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紓困申請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經濟部紓困申請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潘秀菊,劉承愚,蔡淑娟,陳龍昇寫的 商事法:公司法、票據法(12版) 和潘秀菊劉承愚蔡淑娟陳龍昇的 商事法:公司法、票據法(11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台灣中油全球資訊網也說明:今日汽柴油零售價格 · 92無鉛29.6 · 95無鉛31.1 · 98無鉛33.1 · 酒精汽油31.1 · 超級柴油27.7 · 液化石油氣14.6.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所出版 。

輔仁大學 金融與國際企業學系金融碩士在職專班 楊雅薇所指導 林詩瑋的 中央銀行中小企業融通機制小規模營業人簡易申貸方案風險因素之探討-以T銀行為例 (2021),提出經濟部紓困申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小規模營業人、中小企業融資、企業授信、紓困貸款、Logistic 模型。

而第二篇論文淡江大學 國際事務與戰略研究所博士班 莫大華所指導 周淑傑的 中國大陸「一帶一路」倡議在東南亞地區的地緣經濟布局—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的戰略角色與功能 (2021),提出因為有 一帶一路、亞投行、東南亞、新古典現實主義的重點而找出了 經濟部紓困申請的解答。

最後網站COVID-19疫情因應及紓困振興 - 國際貿易局則補充:振興措施. 線上公版展覽館. 會展防疫管理措施. 防疫產品出口資訊. 新聞稿. 法規. 公告. 各國疫情因應資訊. 相關部會因應專區. 專案申請 (外籍商務人士入境). 影音專區.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經濟部紓困申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商事法:公司法、票據法(12版)

為了解決經濟部紓困申請的問題,作者潘秀菊,劉承愚,蔡淑娟,陳龍昇 這樣論述:

  本書由來自學界及實務界的四位優秀學者,分別就各所擅長領域,援引重要學理及法院實務見解,以淺易文字及具體案例,精心撰寫而成。內容涵蓋公司法、票據法兩大領域,可協助讀者輕易地掌握公司法、票據法精義。     其中公司法之特色為提供大綱圖表、自我測試題、案例、國家考試試題與說明、實務爭議與主管機關見解。

經濟部紓困申請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疫情警戒從7月27日降至二級以來,八大行業仍然維持關閉。經濟部28日公布紓困方案,將補貼八大行業每名員工新台幣3萬元、雇主則以每名員工1萬元為基準,自29日起到10月31日可以申請,經濟部初估將有3萬人受惠。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46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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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小企業融通機制小規模營業人簡易申貸方案風險因素之探討-以T銀行為例

為了解決經濟部紓困申請的問題,作者林詩瑋 這樣論述:

2020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的爆發,影響到臺灣許多產業、事業及個人,為避免企業倒閉和裁員,政府陸續訂定低利率貸款融資辦法,協助企業渡過疫情,並透過金融機構提供多種紓困貸款方案給企業申請,包括在資金供應末端的小規模營業人,中央銀行因此針對中小企業推出「小規模營業人簡易申貸方案」(又稱為央行C方案貸款),為求快速以專用簡易評分表作為核貸標準,本研究之實證對象為2020年中央銀行實施小規模營業人簡易申貸方案以來於個案T銀行申貸此方案之企業授信戶,總共抽取133件樣本,其中包含118件正常戶及15件逾期戶來進行研究探討分析,本文研究實證結果下:一、經由T-檢定研究結果其中三個變數

:負責人J10評分、不動產擔保設定情形及營業狀況具有顯著性差異。二、經由羅吉斯迴歸分析後發現,影響違約的變數因子以營業狀況與負責人聯徵分數影響效果最劇,其次分別為稅籍登記期間、負責人從事本業經驗、不動產設定擔保情形。本研究希望為銀行提供在評估小規模營業人簡易貸款的企業客戶時,使用合適的預測因子來評估客戶在未來違約概率的能力。三、本研究最終進行預測分析之準確達88.72%,若能提高影響較劇之因子權重,應該可優化現行評分表,或是更精簡現行評分表內容,去掉較無關聯性變數因子,應可減少違約的發生率,本次計算變數因子權重適合作為未來銀行評估小規模簡易貸款的風險預警模型,仍有其依據和價值。

商事法:公司法、票據法(11版)

為了解決經濟部紓困申請的問題,作者潘秀菊劉承愚蔡淑娟陳龍昇 這樣論述:

