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書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租賃契約書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寫的 不動產經紀法規要論(6版) 和蕭強的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適用)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房屋租賃契約書 - Microsoft templates也說明:房屋租賃契約書 · 其他與此類似的範本 · 從數千個構想中為您的下一個專案尋找靈感.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金大鼎 和志光教育科技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 黃健彰所指導 李晴瑜的 不動產出租人之交付義務與保持義務 (2021),提出租賃契約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民法第423條、不動產租賃、交付義務、保持義務、適居性默示擔保義務。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許耀明所指導 林志函的 2019海牙外國民商事判決承認與執行公約及相關國際民商事爭端解決等公約之研究——兼論對我國之啟示 (2020),提出因為有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國際民事訴訟、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間接管轄權、海牙判決公約、海牙合意管轄公約、紐約公約、新加坡公約、爭端解決的重點而找出了 租賃契約書的解答。

最後網站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自109年9月1日適用)則補充: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自109年9月1日適用) · 「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企業或個人出租通用). pdf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租賃契約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不動產經紀法規要論(6版)

為了解決租賃契約書的問題,作者 這樣論述: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是考試院「不動產經紀人普考」之必考專業科目之一,包括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四大主題。本書除了解釋四大法律之立法內容,並且收錄近三年之考選部試題,以及考上學員之考試心得分享,提供給讀者如何準備國家考試之方法及秘訣,幫助你一次金榜題名。

租賃契約書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200103中視 退租交屋時被討折舊費 扣押金近5千元 房客傻眼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eb6f-x9r2n8

記者/馮薇之:「家具用久了本來就是會有使用痕跡,這很正常,但沒想到卻有租客在退租的時候,被房東要求收了家具的折舊費。」

記者/馮薇之 採訪報導……↓

一名女網友在臉書上發文抱怨,說自己租房3年,結果退租被扣押金,理由就是家具折舊費,對話紀錄中,房東一一列舉,像是冰箱要收2500元折舊費,原價1050元的椅子3年折舊費420元,牆壁要重新粉刷、還要洗冷氣,林林總總被扣了將近5千元。不過這種狀況還不是只有這名女網友遇到。

北漂族董先生說自己租房時也遇過類似狀況,但房東要的折舊費更多,他賠上將近2萬元的押金,但房東要求折舊費讓不少網友都覺得很扯,認為「怎麼會算在租客頭上?」、「基本上洗冷氣也跟租客沒關係」,還有人回應「自然折舊也要算錢,還不如乾脆租空屋。」

房仲業者/陳泰源 表示:「租客支付這些租金裡面的部分,它本來就包含著這些家具家電的保養費,而且甚至包含維修費,只要是自然折舊損壞,房東都有權益跟藝術要更換或維修。」

翻開行政院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裡面明文規定,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壞或有修繕必要之時候,都是房東該負責修繕,照常理來說,房東不該收折舊費,不過租屋族在租屋前也要仔細看契約,避免房東偷加條款,自己賠錢吃悶虧。

部落格網址→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0/01/200103-5.html

不動產出租人之交付義務與保持義務

為了解決租賃契約書的問題,作者李晴瑜 這樣論述:

民法第423條與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範不動產出租人之主給付義務-交付義務與保持義務。然而,租賃雙方就出租人之義務範疇經常缺乏共識,法院亦不時面對風險分配的課題-於租賃雙方締結不完全契約之際尤然。應如何解釋適用上揭條文?「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是否有明確準繩?於租賃雙方未清楚約定時,出租人之義務射程至何處?承租人於出租人違約時得如何主張權利?本文以我國文獻為基底,並透過比較法、法律經濟分析之取徑研究此等課題。 本文第二章第一節爬梳美國法之適居性默示擔保義務,發覺其背後蘊藏不可忽視之歷史脈絡、帶有保護住宅承租人安全及健康的價值色彩,並能承此理解關於其性質、內涵、救濟

