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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公司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禕芙,玲玲七寫的 這是一本商事法選擇題(3版) 和禕芙玲玲七的 這是一本商事法選擇題(2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工商登記整合服務專區 -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也說明:經濟部公司與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含預查、設立、影印、查閱、停業、復業、歇業及商業變更等服務). 經濟發展局. 110-03-01.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臺灣史研究所 陳佳宏、劉文賓所指導 楊光的 從上海到臺灣的企業家族:以「明星化工」周氏家族為中心(1923-1998) (2020),提出登記公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明星花露水、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周邦俊、周文璣、上海企業家族、臺灣企業。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郭土木所指導 林冠儒的 智慧財產權證券化各參與者民事責任之探討 (2020),提出因為有 智慧財產權證券化、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可歸責、不可歸責、金融資產證券化、不動產證券化的重點而找出了 登記公司的解答。

最後網站萬事起頭難- 新創公司設立登記類型 - KPMG International則補充:在籌資方面,股份有限公司得發行股票、特別股與公司債,然107年修正前公司法不允許有一股多權或特定董事席次之特別股,且非公開發行公司尚不可發行特別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登記公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這是一本商事法選擇題(3版)

為了解決登記公司的問題,作者禕芙,玲玲七 這樣論述:

  簡潔有力的表格、完備的實務見解、最新的修法整理、完美的舊題新解   是邁向二試的致勝關鍵   就讓這是一本商事法選擇題帶領你脫離考試苦海吧!

登記公司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針對農地工廠納管點出四大問題,因為國土計畫已劃定土地種類二十年到期如何取得合法土地、舊廠但為新登記公司無法申請納管、納管輔導金爭議以及菇寮是否可以申請納管為農地工廠等等,如果沒有完整規劃與配套,將衍伸更多問題。

從上海到臺灣的企業家族:以「明星化工」周氏家族為中心(1923-1998)

為了解決登記公司的問題,作者楊光 這樣論述:

明星花露水在臺灣,是個家喻戶曉,不分族群的共同記憶。出現於臺灣歷史上可追溯到二戰結束以後,實際上卻是從上海來到臺灣的百年企業。本研究探討製造明星花露水的公司明星化工,及其周氏家族從中國上海到臺灣的發展歷程,並歸納分析其屹立不搖成為大眾記憶的契機。身為醫生的周邦俊在上海發跡,經營中西大藥房並創辦明星花露香水。其政商活動極其活躍,配合國貨運動與愛國主義發展,將花露香水從「化妝品」轉化為「日常衛生用品」之用途,衛生觀念強加人民心中。二戰結束後,周邦俊受到牢獄之災,長女周文璣繼承父親事業發展明星花露香水,經商手法與周邦俊如出一徹。受到共產黨的逼迫,周氏家族成員決定遷移臺灣。來到臺灣後,中西大藥房倒閉

,僅剩明星化工持續經營。明星花露水一度要以「化妝品」販售,但因為稅務問題,再一次將之定位為「日常衛生用品」,花露水因此成為大眾的日常「必需品」,符合口號「無遠弗屆,到處可買」,花露水成為流通市面上的產品。周文璣雖為明星化工董事長,卻熱衷於個人活動,加入各式公會、參選民意代表、社團活動。重心不在公司經營,加上公司員工沒有企圖心,以致在市面上變得不廣泛。相比成功的上海企業,並無多角化經營,也無重返大陸心志,只有在臺灣一間工廠經營。隨著臺灣經濟社會環境漸趨穩定,人民追求高消費商品,花露水成為傳統雜貨店的懷舊商品,也發展成文創商品。明星花露水沒有像早期銷售大賣,卻塑造出跨族群的集體記憶,從外省企業變成

臺灣本土商品,僅在臺灣經營。

這是一本商事法選擇題(2版)

為了解決登記公司的問題,作者禕芙玲玲七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簡潔有力的表格、完備的實務見解、最新的修法整理、完美的舊題新解   是邁向二試的致勝關鍵   就讓這是一本商事法選擇題帶領你脫離考試苦海吧!   作者簡介 禕芙   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系畢業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財經法組畢業   國立政治大學商學院法律與會計碩士學程   律師高考及格   還是喜歡白色 還是熱愛商法   還是想當律師 還是害怕做不到最好   還是想去芬蘭的聖誕老人村和看極光   最近覺得樹懶比貓還可愛   最近覺得去埃及看金字塔也不錯   還是覺得能寫一本書是一件很美好的事 玲玲七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畢業   國

