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股東會公告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經濟部股東會公告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潘秀菊,劉承愚,蔡淑娟,陳龍昇寫的 商事法:公司法、票據法(12版) 和林進富,樓永堅,方嘉麟,周振鋒,朱德芳的 企業併購理論與實務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劉連煜所指導 呂學佳的 低面額股及無面額股之法律問題研究-從 2018 年公司法修法引進無面額股制度出發 (2021),提出經濟部股東會公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面額股、無面額股、低面額股、資本制度、實收資本額、資本公積。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陳俊仁所指導 洪靖婷的 論目標公司董事會於經營權爭奪戰中之立場與作為之適法性---以大同公司經營權爭奪為例 (2021),提出因為有 經營權爭奪、目標公司董事會、股東會、防禦措施、忠實義務、大同公司的重點而找出了 經濟部股東會公告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經濟部股東會公告,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商事法:公司法、票據法(12版)

為了解決經濟部股東會公告的問題,作者潘秀菊,劉承愚,蔡淑娟,陳龍昇 這樣論述:

  本書由來自學界及實務界的四位優秀學者,分別就各所擅長領域,援引重要學理及法院實務見解,以淺易文字及具體案例,精心撰寫而成。內容涵蓋公司法、票據法兩大領域,可協助讀者輕易地掌握公司法、票據法精義。     其中公司法之特色為提供大綱圖表、自我測試題、案例、國家考試試題與說明、實務爭議與主管機關見解。

低面額股及無面額股之法律問題研究-從 2018 年公司法修法引進無面額股制度出發

為了解決經濟部股東會公告的問題,作者呂學佳 這樣論述:

我國公司法於2018年修正後,開放股份有限公司自面額股或無面額股制度中擇一採行。若我國公司發行無面額股,公司所收取之股份發行對價將全數列入資本,與面額股制度中區分面額與發行溢價,分別列帳於資本與資本公積大不相同,不僅影響我國的資本制度,也進而對會計與稅務領域產生衝擊。為緩和低面額股及無面額股在我國現行制度的不一致,本文提出以下建議,以供有關機關參酌。為充分發揮無面額股之優勢,本文主張開放公開發行公司亦可轉換為無面額股制度,使所有公司均得擇一發行面額股或無面額股;同時允許採用無面額股制度之公司於增資或減資時,可無庸增發或削減已發行的股份。也為因應二制度間對資本與資本公積認列差異,本文建議針對「

提撥法定盈餘公積」以及「強制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標準上,應以「實收資本額加計發行溢價之資本公積」替代「實收資本額」;並且為平衡實務需求並避免投資人誤解,建議針對公積配發現金的程序應予修訂並比照減資程序為之。

企業併購理論與實務

為了解決經濟部股東會公告的問題,作者林進富,樓永堅,方嘉麟,周振鋒,朱德芳 這樣論述:

  內容架構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著重理論介紹,非單純法條釋義,不僅涵蓋市場面因素,且縱觀過去十五年併購類型的變化、變化所由產生的因子,以及對社會的衝擊,並試圖自過去演變分析未來的修法趨勢及類型轉化。另外,本書也涵蓋了2020年10月7日始公告之企併法修正草案,以及近期受到高度矚目之大同案法律分析。第二部分則是選取過去十五年發生的重大併購案例,呈現併購所涉及錯綜複雜的各層面問題,特別是風險控管的重要,而跨國併購涉及不同國家不同監理考量,更不可不慎。兩岸四地的教授評論則提供了豐富、多元的監理角度及規範考量。   本書具高度實務導向,並整合管理、財會及法律專業知識,是對併購想

要有更深入了解的業界及學界人士,一本不可或缺的參考書籍。 

論目標公司董事會於經營權爭奪戰中之立場與作為之適法性---以大同公司經營權爭奪為例

為了解決經濟部股東會公告的問題,作者洪靖婷 這樣論述:

經營權爭奪係指市場派為取得目標公司經營權,與公司派一同競逐公司之多數董事席次,以掌握目標公司董事會,而掌控公司控制權的一方,除具有公司經營管理的決策權限外,亦可因掌控公司資源而得從中獲取可觀利益,因此,公司派與市場派雙方人馬皆無所不用其極地爭奪公司經營權,亦導致我國公司爭奪經營權的亂象層出不窮,時有耳聞公司派為穩固其自身的經營權,而無心於公司經營,利用其主場優勢,濫用公司資源干擾市場派爭奪經營權,使得公司治理制度崩壞,但是,市場上確實也存在部分投資人係以獲得利益為主要依歸,若放任這些以獲利為導向的投資人排擠公司現任經營者,對公司未來之發展以及其他股東利益之保障未必有利,職是之故,當面對公司經

營權之爭奪,目標公司董事會能否採取防禦措施進行防禦,實乃我國法制上重要的課題。 針對上述問題,本文將會比較美國與英國兩國法制上之差異,及對於目標公司董事會採取防禦措施之立場與規範,並且分析英美兩國實務上之案例,從中探討適合於我國環境之規範立場,並將我國實務上目標公司董事會於經營權爭奪戰中所採取防禦措施予以類型化,並探討此類防禦措施之適法性。 2017年及2020年大同公司先後經歷兩次經營權爭奪戰,大同公司董事會為維持經營權的穩固而採取防禦措施阻礙市場派的爭奪,針對其防禦措施的適法性以及其所引起的相關法律爭議,本文將整理我國實務及學說見解,探討目前我國法制於經營權爭奪戰中所面臨之不足及應解決

之問題並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