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第44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稅捐稽徵法第44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張玉玲寫的 2022稅務相關法規概要[主題式題庫+歷年試題]:最新修法房地合一2.0,關鍵考點完整收錄〔七版〕(記帳士)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稅捐稽徵法也說明:17‧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326961號令修正公布第44條條文;並增訂第11-3~11-7、25-1條條文及第一章之一章名

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黃俊杰所指導 沈慈玉的 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註銷牌照裁罰之研究 (2021),提出稅捐稽徵法第44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註銷牌照、裁罰案件數量、社會成本、定期檢驗公益目的、個案審酌因素、程序上照顧及保護等附隨義務、使用牌照稅開徵日期修正。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吳信華所指導 林啟裕的 租稅「漏稅罰」與「行為罰」合憲性之研究-以裁罰態樣及額度為中心- (2013),提出因為有 行為罰、漏稅罰、合理最高額限制、個案過苛、裁罰態樣的重點而找出了 稅捐稽徵法第44條的解答。

最後網站111年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包括所得稅法、稅捐稽徵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記帳士]則補充:... 理由或未能提供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應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其屬未取得進貨憑證或未將進貨憑證保存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稅捐稽徵法第44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2022稅務相關法規概要[主題式題庫+歷年試題]:最新修法房地合一2.0,關鍵考點完整收錄〔七版〕(記帳士)

為了解決稅捐稽徵法第44條的問題,作者張玉玲 這樣論述:

★執業記帳士為你解析,帶你輕鬆考取證照!★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是記帳士考試中不容忽視的科目,該科目全部50題選擇題,欲取得高分並非難事。千華名師秉持多年編書的經驗,精心編撰此書,以專業科目奪取高分為目標,在短時間之內,準備稅法之考試。內容包含以下特色:      一、主題式分類歸納,完全統整稅務觀念,提高你的應考即戰力    特別精心整理稅務實務,根據最新之稅務相關法規,加以分門別類歸納整理,分成八大主題,並配合最新法規,增加相關內容,絲毫不錯過任何一個新的稅法主題,演練機會百無一漏。此題庫將是您將稅務法規融會貫通的得力助手。      二、各章主題架構分明,系統命題清楚扼要,

獨家綜合解析及單題加強逐題精闢解說    在演練試題的時候,可以按照各章主題練習及評量的演練需求,對相似或相近主題之試題特別演練,並配合千華系列考試用書,隨時與相關整理重點進行對照,以增進學習效率。      三、全面收錄歷屆試題,執業記帳士為你解析,帶你一次考取!    收錄101~110年試題,除了大面向的綜合解析,整合各題概念,一眼看到就可以綜觀全局,另外更有詳細的單題解析,逐題精闢說明,利於了解最新的稅務相關法規。透過歷屆試題可以鑑往知來、掌握命題方向及題型,是檢驗自我實力、預測出題趨勢的最佳幫手,如此可節省相當多的時間蒐集試題,直搗命題核心、榮登金榜!      四、111年度最新關

鍵考點:房地合一2.0    房地合一適用範圍、所得計算、課稅稅率及申報方式,104年房地合一於所得稅法增訂,於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110年4月修正為房地合一2.0,修法六大重點:      (一) 短期套利者課重稅:延長個人短期炒作不動產適用高稅率的持有期間。    (二) 法人比照個人課稅:營利事業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三) 擴大房地合一的課稅範圍:增列二項課稅標的,防止透過移轉型態避稅。    (四) 土地漲價總數額增設減除上限:防止利用土增稅與所得稅稅率差異來避稅。    (五) 五種交易不受影響:維持稅率20%及符合自住房地持有並設

藉滿6年者維持稅率10%(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稅)。    (六) 施行日期於110年7月1日起開始適用,110年7月1日起交易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      五、稅法高分準備策略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強調內容規定,而各稅法規定有其關連性,常見同學對於此學習感到力不從心,在此提供個人學習及考試準備策略,以期讓同學對於稅法不只是考上,實力更上層樓。      需熟讀及瞭解各稅法規定與立法目的沿革,特別是必考的稅捐稽徵法、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及99年度擴大新增及106年修改的遺產及贈與稅法暨其施行細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並應

掌握之重點為1.熟記法規之(1)租稅主體;(2)租稅客體,包括課稅範圍、減免或優惠規定等;(3)稅額計算,包括計徵標準或原則、稅率等;(4)稽徵程序,包括行政救濟之程序等;(5)罰則規定等。2.融會貫通交叉性功能性之稅法關係。3.勤練題目,尤其是第一部分之主題式題庫與歷年考古題。      STEP1:熟稿各稅法規定變動及留意相關時事資訊    稅法規定及是本科考試的基礎,應對於規定應試之各稅法內容加以瞭解並熟悉其立法目的及沿革,而相關時事乃稅法實務上之應用,留意該資訊有助於對稅法規定之應用及可能的影響狀況,對考試將有極大幫助!      提供相關資訊查詢方式:    1. 稅法立法目的及沿革