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財經法組畢業   國立政治大學商學院金融科技專長學程   律師高考及格   忙碌之餘 還是要懂得放鬆 陪伴家人   工作之餘 還是要偶爾旅行 增廣見聞   考試之餘 還是要記得 你不是一個人   而是身邊有很多默默陪伴的人 正在為你加油打氣   本書使用說明 1 Chapter 1 公司法 第一節 公司法基本概念 1-3 壹 公司之意義(公司§1) 1-3 貳 公司之種類(公司§2) 1-3 參 公司負責人(公司§8) 1-9 肆 公司之登記(公司§12) 1-10 伍 公司行為之限制(公司§§13~16) 1-12 一、公司法第13 條公司轉投資之

限制 1-12 二、公司為相關法律行為之效力 1-13 陸 公司名稱與設立登記(公司§§18、19) 1-23 柒 公司帳表查核與資料公開(公司§§20~22-1) 1-25 捌 其他題型 1-28 第二節 董事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公司§23) 1-31 第三節 法人董監事(公司§27) 1-36 第四節 公司經理人(公司§§29~36) 1-42 第五節 有限公司(公司§§98~113) 1-49 第六節 公司之設立(公司§§128~155) 1-64 第七節 股份(公司§§156~169) 1-70 壹 股份之發行及出資(公司§156) 1-70 貳 特別股(公司§§157~15

9) 1-76 參 無記名股票之發行(公司§166——107年修法刪除無記名股票制度) 1-79 肆 股份之收回(公司§167) 1-80 伍 員工認股權(公司§§167-1~167-3) 1-83 第八節 股東會(公司§§170~191) 1-85 壹 股東會之召集(公司§§170~172) 1-85 一、股東會之召集權人 1-85 二、股東會召集之程序(公司§172) 1-86 三、股東會特別決議事項 1-86 四、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者 1-86 貳 少數股東之股東會提案權(公司§172-1) 1-90 參 少數股東及持股過半數股東請求召集股東會(公司§§173、173-1) 1-94 肆

假決議(公司§175) 1-96 伍 出席股東會之委託代理與撤銷(公司§177) 1-99 陸 以書面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及撤銷(公司§§177-1、177-2) 1-103 柒 表決權之計算(公司§§178~181) 1-105 捌 公司重大行為(公司§§185~188) 1-114 玖 股東會決議之瑕疵(公司§§189~191) 1-117 第九節 董事及董事會 1-119 壹 董事之選任(公司§§192、198) 1-119 貳 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公司§192-1) 1-121 參 董事會之權責(公司§§193、202) 1-124 一、董事會應召集股東會事由 1-124 二、董事會特

別決議事項 1-124 肆 董事之報酬(公司§196) 1-126 一、董事之獎酬制度 1-126 二、董事報酬決定方式 1-126 伍 董事之解任(公司§§197、199、199-1、200) 1-131 陸 董事股份設質(公司§197-1) 1-137 柒 董事會之召集(公司§§203、203-1)與出席(公司§205) 1-140 一、董事會之召開(107年公司法修法修正整理) 1-140 二、董事會之出席(經常代理制度已於107年公司法修法刪除) 1-141 三、股東會之代理出席 1-141 捌 董事競業之禁止(公司§209) 1-144 玖 章程簿冊之備置(公司§§210、210-1

) 1-148 拾 董事責任之訴追(公司§§212~215) 1-148 第十節 監察人 1-152 壹 監察人之選任(公司§§216~217) 1-152 一、人數 1-152 二、資格 1-152 三、選任 1-152 四、任期 1-152 貳 監察人之權限(公司§§218~221) 1-153 參 監察人代表公司(公司§223) 1-158 第十一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會計 1-160 壹 盈餘之分派(公司§§232~235、240) 1-160 貳 建設股息(公司§234) 1-166 參 員工分紅費用化(公司§235-1) 1-167 肆 公積(公司§§237~239、241) 1-17

