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業 特許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發電業 特許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BertilLintner寫的 珍珠鏈戰略:中國在印度洋的擴張野心 和馮健鏗的 投資救未來:ESG永續獲利雙贏投資法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馬可孛羅 和天窗出版社有限公司所出版 。

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陳志民所指導 楊儷綺的 「取得市場競爭理論」導入競爭法的建構與挑戰 (2018),提出發電業 特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取得市場競爭、市場內競爭、爭取特許權、民營電廠、新經濟產業、主後市場、限制競爭行為。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江嘉琪所指導 邱瑋銘的 台電公司與民營電廠(IPP) 購售電合約法律問題之研究—以購電價格之調整為核心— (2015),提出因為有 台電公司、民營電廠、IPP、電力供應、公私協力、購售電合約、行政契約、情事變更、聯合行為的重點而找出了 發電業 特許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發電業 特許,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珍珠鏈戰略:中國在印度洋的擴張野心

為了解決發電業 特許的問題,作者BertilLintner 這樣論述:

中國提出的「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 對印度洋上的珍珠小國來說,究竟是福還是禍? 全面剖析中國在印度洋戰略布局、野心擴張的專著, 端看新興強權中國如何攪亂印度洋的一池春水, 珍珠小國如何身陷債務陷阱,歐美各國又如何展開印太戰略,力抗中國! 國立中興大學國際政治研究所教授、我國駐印度代表處政務公使陳牧民 專文導讀 在本書中,作者詳細研究了印度洋上每顆「戰略珍珠」的政治與經濟發展情況,中國如何布局,以及印度、美國、澳洲等國的回應策略。對於台灣讀者來說,這些陌生小國和島嶼或許實在太陌生,但透過本書,我們可以一窺二十一世紀各強權在印度洋上的一場大規模戰略競賽現況。──陳牧民 【本書內容】 繼

《中國的印度戰爭》探討半世紀以來中印在喜馬拉雅山脈沿線的交鋒後,國際知名記者柏提爾.林納這回要探討中國崛起後的新野心戰場──印度洋。 自鄭和下西洋之後的六百年,中國始終都未對印度洋採取官方政策,但在中國領導人習近平倡導推行「一帶一路」後,這才攪亂印度洋的一池春水。所謂「一帶」就是「絲綢之路經濟帶」,而「一路」就是本書關注的「二十一世紀海上絲綢之路」。 攤開東亞到歐非的地圖,下方藍色水域的印度洋看似一片遼闊,除了印尼與澳洲外,幾乎沒有大國。但反過來看,這片開放的水域就是歐亞之間關鍵的往來渠道。正因如此,此地不但有傳統上掌握歐亞運輸中介的印度,還有二戰後就開始在印度洋部署軍事基地的美、英、法、

澳,以及積極向外擴張,想保障中東石油運輸,取得非洲稀有礦產資源的中國。 有鑑於此,早在二○○四年美國一份國防研究報告就指出,中國正在跟印度洋諸多國家建立戰略關係,設置軍事基地,這一連串的據點有如「海上的珍珠」,包含掌控紅海進出的吉布地、巴基斯坦的瓜達爾、斯里蘭卡南方的深水港漢班托特、孟加拉南方的吉大港與緬甸的皎漂港,以及印度洋上的摩里西斯、塞席爾與馬爾地夫等一串中介小島,外交軍事觀察家稱之為:「珍珠鏈戰略」。 本世紀中國將持續加強控制印度洋的力道,本地舊有的強權勢力也不會輕易低頭,此外被夾在中間的珍珠小國、珍珠小島也可能面臨夾縫求生或債務陷阱等困境。這場世紀海洋賽局誰勝誰負,世人都在引頸期

盼。 【柏提爾.林納其他作品】 中國的印度戰爭:世界屋脊上的衝突,亞洲兩大區域強權的角力 一九六二年,中國與印度爆發邊境戰爭;二○一七年,中、印再度引發邊界對峙,緊張局勢看似一觸即發。中國與印度這兩大亞洲新興強權,如何在五十年來解決不了的邊界爭議上,體現兩國的歷史與地緣政治角力脈絡。 直擊緬甸內戰現場:一部穿越印度、緬北到中國的2275公里採訪實錄 一部了解緬甸內戰實況的政治經典報導,《中國的印度戰爭》柏提爾.林納,記者生涯代表作。一塊被世人遺忘四十年的翡翠大地、一趟穿越密林與深谷兩千兩百七十五公里的長征之旅。三十萬文字與近一百張照片,記錄緬甸人民歷經內戰的磨難。  

「取得市場競爭理論」導入競爭法的建構與挑戰

為了解決發電業 特許的問題,作者楊儷綺 這樣論述:

在電力產業推動民營化下,台電公司陸續與九家民營電廠簽訂長達25年的購售電契約,後因台電公司逐年虧損甚鉅,遂欲與民營發電業者協議換約,時至2012年立法院針對多次協商未果而質詢經濟部與台電公司,促使公平會主動立案調查民營電廠成立協進會集體採行「以拖待變」之方式,使市場電價無法適時調整,影響市場供需,認屬違法之聯合行為。 以民營電廠案為引,其最重要的關鍵在於判斷競爭關係之有無,若高等行政法院仍在購售電契約內區分保證時段與非保證時段從中來回爭論是否有競爭關係,而未能掌握競爭的本質,經年累月之下,勢必對我國以確保市場競爭與消費者得享有因競爭所帶來的利益為立法目的之公平法有深遠及不利的影響。 本文

