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 屋 優先購買權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租 屋 優先購買權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劉峰寫的 回到古代打官司:護食安,拆違建,抓色情,防舞弊……打擊犯罪,古人自有好方法(暢銷新版) 和蕭華強的 土地法規(高普考、地方特考、原住民特考、各類相關考試適用)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漫遊者文化 和志光教育科技所出版 。

健行科技大學 國際企業經營系碩士班 彭開琼所指導 呂述莉的 購買法拍屋流程風險研究 (2021),提出租 屋 優先購買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法拍屋、風險、自行標購、委託代標、不點交。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陳榮隆所指導 劉哲睿的 優先承買權之研究 - 以《土地法》第73條之1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優先承買權、物權、《土地法》第73條之1、合法使用人、其他共有人的重點而找出了 租 屋 優先購買權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租 屋 優先購買權,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回到古代打官司:護食安,拆違建,抓色情,防舞弊……打擊犯罪,古人自有好方法(暢銷新版)

為了解決租 屋 優先購買權的問題,作者劉峰 這樣論述:

  誰說世風日下,人心不古?   違法行為自古就有,看古代法律怎麼防,怎麼治!   黑心商人在食品裡摻假混毒,山老鼠盜採林木,蓋違建侵佔公有土地,釘子戶拒絕拆遷開發,隨地亂丟廢棄物,商販聯合哄抬物價,偽造劣幣假鈔,官員假藉公務名義喝花酒、非法報銷公帳,國家考試夾帶舞弊……打擊犯罪,古人自有好方法。   滴血認親,訟師鬥法,上告御狀,   古代訴訟名堂還真不少,笑看古人的法律智慧!   古代鑑別親子關係真的靠滴血認親嗎?電影《九品芝麻官》裡的狀師方唐鏡真有其人?古代訟師賺的錢竟然比現在的律師多?古代的訟師竟然是以刁鑽、鬼點子多出名?法官的判決書竟然可以是一首詩?古人受了冤屈要如何陳情上告?

中央大員視察地方要做好哪些功課?   房屋仲介,計畫生育,徵稅保險,   古今對照比一比,到底是現代好還是古代強?   古代委託成屋仲介要找兩人,一個類似民間經紀人,一個類似官方監察員;古代開徵房屋稅,竟然是因為國家打仗缺錢;古人也懂得實施社會保險?古人如何計畫生育?色情業既然無法禁絕,乾脆轉為公辦國營增加GDP?古人如何應付性騷擾?古代的名人竟然也懂得當廣告代言?   打擊不法,原來古人是這樣幹的!   ●唐朝法律規定:出售有毒的肉,造成他人食物中毒的,要判一年有期徒刑;導致他人死亡,後果嚴重的,判處絞刑;應當焚毀的肉沒有焚毀,他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食用後中毒身亡的,按照過失殺人論處。

  ●宋朝法律規定:肉販故意出售變質肉,則要處以流放一年;造成嚴重後果,致人死亡的,絞刑。在肉裡面灌水,宋朝的法律規定要杖六十,明朝要杖八十。   ●古代為了防科舉考試作弊,最早進考場要徹底搜身。扒光衣服,解開頭髮,甚至掏耳朵,挖鼻子。後來,大家覺得搜身實在有辱斯文,又想出了一個變相搜身的辦法。考生進考場之前,先統一安排洗澡,再換上統一的衣服,既避免了夾帶作弊,又讓要在考場裡連呆幾天的考生提前搞好個人衛生。   ●古代科舉考試不光是作弊要罰,答卷的時候字跡潦草、文理不通、知識點出錯、犯了忌諱等等也要罰。南北朝的梁武帝蕭衍,就對答卷出錯的人罰喝墨水,隋朝也是。不過,梁武帝是罰喝一斗,隋朝是

罰喝一升。   ●宋朝首都開封,有一個機構叫做「街道司」,專門負責街道管理,包括街道衛生、交通秩序,制止侵佔街道、妨礙交通的行為。當時的城管隊伍戰鬥力是很強的,由五百名士兵負責城管執法監察。北宋的皇帝對城管工作都比較重視,宋真宗和宋仁宗都做過批示,要求不分官民,凡是侵佔街道的違章建築,一律限期拆除。   ●早在大禹當政的時候,就頒佈了春天封山、夏天休漁的禁令。《管子》中也有這樣的記載,破壞封山的人,一律處死,沒有任何商量的餘地;違反禁令,闖入禁區的,邁左腳砍左腳,邁右腳砍右腳。   ●在秦朝,遇上強盜當街殺人,如果路人距離現場一百步之內的話,見死不救要罰兩副鎧甲。漢朝的法律規定,有人打架