1 第十二節 公司債(公司§§246~265) 1-173 第十三節 發行新股(公司§§266~276) 1-179 第十四節 變更章程(公司§§277~281) 1-182 第十五節 公司重整(公司§§282~314) 1-184 第十六節 公司解散、合併及分割(公司§§315~319-1) 1-188 第十七節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356-1~356-14) 1-194 第十八節 關係企業(公司§§369-1~369-12) 1-197 第十九節 外國公司(公司§§370~386) 1-211 Chapter 2 證券交易法 第一節 緒論 2-3 壹 證券市場 2-3 一、示意圖

2-3 二、名詞介紹 2-3 貳 證券市場參與者 2-3 一、承銷商 2-3 二、自營商 2-3 三、經紀商 2-4 四、綜合證券商 2-4 參 證券主管機關 2-5 肆 證券交易法上之名詞定義 2-5 一、公司 2-5 二、發行人 2-6 三、融資與融券 2-7 四、有價證券 2-7 第二節 公司治理 2-12 壹 現行公司之設置 2-12 貳 獨立董事 2-12 一、立法目的 2-12 二、設置(證交§14-2) 2-12 三、組成 2-12 四、獨立董事資格與限制(證交§14-2Ⅱ、Ⅳ) 2-12 五、職責 2-14 六、選舉(公發獨董設置辦法§5) 2-14 參 審計委員會 2-18

一、設置(證交§14-4Ⅰ) 2-18 二、組成(證交§14-4Ⅱ) 2-19 三、職權(證交§14-5) 2-19 肆 薪資報酬委員會 2-25 一、設置 2-25 二、組成 2-25 三、資格 2-25 四、職責 2-25 伍 少數股東請求發動檢查公司權之比較 2-26 第三節 公開發行公司之管理及其內部人規範 2-27 壹 財務業務之公開 2-27 一、定期公開 2-27 二、即時公開 2-28 三、重大事項 2-28 貳 公積之特別規定 2-29 一、公積撥充資本 2-29 二、特別盈餘公積 2-29 參 股東會召集之特別規定 2-29 一、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召集股東會義務 2-2

9 二、股東會之延期召開 2-30 肆 強化董監結構之措施 2-35 一、董監人數 2-35 二、政府或法人股東得否同時指派代表人擔任董監職務? 2-35 伍 大量股權之申報 2-40 陸 內部人股權管理 2-42 一、董監經股股票轉讓方式 2-42 二、董監經股持股申報 2-46 三、申報之時間點及機關整理 2-47 柒 庫藏股 2-48 一、實施庫藏股之程序與限制 2-49 二、違法買回股份之買賣行為效力 2-50 三、違反禁止操縱股價之規定(證交§155) 2-50 四、公司法第167條之1與證券交易法第28條 之2有關買回自己股票規定之比較 2-50 第四節 經營權之爭奪 2-56 壹

委託書制度 2-56 一、代理人是否須為股東? 2-56 二、委託書種類及限制 2-57 貳 公開收購 2-57 一、定義 2-60 二、公開收購期間 2-60 三、公開收購之成就(辦法§19) 2-60 四、收購方與被收購方之義務 2-60 五、公開收購之原則 2-61 六、簡易公開收購(證交§43-1Ⅱ除書) 2-62 七、強制公開收購(證交§43-1 Ⅲ) 2-62 第五節 有價證券之募集、私募與發行 2-72 壹 證券發行之審查 2-72 一、公開募集與發行 2-72 二、私募 2-72 貳 募集與發行 2-77 參 私募 2-77 一、私募之程序與限制 2-77 二、私募股票是否受

證券交易法上內線、短線交易之規範? 2-78 肆 強制股權分散 2-82 一、種類 2-83 二、未上市櫃公司達何種條件即須強制股權分散? 2-83 三、證券交易法第28 條之1 強制股權分散亦含「增資發行」(證交§22-1) 2-83 四、提撥比率(證交§28-1 Ⅲ) 2-83 五、一價發行原則(證交§28-1 Ⅳ) 2-83 第六節 證券交易制度 2-85 壹 上市 2-85 一、上市與上櫃 2-85 二、任意上市與當然上市 2-85 三、終止上市 2-87 四、場外交易之禁止 2-88 五、場內交易及場外交易整理 2-88 貳 承銷制度 2-92 一、證券承銷商 2-92 二、包銷與代

