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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可以申請幾次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曹欽榮,鄭南榕基金會寫的 流麻溝十五號:綠島女生分隊及其他(第二版) 和皮國立的 全球大流感在近代中國的真相:一段抗疫歷史與中西醫學的奮鬥(限量精裝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緊急生活扶助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也說明:緊急生活扶助 · 1.補助金額:按當年度臺北市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倍核發(110年度為1萬7,668元),每人每次最多補助3個月;已為臺北市低收入戶,或已申請低收入戶者,每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林出版有限公司 和時報出版所出版 。

國立東華大學 教育研究所 吳天泰所指導 蔡河山的 原住民技職教育與職業訓練合作模式之研究--以財團法人東區職業訓練中心為例 (2003),提出特殊境遇可以申請幾次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關鍵字:1.原住民 2.技職教育 3.公共職業訓練中心 4.二元制職業教育 5.合作模式。。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林朝榮所指導 劉君毅的 法官適格問題之探討 (2000),提出因為有 法官、適任、適格的重點而找出了 特殊境遇可以申請幾次的解答。

最後網站各類單親.急難.弱勢.特殊之家庭或個人補助專案則補充:救助對象:(1)經營事業不善或失業未能領取失業救助家庭(2)以申請服力項目獲保險. ... 此補助法源依據為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條例第二條規定共有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特殊境遇可以申請幾次,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流麻溝十五號:綠島女生分隊及其他(第二版)

為了解決特殊境遇可以申請幾次的問題,作者曹欽榮,鄭南榕基金會 這樣論述:

  《流麻溝十五號》斥資新台幣8千萬拍攝電影,預計2023年上映!   一九五○年代的台灣,一個有「思想犯」的年代。   六名年輕女性白白失去了青春、自由,甚至生命………   「流麻溝十五號」是綠島思想犯共同的戶籍所在地。   一九五○年代初,綠島新生訓導處曾經關過一批女思想犯,她們稱為「綠島女生分隊」。   無法想像的監獄生活,出獄之日遙遙無期,對家人親友的掛念、對未來的茫然,衝擊著她們失去自由的心靈。出獄後,面對社會的歧視與生活的困苦,拼命求得一席之地。   六十年後,我們終於聽到阿嬤們親口講出這些故事,透過僅存的書信、照片、記憶,帶我們回到那個荒謬的年代,一段如此獨特的女性生

命史。   張常美 (省立台中商職一年級)──無辜的九十九人   老蔣說:「寧可錯殺一百個,也不要放掉一個」,我就是其中的九十九個。   黃秋爽 (台北靜修女中三年級)──我家七人被抓   我被判刑時,沒有拿到判決書,我爸爸也沒有判決書,因為家沒了,沒地址可以寄。   張金杏 (彰化大肚國小老師)──岩石縫長出的小草       我這個政治犯絕對要做給你看,我絕對要比那些沒有被關的人更厲害、做得更好,就是要走出來給你看。   陳勤 (台北福星國小老師)──天空在屋頂的那一端   原本期待燦爛歲月的未來,不料婚後不久即遭無妄之災,身繫囹圄五年六個月又十六天。   藍張阿冬、藍芸若 (女

兒一歲襁褓中)──帶著一歲女兒入獄   他們來抓時,女兒才一歲多,我正抱著她餵奶,看他們一堆人進來,我的腳就軟了,手還抱著女兒吃奶。   施水環 (台北郵電局職員)──辭別尊顏,無日不思   當每晚夢見慈祥的媽媽跪在神前為了您兒女祈禱,我眼淚暗暗地濕透了枕頭,只有您的來信,無時在我的身,入睡前一定拿起重念一遍。 本書特色   1.本書與《青島東路三號》同為鄭南榕基金會策劃,黃子欽裝禎設計。還有《我的青春、我的Formosa》、《美援時代:鳥事並不如煙》等書,同以台灣近代生活主題,掀起年輕讀者群重探台灣過去風貌的好奇與興趣,而有2019年《返校》電影票房破億佳績。本書初版上市十年後的202

2年,一部新電影開拍,從另一個角度來訴說“Herstory”。   2.累積十多年、上百人次的採訪收集,並透過各種管道取得珍貴老照片、官方檔案、歷史影像、背景考證,篩選出最為完整的個人紀錄。是白色恐怖時期非官方版的女性口述歷史中最完整忠實的版本。   3.書中記錄五位阿嬤的口述人生,有苦有樂、悲喜交集,跌宕起伏更甚小說情節,並佐以珍貴老照片及書信文件影像,帶領讀者回到那個荒謬又現實的年代。最後一位主角施水環,是書中唯一一位被槍決的人,透過68封留存下來寫給家人的書信筆記,及一些生前照片,認識她那純潔的心靈與堅定的信念,讀來更令人動容。   4.本書較少著墨於國族認同的政治議題,更多試圖探

