實如果你今年剛好有結婚、生子、買房或是有較高的醫療費,或許用列舉的方式會更省錢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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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大家好~這次要來聊聊「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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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40節稅小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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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3基本稅額
07:42蕾咪想知道~你符合哪種情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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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綜合所得稅實施部分免申報可行性之研究

為了解決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的問題,作者黃惠玲 這樣論述:

本文旨於分析台灣目前現行所得稅結算申報制度的申報及稽徵效率,基於所得稅稽徵基本原則的正確與效率,本研究以民國八十六年度全國4,697,096件申報案,其中可適用免申報所得件數的3,694,596件為例,透過申報與免申報的成本效益分析,結果指出部分免申報所得稅制度可節省設算成本約1,504,121,730元。相較以往,目前由於電腦的廣泛使用,已經大幅提昇資訊傳遞的迅速及正確性,因此,台灣若能將現行所得稅結算申報制度,改採部分免申報制度,則將顯著增進稽徵效率及正確性。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5版)

為了解決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的問題,作者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 這樣論述:

  本次修正主要是將近幾年的考題列入習題,重要題目放入章節中當作例題,並將之前排版錯誤地方加以修正。其次立法院會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案》,也是非常重要的修法。其修法幅度頗大,諸如: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稅額通知書得採公告送達、滯納 金加徵方式由「每逾 2 日」修正為「每逾 3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總加徵 率由 15% 降為 10%、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修正 96 年 3 月 5 日前已 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之執行期間,延長 10 年至 121 年 3 月 4 日。 對於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稅

捐稽徵機關聲請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修正為「法定繳納期間屆滿(自繳案件)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核定開 徵或補徵案件)」;並增訂準用民法第 242 條至第 245 條及信託法第 6 條至第 7 條代位權及撤銷權相關規定。增訂第 26 條之 1,定明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稅捐之情形。   修正第 28 條,因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 年」修 正為「10 年」;因政府機關錯誤者,由「無期限」修正為「15 年」,新增明知 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之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增營業額所繳納之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修正第 39 條,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

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修正第 41 條,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新臺幣「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0 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額在 1,00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 5,000 萬元以上 者,加重處罰,「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罰金」,以有效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修正第 43 條,教唆或幫助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 萬元以下」。修 正第 44 條,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 5%」修正為「處 5% 以下」,保留適用彈性

。此外從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所謂的房地合一 2.0,正式將個人及營利事業買賣預售屋與交易 持有超過 50% 股份且其價值 50% 以上係由國內房地所構成之未上市櫃股票交易,納入房地合一 2.0 課稅範圍,且前兩年之稅率皆為 45%,五年內為 35%,宣示政府打擊房地產短期交易的決心。對於營利事業交易其非以起造人身分取得之房地改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最高稅率 45%,也在第三章對此部分有詳細說明與例題闡述。還有有關第三章綜所稅免稅額與課稅級距調整、第 19 章基本生活費提高也在納保法部分修正,也於本次改版一併完成。   因法規修正頻繁、雖經努力校對,但難免會產生錯誤。若有發現

錯誤之處,希望各位老師、先進與同學們不吝來信指正,我們一定會立即更正並虛心檢討。由於稅法更新頻繁,為避免大家誤用舊法,請大家定期到我們的 FB 粉絲頁「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瀏覽或按讚取得訊息,也歡迎加入 FB 的「會計師稅法討論區」查詢稅法更新動態,同學如有問題也歡迎到討論區一起討論。  

我國實施免申報綜合所得稅作業模式之研究

為了解決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的問題,作者楊金亨 這樣論述:

我國綜合所得稅係責由納稅義務人蒐集全年所得及相關扣除證明資料後,填列申報書向國稅局申報,並將相關所得資料與證明文件一併檢附或郵寄國稅稽徵機關,以致在申報期間民眾常在資料的蒐集及填列申報書的作業上造成相當的困擾與不便。 現行國稅稽徵機關對於綜合所得稅的稽徵作業,係採「責由民眾主動申報」與「稽徵機關主動蒐集核定」之雙軌作業,再透過交查及比對的方式對民眾發單補徵漏報之稅額。而現行國稅稽徵機關對於各種所得資料的蒐集能力已高達九成以上,卻仍需要花費大量的社會成本來責由民眾蒐集、計算及辦理申報的作業,實際上是一種非必要的浪費。若改變由國稅稽徵機關主動核定發單交由民眾直接繳稅而免除辦理

申報綜合所得稅的作法,在本研究的分析中,稅收的損失尚小於可節省的社會成本,同時不論是從SWOT分析、各國實施綜合所得稅免申報作業模式的趨勢、近年來我國實施新興申報作業模式及政府機關稽徵能力的各種角度來看,若以整體經濟面的因素來考量,我國實施綜合所得稅免申報的作業模式似乎已為一長期的發展趨勢。 本研究係基於電子化政府便民服務的觀點來探討建立一個免申報綜合所得稅的作業模式,並以學者、納稅人及國稅稽徵機關實際執行綜合所得的作業人員為對象進行問卷調查,進行該模式可行性的分析研究,最後並提出免申報綜合所得稅作業模式的建議,以供政府部門施政方向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