可利用到立法院法律系統網站查詢。    2. 相關時事資訊:可利用每日經濟日報稅務法規版面,或工商時報皆可。      STEP2:該稅法之主題之瞭解比較    例如,稅捐稽徵法之核課期間、徵收期間有何不同?其意義為何?起算點為何?又視為贈與稅與視為遺產稅各為何?免稅與零稅率有何不同?(營業稅法)?如此,有助於對該稅法之通盤理解。      STEP3:各法規融會貫通交互關係之理解,整理功能性題目    各稅法間有些是有關聯的,例如稅捐稽徵法第44條關於返反給與或取得憑證義務之處罰,和營業稅法第51條、52條之輕重關係為何?又各稅法之罰則如何使用?贈與自然人,若贈與人為自然人或法人,各適用稅法

為何?如何課稅?等等功能性題目,於各稅法之適用是否有其不同?如此,能提升同學對稅法之融會貫通,不只考上,更是實力更上層樓!      STEP4:勤練主題式題庫    主題式題庫有詳盡的解析,對於題目中各選項之對或錯都有加以說明並註明原因或出自何稅法規定,對考試能收事半功倍之效。      STEP5:演練歷屆考古題    由歷屆考題可幫您掌握最新的命題趨勢、鑑往知來,更幫您熟悉各稅法之關連,打破某一主題的思考,而是整體稅法之測試,尤其是考前時間有限時,歷屆考題更是不可或缺,可說是您考試的最佳良伴!      STEP6:完成每一題目必檢查    做完每一題,必養成檢查的習慣,因為題目的檢視是

確保看對題意避免錯看內容,確保答題的正確性。      STEP7:留十分鐘做全部題目的檢查    平常做完主題或歷屆考題時,應該留十分鐘做全部題目的檢查,避免看錯題意或遺漏重點也是確保有把握的題目能選對答案,也養成有效率的答題技巧,使自己不慌不忙從容不迫的答題及取得高分!      STEP8:平常保養良好的作息習慣、放鬆心情赴考    有了全書的實力養成,良好的作息習慣讓身體保持最佳狀況,是您在緊張考場上得分的訣竅,有好的身體狀況,才能讓您保持最佳的思考邏輯,把平常實力發揮出來,那麼取得高分並非難事!      綜上所述,希望對您有所俾助,不僅考上,實力更上層樓!      ****   

  有疑問想要諮詢嗎?歡迎在「LINE首頁」搜尋「千華」官方帳號,並按下加入好友,無論是考試日期、教材推薦、解題疑問等,都能得到滿意的服務。我們提供專人諮詢互動,更能時時掌握考訊及優惠活動!

稅捐稽徵法第44條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2014年,臉書在英國創下了700,000,000英磅的收入,但是僅僅繳了4327英磅的所得稅(corporate tax)。這個骸人的數字對比,引發英國社會嘩然,促使英國稅務機關展開調查。

面對英國納稅人的大反彈,FB一開始雖淡定地表示「我們依法納稅」,不過嗣後也公開宣示其就英國大戶的廣告銷售,不會再繼續繞路至FB國際總部所在地愛爾蘭收取(愛爾蘭的公司所得稅率為12.5%,遠遠低於英國的20%)。

僅管如此,時至今日,FB在英國帳戶的數字依舊未真實反映其在英國的真正收入,「不透明的財務運作」(Exercise in Opacity)的批評聲浪持續不斷。

那在台灣的情形如何呢?

FB在台灣的廣告收入,市場上流傳的金額,每年均超過100億新台幣。不過,有多少廣告銷售,是實際列於台灣帳上,又有多少是列為FB登記於愛爾蘭的國際總部,則不清楚。實際的納稅金額,也非公開資訊。

但是,FB的個案,卻提供一個機會,讓我們審視目前財政部適用現行法規的合理性。

具體而言,FB這個境外公司,其所提供的廣告服務被界定為「提供技術服務」,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准,得直接以其在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5%」作為「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營所稅,而不必依一般原則計算所得(即「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

然而,FB的「所得」真的只佔其「營業收入的15%」嗎?

遠遠不只!

依FB所公佈2016年的全球財報,其收入總額為276億3800萬美元,扣除成本費用152億1100萬美元後,營利所得為124億2700萬美元,其「營業利潤率」(operating margin)實高達45%!

既然如此,財政部又為何要核准FB可以便宜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直接以過低的15%「營業利潤率」,作為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基準呢?

