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修正草案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破產法修正草案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黎民寫的 老師開講-破產法-司法事務官.關稅財稅法務.銀行金融實界(四版)(一品) 和陳廷献的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要義(6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從恒大破產看國際破產法發展新趨勢也說明:其實,我國之前也有做過相似努力。司法院曾於2016年提出破產法修正草案(更名為債務清理法草案),其中草案第6章新設「外國債務清理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一品 和五南所出版 。

國立中央大學 產業經濟研究所 鄭有為所指導 蔡佳儒的 論破產撤銷權─以美國聯邦破產法典作比較 (2021),提出破產法修正草案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破產撤銷權、偏頗行為、詐害行為、詐欺性移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債務清理法草案。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莊永丞所指導 黃亦琪的 論中小企業之重整法制架構 (2021),提出因為有 中小企業、公司破產、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破產和解、公司重整的重點而找出了 破產法修正草案的解答。

最後網站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則補充:法律小常識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草案與破產法之比較(一) 最後更新時間(一 ... 近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於二一八年十二月、二二一年六月分別迎來新的修正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破產法修正草案,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老師開講-破產法-司法事務官.關稅財稅法務.銀行金融實界(四版)(一品)

為了解決破產法修正草案的問題,作者黎民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關稅財稅法務人員、銀行金融實務界   使用功效   1.建立破產法清晰的體系與架構   2.各項國考相關試題,可迅速掌握重點及未來考題趨勢   3.重點式說明兼顧各家學說爭點及實務見解,理論與實務並重。   改版差異   依據最新考情及實務修訂 本書特色   ‧流程圖表、掌握全局:檢附程序流程圖表,有系統的建立整體債務清理之架構。   ‧體系總攬、導讀大綱:各章節之前附以樹狀圖表、幫助讀者保持閱讀方向,已符合時間經濟、減少空間落差。   ‧試題精選、掌握爭點:精選理論與實務爭議問題共計百題,附於相關各章節之前,使讀者能迅速掌握重點。   

‧重點整理、歸納分析:整理各家學說見解,附以現形司法實務運作方式及未來修法方向,條理分明幫助記憶。  

論破產撤銷權─以美國聯邦破產法典作比較

為了解決破產法修正草案的問題,作者蔡佳儒 這樣論述:

破產撤銷權得以重新檢視債務人於破產程序開始前實施之財產處分行為,並將已歸於消滅之債權債務關係予以撤銷,乃破產法上實現債權人平等之一大關鍵。我國破產撤銷權制度自民國二十四年破產法實施時起即已存在,至今未進行重大修法改革,其作為防止債務人財產不當減損以及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之重要制度,實有重新檢視並加以修正之必要,因此本文對我國破產撤銷權制度加以探討,並透過比較法學之方式,以破產法學發展蓬勃之美國聯邦破產法典作為我國借鑒,分析我國破產撤銷權制度有何不足之處,進而提出本文看法以及相關修法建議。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要義(6版)

為了解決破產法修正草案的問題,作者陳廷献 這樣論述:

  本書之編撰,係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要旨為主,並以司法院所頒行之該條例施行細則及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為輔,再參酌破產法之既有規定、學說、解釋、裁判,加以融會貫通後,依其章節、法條之順序,逐條予以解說,再將之與破產法之現有規定作一比較。   書後附錄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更生人債務人申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作成更生方案辦法、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前置協商應備文件、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例稿、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裁判選集、破產法修正草案總說明、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歷年考古題及擬答等,盼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最完整、清晰之架構及內容,呈現於讀者面前,俾讀者在閱覽本書之餘,獲得心領神會、舉一反三之妙用。

論中小企業之重整法制架構

為了解決破產法修正草案的問題,作者黃亦琪 這樣論述:

據經濟部歷年統計,中小企業不論在數量或是就業人口上,都在我國具有重要地位。我國多數中小企業往往處在一般民眾日常生活的第一線、而中小企業經營模式之彈性也受到眾多新創事業之青睞。然而相對於大型企業,中小企業在財務結構、資本規模上的弱勢地位,讓其在面對景氣衰退、重大經濟危機等系統風險時,更可能出現生存上的困難。此種危機在最近的疫情期間更顯真實,但如何在法規上提供支持,避免經營模式良好、具有潛力的中小企業,因為一時的危機而不幸倒閉,或如何協助中小企業重建、更生,我國相關的討論卻長期付之闕如。我國對公司的債務清理法制上,倘若要避免破產,除陳舊的破產和解制度外,尚有較新穎的公司重整制度,然我國目前的公司

重整制度完全係為大型的上市櫃公司所打造。先不論制度設計上是否合適,中小企業在現行法制下直接被排除於公司重整制度之外,然而現行的破產和解制度則已近10年幾無成功案例。陳舊的法律制度,已經對我國的商業經營環境產生實質的危害。故本文認為除非認定我國所有中小企業在財務危機時皆不值得拯救,否則在法規設計上,現行法顯然有改善之空間。而相較於我國對於中小企業重建程序之漠視,先進國家如英、美等國,非常重視在如何促進中小企業重建更生之議題,不但不排斥中小企業使用重整程序,甚至在程序進行上給予中小企業一定之便捷,鼓勵企業及債權人進入程序。其中的思維與法規設計,應有不少值得借鑑之處。本文擬就我國中小企業適用重整制度

之必要性、可能性及如何減輕法規障礙上,進行討論。先介紹我國破產法制發展之脈絡,及現有債務清理法草案中有關破產和解、公司重整制度之規劃,在綜合考量我國中小企業之現況及特色後,提出本文認為不足之處,並介紹他國有關中小企業債務重建之立法模式。再對於中小企業進行重整程序時,制度上應如何提高企業與債權人使用程序之誘因、降低重整進行之成本等面向上,參照他國立法模式及經驗後,提出本文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