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陳述意見書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黃啟禎所指導 姚其聖的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名義之研究 (2013),提出環保局陳述意見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名義、行政執行、審查標準、執行名義審查之必要性。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環保局陳述意見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名義之研究

為了解決環保局陳述意見書的問題,作者姚其聖 這樣論述:

摘要 行政執行是國家直接以強制力實現法律效果的一種法律制度;是所有國家行政法制中,侵害人民權利強度最深的法律,在立法高密度法律保留原則;及司法高密度審查之要求下,依循李惠宗教授法學方法論之四個層次──法本質論、立法論、法解釋論及法適用論之理路意脈,層層推進,終成全文。 本文共分十三章,第一章與第二章是本文之基礎理論。從法的本質論出發,針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何進行審查,建立一個共通的法則,以為爾後各章敷演論述之根基;並著墨於立法論的探討,旨在檢討行政執行法律制度,是否符合法的本質或符合憲法所揭示的價值秩序。 第三章至第五章是本文之總論。直接就行政執行法第11條所明定,三種法

定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名義,從事法解釋論的討論,除對法律文義之理解外;更多的是出於法律文義之外的義理探索,實際上反映的是,立法者對憲法保障人權意旨的理解、闡釋和引申、發揮,企圖將抽象的法律具體化,使之成為可操作運用之工具。 第六章至第十二章是前述各章理論的具體運用,針對當前執行實務所發生之爭議問題,進行法律適用論的探尋,旨在追求個案法律涵攝之正確性,應證抽象法律適用到具體個案之妥當性。 第十三章研究結論。歸納整理前述各章具原創性之見解,將複雜的推論進程,以執簡馴繁之法,明確其大意,指涉其全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