銷 2-92 第七節 證券交易法之民刑事責任 2-93 壹 公開說明書責任 2-93 一、公開說明書種類 2-93 二、交付責任 2-94 三、內容虛偽隱匿不實之責任 2-97 貳 證券詐欺 2-102 一、性質 2-102 二、行為主觀要件 2-102 三、請求權人 2-102 四、因果關係之舉證 2-102 五、損害賠償範圍 2-103 六、違反效果 2-103 參 財務報告不實 2-104 一、損害賠償請求權主體 2-104 二、違反效果 2-104 三、因果關係之舉證 2-104 四、損害賠償範圍 2-105 五、責任主體(證交§20-1Ⅰ、Ⅲ) 2-105 肆 短線交易 2-115

一、限制主體 2-116 二、行為人是否在買賣時均須有內部人身分? 2-116 三、利益之計算方法 2-116 四、短線交易之歸入權,不得經由公司決議而拋棄 2-117 五、歸入權之比較 2-117 伍 內線交易 2-124 一、內線交易主體 2-125 二、內線交易成立時點 2-125 三、主觀要件 2-125 四、重大消息公開之方式(證交§157-1Ⅴ、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6) 2-125 五、行為客體 2-126 六、違反效果 2-126 陸 操縱股價 2-134 一、適用範圍 2-134 二、違反效果 2-134 三、因果關係判斷 2-134 四、損害賠償範圍認定 2-1

34 五、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各款分述 2-134 柒 證券交易法之民事、刑事、行政責任 2-140 第八節 綜合題型 2-141 Chapter 3 保險法 第一節 保險法總則 3-3 壹 保險利益(保§§14~20) 3-6 貳 保險人之責任(保§§29~34) 3-11 一、「重大過失」是否屬主觀承保範圍? 3-11 二、保險人得否於訴訟中主張「與有過失」以減免保費? 3-12 參 複保險(保§§35~38) 3-19 一、複保險之要件 3-19 二、各種保險與複保險之適用 3-20 三、複保險之運作 3-20 肆 再保險(保§§39~42) 3-26 一、再保險與原保險契約之關係

3-26 二、再保險有無保險法第53條保險代位之適用? 3-27 第二節 保險契約 3-31 壹 保險代位(保§53) 3-31 一、不當得利禁止原則 3-31 二、保險代位之要件 3-31 三、被保險人優先原則 3-32 貳 保險契約之解釋(保§§54~54-1) 3-36 參 危險增加及通知義務(保§§57~63) 3-40 肆 據實說明義務(保§64) 3-46 一、肯定說 3-47 二、否定說 3-48 三、實務見解 3-48 伍 特約條款(保§§66~69) 3-50 第三節 財產保險 3-53 壹 火災保險(保§§70~82-1) 3-53 貳 責任保險(保§§90~95)與其他財

產保險(保§§95-1~99) 3-67 第四節 人身保險 3-76 壹 人壽保險(保§§101~124) 3-76 貳 健康保險(保§§125~130) 3-98 參 傷害保險(保§§131~135) 3-101 一、肯定見解(台高院103保險上易17決) 3-102 二、否定見解(最高法院103台上1553決) 3-102 肆 年金保險(保§§135-1~135-4) 3-105 第五節 保險業法(保§§136~178) 3-107 第六節 保費之交付與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4) 3-110 第七節 保險法修正草案專區 3-114 一、保險利益 3-114 二、保險契約之性質 3-114

三、複保險 3-114 四、保險人資訊取得 3-114 五、保險契約撤銷權 3-114 六、被保險人之說明義務 3-114 七、團體保險明文化 3-115 Chapter 4 票據法 第一節 緒論 4-3 壹 票據之意義 4-3 貳 票據功能 4-3 一、功能 4-3 二、各票據之功能 4-3 參 票據分類 4-4 一、匯票 4-4 二、本票 4-4 三、支票 4-4 肆 票據的法律關係 4-5 一、票據關係 4-5 二、非票據關係 4-6 三、非票據法上之非票據關係 4-6 第二節 總論 4-8 壹 票據行為之性質 4-8 貳 票據行為之要件 4-10 一、形式要件 4-10 二、實質要件