索女性柔軟的人格特質,從生活中積極奮鬥前進的精神。如同眾多猶太人及戰爭受難者的口述歷史,往往是受難後的自我療傷,而女性療癒歷史創傷的特殊意義,在本書中更得到彰顯。

原住民技職教育與職業訓練合作模式之研究--以財團法人東區職業訓練中心為例

為了解決特殊境遇可以申請幾次的問題,作者蔡河山 這樣論述:

摘要 本論文所探討者,為原住民技職教育與職業訓練之合作模式,在國內原住民重點學校與原住民藝能專班,與本文研究的內容均有些許的差異,所以主要在探討此模式的運作。東區職訓有其獨特性,一為國外神職人員所創辦,二為針對原住民的訓練人數佔七成以上,且包括十多縣市之原住民學生,這與其它職訓中心存在著差異。 由原住民的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進入,探討原住民的文化及特質,進而探討原住民技職教育與職業訓練。研究的對象主要以原住民學生與相關領域的工作者為主體,做為訪談與研究的對象,最主要以五個面向來探討:一、生活教育與諮商策略,二、技術成長與自信心之關係,三、提昇原住民技職教育,四、東區規劃執行模式的反應,五、

政策與法令的影響。 主要研究結果為:一、對於年青的原住民學生其生活教育諮商是教育與職業訓練成敗關鍵之所在,而其最主要的因素在於因文化、價值觀及生長環境差異,產生思維的落差,故不能單純以一般漢人的思考邏輯直接套入,應以尊重、了解、包容與接納的態度來教育。二、原住民無特殊成就的學生自信心較缺乏,必須有其可以學習的情境,得到學習方向,進而有學習成就,轉化成自信心的來源。三、在技能的學習是原住民學生之所長,甚至學業較低成就的原住民學生,其技能的成就達到全國頂尖的水準。四、任何組織的運作都有可以檢討與改進之處,東區的優勢在於原住民學生與家庭的連繫和輔導,對合作廠商的誠意與用心。五、政策的執行短時間較無

法顯現其影響的程度,需較長的時間來證實。 研究者認為十年廿年前較未落實原住民職業訓練,也未教育做較長遠的計畫,所以目前如果無特殊專長的原住民學生無一技之長,可預見十年廿年後在競爭劇烈的社會中,將延伸更多的社會問題。

全球大流感在近代中國的真相:一段抗疫歷史與中西醫學的奮鬥(限量精裝版)

為了解決特殊境遇可以申請幾次的問題,作者皮國立 這樣論述:

全球第一本中國大流感史專書 揭露近代中國流感疫情之全貌, 探索疾病歷史上的「失語」, 重拾中醫於東亞醫療知識網絡內的發言權。   1918-1920年的全球大流感被稱為「所有大流行病之母」,粗估全球至少五億人受到感染,死亡人數更上看五千萬,是人類史上致死人數最多的流行病。相對於眾聲嘈雜的西方,東亞世界對於這場奪去千萬人性命的瘟疫史研究,卻異常安靜。2019年底開始肆虐世界各地的新冠肺炎(COVID-19),與全球大流感有許多相似之處,引起人們再度關注這段幾乎要被遺忘的疾病史。   今日的科學研究已經證實,1918年爆發的全球性流行瘟疫,其源頭正是H1N1型流感。這波疫情當時也衝擊到中國

本土、日本、臺灣、東南亞等地。在許多既有的西方研究中,都未曾對中國的疫情做出全面的介紹與評估,反而多帶有偏見地認為,大流感造成中國難以估計的人口死亡與損害,而且該病的散播源頭正是中國,一如新冠肺炎爆發後那樣。   過往史家在研究中,或多或少的指出1918年大流感的影響,但多偏重世界疫情的論述,對中國疫情則僅有片段之著墨,缺乏基礎、深入的研究,難窺疫情全貌。 日本學者飯島涉曾坦言:「我們對中國當時流感擴散的狀況並不太清楚。」 是以我們目前需要一個對當時疫情全面考察的研究。   皮國立的這本《全球大流感在近代中國的真相:一段抗疫歷史與中西醫學的奮鬥》,在新冠肺炎仍肆虐不止的此刻,不僅「躬逢其盛

