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立登記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申請設立登記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潘秀菊,劉承愚,蔡淑娟,陳龍昇寫的 商事法:公司法、票據法(12版) 和潘秀菊的 公司法(11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高雄大學 高階法律暨管理碩士在職專班(EMLBA) 廖義銘所指導 陳聖允的 水利田地地上物徵收探討 –以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大溝頂住戶拆遷乙案為例 (2020),提出申請設立登記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湄洲里大溝頂、土地徵收、徵收補償。

而第二篇論文佛光大學 公共事務學系 陳衍宏所指導 林月皎的 社區資源網絡建構與連結之探討:以宜蘭縣三星鄉尾塹社區發展協會為例 (2020),提出因為有 社區發展、社區資源、資源網絡、社會資本、夥伴關係的重點而找出了 申請設立登記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申請設立登記,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商事法:公司法、票據法(12版)

為了解決申請設立登記的問題,作者潘秀菊,劉承愚,蔡淑娟,陳龍昇 這樣論述:

  本書由來自學界及實務界的四位優秀學者,分別就各所擅長領域,援引重要學理及法院實務見解,以淺易文字及具體案例,精心撰寫而成。內容涵蓋公司法、票據法兩大領域,可協助讀者輕易地掌握公司法、票據法精義。     其中公司法之特色為提供大綱圖表、自我測試題、案例、國家考試試題與說明、實務爭議與主管機關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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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續公然存在,公權力在哪裡?

本日是建設處業務報告,森堡質詢內容如下:

1. 去年森堡質詢綠色休閒渡假園區後,縣長曾私下表示已在進行解約事宜,但相關進度卻無從得知,森堡要求建設處能盡快將解約進度公告週知!

2. 將近11.92公頃開發面積的金門城鄉特色產業園區,目前工程預計111年8月全區完工,森堡要求縣府提供實質進駐的廠商資料未果,亦未見相關租用計畫及辦法的擬定,對森堡的質詢,建設處處長表示:相關租用辦法會朝作業要點方向研議,森堡要求該作業要點擬定完成,應檢送議會,讓議會瞭解縣府對該園區租用的具體作法。

此外,產業園區設立的目的,是為了提供地方業者合法工廠用地,園區正式運作後,縣府對於園區外的違法工廠,又該作何處置?不然進駐園區的業者不僅須增加成本,又得與其他非法業者競爭,如此一來,產業園區不就變成「逞罰合法,鼓勵違法」了嗎?

3. 后豐港泊區於3月9 日申報峻工,過去森堡曾召開公聽會要求優先予後豐漁船停泊,當時建設處還有派員參加,然而日前港務處在後豐港召開會議研討港區內泊靠位置爭議,卻有部份漁民未接到通知,森堡要求建設處與港務處應做好水平聯繫,以免讓類似狀況再次發生,使得漁民的權益受損!

4. 社區規劃師從2003年130萬,經費一路膨脹到今年變1000萬,委辦費用調整的原因不明,也無法得知其具體績效在哪裡,森堡要求建設處提供2003年至去年的社區規劃師計畫的具體績效與本會。

5. 尚義住宅區段徵收工程在108年10月完工,當初內政部有要求10%做社會住宅,但目前尚義住宅目標群眾不明,不知道是要以青年為主,還是合宜住宅,請建設處這邊儘速明定該地的定位,並召集相關群眾召開座談會議,以達到當初徵收的目的。

6. 都市計劃通盤檢討應通盤檢討所有的使用分區,包括現有機關用地、道路用地,避免公有建設佔用民地的狀況爭議不斷,也可以檢討不合理的規劃,舉例來說:1-1道路往官裡延伸段,中間會經過浚仔溝及山前山,不僅施工難度高、排水問題複雜、私有地也很多,完全無法理解當初的規劃是如何產生。

7. 水試所放流今年四絲馬鮁成果亮眼,希望水試所持續辦理,並增加多元性魚種。但非洲草蝦養殖70萬受梅雨影響全數死亡,森堡建議要想辦法導入智慧監測系統,以免類似狀況再次發生。