4-18 三、交付要件 4-20 參 票據行為之代理 4-22 一、代理形式整理 4-22 二、重要實務見解 4-23 肆 空白授權票據 4-27 一、多數實務(最高法院68,15th民庭決㈢) 4-27 二、學說 4-27 三、觀念比較 4-27 伍 票據行為之瑕疵 4-30 一、票據之偽造 4-30 二、票據之變造 4-32 三、票據之改寫 4-36 四、票據之塗銷 4-38 陸 票據之抗辯 4-40 一、票據抗辯示意圖 4-40 二、票據之抗辯(物的抗辯&人的抗辯) 4-41 三、票據抗辯之限制 4-42 四、票據抗辯限制之例外 4-42 柒 票據權利之取得 4-47 一、種類 4-4

7 二、善意取得 4-47 捌 票據喪失之救濟 4-48 一、止付通知(票據§18) 4-48 二、公示催告(票據§19) 4-50 三、除權判決之效力 4-51 四、票據喪失救濟期間之善意取得 4-51 玖 消滅時效 4-53 第三節 各論——匯票 4-58 壹 種類 4-58 貳 擔當付款人及預備付款人 4-58 參 背書 4-60 一、種類 4-60 二、一般轉讓背書 4-61 三、特殊轉讓背書 4-61 四、非轉讓背書 4-64 五、禁止背書轉讓 4-65 六、背書之連續(票據§37) 4-66 肆 承兌 4-76 一、意義 4-76 二、承兌自由原則(票據§42) 4-76 三、承兌

日期 4-76 伍 參加承兌 4-79 一、意義 4-79 二、參加承兌人之資格 4-79 三、效力 4-79 陸 保證 4-82 一、保證之款式 4-82 二、被保證人之責任 4-82 三、比較 4-82 柒 到期日 4-86 捌 付款 4-88 一、付款之提示 4-88 二、付款人之責任 4-88 三、付款人之權利 4-89 玖 參加付款 4-93 一、意義 4-93 二、參加付款人資格 4-93 三、效力 4-94 拾 追索權 4-97 一、追索權行使要件 4-97 二、追索權之喪失 4-98 第四節 各論——本票 4-102 壹 種類 4-102 貳 本票之強制執行 4-102 參 見

票後定期付款之本票 4-106 第五節 各論——支票 4-109 壹 種類 4-109 貳 付款委託之撤銷 4-109 參 支票之直接訴權 4-110 一、要件 4-110 二、時效 4-110 肆 遠期支票 4-111 一、意義 4-111 二、合法性 4-111 三、發票人票據債務成立時期 4-111 四、重要實務見解 4-112 伍 保付支票 4-114 一、意義 4-114 二、方式 4-114 三、效力 4-114 四、時效 4-115 陸 平行線支票 4-116 一、平行線之記載與撤銷 4-117 二、種類 4-117 三、變更 4-117 柒 支票付款提示期限 4-119 第六節

相關比較表格 4-123 壹 匯票、本票、支票 4-123 貳 複本及謄本 4-123 參 票據行為一部為之之效力 4-124 肆 票據行為附條件之效力 4-125 一、背書附條件 4-125 二、承兌附條件 4-125 伍 拒絕證書 4-126 第七節 票據期間計算之提醒 4-128 一、若條文出現「起」 4-128 二、若條文出現「後」 4-128 第八節 綜合題型 4-129   二版序 禕芙   終於畢業了!   去年在寫這本書的作者簡介的時候,我告訴自己要是有幸可以改版,下一版的我一定要是政大法研所財法組畢業!沒想到真的這麼快在一年後改版了,感謝所有只是翻過或者購買這本

書的讀者對我們的支持。其實因為民國107年公司法修法通過得太突然,而選擇題就是一種對錯沒有模糊空間的挑戰,很多公司法的內容在修法通過的那一刻全部變成法制史了。當初只好在很短的時間內又把已經寫好的內文刪刪改改並且加入舊題新解,後來自己重新看過一遍的時候發現實在有不少錯誤,覺得很對不起各位讀者,一直希望可以有機會改版好好重來過,因此這次改版也算是達成了自己小小的心願(包含從政大畢業)。   這一年來發生太多大事,除了忙律訓、忙考試、忙論文又忙比賽。雖然常常慌慌亂亂,但很幸運身邊有人一直支持著我,這樣的充實讓我更知道自己要什麼,也在這過程中失去和擁有,學著不要輕易妥協自己堅持的事情。準備考試也是一