」,得以和許多談論西方全球大流感歷史的名著對話,提供了極為重要的中國與臺灣之歷史經驗,更為歷來僅從西醫角度討論或分析的書寫主流,另外開啟一扇中國醫學的視野,剪影這場流感大戲中許多過去未曾深究的細節,頗能讓人耳目一新,並體現了「疫病的危機其實就是轉機」,值得讀者省思。   本書中,作者交錯運用歷史文獻與取自民間日常生活的個案或報刊記載的實例,從而突顯了上層社會與基層大眾所構成的文化現象、歷史記憶,其中「對疾病文化的多元解讀與認識」尤其值得今日的我們給予關注與反思。 專文推薦   余新忠|現任南開大學歷史學院暨中國社會史研究中心教授,兼任南開大學歷史學院院長   劉士永|上海交通大學特聘教授

、美國匹茲堡大學Global Professor 誠摯推薦   皮國立教授的這本新作首次揭露了上個世紀初「大流感」狂潮下,中國醫師與人群被遺忘的抗疫故事。當時不受主流重視的傳統醫學,現在也提出成績,參與了國際抗疫的行列。目睹這些最近發展的我們,更能從這本書所娓娓道來的舊事中找到了新的意義。畢竟在席捲全球的瘟疫之前,人類不管是居住在哪個地域,彼此的命運都是環環相扣。—— 張哲嘉|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員   雷祥麟|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員兼所長   蔣竹山|中央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副教授兼所長   柯惠鈴|中原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授,《民國女力:近代女權歷史的挖掘、重構與新詮釋》作者  

法官適格問題之探討

為了解決特殊境遇可以申請幾次的問題,作者劉君毅 這樣論述: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君權政治之法律,往往淪為統治者之工具,而民主憲政肇始設計之司法制度,雖名為分權制衡之一環,卻由於其毫無意志,僅就具體案件判斷之本質,常難與行政權、立法權相抗衡。殆二次大戰後,各先進民主國家有感於行政權過度肥大,國會淪為壓力團體互換利益之溫床,無不紛紛置重於司法權之伸張,期盼司法能確實發揮制衡國家權力,積極保障人權之功能。其中居於司法體系靈魂地位之法官,能否真正致力於謀求人民福祉,並博得人民之尊敬與信賴,厥為司法現代化、民主化之關鍵。 然而,法官之素質,深受法官個人之人格、素養、所受教育之質

量及司法制度等因素影響,因此,主管機關應如何甄拔及養成適格優秀之法官,應如何懲戒或彈劾不適格之法官,俾選任之法官能適才適所,即有詳加探求、研究之必要。近年來,民間要求司法改革之呼聲響徹雲霄,司法院翁院長亦暢言司法革新勢在必行。值此司法改造蔚為全民運動之際,筆者不揣疏淺,嘗試以比較德國、美國與我國法官制度之方法,探求審查及處遇法官之相關措施,期能做為主管機關改進法官制度之參考。 第二節 研究方法及研究範圍 司法權之內涵雖僅在具體案件之消極判斷,惟司法之任務,則在於積極貫徹法治,保障人民權益,維護社會安寧並鞏固國家安全。法官原具有平亭曲直、定分止爭、懲

奸罰惡之功能,復兼有適切達成上開司法任務之職責,是法官能否善盡其法律及政治責任,實關乎民心向背、社會隆污及國家治亂甚鉅。晚近,主管當局為符世界潮流並回應人民期許,已戮力推動司法改革,先通過司法預算入憲,再進行多項訴訟制度變革,俾能達成司法獨立,落實分權制衡之民主化要求。惟法官係司法制度之主要操作者,法官個人素養、身體、精神及心智狀況之良窳,方係決定司法品質及司法效能之關鍵,因此,如何選任符合法律要求及人民信賴之適格法官並淘汰不適格之法官,厥為司法改造之首要課題。吾人有鑒於此,乃將本文之研究概分為後述幾項重要內容: 一﹑法官適格概說: 前已言之,法官係司法

