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所過戶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國立中正大學 高階主管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張碩毅所指導 黃松齡的 公路監理代辦人員訓練與證照管理制度之研究 (2014),提出監理所過戶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證照、證書、地政士、稅務士。

而第二篇論文逢甲大學 公共政策所 戴秀雄所指導 林國原的 汽車燃料使用費課徵法律性質之研究 (2008),提出因為有 汽車燃料使用費、特別公課、開徵公告、行政處分的重點而找出了 監理所過戶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監理所過戶,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監理所過戶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雖然很捨不得,不過小害怕一直被我丟在家裡生灰塵我覺得更捨不得…所以就上網賣看看,沒料到真的賣出…就這樣替大家上演了一場過戶驗車實境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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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監理代辦人員訓練與證照管理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監理所過戶的問題,作者黃松齡 這樣論述:

隨著時代進步,交通便利與車輛的安全舒適,漸為現代民眾所追求的目標。相對的也使公路監理業務蓬勃發展,轄管的範圍越來越廣。從個人的駕駛執照業務,車輛牌照發放檢驗及異動讓渡業務,運輸業的國道客運、遊覽車、砂石車及計程車管理業務,一直到違規處理等等,均為公路監理轄管範圍。也由於如此因應公路監理業務而生的代辦職業,協助民眾解決因有事無法處理公路監理業務的困難,同時也為老一輩的代辦業者,提供一項謀生的工具。基本上代辦業者肯定證照制度是將行業走向更專業化的趨勢,也能提升從業人員素質,但是監理代辦業相當重視實務面,且監理代辦業是否已經足以成為一種性質高深的專業,可透過考試進行認證,卻是值得商榷。現不論是否進

行設置此考試認證制度,先以目前『以訓代考』的訓練,取得『公路監理代辦人證書』的模式(此模式較易讓代辦人員接受),建置其訓練項目及頒發證書之管理制度為研究,希望能為代辦業者證照制度跨出建置的第一步。本研究採用Gowin’s Vee的研究策略,依文獻探討的方式進行文獻的蒐集與探討,找出公路監理代辦人員訓練與證照管理相關的資料選項因子,進而建置『公路監理代辦人員訓練與證照管理』的雛型。本研究共找出36個相關的選項因子。再透過專家問卷的發放,確定本研究所探討的資料選項因子是否適合。並透過專家的填答得到每項選項因子間的重要性與否,再透過排序分析,了解專家們對選項因子的看法,以修正『公路監理代辦人員訓練與

證照管理』的雛型,使該雛型更臻於符合實務完善。

汽車燃料使用費課徵法律性質之研究

為了解決監理所過戶的問題,作者林國原 這樣論述:

國家為遂行各項政策任務,其各項支出需仰賴人民之給付,傳統上國家之財政工具包括稅捐、規費、受益費以及特別公課,大法官釋字第593號解釋僅指出汽車燃料使用費為國家基於一定之公益目的,對特定人民課予繳納租稅以外之金錢義務。大法官認為汽車燃料使用費是稅捐以外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但並未明確界定其為何種類之財政工具,然而汽車燃料使用費與稅捐其性質上究竟差異為何?是否屬於其他財政工具-規費、受益費或特別公課?實際區別為何?此外,汽車燃料使用費課徵流程中,公路監理機關將開徵期前之公告內容作為核課之行政處分,而寄發之繳納通知書僅被當成方便民眾持單繳納,純粹服務性質之單純通知;依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利用公告方

式作成行政處分,乃針對就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之不特定人所為之一般處分,而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義務人卻是可確定之多數人,且行政處分之送達,應以使相對人知悉為首要,公路監理機關此類作法雖節省行政成本及增進行政效率,卻嚴重侵害汽車所有人獲知行政處分內容及影響提起行政救濟之權益,實務上屢造成爭議。本文嘗試就汽車燃料使用費課徵流程,逐一檢視並探究開徵公告內容及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催繳)通知書之法律性質。研究結果發現汽車燃料使用費於財政工具類型上,應為完善之公路政策任務,而以汽車所有人此一特定群體為課徵對象,專款專用於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之特別公課;而開徵公告應僅歸屬具備意思通知內容性質及附帶行政指導

意涵之事實行為類型,公路監理機關以之為行政處分之作法,有違比例原則及明確性原則之虞,而開徵期前平信寄發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其特徵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行政處分之定義,有具體化、一次性之規範內容,實為核課之行政處分。而汽車所有人如未於開徵期間繳納,公路監理機關另以雙掛號寄發之汽車燃料使用費催繳通知書限期繳納,縱使核課之內容與原處分相同,因已就新的牌照狀況等事實審查原處分之內容並於實體上重為決定,無論為維持或變更原處分,該催繳通知書亦應認為第二次裁決,汽車所有人接獲該催繳通知書,如有不服,應可以此提起行政救濟,以維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