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商業司檢舉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國立中興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廖大穎所指導 鄭景仁的 外資公司政治捐贈法制之研究 (2019),提出經濟部商業司檢舉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外資公司、政治獻金法、層層轉投資、董事會優位主義、股東會優位主義、實質受益人、法律保留原則、罪刑法定原則、處罰法定原則、公司治理。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吳淑莉所指導 徐佳玲的 論網路拍賣平台經營者之民事法律責任 (2018),提出因為有 網路拍賣平台、網路拍賣平台經營者、使用者、契約責任、定型化契約的重點而找出了 經濟部商業司檢舉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經濟部商業司檢舉,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外資公司政治捐贈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經濟部商業司檢舉的問題,作者鄭景仁 這樣論述:

影響國家發展的因素很多,尤其目前處於科技日新月異進步下,國家受全球化影響日益加深,倘其他國家或地區勢力意欲控制本國內部發展,可能會透過各種方式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取得控制本國內部〝權力〞,例如控制政黨、政治人物、公司、經濟市場等具有影響力的組織或個人,影響國內政經市場穩定性。是以,世界各國政府無不透過法令管制國家內部行為主體的任何活動,以避免外國勢力干預國內政治、經濟等各項發展。 以我國政治獻金法為例,該法第7條第1項第7款至第9款及第3項規定,對於外陸港澳資金主體亦設下禁止為政治捐贈行為之限制。而所謂外陸港澳資金主體,可能透過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呈現,亦可能透過層層轉投資方式控制本國

法人,顯現該法規範在實務操作上是否得以發揮其制度意旨之功效,有論究之價值。 違反政治獻金法禁止外資政治捐贈規範,受贈者與捐贈者應分別處罰,受贈者有刑事罰(參照政治獻金法第25條)及行政罰責任(參照政治獻金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捐贈者則要負擔行政罰責任(參照政治獻金法第29條),不同法律效果應代表著受贈者與捐贈者不同罪責,行為人各就其行為負責,行為一旦發生即有責任,不以事後民事契約解除或返還政治獻金而豁免責任。再者,該禁止規範涉及刑事罰責任及行政罰責任,則應注意罪刑法定原則、處罰法定原則及法明確性問題,否則將有侵害人權之疑慮。 綜上,本文以探討股份有限公司為核心,對禁止外資公

司為政治捐贈之相關議題進行討論。首先,就公司本質上是否適合為政治捐贈進行討論;其二,說明目前政治獻金法制規範情形;其三,討論公司為政治捐贈之公司治理問題,包含公司決策機關、實質受益人等相關問題;其四,分析目前政治獻金法禁止境外資金主體為政治捐贈法制面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是否妥適、實務面受規範者如何善盡查證義務產生問題;其五,以反貪腐角度檢視目前禁止外資公司政治捐贈之法規範有無修正之必要,例如公司決策正當程序、揭露制度使公司透明化等。最後,經由不同觀點切入剖析外資公司政治捐贈相關議題,提出法制面及執行面上具體修正建議,期待外資公司政治捐贈制度上發揮其應有功能,俾使其臻於完善。

論網路拍賣平台經營者之民事法律責任

為了解決經濟部商業司檢舉的問題,作者徐佳玲 這樣論述:

網際網路產業的興起,帶動了產業的發展及經濟的繁榮,亦促進了資訊的流通與交換,網路已成為現代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改變了人們的生活和消費型態,但相對的也衍生了許多的消費糾紛及權利侵害的問題。不可否認網路拍賣帶來巨大的商機與便利性,卻也產生與實體店面購物之方式所沒有的風險。其中最受注目的爭議,即是當網路使用者利用網路拍賣平台所提供之服務,發生侵害權利人之權利時,此時,提供服務的網路拍賣平台經營者對於使用者所生之行為,是否須一併負擔侵害權利之民事責任。是以,本文主要探討網路拍賣平台經營者之法律責任,分為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兩面向討論之。先探討網路拍賣平台經營者與使用者間所成立之債權契約,以釐清當

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及責任歸屬,再探討網路拍賣平台經營者是否須因使用者之行為負擔侵權責任,並以兩個國外代表性案例為例說明比較之,參酌國外訴訟案例,檢討我國現行法是否足以預防及解決問題,最後,在相關的法律制度制定上如何更加完善,提出結論與建議,盼提供我國未來法制規劃的思考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