鬧出了人命,如果鄰居能夠制止而沒有制止,冷眼旁觀,那麼這個明哲保身的鄰居是要被抓起來治罪的。   ◆   【全書精彩內容】   收入高,風險大──古代律師不好當   古代法律對律師行為作出了諸多限制。例如,訴訟的時候當事人必須親自出庭,禁止委託他人代理。如果當事人是官員或者年老、殘疾、病重的人,可以由家人代理,其他人是不能代理的。   筆能殺人,亦能活人──訟師也有正能量   古代訟師身上的正能量是從兩個方面體現出來的,一個是他們在訴訟中懲惡揚善,鋤強扶弱,匡扶正義;另一個是他們超乎常人的聰明才智。   官司也風流──那些漂亮的訴狀和判詞   古代的法官們處理糾紛的時候比較靈活,不拘泥

於法律條文,而是從事實出發,遵從聖賢的教誨,酌情處理,追求一個公正的結果。正是這一點,讓我們可以在古代的判例中領略他們不群的風采,看到很多精彩絕倫的判詞。   見義勇為與見死不救──古代賞罰分明   古代對見義勇為者的獎勵那是實打實的,不像今天,獎勵若干萬元,授予英雄稱號,披紅戴花就完了。那時,對於見義勇為者是可以直接授予官職的。   擊鼓、攔駕、上書──古人如何陳情上告   據說,早在歷史的傳說時代,也就是堯舜的時候,就建立了陳情上告的管道:「進善旌(提合理化建議)」、「誹謗木」(提批評意見)、「敢諫鼓」。以後的歷朝歷代,都建立了陳情上告的制度,讓民間的冤情可以直達天聽。   御史一出

,地動山搖──古代的巡視工作   「御史出使,不能動搖山嶽,震懾州縣,為不任職。」也就是說,御史出巡的話,如果不搞得地動山搖,官員們好像大難臨頭,心驚肉跳,就不算稱職。   路標背後的故事──古代的舉報箱   從戰國的李悝到漢代的趙廣漢再到南北朝梁武帝,舉報箱經歷了從陶到竹再到木頭的材質演變,從偏僻角落走上通衢大道、城門鬧市,成為人們舉報不法行為的重要途徑。   吃掉廣廈千萬間──古代如何治理公款消費   古代公務招待的名目非常多,比如升官了要招待,稱之為「燒尾宴」;從虛職轉入實職要請客,叫做「開印宴」;參加科舉考試考中了也要喝酒慶祝,叫做「瓊林宴」。   從喝墨水到腰斬──古代如何處罰

考場作弊   古往今來,考試作弊的手段就那麼幾種,反作弊也就那麼幾招,雖然隨著科技的發展形式會有變化,但本質上還是那「三板斧」。   從官辦妓院到禁娼──古人如何對待色情業   管仲開歷史先河之後,到秦漢時期,國營妓院漸漸制度化,形成了「樂戶制度」、「官妓制度」。到了唐代,性服務業興旺發達,機構完善、制度健全,從業人員的素質和服務水準都得到了全面的提高。   後果很嚴重──古人如何應對性騷擾   現實中,古代的法律對性騷擾的行為懲處是非常嚴厲的,在今天,可能就是治安拘留加罰款,在古代,則可能是人頭落地、小命不保。   滴血認親──古代的DNA鑒定   古代的科技不發達,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只

能採用滴血認親這種原始的親子鑑定手段。從現在的科學觀點來看,滴血認親是不可信的。   保增長是主流──古代的計劃生育   中國古代的計劃生育與今天是截然相反的,主流是鼓勵生育,刺激人口增長。根據歷史文獻的記載,這種人口政策在西周的時候就開始推行了。   少林也當釘子戶──古往今來話拆遷   宋神宗頒布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拆遷補償法規。補償的方式跟我們今天差不多,分實物補償和貨幣補償兩個部分。   求四鄰,托仲介──看古人如何買賣房產   在古代,對於待售房產享有優先購買權的人是親屬、四鄰。這種規定在宋朝的時候就有了,出賣房產要「先問房親,房親不要,次問四鄰,四鄰不要,他人並得交易」。也就是

說,享有優先購買權的人不是租房子的,而是親屬和四周的鄰居。   應急的房產稅──古代如何對房產徵稅   房產稅在古代主要是一種財政應急的臨時稅種,從宋朝以後,漸漸有了常態化的趨勢,而且是作為一種地方稅,主要是用來解決軍費開支激增、維護地方治安等問題。   抓衛生、拆違建、治理占道經營──古人如何維護市容   《周禮》這本書裡介紹了兩種公職人員,一個叫「司市」,一個叫「胥」,這兩種政府工作人員的職責中就有管理市容市貌、環境衛生,治理不法攤販、占道經營等內容。其中,「司市」可以視為城管大隊隊長,「胥」則是城管隊員。   「火門」──古代的貨幣戰爭   在古代,造假鈔的行當有一個別稱,叫「火門