嘗試架構一套當事業被指控有反競爭之疑慮時,作為檢視競爭關係存否及市場力量的經濟分析方法,若是某一相關市場符合特定之特徵時,不宜侷限於傾向「靜態」且「事後」觀點的市場內現況來判斷競爭關係,而是以「動態」且「事前」觀點的取得市場競爭理論切入,其並非取代市場內競爭的判準,而是將時間軸延長為整體性觀察,如在進入市場前的階段已形塑出高度競爭的環境,則後續的階段僅是競爭後的均衡狀態之展現,不可切割市場內某一時點以觀便逕謂該相關市場無競爭關係,否則有倒果為因的風險。 而理論尚須能夠加以實踐,具有誘因從事進入市場之競爭的產業環境,便應以取得市場競爭理論對競爭關係或市場力量加以驗證。除爭取特許權之產業乃是取得

市場競爭之典型態樣外,本文亦挑戰將此理論運用至具新經濟特色、主後市場特性或其他產業實施垂直交易限制者。最後以取得市場競爭理論檢視我國界定相關市場、限制競爭的構成要件、相對市場優勢地位,或能有不同的詮釋方式,並提出檢視競爭關係及市場力量之流程建議,希冀能拋磚引玉,使我國公平法能更加發揮匡正競爭之目的。

投資救未來:ESG永續獲利雙贏投資法

為了解決發電業 特許的問題,作者馮健鏗 這樣論述:

  環球市場的聰明錢,正大步「錢」向ESG,   你必須認識ESG 估值方法,才能捕捉「碳中和」時代的投資良機!   上市公司如何應對世紀疫情、全球暖化、貧富差距、數據安全這些重要議題,往往不在財務報表中顯現。   ESG已成為新時代的價值投資法,投資者不只著眼於盈利,更考慮公司的可持續性發展,將其環境保護(E)、社會責任(S)、公司治理(G)的表現,系統地納入企業估值之中。   作者馮健鏗為香港首批特許ESG 分析員。他在本書詳述評級機構Morningstar(晨星)與MSCI的ESG評分標準,以及解讀上市公司ESG 報告的「永續指標重要性矩陣圖」,引導讀者以「篩選+動量」策略,發

掘出ESG 評分高、回報優於大市的企業。   投放ESG 的聰明錢有偏好,作者聚焦最具增長潛力的板塊:氫能源、鈣鈦礦太陽能、合成生物及醫療科技等,更點出該板塊投資之選,當中涵蓋港股、美股及A股,以及一系列綠色主題基金,如「碳權」交易ETF、低碳債券基金、水資源基金等。   ESG投資法,平衡可持續發展與良好回報,投資者兩者兼得,是為雙贏。

台電公司與民營電廠(IPP) 購售電合約法律問題之研究—以購電價格之調整為核心—

為了解決發電業 特許的問題,作者邱瑋銘 這樣論述:

本文從台電公司獨特之供電任務背景出發,說明民國70年代國家電源開發任務受阻,導致提供人民基本生存需求的供電任務失靈,國家為善盡對人民的生存照顧義務,民國80年代遂開放民營電廠加入供電任務之行列。屬於公部門一環之國營電力事業台電公司除了執行供電任務外,同時也配合開放民間申設發電廠政策躉購IPP業者所生產的電力,並與9家IPP業者締結購售電合約,以公私協力之方式分工合作執行電業法上所賦與之供電任務。後續因電價調漲的民生議題,台電公司與IPP業者間懸而未決之購電價格不合理的爭議浮上檯面,也衍生出購售電合約公私法屬性、購電價格之調整、發電業之公用責任、公營事業轉投資之公司治理、公平交易之聯合行為等值

得探究之多重法律問題。其次探討台電公司與各IPP業者簽訂之購售電合約具有因應國家用電需求,穩定國計民生之公益目的,且締結程序、購電費率與私法自治原有所扞格,則兩個外觀均為私人形態所締結之契約,其屬性依學說與實務所採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區分標準,仍無法被解釋為行政契約,購電價格則可以民法之誠信原則及情事變更請求法院調整。惟本文另以公用事業的角度觀之,認為開放民營發電業簽訂購售電合約涉及公益色彩非常濃厚並帶有強烈之行政目的,其目的亦在確保供給現代人民生存照顧給付的電力能夠獲得滿足,IPP業者所提供的電能又係整體電力系統不可或缺之容量,如購電價格(費率) 之設計追溯至電業法維持「合理電價」,增進「公共

福利」之此一上位概念,台電公司與IPP業者係共同執行電業法上之義務,應認與公共利益之維護有重大關係,並非單純能以一般營利為導向的商業合約視之,而嘗試將購售電合約類推為行政契約,並以行政程序法第146條之規予以調整。又探討國家對於供電任務下有關電業購售電履約爭議行為之監督機制,嘗試以國營事業主管機關、電業主管機關、公平交易主管機關等身分對於購電價格予以調整。另本文認為開放民間申設發電廠政策與購售電合約之結合,係公私協力或公私夥伴關係之一種類型,並不構成實質上的發電市場,故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之聯合行為處分,似有違誤。結論認為IPP業者的角色與功能屬於國家基礎建設,攸關國計民生與經濟發展甚鉅,其營運

直接影響廣大公眾,屬於管制行業,遇有購電價格爭議尚無規定可供規範,任由私人考量自身之利益或謀求其最大利益,尚有違反目前電業法維持合理電價,增進公共福址立法意旨;且台電公司向IPP業者購買公共服務,締結購售電合約,尚明文授權規定,故目前的電業法是一部規範缺漏不足之法律。另建議參考國家收購再生能源業者電能之法制,以改進目前之不足,期盼能助益行政實務上於公私協力契約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領域運作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