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行政機關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獨立行政機關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廖元豪,周佳宥,吳志光,許春鎮,胡博硯,涂予尹,魏培軒寫的 自治行政之民主正當性與監督 和寶捷的 這是一本憲法解題書(2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范姜真媺所指導 王馨培的 人臉辨識技術之運用與個資保護之研究 (2020),提出獨立行政機關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人臉辨識、臉部特徵、監視技術、個人資料保護、獨立專責個資保護機關。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高仁川所指導 蔡家瑀的 如何建構我國電業管制機關 —以美國能源監管機關之法制為借鏡 (2020),提出因為有 國家擔保責任、行政組織法、電業法、電業管制機關、聯邦能源管制委員會的重點而找出了 獨立行政機關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獨立行政機關,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自治行政之民主正當性與監督

為了解決獨立行政機關的問題,作者廖元豪,周佳宥,吳志光,許春鎮,胡博硯,涂予尹,魏培軒 這樣論述:

  如何擔保「自治」的民主正當性與「獨立行使職權」的正當化?以及,如何衡平自治權與監督權的關係?是公法學的重要課題。行政法學會於2019年以「自治行政之民主正當性與監督」為題舉辦年度研討會,邀請國內行政法學者與實務工作者共同研討,思考我國自治行政的相關法理與實務運作之發展。   本書總共收錄八篇論文,分別為:「美國大學自治與台灣之比較」、「大學自治與自治監督的平衡」、「大學自治本質論大學人事自治權限範圍與國家監督界限」、「公法社團的制度設計與憲法保障──從農田水利會去公法人化的爭議談起」、「功能自治行政之概念與類型」、「獨立機構之民主正當性與監督」與「地方自治之民主正當性

與監督」等八篇論文。分別從德、美、日,憲法行政法之發展,提供豐富的研究成果,理論與實務兼顧,對於自治與獨立行政領域之行政法學與行政組織法制具有方向指引與具體解決問題之價值。

獨立行政機關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國外最新研究發現,空汙與新冠肺炎死亡率呈現正相關。今天就有一場氣候高峰會,環保團體要求行政立法機關正視這個問題,在年底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之前,提出台灣版的氣候法案。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4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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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臉辨識技術之運用與個資保護之研究

為了解決獨立行政機關的問題,作者王馨培 這樣論述:

人臉辨識之運用受到各國青睞,同時引發個資保護之相關議題,並顯現出獨立專責個資保護機關之建置對於個資保護之重要性。人臉辨識技術結合監視錄影設備而形成監控系統,使公務機關或執法機關能遠距離式的蒐集、處理、利用民眾的臉部特徵資料,雖能有助於執行安防措施以維護公共安全、預防犯罪,但此技術之運用對於人民個人資訊自主權之保障、人格自由之發展形成限制,若公務機關濫用人民個資並以人臉辨識進行生活和行動的監控,將使人民個人隱私等基本權利造成嚴重侵害。 為能有效管制人臉辨識技術的運用以及監視系統的管理,各國政府因地制宜的訂定出相對應的規範,包括美國舊金山之停止秘密監視法案、以及英國之生物辨識技術策略。

本文將分析臉部特徵資料應納入個資法之保護客體,及其蒐集、處理、利用所應遵守之規範,再以美國及英國針對人臉辨識技術所訂定之相關法規,比較我國現行之警察職權行使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人臉辨識技術之運用於規範上不足之處,並指出獨立專責個資保護機關之建置乃屬個資保護法制完整建構之重要部分。

這是一本憲法解題書(2版)

為了解決獨立行政機關的問題,作者寶捷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關於憲法,在很多考生的心目中,標準食之無味又棄之可惜的雞肋科目,除了太抽象難以捉摸之外,內容寬泛投資報酬率又太低也是許多考生心中的痛。尤其是在我國司法院解釋已經上排至七百多號,數量之龐大令人咋舌!   但是透過本書,讓廣大考生可以對憲法這個科目產生一點閱讀的興味。正因為憲法本身充滿了活力與生命力,每一個題目其實都沒有標準答案可以依循,也可以說每一題都只是筆者在咀嚼完相關知識後所產出的個人思維,你可以有你自己的最佳解答。所以就憲法而言,最好的準備方法不是模擬解題架構,而是思考。透過思考,可以理解問題的核心,不用背誦,下一次碰到不一樣考題的呈

現,也可以用有邏輯的方式傳達。相信有時候連出題老師心中也沒有定見,老師只是想要看到你是否有分析問題的能力。   另外必須提醒考生的是,考古題練習的必要性。文筆這件事情在申論題型的考試上,其實握有一定程度的關鍵,在憲法這一科目會特別呈現出來,所以把本書的題目看過之後,對憲法這科將更能獲得高分!

如何建構我國電業管制機關 —以美國能源監管機關之法制為借鏡

為了解決獨立行政機關的問題,作者蔡家瑀 這樣論述:

為了因應電業自由化以及綠電先行之政策,我國電業法於2017年進行大幅度之修正,包含電業管制體系以及電力市場皆進行重整,其中最重要的改革之一在於電業管制機關之設立。然而,縱使電業管制機關係推動電業自由化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但卻於該次修法中未對如何設置以及由何行政組織擔任該重要之角色有更深入的說明。有鑑於此,本論文以此作為研究目的,以國家擔保責任及行政組織法之基本理論出發,並參考美國法於能源監管機關建構上的法制,進而分析並歸納出我國在電業管制機關之建構上得以借鏡之部分。國家基於國家擔保責任必須確保人民電力需求的滿足,而此須藉由設置適當的行政組織來擔保該公共任務為有效之履行。因此,在電力供應該重要的

公共任務上,須借力於妥適設計的管制機關來完成,始能達到我國電業自由化之目的。於美國之比較法上,藉其電業發展歷程以及相關法規之訂定,並由能源監管機關的組織形式及管制權限為分析,探討比較法在電業管制機關之建構上可能面臨之挑戰。此外,並對於歸納出之因素加以分析,探討應用於我國電業管制機關之建構上的可行性。我國法之部分則亦由電業發展出發,接著透過說明2017年修法前後重要的改革部分,探討我國電力市場及電業管制體系的轉變。在電力市場上,我國逐漸開放競爭,於發電市場及售電市場上皆已具相當競爭程度。而於管制體系上,我國之電業管制為中央層級之權限,但在各機關間之權限尚有劃分不明或重疊之處,例如中央主管機關以及

電業管制機關之間等。此外,並提出2017年修法時謂之「指定」所生之爭議,亦討論其對於電業管制機關之建構上所可能造成之挑戰。最後,本論文比較美國法以及我國法於電業管制機關之組織形式及管制權限上的亦同,並以此及前述國家擔保責任與行政組織法之基本理論為基礎,嘗試提出目前我國於電業管制機關建構上可行之建議,並對各種形式加以分析進而提出本文之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