  本書由來自學界及實務界的四位優秀學者,分別就各所擅長領域,援引重要學理及法院實務見解,以淺易文字及具體案例,精心撰寫而成。內容涵蓋公司法、票據法兩大領域,可協助讀者輕易地掌握公司法、票據法精義。   其中公司法之特色為提供大綱圖表、自我測試題、案例及相關之國家考試歷屆試題及其說明,期使學習者瞭解每章之重點。   本次改版配合2018年8月公司法最新修法修正內容,以求與時俱進。 作者簡介 潘秀菊   學 歷   美國帝堡大學法學博士   美國南美以美大學法學碩士   東吳大學法學士   經 歷   國防大學管理學院法律系副教授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   台北

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歧視評議委員   新北市勞工局就業歧視評議委員   法務部信託法研究修正專案小組委員   金融研訓院講座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講座   著 作   公司法   政府採購法   信託法概要   人壽保險信託所生法律問題及其運用之研究   以房養老商品   內政部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制度建立之研究(專案)   翻譯美國統一信託法典(Uniform Trust Code, Last Revised in 2003)   高齡社會化信託商品之規劃   從遺囑信託與成年安養信託探討台灣現行信託商品於發展上所面臨之障礙與突破   公益信託涉及勸

募活動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   入住養護機構預付入住款項或保證金交付信託可行性之研究   公益信託之運用與發展 劉承愚   現 職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   經 歷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   博欽法律事務所律師   永耘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   國軍八○二總醫院醫事檢驗師   學 歷   臺灣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碩士   臺灣大學法學士   臺灣大學理學士   著 作   網路事業經營必讀(與賴文智、顏雅倫合著)   技術授權契約入門(與賴文智合著)   如何閱讀英文合約(與黃怡君合著)   高科技法律購併之法律實地審查   技術授權之型態與契約解析

蔡淑娟   經 歷   彰化銀行城東分行專員   勤茂國際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彰化銀行逾期放款處理中心   彰化銀行行政管理處法務科   學 歷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士   著 作   新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解析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研究 陳龍昇   現 職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經 歷   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2000年~2007年)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學 歷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律博士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   著 作   專利法   論美國電腦軟體之商業

方法專利 序 言 第一篇 公司法/潘秀菊著  第一章 總 則/1-3   第一節 公司法立法概況/1-3   第二節 企業經營組織的法律型態與公司的意義/1-4   第三節 公司的種類/1-7   第四節 公司的名稱及住所/1-13   第五節 公司的設立登記/1-17   第六節 公司的能力/1-22   第七節 公司的負責人與經理人/1-39   第八節 公司的監督/1-54   第九節 公司的合併/1-58   第十節 公司的分割/1-68   第十一節 公司的變更組織/1-72   第十二節 公司的解散與清算/1-75  第二章 無限公司/1-83   第一節 無

限公司的概念與設立/1-84   第二節 無限公司的內部關係/1-85   第三節 無限公司的外部關係/1-91   第四節 無限公司股東的退股/ 1-95   第五節 無限公司的合併、變更組織、解散與清算/ 1-98  第三章 有限公司/1-106   第一節 有限公司的概念與設立/1-106   第二節 有限公司的內部關係/1-107   第三節 有限公司的外部關係/1-112   第四節 有限公司的合併、變更組織、解散與清算/1-115  第四章 兩合公司/1-118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1-123   第一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意義/1-123   第二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登記/1-

125   第三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1-142   第四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機關/1-162   第五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會計/1-228   第六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債與發行新股/1-237   第七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1-257   第八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併與解散/1-269   第九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1-274  第六章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1-286   第一節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與設立/1-286   第二節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1-288   第三節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機關/1-289   第四節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債與發行新股/1-290   第

五節 變更組織/1-291  第七章 關係企業/1-298  第八章 外國公司/1-307  97~101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公司法測驗題/1-312 第二篇 票據法 劉承愚、蔡淑娟、陳龍昇合著  第一章 緒 論/  2-3   第一節 票據之經濟效用/  2-3   第二節 票據法之法理/  2-5  第二章 通 則/  2-7   第一節 票據之概念/ 2-10   第二節 票據之法律關係/ 2-12   第三節 票據行為/ 2-17   第四節 票據權利/ 2-49   第五節 票據之黏單/ 2-66  第三章 匯 票/ 2-71   第一節 匯票之概念/ 2-75   第二節

