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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宮組織章程修正對照表也說明:一、 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2. 二、 寺廟組織或管理章程範例 3. (一) 道教宮廟組織或管理章程範例-適用管理委員會制 3. (四) 道教宮廟組織或管理章程範例-適用管理 ...

輔仁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班 郭大維所指導 林新為的 我國引進公司秘書制度之探討―從永豐金案出發 (2020),提出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範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司治理、公司秘書、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公司治理主管。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班 郭大維所指導 黃子芸的 從公司治理角度論公司秘書制度 (2019),提出因為有 公司治理、公司秘書、公司治理人員、公司治理主管、董事會、董事會議事紀錄、公司登記、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公司治理藍圖的重點而找出了 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範例的解答。

最後網站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 新北市教師會則補充:新北市○○區○○國民小學教師會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 備註:以上範例僅供參考,請將章程中有關「臺北縣…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範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我國引進公司秘書制度之探討―從永豐金案出發

為了解決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範例的問題,作者林新為 這樣論述:

我國於2006年證交法修法時,為解決監察人成效不彰、弊案層出不窮的問題,引進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制度,並逐步擴大適用範圍,依主管機關金管會之函釋,2020年起要求所有上市(櫃)公司強制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然而我國大型企業的弊案以及經營權惡鬥仍層出不窮,尤其近年永豐金一連串弊案的爆發,凸顯出我國我國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制度所遭遇之困境,在法制面不友善之環境下,造成獨立董事監督成效有限,公司內部控制環境不佳,弊案層出不窮可想而知。2017年公司法修正時即有學者建議應引入外國法上之公司秘書制度,作為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之配套措施。 公司秘書制度起源於英國,美國、香港及新加坡等國

亦引進該制度,在各國之公司治理架構下已行之有年。公司秘書之定位最初在英國僅為公司之普通職員,而隨著時代之演進,公司秘書之定位提升為公司的「最高行政主管」,就公司之行政事務具有對外代表公司之權限,為公司高級經理人之一,負責協助董事、公司登記事項、掌管會議紀錄等。近年來各國開始利用公司治理之改革提升董事會職能之同時,公司秘書亦被賦予更多公司治理方面之職責,某些企業甚至將其職位稱為「公司治理主管」。我國於近年金管會提出之新版公司治理藍圖及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中,即引進公司秘書之概念並推動公司治理主管(或稱公司治理人員)之設置,期望有效改善我國公司內部監控制度之問題。 因此,本文謹蒐集

英國、美國、香港及新加坡關於公司秘書制度之相關法令及沿革,闡明其優劣以茲借鏡;並彙整我國現行公司治理主管相關規範,提出具體改善建議,期望我國公司治理主管制度得以順利運作,進一步提升我國之公司治理。

從公司治理角度論公司秘書制度

為了解決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範例的問題,作者黃子芸 這樣論述:

公司秘書制度對於我國而言是個相對陌生的制度,但在國外早已行之有年。該制度起源於英國,英國也是世界上第一個將公司秘書制度予以法典化的國家,而後在美國、中國大陸、香港等國家亦引進該制度。公司秘書在公司治理的定位上係「公司之高級管理人員」,並非單純一般性的文書人員,其職責範圍主要是協助董事會之運作、處理公司登記事項、督促內部人員遵循法令,以強化公司治理機制。能擔任公司秘書之人員,參酌外國立法例,多為具律師、會計師等專業資格者,顯示出公司秘書是個極具專業性的公司職位,對改善企業公司治理環境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我國於2018年公司法修法時,曾於修正草案中增定第215條之1有關「公司治理專

職人員」之規定,其中條文指出「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公司治理人員,協助董事、監察人忠實執行業務及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所謂「公司治理人員」即是指外國立法例中之「公司秘書」,惟最終修法仍未通過該條文,而未於公司法中明文引進公司秘書制度。然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強化公司治理,於2018年提出「新版公司治理藍圖(2018~2020)」,分階段要求金融業、公開發行綜合證券商、上市櫃期貨商、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引進公司治理人員;之後更於2020年9月提出「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漸進式推動擴大強制設置公司治理主管之企業範圍,以期改善我國公司治理環境,使企業運作更為完善。 針對我國是否

引進公司秘書制度(即「公司治理人員」)對吾人而言乃是值得深思的議題。我國企業之公司治理實務狀態存在著許多問題,包含修法引進的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制度,因權限實際上受限於董事會,而產生權責不相符之情況,且因資訊取得不對等,使獨立董事無法正常發揮預期之監督作用。另外在實務上,許多公司之大股東同時亦為公司董事或監察人等企業高層,掌控了多數股權,進而控制股東會上議案之決定,甚至發生許多股東會召開之亂象等情況,再再顯示出我國公司治理體制之不足。 公司秘書制度之引進,或可一定程度上協助企業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模式,亦即透過設置「公司治理人員」及「公司治理主管」,由其負責公司董事會及股東會之召開程序、會

議進行、議事紀錄等事項,降低會議亂象之弊端出現。另一方面,亦可藉由公司治理人員協助董事執行職務及揭露正確資訊,並提升公司登記之正確性,以建立投資人對企業之信任度。此外,公司治理人員亦可負責監督公司內部人員遵循法令,確保企業的遵法程度。故而本文認為公司治理人員之引進有其重要性存在。本篇論文將從公司治理之角度探討公司秘書制度,透過介紹外國立法例,以了解公司秘書在公司治理中之定位與重要性,並進而論述我國是否有引進該制度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