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遺產稅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申報遺產稅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永然,黃振國,黃斐旻,李廷鈞寫的 繼承權益法律指標(四版) 和黃振國的 遺贈稅.財產移轉圓滿計畫(十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稅務法規大意焦點速成 - 第 104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也說明:九報繳規定(一)遺產稅之申報:遺產稅申報期限示意圖 1.申報期限: (1)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重要考點遺產稅之申報期限及受理稽徵機關是命題重點。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永然所出版 。

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陳榮隆所指導 劉哲睿的 優先承買權之研究 - 以《土地法》第73條之1為中心 (2021),提出申報遺產稅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優先承買權、物權、《土地法》第73條之1、合法使用人、其他共有人。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財政稅務系 柯伯昇所指導 朱紘葦的 人壽保險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終身壽險、投資型保險、遺產稅、實質課稅原則、租稅規避的重點而找出了 申報遺產稅的解答。

最後網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遺產及贈與稅稽徵業務作業要點則補充:(三)延期申報1.受理申請延期申報案件,應檢查申請時是否已逾法定申報期限(郵寄以發寄局郵戳日期為憑),並就檢附之相關文件(如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資料、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申報遺產稅,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繼承權益法律指標(四版)

為了解決申報遺產稅的問題,作者李永然,黃振國,黃斐旻,李廷鈞 這樣論述:

  遺產,是先人留給在世者的最後一份禮物,但要如何安排,才能合乎法律規定,而又不致成為遺族為錢反目的導火線?是每個有資產者或繼承人不可避談的事。   本書從繼承的意義、誰有繼承權、何謂應繼分、特留分、遺贈的效力、可否抛棄繼承、如何預立遺囑、誰可擔任遺囑見證人、誰來執行遺囑,到如何計算遺產價值、分割遺產、如何申報遺產稅、辦理繼承登記……等一系列繼承權益問題,加上近幾年常見的財產規劃方式,包括:家族傳承、借名登記、信託、家族辦公室等皆有深入淺出的解析,是您未雨綢繆的最佳智庫。

申報遺產稅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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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中國地區移轉訂價報告服務:移轉訂價報告之編制及諮詢、訂價策略之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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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承買權之研究 - 以《土地法》第73條之1為中心

為了解決申報遺產稅的問題,作者劉哲睿 這樣論述:

關於優先承買權之研究,已有很多法界的人士對其他《土地法》暨其他相關法條做相當之探討以及研究(如《土地法》第34之1條、104條、107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8條、民法第426條之2等…)有所研究,但是對於《土地法》第73條之1的研究仍鮮少去探討,故本論文將針對系爭規定在實務上所衍生之爭議進行相關探討。於本論文前段部分先闡明何為優先承買權,其後再針對優先承買權之性質為何(物權性質及/或債權性質)做一部分的闡述,並將不同性質之優先承買權所產生之不同法律效果作概括說明。進而,本論文將再針對《土地法》第73條之1其中第3項規定(「依第2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30日,繼

承、合法使用、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其次序有其先買權。但先買權人未於決標後之10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先買權視為放棄。」)的法律構成要件進行說明,再以司法實務上已經於判決中發生的爭議為對象,說明本條在解釋適用時可能的問題,並從其中提出數點於實務上所發生之爭議作探討。其後,本論文將再以這些問題為基礎,除了討論本條的存廢問題之外,並提出「列冊管理時間建議縮短」、「優先承買權之範圍建議應及於公開標售之不動產全部」以及「優先承買權之優先次序建議以對於土地之權利比率大小定之」等修法建議,最後提出結論。

遺贈稅.財產移轉圓滿計畫(十版)

為了解決申報遺產稅的問題,作者黃振國 這樣論述:

  《遺產及贈與稅法》自106年5月起有了重大變革!原10%之單一稅率,改為三級累進稅率。相較於單一稅率之遺產稅、贈與稅之租稅規劃,累進稅率之租稅規劃需要更專業的知識。諸多修正,改寫了遺贈稅節稅暨財產移轉規劃之大布局。房地合一2.0新制啟動,如何因應?高資產者如何重新擘劃,留住畢生積蓄之最大值?就讓房地、財稅雙料達人以最精彩的圖文、經驗開啟您的智慧之門!

人壽保險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之研究

為了解決申報遺產稅的問題,作者朱紘葦 這樣論述: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10號理由書:「按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為憲法第19條所明定,所謂依法律納稅,兼指納稅及免稅之範圍,均應依法律之明文。」,釋字第420號解釋文:「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上述大法官解釋已明文揭諸我國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之意涵,課稅之要件須以法律定之,凡不依法律課稅即屬違反「租稅法律主義」。一切租稅之課徵須依法行事,納稅義務人如無濫用法律行為之形式或方式,稽徵機關即不得恣意援引實質課稅原則作為課稅依據,否則即屬恐有傷及人民權利之虞。本研究採文獻探討及案例分析,透過分析財政部

訴願決定個案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發現稽徵機關針對人壽保險身故給付採用實質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時,應及早建立明確客觀認定標準:一、被繼承人生前投保人壽保險時如果符合70歲以上高齡,確知罹患重病,且與二年內短期死亡有直接因果關係,卻藉由躉繳保險費方式,將應稅之現金轉換成免稅之人壽保險身故給付者,可視為「租稅規避」,始有實質課稅原則之適用。二、投資型保險及增額型壽險,保險身故給付應明確區分不計入遺產總額的基本保額,及計入遺產總額的投資收益與儲蓄孳息部分。本研究提出三點建議供稽徵機關參考:一、明訂實質課稅原則審核標準;二、設立保險身故給付案件專責查核小組;三、財政部成立實質課稅原則法制化小組。建議壽險公

司加強業務人員遺贈稅及所得稅專業素養,多方面宣導實質課稅原則;民眾投保前應深入了解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參考特徵,及領取身故保險金後應如何正確申報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