」。這是因為古代的貨幣以金屬貨幣為主,在造假的時候需要冶煉,後來,「火門」就成了造假鈔的代稱,包括偽造紙幣的行為。   「食不厭精,膾不厭細」──食品安全三千年   在古代,食品安全也是一個相當嚴重的問題。例如有唐一代,就有多位皇帝因為飲食問題丟掉了性命。一國之主的食品安全尚且不能保障,平民百姓就可想而知了。   砍手砍腳打屁股──古人如何抓環保   在古代,很早就設立了自然資源管理和環境保護的機構。當初,舜接受堯的禪讓,登上帝位,在組閣的時候,任命伯益為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部部長,官名叫「虞」。   鰥寡孤獨皆有所養──古代的社會保障   為了救濟社會的弱勢群體,例如鰥(老而無妻)、寡(

老而無夫)、孤(少而無父)、獨(老而無子),古代的官方和民間都付出了很多努力,採取了種種措施。   伯樂一顧,其價十倍──古代名人廣告   古代名人廣告雖然不像今天這麼普遍,但三教九流、各色人等都有參與,皇帝、宰相、詩人、書法家都在有意無意之中充當了代言某種商品的名人。   廣告一路走來──古代廣告面面觀   看過《清明上河圖》的人一定對北宋都城汴梁街道的繁華和商家的雲集印象深刻,店鋪門前形形色色的招牌就是廣告的一種,也就是今天的戶外廣告。  

購買法拍屋流程風險研究

為了解決租 屋 優先購買權的問題,作者呂述莉 這樣論述:

本文進行法拍屋資訊取得與資金準備、法拍屋相關程序及風險、自行標購與委託代標公司分析、點交與不點交得標後交屋之差異相關分析,並結合20個實務案例進行探討。法拍過程風險趨避方面,建議投標前需注意案件有無註記抵押權、優先購買權、產權移轉限制、禁止處分等風險因素,投標時需確認投標人名字、公告案號、通訊地址、地號及建號權力範圍、金額填寫、保證金支票等投標資料正確與否,得標後7天內需將餘款缴清、申報契稅、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到地政機關辦理產權過戶等。案件如有註記抵押權、禁止處分等情形,在案件拍定後,需向法院申請塗銷登記;得標人需瞭解標的物權狀範圍以避免佔用到他人土地或被他人佔用。另一方面,不點交或

部份點交的物件,在得標後需花時間與金錢處理租賃戶或原住戶問題,雖然此類案件比較便宜,本文建議法拍屋新手盡量避開不點交或部份點交的法拍物件。

土地法規(高普考、地方特考、原住民特考、各類相關考試適用)

為了解決租 屋 優先購買權的問題,作者蕭華強 這樣論述:

  ‧最新法規、掌握趨勢   本書依最新法規、考試趨勢及範圍,精心編輯六大篇章,以深入淺出的方式幫助讀者建立架構。   ‧議題延伸、厚實深度   各篇章節中之「議題延伸」及「議題分析」,充實重點觀念,輔以相關歷屆試題詳解,學習更全面。   ‧精選試題、加深印象   各篇章節末,收錄相關歷屆試題,幫助讀者在閱讀內容後,可立即演練相關考題,迅速吸收章節重點。   ‧絕妙拍檔、互相搭配   和蕭華強老師編著的《土地法規歷屆試題全解─測驗&申論完全攻略》互相搭配應用,成為讀者奪分關鍵,解題實力大躍進!  

優先承買權之研究 - 以《土地法》第73條之1為中心

為了解決租 屋 優先購買權的問題,作者劉哲睿 這樣論述:

關於優先承買權之研究,已有很多法界的人士對其他《土地法》暨其他相關法條做相當之探討以及研究(如《土地法》第34之1條、104條、107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8條、民法第426條之2等…)有所研究,但是對於《土地法》第73條之1的研究仍鮮少去探討,故本論文將針對系爭規定在實務上所衍生之爭議進行相關探討。於本論文前段部分先闡明何為優先承買權,其後再針對優先承買權之性質為何(物權性質及/或債權性質)做一部分的闡述,並將不同性質之優先承買權所產生之不同法律效果作概括說明。進而,本論文將再針對《土地法》第73條之1其中第3項規定(「依第2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30日,繼

承、合法使用、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其次序有其先買權。但先買權人未於決標後之10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先買權視為放棄。」)的法律構成要件進行說明,再以司法實務上已經於判決中發生的爭議為對象,說明本條在解釋適用時可能的問題,並從其中提出數點於實務上所發生之爭議作探討。其後,本論文將再以這些問題為基礎,除了討論本條的存廢問題之外,並提出「列冊管理時間建議縮短」、「優先承買權之範圍建議應及於公開標售之不動產全部」以及「優先承買權之優先次序建議以對於土地之權利比率大小定之」等修法建議,最後提出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