系統之主體,法官能否克盡職責達成其稟賦之使命,首應探究者,即法官之固有地位及其責任。因各國對於法官一職均有其爭奇鬥妍之制度設計,是本文嘗試以現況比較之方法,先就兩大法系代表國家之德國及美國法官制度加以介紹,俾明瞭不同法系國家法官不同之地位及使命。其次當探討法官適格審查之合憲性,除詳論如何平衡追求法官獨立與人民訴訟權保障之兩大目標外,復兼論法官應有之德性,最後再就本文歸納當前文明國家通認適格法官應有之範型作出定義並據以申論其重要性,從而,以此作為展開全文推演之基礎。 二﹑法官晉用前之適格審查: 法官是法之解釋運用者,除需具備公正清廉之人格特質與專業之法學素

養外,更須有敏銳之時代觸感,方能靈活運用法律,滿足人民對公平正義之新時代需求,因此,吾人透過瞭解美國採用之法曹一元制及德國採用之職業法官制,探究何種制度選任之法官較能掌握司法之精神並獲致人民之信賴,再與我國現制及民間、官方所提之法官法草案相互比較後,應有助於發現並建構優良之法官晉用前適格審查法制,期能減少或防止法官之遴選、任命被恣意濫用,致悖逆司法現代化之精神。 三﹑法官在職中之適格審查: 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即係宣示法官職務上之獨立應受保障。法官獨立之原則,係源於法律主治之原理及法治國家之精神,其目的係為追求法之實現,保

障國民權利等重大目標。惟為促使法官克盡其依法保障國民權利之義務,實有必要健全在職法官職務監督之適格審查法制。因此,吾人比較德國、美國與我國在職法官適格審查相關法制之優劣,除有助於防止法官意識悖離民意或時代潮流,促使法官保持應有水準外,復兼有促進司法新陳代謝之功能。是筆者盼能以此比較研究所得,用供司法改革有關法官考績、評鑑、懲戒及彈劾法制改革斟酌損益之參考。 四﹑不適格法官之處遇: 法官身分保障之憲法規定,旨在避免發生以免職、停職、轉調他職或減俸等手段間接干涉法官審判之情事,因而影響法官裁判品質,致減低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惟法官若經健全之職務監督機制審查後,

認其違反政治責任、法律責任、紀律責任與社會公眾責任時,若無從依考績、懲戒或彈劾處分按其不適格情形追究其責任,則法官極易淪為保守專制漠視人民權益之獨裁官僚。又法官監督機制若未給予法官充分之程序保障即加以處遇,其結果將因難昭折服造成法官士氣大受打擊,則處遇制度原定提振司法效能之目的即無由達成。故而,本文就美國及德國對不適格法官處遇制度措施之差異加以比較,並從中評估其利弊,用供我國相關法制修正之參考,期能根絕法官濫權恣意,促使法官致力於追求實現正義、保障人權之任務,以落實司法獨立之理念。 第六章  結論 人嘗言:「法律是正義最後一道防線」、「司法一如皇后之貞

操,不容懷疑」,寥寥數語實已道盡法官肩負實現正義之天職及人民憧憬司法定分止爭之深切期許。誠然,司法之工作經緯萬端,惟司法制度運作之良窳,重心在人,尤其是法官。因此,如何選任素質優良之適格法官並監督淘汰不適格之法官,厥為吾國當前司法改革成敗之所繫。綜前所述,吾人得知,德國與我國雖同屬大陸法系國家之職業法官制,惟德國早於西元一九六一年即制定法官法,用以彰顯法官之特殊地位和使命,並與上命下從之公務員相區別。其中,有關法官之晉用,不適格審查及處遇等規定均十分縝密周延,既能嚴格審查汰劣取優,復能提供充分之程序保障俾昭折服,足供吾國法官制度改革之參考。而美國係普通法系國家,雖採法官民選或國民審查制與吾國現

制不同,然而,美國民主高度發展且法制深獲人民信賴舉世皆聞,法官乙職不僅地位崇隆,更是該國文化維護與捍衛公理正義之英雄,法界中人無不視之為執業生涯之頂峰。因之,美國法官率皆一時之選,殊少學驗未豐者。惟美國並未因此將法官神化,仍基於人道精神與慎重態度,對於一時不適任之法官持續提供專業之援助計劃,協助其恢復適任,僅於改善無效或不適任情形明顯時,才對法官展開正式之審查及處置。而不論係彈劾或懲戒程序,對於被告法官之程序保障,較諸刑事訴訟程序並無稍遜,則美國法官地位高,待遇好,既能實踐理想且職位權利均受充分保障,凡此或皆為美國司法信譽長久不墜,法界英才前仆後繼爭任法官之原因。 反觀吾國