 發 票/ 2-79   第三節 背 書/ 2-86   第四節 承 兌/2-123   第五節 參加承兌/2-132   第六節 保 證/2-136   第七節 到期日/2-143   第八節 付 款/2-148   第九節 參加付款/2-156   第十節 追索權/2-160   第十一節 拒絕證書/2-179   第十二節 複本及謄本/2-183  第四章 本 票/2-195   第一節 總 說/2-196   第二節 發 票/2-198   第三節 見 票/2-202   第四節 本票之強制執行/2-203   第五節 關於匯票規定之準用/2-209  第五章 支 票/2-212   

第一節 總 說/2-213   第二節 發 票/2-217   第三節 付 款(一般支票之付款)/2-221   第四節 保付支票/2-232   第五節 平行線支票/2-233   第六節 支票之追索權與拒絕證書/2-239   第七節 關於匯票規定之準用及空頭支票/2-242  100~10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票據法試題與解答/2-247 序言     公司法自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十日修正公布以來,為配合國內經濟發展,推動行政革新政策,簡化辦理公司登記流程,放寬行政規範,檢討修正不合時宜規定,爰就公司法為全盤修正。第一階段已完成公司法「關係企業」專章,並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

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第二階段則針對公司法「總則」章、「股份有限公司」章、「公司法除罪化」及部分條文涉及法院業務部分、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公司債及登記事宜等為再修正草案,並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經總統令公布。   整體而言,民國九十年之修法雖有相當大的變革,然而適用上仍存有若干結構性問題尚待解決。為加強股東參與公司決策之權利,推動建構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以落實行政院「強化公司治理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之意旨,立法院分別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與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三讀通過公司法部分修正草案。該草案包括增訂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遠距股東會、電子投票等措施;增列股東會提案權及母子公司交叉持股之子

公司股東權行使之限制;修訂公司依重整計畫發行新股時,可以排除員工及原有股東之優先承購權;增訂公司重整人之消極資格等措施。   另外,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之內容,包括公司法第二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六條與第一百九十六條。此次修訂乃係因應政府紓困民營企業,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草案,訂下「肥貓條款」,即企業接受紓困期間,主管機關可強制執行長不領薪、董監不領報酬等處置,紓困金額若超過十億元,還要到立法院報告。本次條文修正重點有三:第一,接受政府紓困達到新台幣十億元以上的企業,就必須到立法院報告自救計畫。第二,原來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

分由股東同意或董事會決議行之。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修正條文則增訂,接受政府紓困的企業,政府得限制經理人的報酬或為必要處理及限制。如執行長不領薪、董監不領報酬及不裁減員工的「三不」措施。第三,本次修正法案,參照美聯邦政府七千億元美元財政紓困方案,政府專案核定紓困方案時,為改善公司財務結構或回復正常營運,該公司發行新股轉讓給政府,作為接受政府財務協助的對價,發行程序不受公司法有關發行新股規定的限制。   又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之內容,包括公司法第一百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此次修正內容取消了公司設立最低資本額的限制。此舉將配合政府振興經濟的腳步,讓業者可以利用多餘資

金迅速成立公司。但為了防範空頭虛設公司的弊病,經濟部表示將強化商業會計、公司等法令查核簽證制度。立法院在民國九十七年完成修法,將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設立資本額,從新台幣一百萬元降低到五十萬元,一般公司調整為二十五萬元,但降低後的門檻還是高於其他國家,仍然影響投資者的意願。為了能鼓勵業者運用賸餘資金成立公司,改善國內經營環境,加上資本額屬公開事項,民眾可隨時利用網站查詢了解,所以認為公司設立最低資本額門檻的限制,已無存在的必要。依據現行公司法第一百條第二項規定,有限公司最低資本總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資本總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這些規定

雖然於修法後予以取消,但往後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時,如果資本額不敷設立成本、資產不足以抵償負債時,公司登記機關仍應不予登記,用來控管不良公司的設立。   為配合民法將監護與輔助宣告取代禁治產宣告,故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之內容,包括公司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與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中將原規定之「禁治產宣告」修訂為「監護或輔助宣告」。嗣後之修訂分別於民國一○○年十一月九日及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為之,其包括增訂第一百九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及修訂第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又公司法於民國一○一年一月四日之修正案,其內容包括:一、增訂公司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送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第七條);二、增訂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第八條);三、增列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解散公司之情事(第十條);四、增訂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逾一年者,不在此限(第二十三條);五、明定公司名稱得為他人申請核准使用之情形(第二十六條之二):六、增訂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第二十七條);七、增訂表決權行使方式之規定(第一七七條之一);八、增訂公開發行公