樣,司律考試絕對是人生的一件大事,但千萬不要因為這件事而忽略了身邊更重要的人或事,記得不要心急、不要放棄、不要忘記照顧好自己的心,要相信自己一定能做到。   這次改版的時候突然覺得,一本書的內容就反應了作者的生活狀態和他的情緒跟經歷。現在的我對自己的生活狀態更喜歡更滿意了,也很珍惜每一件能夠盡力完成的事、身邊每一個愛我的我愛的人,能夠被照顧著關心著,真的是無比幸福的事,希望這本書可以給你這樣的感覺。另外,特別感謝這本書的編輯小藍,沒有你的細心、迅速的校對,就沒有這本書的改版誕生。最後,同樣的,如果這本書對你在準備國考或其他任何考試的漫漫長途上,有一點點的幫助,那麼我會比你更開心的。 玲玲七

  能歷經二版,真的要謝謝各位讀者,願意納入自己參考書的一部分。在初版,看到讀者在出版社粉專提出了許多建議以及糾正許多錯誤,真的覺得寫書不是件容易的事情,難以避免的筆誤、更新太慢的修法、錯字法條的校正等,都可能讓讀者獲得錯誤的資訊,所以,非常感謝提出建議的讀者以及我最親愛的學弟、妹願意在考試之餘,幫我們的書做更進一步的檢查及修正。   公司法的大幅修正、證券交易法的微調、要修不修的保險法、要考不考的票據法,無論是內容的形式又或者是實質內容的調整,都讓我跟禕芙在改版上燒破腦袋,因為我們都希望能呈現給讀者正確且易於理解吸收的一本書,能幫助到各位讀者,我們比你們更開心。在此,想跟各位正在準備考

試的考生說,你並不是孤獨的,你正在考試的同時,也有一堆跟你準備相同考試的人正在奮戰,而和你不同領域的人可能也因為找工作在煩惱,但重要的是,想要一個自己滿意的結果就必須付出同等或更多的努力。   最後,謝謝身邊所有愛我的人,在我改版、寫論文這年,給予我無比的鼓勵及溫暖,也謝謝讀享的團隊辛苦的編輯及校正,讓我們在書籍的改版上更加順利。

智慧財產權證券化各參與者民事責任之探討

為了解決登記公司的問題,作者林冠儒 這樣論述:

本文於第二章中,會從國際公約中先予以介紹先就智慧財產權之定義與範圍,另因智慧財產權證券化之推行,較常見是針對專利權、商標權與著作權為其資產而發行證券,故就專利權、商標權與著作權之內涵予以討論。此外,對於無形資產之估價方式也會一併介紹與討論估價困難之改進方式。 本文在第三章會對於證券化之意義、類型與優點,試著從不同參與者之角度切入探討,並參酌國內外資產證券化之立法例,並介紹現有資產證券化於台灣市場之推行狀況及流程,藉此而對於證券化有一完整概念。 本文在第四章中將介紹其等公開發行與私募制度之內涵、流程以及不同之處。目前我國已有推行金融資產證券化與不動產證券化,其相關推行額度、

金額、件數等實務狀況,與司法判決已有累績相當之資料可供參酌,本文將對於已發生之司法實務見解與業務推展情況逐一提出介紹,並作為日後推行智慧財產權證券化之借鏡,是而對於其等證券化流程之各參與者之給付義務與債務不履行情事,甚至是司法實務見解與爭議類型案例會逐一探討說明,並以債務不履行契約違反責任為討論中心。 若之後我國有立專法推行智慧財產權權利金證券化,於第五章將討論有關國內外證券化之流程、外國立法例與實務案例,以及推行國外智慧財產權證券化面臨之難題與克服方式,有必要加以了解與探討。甚至在日後推行時,證券化之各別參與者,例如創始機構、被授權人、特殊目的機構以及投資人之給付義務為何,以及因為違約

而衍生之債務不履行情事的法律效果為何,勢必有逐一探討可能會發生之情況,以避免法律紛爭,此等議題議會在第六章中一併討論,並以債務不履行契約違反責任為討論中心。 為此,本篇論文拋磚引玉,就智慧財產權權利金證券化之各參與者民事責任議題先予以討論,並期待日後有更多文獻產生,推廣無形資產證券化業務,並逐漸建構出其輪廓與實質內涵,使國人共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