8. 平掛式牡蠣養殖輔導計畫提供了28,000串蚵苗,但金門真正傳統養殖特色的石蚵卻無任何輔導計劃,森堡希望縣府不要只會消費這項產業,而是要實質幫助石蚵產業,請建設處提出針對石蚵蚵農的產業輔導計劃。

9. 農塘竣深要配合三面光的工程做檢討,過去幾十年來溪流整治下的三面光工程,不僅加速溪流排水、蒸發量變大,更無法讓水滲入地下挹注地下水資源,森堡希望縣府能儘速檢討這些三面光的工程,保護金門重要地下水資源。

10. 去年水試所輔導陳姓業者經營鳳螺養殖,但業者卻在中蘭開挖國有地做抽水池,不僅嚴重破壞海岸景觀,亦恐有侵佔國土之嫌,森堡要求縣府能儘速改善處理,不要公然輔導違法。

11. 去年會期森堡多次質詢山外溪上游畜養戶污染問題,縣府信誓旦旦表示山外溪整治遠景,但還是不願針對源頭污染處理進行開罰,導致養牛污染依然如故,還要協助該養牛戶與國產署進行國有地租用,不僅恐有圖利個人的問題,也顯得縣府公權力不彰。

12. 從業務報告中,得知縣府輔導517公頃小麥取得產銷履歷認證,但小麥取得產銷履歷認證的優勢在那裡?後來不是全部被金酒契作收購?(據縣府資料總面積約為1752公頃)

13. 森堡調閱高粱、小麥契作情形資料,結果發現金門幾乎都沒有春季高粱種植農戶,僅有零星的幾戶申辦,每年秋季高粱保價收購的金額更是逐年降低,由100年左右的1億元,降到近年度的7到8千萬元,反而小麥的保價收購金卻居高不下,十年來的平均額度差不多在1億7到一億8八千萬元之間,已背離了當初胡璉將軍種高粱換大米的用意,森堡要求縣府能好好檢討「保價收購」政策。

14. 本度調閱地區海域養殖資料,109年度未訂定規範前有后豐、烈嶼、青岐、湖下4家產銷班,目前僅存烈嶼、青岐2家尚有養殖,109年訂定規範核准10家產銷班於后江灣從事海面養殖,依序共有10張執照登記,養殖日期自109年5月20號至112年5月19日止,但幾乎都沒有實際從事養殖工作,未開始養殖作業的業者,縣府是否有掌握原因?另外,前述12家產銷班核准養殖面積皆為2公頃,不在核准範圍內的縣府應勇於執行公權力進行移除!

15. 豬隻罹患惡性重大傳染病等比例大增,為提升豬隻育成率,訂定「金門縣豬隻施打環狀病慣感染症及豬黴漿菌性疫苗申請補助作業」,請建設處會後提供歷年統計資料。

16. 林務所辦理松材線蟲防治,伐除病株300株,但中山紀念林蟲害亦相當嚴重,是否結合金管處一同展開林相更新工作,以避免後續補植難度增加。

水利田地地上物徵收探討 –以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大溝頂住戶拆遷乙案為例

為了解決申請設立登記的問題,作者陳聖允 這樣論述:

土地徵收,係指國家因公益需要,為興辦公共事業,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剝奪。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土地徵收條例之制定,係為整合分岐不一的土地徵收法規,並統一徵收程序與補償標準。因此,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同條第3項規定:「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惟土地徵收程序屬於行政程序,如個別行政法規有關行政程序之規定,對當事人之權益保障較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還不充分者,此時行政程序法即

有補充適用之餘地。本文試圖檢視土地徵收程序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保障當事人權益之意旨。關於土地徵收之法律關係,則以徵收處分與補償處分為核心,討論土地徵收之程序爭議問題。本文認為,土地徵收條例於民國101年修正後,仍有下列之處須再加以檢討改進:1. 內政部於審核徵收處分時,應明文規範給予被徵收人以及被徵收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照聽證程序來達到司法院釋字第409號解釋聽取徵收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機會之意旨。2. 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並未規範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係重大立法疏漏,應再修法於第1項明定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並將原第1項之內容調整至第6項。3. 土地徵收條例第