司之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時,股東得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第一八一條);九、增訂提前解任董事之規定(第一九九條之一);十、增訂董事會決議方式之規定(第二○六條);十一、刪除法定盈餘公積已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時,得以其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之規定(第二三二條);十二、修正法定盈餘公積之使用規定(第二四一條);十三、修正公司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情形(第二四九條)。   繼民國一○一年一月四日之修正後至此次本書再版期間,公司法又為五次之修訂,其修訂期日與條文包括:民國一○一年八月八日修訂第二四八條;民國一○二年一月十六日修訂第一九七條;民國一○二年一月三十日修訂第一五四條;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修訂第二三五條、第二四○條,並增訂第二三五條之一條文;民國一○四年七月一日經總統令公布,修正第四四九條,並增訂第十三節節名及第三五六條之一至第三五六條之十四條文,其中第十三節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繼民國一○四年七月一日之修正後,為因應新型態經濟發展模式的興起、新創事業之蓬勃發展及經濟轉型之挑戰需求,公司法持續不斷地調整及修正,以求與時俱進。民國一○七年七月六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公司法修正案,其修正要點如下:一、友善創新創業環境,例如為強化股東投資效益,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得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盈餘分派(修正條文第一一○條及第二二八條之一);二、增加企業經營彈性,例如放寬非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轉投資之限制(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三、保障股東權益,例如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毋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修正條文第一七三條之一);四、數位電子化及無紙化,例如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開會(修正條文第一七二條之二);五、建立國際化之環境,例如為配合全球招商政策,建構我國成為具有吸引全球投資之國際環境並與國際接軌,爰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三七○條至第三八六條);六、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更具經營彈性,股東會選任董事及監察人,不強制採行累積投票制,公司得以章程另定選舉方式(修正條文第三五六條

之三);七、遵守國際洗錢防制規範,例如除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外,均應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大股東資料(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一)。   本書有關公司法之部分,乃針對前揭之修法,而對本書之內容為修訂。本書之特色如下:一、分別於每一章或每一節之開始,附上該章或該節之大綱圖表,其不僅有利於讀者課前了解每一章或每一節所涵蓋之內容,且能讓讀者更容易準備與記憶。二、在每一章結束後,附有習題及參考答案之出處,該問題主要是摘取自每一章之重要內容,不僅能測試閱讀之效果,且能了解每一章重要之處。三、於相關章節中輔以案例及相關之國家考試歷屆試題說明,俾利讀者了解問題重心及說理之所在。由於作者學驗有限,疏漏之處,在

所難免,尚祈賢達不吝賜教。   票據法的部分,為了使改版的內容與內文能有一致性,我們於每一章前加上「學習導引」來幫助讀者了解其章節架構;更於每一章末增加「概念釐清」是為本章的重點整理,以加強讀者學習的興趣! 潘秀菊 2018年8月

中國大陸「一帶一路」倡議在東南亞地區的地緣經濟布局—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的戰略角色與功能

為了解決經濟部紓困申請的問題,作者周淑傑 這樣論述:

2013年中國大陸國家主席習近平提出「一帶一路」倡議,打造大陸與世界聯通計畫,其中的「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與東南亞地區發展息息相關,再加上其與東協自由貿易區、東協經濟共同體和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等經濟合作機制,並緩和與區域國家間的島礁爭議,爭取相關國家的支持,進而穩定區域海上及陸上邊疆的政治環境,透由陸路和海上絲路匯集東南亞地區,探究區域國家參與該倡議對接國家發展政策,以及加入由中國大陸主導成立的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進而瞭解其戰略角色與功能。 本研究透過新古典現實主義途徑,從國際體系、國內政治及領導者認知等因素,綜合分析中國大陸區域「一帶一路」倡議推展和區域國家轉趨扈從或避險的戰略

選項,研究發現,中國大陸面臨國際環境權力競逐和國內經濟發展減緩等壓力,且習氏意欲尋求連任之企圖,藉由國家間發展政策之藍圖擘劃和提供基礎設施建設所需融資貸款,吸引開發中國家參與,以因應中國大陸國內、外政治情勢和經濟願景等挑戰,促使亞洲聯通計畫具體成形。即使面對美、日、印等國發起反制抗衡,藉由「亞投行」的否決權行使,仍可掌控區域經濟合作發展之主導權和話語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