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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交通大學 資訊科學與工程研究所 袁賢銘所指導 呂建德的 基於線性迴歸預測台股加權指數月平均 -應用於台股指數期貨 (2017),提出玉山期貨保證金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股價指數預測、股市分析、時間序列模型、網頁服務。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學研究所 王志誠所指導 許竣喬的 違約不交割規範模式之研究:民事責任vs.刑事責任 (2013),提出因為有 違約不交割、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操縱市場、主觀意圖與故意、人頭帳戶的重點而找出了 玉山期貨保證金的解答。

最後網站客戶保證金入金帳號明細表-台幣 - 第一金證券則補充:客戶保證金入金帳號明細表-台幣. 茲証明客戶本人已於本公司完成期貨開戶手續,依期貨交易法規定,於進行期貨交易前,請先匯入保證金至本公司下列各. 客戶保證金專戶內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玉山期貨保證金,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基於線性迴歸預測台股加權指數月平均 -應用於台股指數期貨

為了解決玉山期貨保證金的問題,作者呂建德 這樣論述:

台股指數期貨商品是人民嘗試投資的地方,期貨因為保證金制度的關係,只需付少數的錢即可購買,因此有著高槓桿、高報酬的特性。然而台灣加權股價指數受國際市場以及國內經濟影響。本論文以台灣加權股價指數為研究對象,藉由分析找出影響指數較大的因子,針對不同月數後指數預測,最後找出適合各月數預測的時間長度,訓練出預測台灣加權股價指數月平均的模型。利用這些模型進行一年的模擬交易,由實驗結果可以得知,每月藉由模型選擇最佳的期貨商品,整年下來獲利表現不錯,也優於當年各基金商品的投資報酬率。  最後,基於提出的模型,我們提出的股價指數網頁服務,讓使用者能夠利用此服務得到一個有效的預測結果作為買指數期貨的參考,供使用

者做選擇。

違約不交割規範模式之研究:民事責任vs.刑事責任

為了解決玉山期貨保證金的問題,作者許竣喬 這樣論述:

違約不交割,在我國證券交易法制定之初,即有此項禁止規定,也因為當時時代背景的意義下,被納入我國禁止操縱市場行為類型之規範體系中。時過境遷,其存在的正當性備受挑戰,幾乎都是圍繞著「違約不交割行為僅是一個民事上的債務不履行行為」,何以在違反後得課處刑事責任,理應轉由民事責任加以解決即可。然而,本文以為,違約不交割的可罰性基礎並非在該民事性質的不履行交割行為,而是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或意圖,以及造成市場秩序危害之結果,該行為只是扮演著觸發整個刑罰評價的一個起點,而並非代表全部。也因此,單純的不履行交割行為解釋上本來就不應該課以刑事責任,惟一旦行為人是出自於不法操縱交易市場之目的或誘使他人買賣而謀取不法

利益等意圖,再加上該行為確實將導致市場交易秩序有被破壞的風險,試問,此種行為態樣豈有不受裁罰之理?觀察現有的實務判決,對於違約不交割罪的解釋適用上仍是趨於分歧,只是,已經從早期容易出現判決不備理由之情況(只是單純的將事實涵攝於法條構成要件中而未交代何以如此適用的理由與判斷標準),直至近期已逐漸獲得改善,惟其中仍是意見紛雜,故有賴未來判決之持續累積而期待得以歸納出一套客觀且一致的適用標準。此外人頭帳戶之濫用也是造成違約不交割之一大隱憂,我國對於人頭帳戶的控管,警覺性仍為不足,特別是司法實務上對於人頭帳戶的論罪科刑上,卻也顯得不夠謹慎與積極,往往因為其辯稱而認定為「不知情」,這樣的處理方式無異是助

紂為虐,從基層證券商的未盡全責到最後司法實務的未克竟全功,彷彿給予了違約不交割孳生的溫床。最後,本文想表達的是,違約不交割罪的制裁方式(無論是民事責任、刑事責任或是行政責任)並非可怕的洪水猛獸,若是使用駕馭的當,任一種機制的使用對於維護證券交易市場秩序而言,仍有其功不可沒的效用。唯有透過事前與事後的防護機制,即能有效避免此種行為侵害或過度侵害國家欲保護的自由交易秩序,而違約不交割罪的存在即是扮演著最後一道殺雞儆猴的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