與適用範疇的討論,然如此發展之趨勢與我國迥然不同;本章第二節則論述日本民法雖未明文,惟仍有交付義務與保持義務之規範,其乃藉由學說與司法實務就民法第601條之詮釋所導出,而2017年關於性質與法律效果的轉變,值得我國關注。 第三章析述不動產出租人交付義務與保持義務之基礎理論。針對其規範意旨與功能,本文藉經濟學均衡的視角,分析其寓有「維持有償契約給付與對待給付之等價性」的功能,且外國法的討論亦能呼應此旨;就民法第423條關於瑕疵擔保之性質,本文以為與現行日本法的概念較能呼應;不宜容許租賃雙方締結實質「完全排除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賃物」的約定,此部分應解為交付義務與保持義務中之強行規範。 第四章探究

不動產出租人交付義務或保持義務之射程範圍。第一節尋覓「衡量出租人是否履行義務之判準或參酌因素」,本文以為「共同主觀之認知」、「交易習慣或社會通念」稍不具可預測性;「主管機關是否實際執行相關法令」非妥適的判準;宜以「優勢風險承擔理論之取徑-取得或預測事實的成本」合理分配風險。第二節則考察「於租賃雙方無明確約定下,法院對合用狀態之評價」,得歸納為漏水、相關設備、建物結構、違章建築、使用執照、土地使用分區或土地使用地類別、營業相關登記、租賃物遭他人主張權利或占用、其他住戶或區分所有權人之反對、凶宅、租賃物周遭之現象等類型。 第五章建構不動產出租人違反交付義務或保持義務可能涉及之法律效果。第一節為契

約責任,出租人之原給付義務已懸於時間因素而無法提出;第二節為侵權責任,出租人在此可能成立不作為之侵權行為,其作為義務乃來自基於契約而生之交付義務與保持義務。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適用)

為了解決租賃契約書的問題,作者蕭強 這樣論述:

  1.本書是讀本、也是題庫,是最新、最完整、最易讀的考試用書。   2.各章建立申論題及選擇題題庫,內容完整覆蓋命題範圍,提升實戰功力。   3.因應109年12月「實價登錄」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修正,更新內文並設計最新模擬試命題。

2019海牙外國民商事判決承認與執行公約及相關國際民商事爭端解決等公約之研究——兼論對我國之啟示

為了解決租賃契約書的問題,作者林志函 這樣論述:

承認與執行外國判決,是國際民事訴訟程序中,當事人權利義務實現之最後程序。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歷經近二十七年努力及協商,於2019年7月2日第22屆外交大會上,通過「海牙外國民商事判決承認與執行公約」(以下簡稱「海牙判決公約」),此為國際民事訴訟領域中,具有重要影響力之國際法律文書。海牙判決公約之誕生,顛覆國際司法制度之傳統規則,也意謂著關於承認與執行外國判決之規範,包括不實質審查原則、間接管轄權之種類、例外不承認與執行之事由,國際間凝聚相當之共識。此外,海牙判決公約與「2005年海牙合意管轄公約」,適用上相互補充,有姊妹公約之稱,皆在促進法院判決於全球流通;其等結合聯合國所通過之紐約公約及新加坡

公約,規範內容涵蓋訴訟、仲裁、調解三大爭端解決機制,亦提供當事人多種路徑化解國際民商事糾紛。據此,本文以海牙判決公約為研究重點,詳加介紹海牙判決公約之條文,評析利弊,進而比較其規定與前述其他國際公約之異同。最重要的是,本文欲借鏡海牙判決公約之規範,回頭檢視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02條關於外國裁判承認執行之既有要件,有無改善之必要;尤其關於外國法院間接管轄權之判斷,我國至今仍無明文規範。儘管我國礙於國際局勢,無法成為海牙判決公約締約國,但該公約所列之間接管轄權基礎,相當程度體現當今之國際立法潮流,應能提供我國諸多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