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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東亞研究所 張弘遠、王信賢所指導 鄭家琪的 國家資本主義的市場治理與監管沙盒:中國大陸冠軍私有企業發展的案例研究 (2019),提出發票印花稅500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國家資本主義、雙向性、政策試驗、監管沙盒、冠軍私有企業、中國。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黃源浩所指導 李慧均的 論跨境電子商務涉及之勞務交易與營業稅—以Uber案為例 (2018),提出因為有 國際稅法、跨境電子商務、加值型營業稅、勞務交易、租稅中立原則、目的地原則的重點而找出了 發票印花稅500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發票印花稅500,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國家資本主義的市場治理與監管沙盒:中國大陸冠軍私有企業發展的案例研究

為了解決發票印花稅500的問題,作者鄭家琪 這樣論述:

本文試圖回答:何以在政府管制能力強、政策主導性高以及國營企業具有政策優勢的情況下,大陸經濟體系中何以會出現具有高度壟斷性質的私有企業?如果大陸經濟環境有著「國營企業優先」的政治啄序,那何以這些私有企業能夠翻轉這種國營企業優先的政治啄序?為此,本文將探討中國國家資本主義之下國家是如何去選擇「具潛力企業」(又稱目標企業、冠軍企業)?說明整個選擇與發展的機制的運作過程,並闡釋創新過程的制度真空會如何影響既有制度。本文將以中國國家資本主義的基礎,並提出「具雙向試驗性中國國家資本主義」與「監管沙盒模式」作為分析概念,並據此推展中國大陸創新產業發展的政經選擇機制,在研究設計上,將以阿里巴巴、華為作為個案

,找出兩者成為冠軍私有企業的制度因素。在個案分析中,本文發現兩者之所以能夠超越其他競爭者,主要原因在於:1. 企業的創新、技術實力產生市場競爭優勢。2. 不受國資委的監管限制,私有企業比國有企業更有經營的彈性去完成政策任務。3. 個案在「監管沙盒模式」中的新商業模式、產品或技術有助於中央政府建構出新的監管方式,並得以強化對市場管理的能力。本研究認發現,私營企業在地方層級運用創新而快速發展之後,當其符合整體國家策略扶持的標準,此時,中央政府將改變市場資源分配,以此來支持新行動者成為冠軍私有企業,並賦予其作為政府與市場之間「輸送帶」的角色,以強化國家的市場管理能力。

論跨境電子商務涉及之勞務交易與營業稅—以Uber案為例

為了解決發票印花稅500的問題,作者李慧均 這樣論述:

自網際網路時代來臨,商業交易形態大幅改變,跨境電子商務開始發展,使境外企業得以在境外,透過網際網路向境內消費者銷售貨物或勞務(包括電子勞務)。隨著跨境電子商務這樣的交易形態日益成熟,對加值型營業稅(下稱營業稅)制度帶來最大的衝擊在於「跨境提供勞務」應如何課徵營業稅的問題。在探討「跨境提供勞務」應如何課徵營業稅之議題時,我國實務所關心的重點為:在稽徵程序之設計上,應如何設計出完善的稽徵機制,使國庫不至於流失稅源。然本文嘗試從不同角度探討此議題。境外企業從事跨境提供勞務交易時,係以外國當地作為提供地,此時並非境內銷售勞務之行為。依我國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營業稅之課

稅範圍為「境內銷售貨物」、「境內銷售勞務」及「進口貨物」,並未包含「進口勞務」。是以,在我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下,「跨境提供勞務」如何課徵營業稅此一問題就顯得棘手。因此,本文欲探討的是,跨境電子商務中所涉及之勞務交易,在我國營業稅法第1條規範文義明顯無法涵蓋到進口勞務之情形下,我國實務是透過何種解釋方式使我國課稅權力得以及於之?而這樣的解釋方式是否妥適?又法條未規範到進口勞務,是否為法條有漏洞之情形?營業稅稅捐客體之認定,向來是我國營業稅制度上所面對到的困難,雖我國營業稅法第1條已明文作出規範,但我國實務在實際操作上仍碰到許多問題,以致於必須不斷透過「解釋」的方式,來擴張該條文文義所及之課稅範

圍。此外,加值型營業稅之整體制度核心價值在於「體現以及維持租稅中立性」,租稅中立原則在營業稅制度中可謂十分重要,惟我國實務卻長期忽略租稅中立原則在營業稅制度之重要性。對於以上問題,本文嘗試在本研究中一一作出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