22條第2項對徵收價額不服之救濟,將異議、復議程序從必要先行程序修改為任意先行程序,係不當之修正,應再修法予以改正。4. 被徵收人主張徵收失效之救濟,現行法規定於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本文認為應提昇至母法規範且更改為被徵收人應向內政部提出申請,由內政部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

公司法(11版)

為了解決申請設立登記的問題,作者潘秀菊 這樣論述:

  本書係以公司法為論述對象,體例上採取教科書之方式撰寫,並針對具體爭議性之問題,分別就學說、實務見解逐一分析,並於相關章節中輔以案例及相關之國家考試歷屆試題說明,俾利讀者了解問題重心及說理之所在。     另分別於每一章或每一節之開始,附上該章或該節之大綱圖表,其不僅有利於讀者課前了解內容,且能讓讀者更容易為準備與記憶。並在每一章結束後,附有習題及參考答案之出處。

社區資源網絡建構與連結之探討:以宜蘭縣三星鄉尾塹社區發展協會為例

為了解決申請設立登記的問題,作者林月皎 這樣論述:

  尾塹社區發展協會為一民間性質之非營利組織,依據人民團體法規定申請設立登記而成立,藉由社區活動中心的具體位置,為社區居民提供多元化的服務,惟單一社區腹地有限資源也有限,且因其非營利屬性,所以更需藉由夥伴關係來行動連結社區所需資源,而無形的社會資本鑲嵌於人際關係與社會網絡之中,是建立與延續夥伴關係重要的黏著劑,因此,本研究以夥伴關係與社會資本觀點來探討尾塹社區資源網絡的建構與連結。 本研究認為社區資源的連結在尚未形成網絡時,需要先有夥伴關係的建立,從行動者的結盟來看夥伴關係,協力互動的過程相對重要,而非營利組織不以追求利潤為目標,願景就成了社區發展的重要指標,從組織結構的建構歷程到行動

,最終目的到要追求的願景是屬於一連貫的過程,所以,本研究的夥伴關係從組織的結構、行動與願景三方面來作探討;社會資本鑲嵌於人際關係與社會網絡之中,尾塹社區發展協會不只是社區的一種資源,也是社會網絡的一環,關係的建立與維持,隱含在信任、規範與社會網絡三個層面,所以,本研究以此三個面向來做為社會資本的討論與研究重點。 本論文為個案研究,採質性的深度訪談法,透過相關文獻及訪談資料分析後,本研究結果發現如下:一、在夥伴關係行動連結上 (一)、夥伴關係的建構歷程:1、夥伴關係的發展從單一行動者擴散連結至社福政策;2、協力關係的維繫從被動接受補助到主動提出申請;3、社區動能的累積仰賴社區主動積極招募社

員。(二)、夥伴關係的行動結盟:1、社區扮演人員提供與媒介服務的角色;2、社區自主性啟發組織團隊的行動力;3、夥伴關係間存有便捷的非正式溝通管道。(三)、組織夥伴的願景、目標與期待:1、夥伴關係間擁有共同的目標與願景;2、夥伴關係間存在不同的立場與對彼此不同的期待。二、在社會資本形成上 (一)、對領導者的信任與認同有助於組織的社會資本形成;(二)、組織社會資本的累積存有內部成員非正式規範運作的軌跡;(三)、網絡中的各行動者透過個人的社會資本為社區提供資訊與資源的連結。 最後,本研究針對夥伴關係的行動連結與促成社區社會資本的累積分別提出以下建議:一、夥伴關係行動連結建議:(一)、建立區

域性社區網絡平台,提供便捷的資訊管道以促進夥伴關係的連結;(二)、政府可鬆綁作業規範,簡化社區行政程序,以利夥伴關係之延續;(三)、辦理社區核心人員再教育,以提升專業素養來維繫夥伴關係。二、促成社區社會資本累積的建議:(一)、強化居民對社區的歸屬感,積極培育社區行政與專業人力;(二)、凝聚居民向心力,努力開發社區自有產業以提高社區發展的自主性;(三)、融合社團間的夥伴關係,加強社區核心人員的社區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