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查詢明細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壹、申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也說明:(二)查詢未成年子女財產、所得資料:. 1.應檢附法定代理人之父及母二人新式國民身分證正、影本、印章及未成年子.

逢甲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葉德輝所指導 陳彥辰的 稅捐救濟之研究 -- 以稅捐復查制度為中心 (2018),提出綜合所得稅查詢明細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復查程序、復查決定、篩漏功能、程序利益、稅捐爭訟利益。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盛子龍所指導 陳舒捷的 房地交易所得稅制之研究 (2015),提出因為有 房地合一、所得稅、資本利得稅、不動產利得稅、奢侈稅的重點而找出了 綜合所得稅查詢明細的解答。

最後網站到國稅局查調所得只認身分證「正本」則補充:駕照、護照、健保卡都不行多多使用網路查詢. 記者方凡報導2010-05-11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綜合所得稅查詢明細,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稅捐救濟之研究 -- 以稅捐復查制度為中心

為了解決綜合所得稅查詢明細的問題,作者陳彥辰 這樣論述:

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38條規定,不服核定稅捐之處分時,在提起訴願救濟前,須先行「復查」之救濟程序。此一訴願的先行程序,就當事人而言,增加了救濟程序之不利益。現行訴願法第58條第2項規定賦予原處分機關自我審查之機會,程序上已相當於訴願之先行程序,因此復查程序是否有存在之必要即引起質疑,而學界對此亦存有不少正反意見討論,本文即在探討稅捐復查程序之存在價值及其可能之修法方向。本研究擬先由法理層面探討稅捐救濟復查制度存廢之爭議問題,針對各種不同論點加以析述後提出建議,再由經濟分析佐以實證「量性」分析之研究,搜集全國稅務機關近年稅捐復查件數及復查成功改定之件數比率,稅捐訴願案件之件數對復查決定之件數

的比率,來判定復查制度之是否具篩漏功能,驗證稅捐申請復查制度是否有存在之價值,最後建立法律請求權經濟分析模型,以所得結論,提供修法建議。研究結果顯示稅捐復查有其存在之必要性,但為保障人民程序利益,首先可將稅捐復查程序,作為訴願之特殊重新審理程序,原處分機關免予重新審理;其次可考量修法提升復查機制之位階為等同訴願,並提升我國稅務法庭之功能,當人民不服復查決定之案件時,得直接提起稅務訴訟。再者,在稅捐復查程序中如能對於重大稅捐爭議案件,賦予納稅人有參與程序作言詞辯論之機會,解決法律見解歧異問題,避免往高行政成本之後階段救濟程序進行,以減少錯誤程度,降低錯誤成本與社會成本。有稅務代理人作租稅規劃而遭

否認之案件,涉及高額稅捐利益,故會走完全部之救濟程序,社會成本極高,為使整體社會成本極小化,是類案件允宜修法設計成可讓納稅者選擇逕提行政訴訟以為因應。但是為了避免納稅人隨意興訟增加行政法院負擔,有關稅捐爭訟金額應該授權由財政部設定並公告。依現時條件透由經濟分析模型得知,將稅捐爭訟利益公告設定為1,000,000元以上者,可選擇逕提行政訴訟救濟,是妥適的整數限制門檻金額。

房地交易所得稅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綜合所得稅查詢明細的問題,作者陳舒捷 這樣論述:

2015年6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房地合一稅制改革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6條之1修正草案,並於同年月24日經總統公布後,明定自2016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此次修法,揚棄舊制基於稽徵經濟,以擬制價格推估所得課稅之規定,改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合一按實價課徵所得稅,是近年來稅制史上最重大的變革。惟在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之際,部分議題未經充分討論,其主要議題有:一、土地增值稅之存與廢 房地合一稅建制之時,採取以課稅所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的方式,消除重複課稅,暫時迴避修憲之爭議。但真的如部分學者所主張,憲法第143條之規定,對土地增值僅得課徵土地增值稅,而不得

以房地合一稅代替之?二、操控房地價格,規避營業稅 房屋及土地在民間交易習慣上,始終是以房地併計單一價格進行銷售,沒有任何可以清楚分辨其房地各自單一價格之資訊或數據存在。徵納雙方如何拆分房地銷售價格,以計算營業稅額,仍造成彼此之困惑。三、處分因繼承或贈與所取得不動產課稅之疑問 房地合一稅新制以繼承時或贈與時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作為房地交易所得的成本,似有將原始取得成本認定為所得之嫌,是否符合量能課稅原則不無疑義。四、以實價登錄之價格做為課稅依據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究竟包括那些相關配套措施要完全建立,立法

者對之未有相關說明,迄今尚不得而知。本文擬從學者之觀點與外國立法例,深入探討前揭議題,希冀房地合一新制之建制,能更臻完善。另本文認為2011年制定之奢侈稅條例不僅違反量能課稅原則,並不當扼殺不動產市場交易量,應予以揚棄,實屬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