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書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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崑山科技大學 房地產開發與管理研究所 李惠圓所指導 吳素珍的 祭祀公業祀產處分實務問題之研究 (2018),提出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祭祀公業、祭祀公業條例、派下權、派下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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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祭祀公業祀產處分實務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書的問題,作者吳素珍 這樣論述:

祭祀公業是我國特有的產物,係前清或日據時期先民離鄉背井之際,為懷念其原鄉祖先,而由子孫集資購田產,是屬於公同共有性質。日據時期視為習慣上法人,其實祭祀公業並非法人,卻以法人之形式辦理權利主體之登記,台灣光復初期,乃因循以「權利憑證繳驗」之權宜方式,將日據時期登記簿及土地台帳之記載,准其申報辦理土地總登記,成為現行之土地登記名義人。最高法院39年台上字第三九四號判例,系將祭祀公業土地採公同共有說,無權利主體,未賦予權利能力,衍生層出不窮的問題。立法院96年3月2日三讀,96年11月2日再次復議三讀通過祭祀公業條例。97年5月19日行政院臺秘字第0970018139號另自97年7月1日施行,終於

進入專法時代,又立法賦予「祭祀公業特別法人」之地位,保障人民財產權益,確實發揮一定功能性。俾利健全地籍管理促進土地利用。為符合民法及憲法男女平權,創設了以「共同承擔祭祀」為男女派下權之規範,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決議釋字第728號,認為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合憲,引起很多討論。惟相關於祀產處分,於祭祀公業條例通過後,祭祀公業法人及非法人之祭祀公業,對於祀產處分之異同,在法律性質上、相關財產處理問題上、解散之程序及解散後財產之歸屬,在習慣法上、祭祀公業條例、民法、土地法,多方面在法律上之適用性、衝突性、相容性,須明確規範相關規定,做一個有系統的整體搭配。本文探討祭祀公業派下權,祭祀公業財產之處

分,祭祀公業法律性質,特殊性質之法人化祭祀公業,祭祀公業意義、起源與演進、祭祀公業名稱、種類、衍生的問題,期待新修法時,能在實務上的處分、登記,更明確地遵循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