之法官,雖係經由司法官考試百中挑一之精英,多有滿腔追求公義之熱忱,惟於考取後即由司訓所集中訓練,多半年紀尚輕,毫無或僅經歷短暫之工作經驗,所受實務訓練並未跨越法院在朝本位之實習方式,嗣結訓後即在法院依候補、試署而實授歷練,因錄取人數少,鮮少因表現不佳而遭淘汰者。則如此養成之初任法官果真能痌瘝在抱,通透人情事理,明辨是非,作出妥當之判斷嗎?實令人懷疑。及至資歷漸長,終日案牘勞形,所為裁判難脫判例決議之意旨,所領薪俸但隨官等職等微幅調升,所配房舍終將歸返公家,月旦流年不利遭人控訴,平素習居高位聽遍兩造陳情論理,享有審判獨立不受任何干涉之特權,竟一夕淪為連主動到庭或委任律師為己辯白自清,傳喚證人之權

利均無,僅能任人決斷而徒呼奈何!如此之境遇,既無足夠薪俸拂去家庭經濟之隱憂,復無創造性之自我實現,踐履遠大之理想,則法官乙職對法界精英之誘因安在哉?再者,少數不肖法官或倚恃審判獨立,不受干涉,復有終身職保障,高枕無憂,既然案件繁多,草草調查判斷了事,反正有上級審救濟;而大權在握,頤指氣使,亦得恃律師及當事人畏懼無端敗訴必須忍氣吞聲從未曾收斂,或不甘待遇菲薄久受訟累,藉此運用權位投資錢莊炒作地產只贏不虧,或與一造當事人暗通款曲,收人錢財替人消災,當庭明白開罵被告卻無罪開釋,反正東窗事發,休職數年即可回鍋,最多辭職轉任律師,能奈他何!如此訴訟經驗,教人民如何相信司法?職是之故,吾人眼見多數枵腹從公

甚至過勞而死之法官仍不被人民信賴與感念,少數玩法弄權、漠視民痛之法官仍尸居其位繼續戕害司法之公信,則筆者忝為在野法曹之一員,豈能視若無睹而不振聲疾呼:法官制度之徹底改革,已刻不容緩! 雖然近年來司法主管當局已因應社會改革司法之呼聲循序修改法官制度,並提出法官法草案,然似仍未見其大刀闊斧將相關法制一併修正之決心。而民間司改會則創辦司法改革雜誌,宣揚司法革新之理念,並舉行大規模司法評鑑,多方針砭時弊,所提出之法官法草案,較諸司法院版草案,似有大破大立之態勢。筆者有幸於法官法出爐前夕,躬逢其盛,以法官適格問題之探討為題,不揣疏淺,除比較德國、美國與我國法官法制相關規定之差異並分析

其得失外,再以此心得探討上開二種版本法官法草案之利弊,並略抒一愚之見,期能分毫助益於完善法官制度之實現。 茲將筆者對於適格法官之概念,法官之晉用、在職中法官之適格審查及不適格處遇各部分建議摘要分項整理如後: 一、適格法官之概念:(1)適格法官應具有五大德性(詳第二章第三節 第二款),且於其職務上及職務外均無與公正有違及其徵表之行為,所為裁判須能兼顧充分性、公平性、公正性、有效性與及時性。易言之,經依法任用獨立審判,且其行為之公正性受國民信賴尊重,並無應受民事、刑事、考績、彈劾、懲戒處分之法官即為適格之法官。(2)適格法官之身分地位除須頒行法官法明確界定保

障外,另應研訂涵蓋法官職務行為及日常生活各種行為之法官倫理規範。3)對於法官是否適任之審查應避免侵及法官之獨立性,但須能確實監督法官履行職務義務,達成提昇司法給付品質之目標。 二、法官之晉用:(1)自大學法律教育起,即應著重培養法律系學生獨立思考、縝密推理、交叉辯論之能力,理論與實務課程並重,鼓勵學生模擬假法庭或至平民法律扶助團體實習。(2)大學法律系應舉行以全部法律課程為範圍之畢業考試,淘汰學習成效嚴重不佳之法律系學生,對法律系畢業生之法學素養嚴格把關。(3)司法考試之題目宜全面採用題庫,且考題之設計宜著重評量考生是否具有靈活用法、縝密推理之能力,避免考生死記硬背法律條文