如此顯然的過度低徵,真的符合「租稅公平」嗎?財政部難道不應該進行重新檢討嗎?

用FB的發文,檢討我國政府對FB過度優惠的稅捐稽徵,看起來似乎有點諷刺。筆者是FB的使用者,也很希望台灣有朝一日能打造出像FB這樣的企業。但是,如此過度優惠FB,對在台灣納稅的企業,情何以堪?

喜歡FB歸喜歡FB,租稅的公平正義,還是必須貫徹!

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註銷牌照裁罰之研究

為了解決稅捐稽徵法第44條的問題,作者沈慈玉 這樣論述:

我國地方稅目中以「使用牌照稅」之裁罰案件佔居各案件中之首位,裁罰案件中又以「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逾期未完稅為由為大宗,其次即係因「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而被註銷牌照之案件,上述我國兩種案件,為前開法令主要的裁罰原因類型。案件中,行為人被查獲未完稅或經註銷牌照之載具使用於公共水陸道路,不僅要補足應納本稅外,行為人更應被裁處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另,若業經註銷牌照已超過五年之案件行為人,除須補徵五年本稅外,還須繳納該五年法令所訂違規使用行為之罰鍰,前開裁罰規定,使得行為人不僅不願處理欠稅及違法車輛使用之問題,更增加納稅義務人與行政機關兩者間之對立,觀察上開法令規定及實務運行

結果,反而行政機關損失相關規定之稅收,也因稽核上之實務困難、資源浪費,也徒增更多的社會成本。 究其立法目的,國家公路主管行政機關乃為交通安全之公益目的,而訂定法令,規範行為人所使用車輛需定期檢驗以滿足前開立法緣由,並非係為處罰人民而生。惟現行實務上操作,因法條裁罰相關法制設計不當,致使案件量龐大,行政機關承辦人員,由於資源有限資源,及上級機關要求迅速結案之壓力,人員更難以按「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應就個案審酌得裁罰之因素,亦難以實現正當法律程序上照顧及保護等附隨義務,致使實務運行結果本末倒置,不僅難以達成原立法公益目的,更使得相關案件不減反增。 本論文研究結論,其一建請刪除「使用牌照稅法

」第28條第2項註銷牌照裁罰之規定,讓民眾更願意積極或配合行政機關完善車輛使用規範檢查及排除相關問題以維護交通安全之公益目的;其二建請將「使用牌照稅」開徵日期進行修正,修正為12月1日至12月31日;或比照「綜合所得稅」徵收方式,隔年再行徵收,使國家在有限資源中可以順利達成立法目的同時兼顧實務運作之經濟性。【關鍵詞】註銷牌照、裁罰案件數量、社會成本、定期檢驗公益目的、個案審酌因素、程序上照顧及 保護等附隨義務、使用牌照稅開徵日期修正。

租稅「漏稅罰」與「行為罰」合憲性之研究-以裁罰態樣及額度為中心-

為了解決稅捐稽徵法第44條的問題,作者林啟裕 這樣論述:

我國目前之稅制係採「分稅立法」之法制,綜覽我國各稅法,雖各稅目功能及規範範圍各異,惟其編制體例卻相當一致,由「租稅主體」開展,依序為「租稅客體」、「減免範圍」、「稅率」、「稽徵程序」、「租稅救濟」、「罰則」及「附則」,而以作者對於稅法的認識,前述各編制體例中,「罰則」在整個租稅法體系中占有相當重要之地位 ,試想,一部立法者已就主體、客體、減免範圍、稅率、程序及救濟為完善考量之租稅法典,若漏未規定「罰則」或所訂「罰則」無法達到嚇阻及處罰之目的,整部租稅法典將形同虛設。綜觀大法官歷來針對租稅秩序法所作成之解釋,除將租稅秩序法區分為「行為罰」與「漏稅罰」外,自釋字第327號以降,大法官即不斷以「未

設合理最高額之限制」及「裁法造成個案過苛」宣告「行為罰」違憲,並在後續解釋中一再闡明「既曰行為罰,其法定處罰的裁量範圍自當遵守本院釋字第327號、第356號......,行為罰應有合理最高額之限制解釋,以使處罰不逾越必要程度。」,但何謂合理最高額?裁罰設最高額限制是否與平等原則有違?裁罰設最高額限制是否與租稅處罰目的有違?何以「租稅漏稅罰」無此問題 ?實有其深入探討及釐清之必要。再者,「行為罰」須設「合理最高額之限制」若為大法官確定且不可動搖之見解,則明確區別租稅罰則中,何者為「行為罰」 ?何者為「漏稅罰」 ?當為首要之務,本文嘗試區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