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黃啟禎所指導 李旗勝的 從我國稅法上限制出境制度修法變革後之研究—以稅捐稽徵法第24條與關稅法第48條為中心 (2015),提出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限制出境。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陳猷龍教授所指導 李俊慶的 行政執行主體變更之研究 (2009),提出因為有 行政執行、行政執行處、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主體變更、繼承、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的重點而找出了 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從我國稅法上限制出境制度修法變革後之研究—以稅捐稽徵法第24條與關稅法第48條為中心

為了解決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的問題,作者李旗勝 這樣論述:

本論文在整體內容之編排上,首先概述我國限制出境保全制度法制基礎稅捐稽徵法第24條與關稅法第48條修法背景介紹,包括限制出境處分之實體與程序法律要件,並參酌德國稅法上限制出境之規定為比較基礎作為我國限制出境制度之借鏡,再依序討論限制出境處分之性質,正當法律程序及行政救濟之程序,並評析稅捐稽徵法、關稅法修法,輔以實務作業面深入探討分析,俾對限制出境制度有效性提出建議。 次論述兩公約施行後對我國稅法上限制出境制度之影響,包括在大法官解釋之引用及稅務判決的適用。第三,對於限制出境制度之合憲性重新探討,以憲法第23條所揭示四大原則檢驗限制出境合憲性審查,並於比較法上,參酌美國及德國有關遷徙

自由管制之違憲審查基準。 最後,本文首次對內地稅法授權海關代徵之稅捐適用不同稽徵程序作合憲性之探討,亦即平等權原則對海關代徵之內地稅適用不同稽徵期間之合憲審查。在論文之整體撰述上,自租稅法理與原則及出發,佐以實際案例說明與問題檢討,與論文有關之法理與原則,重要者擬以獨立章節先予區隔,以利遇相關問題時,作為說明之思維模式及解釋方法。對於實務問題,以學說及實務見解依次分析,亦針對實務及學者見解提出可行性分析,作全觀性之論述,以期提升我國限制出境制度目的與功能。

行政執行主體變更之研究

為了解決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的問題,作者李俊慶 這樣論述:

1998年我國行政執行法修正後,明定行政執行包含三大部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與即時強制。其中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與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均有主體變更的問題發生。 所謂「主體變更」包含兩大部分:「執行機關之變更」與「義務人之變更」。本論文研究的範圍,在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部份,包含移送機關的變更與義務人之變更。在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執行部分,也包含執行機關的變更與義務人之變更。 在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部分:其行政執行之構成,是由「行政機關」將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的案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作強制執行,而被強制執行的對象就是所

謂的「義務人」。移送機關主體的變更,通常發生於機關裁併或消滅,以其發生變更的時點為據(移送執行前、執行中、案件終結後及憑證再移送時),分別探討其法律上的意義及行政執行處的因應之道。另有機關組織名稱改變,職掌可能變更,亦有討論的價值。 而若要進行義務人主體變更之研究,應先探討幾個實務上主體變更的先決問題:一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可否繼承,二是行政執行法第15條屬性。藉由解決此二個疑義,方能繼續探討主體變更的主題。而第三個探討問題為徵收期間與執行期間,是執行程序中相當重要的前提,逾徵收期間或執行期間之案件,是否應該探討主體變更?它將影響論文主題的探討是否有意義。 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義

務人,可區分為自然人及法人、非法人團體三大類別。三大類別產生變更的時點不同,所具的法律意義也不同,行政執行處的因應方式亦不同。法人的部分,公司組織與非公司組織目前在行政執行中產生主體變更的情況也屢見不鮮,有探討的價值。非法人團體目前是商號與祭祀公業在實務上最為常見,後者在訴訟上也是很困擾的問題,在行政執行上也是,都有深入探究的必要。最後並就行政執行的救濟程序──聲明異議,在主體變動部分作探討,同時評論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關於聲明異議程序得行司法救濟有何影響。 本論文將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強制執行的主體變更單列為一章,係因其主體變更的態樣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

有顯著的不同。前述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主體變更的內容,於此並不能完全適用。最主要係以行政執行法上所規定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內容,作其主體變更的大部探討。 最後提出本論文的結論與修法建議,期待對於行政執行主體變更的議題,多少有些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