及某些學者個人特殊法律見解。又為能客觀公平考量考生之法學素養,防免少數典試委員心存門戶之見而有遺珠之憾,宜採用平行複閱之改題方式,即同一試題經兩位典試委員評分相差該題分數百分之四十以上時,再由第三位典試委員評分,以三位委員評分之總和除以三作為該題最後之分數。倘兩位委員評分相差未達百分之四十,則將該題經兩位委員評分之分數加總再除以二,作為最後之分數。另出題之典試委員應公布參考答案,作為考生改進答題技巧及讀書方法之依據,然考生不得以該答案見解之正確與否要求重新評閱給分,避免錄取結果無從確定。(4)我國目前擬改採審、檢、辯三合一考試並集中受訓之制度,惟此一方式似僅解決現行律師執業前訓練過短之問題,無

從解決法官年輕化之沉痾。雖然自司訓所三十九期法官學員結訓後,應先後歷練法官助理、陪席法官及簡易法庭法官等職務,逐漸加重歷練之質量,惟因法官制度尚缺乏積極之誘因,具有豐富經驗且聲名卓著之法律精英,包括律師、法學教授等轉任法官之意願極低,有意轉任者通常係資歷尚淺、業務不忙之律師,即便轉任法官亦須歷經青澀之摸索期。故而,在轉任法官人數不多且須重新訓練之情形下,勢必不可能嚴格審查淘汰表現較差之候補法官,其結果仍維持現制之缺點而難以改革。是苟欲維持現制由司法考試晉用法官,筆者以為應參照德國法制,將法官錄取率提高,使實習期滿通過結訓考試之學員同時取得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及高級行政人員之資格並將受訓時間延

長為二年半或三年,增加律師事務所及行政機關與大企業之訓練,俾養成廣闊之視見胸襟並紮實其工作經歷,嚴格審查並考核候補期間之工作表現及私生活言行,候補期間總考績未達七十分者,隨即免職,再大幅提高實任法官之待遇,增加優秀律師、檢察官、法學教授轉任法官之誘因,確保晉用實任法官之素質。亦可仿效美國法制,新晉用之法官完全自一定經歷(六年以上)且業績聲譽良好之律師、表現績優之檢察官及素有聲望之學者中選任,惟應大幅提高待遇,尊崇其位,並配合判決記錄不同意見、協同意見之制度,鼓勵法官深思案情發揮創見。 就上開兩種晉用制度而言,筆者較贊同採用美國法制,蓋晉用已歷練成熟,聲譽卓著之律師、檢察官及

學者擔任法官,可減少訓練及候補期間花費之社會成本,且經多年執業累積之個人良好聲譽應具有相當程度之客觀性及可信性,如此,則晉用不適格初任法官之情形似可大幅減少。反觀德國法制對於無法通過訓練及候補期間適格審查之法官雖可立即淘汰,另行晉用新進人才再加訓練以補舊缺,然若仍不適格,即須重新淘汰並再晉用,較諸美國法制,顯然浪費過多社會成本培育未必適格之法官。(5)曾任法官、檢察官經銓敘合格聲請回任法官者,應先令其充任地方法院陪席法官或獨任審理民刑簡易案件一年至二年始准其辦理普通案件,現任檢察官申請轉任法官,應先擔任地方法院民事合議庭陪席法官並經簡易庭歷練後才獨任辦案。(6)允許優秀學者直接轉任最高法院或高

等法院與其專攻學門相關職務之法官。 三、在職中適格審查:(1)參考美國法制,宜由目前之司法院人審會邀集學者、法官、律師及社會公正人士等共同訂定註解詳細之法官倫理規範並明定違反規範情節重大者應受懲戒。(2)應大量錄取法官助理並減化裁判書類製作方式以減輕法官工作量,俾提供法官合理辦公環境,使法官能集中心力追求值得當事人信賴之及時公正裁判。(3)另成立書類審查委員會評鑑法官裁判之正確性及徹底性,對法官審理裁判之品質嚴加把關。(4)每年定期舉行大規模全面法官評鑑,輔以不定期個案評鑑,再將評鑑結果與年終工作成績比例計算綜合成新考績,將考績不合格者,依嚴重情形作不同處遇。(5)設立司法

申訴評議制度,即時制止法官不當行為並對不當判決重新評議,防免司法體制因循苟且,不獲公信。(6)仿效美國法制,設立法官行為管理機構,對於已確定有不適任徵兆行為之法官,私下提供專業之援助計劃協助其恢復適任,然應同時通知其職務長官留意,防免違法行為之發生,僅於無法改善或不當行為已顯著時才將法官移送正式程序調查及處遇。(7)參考美國法制,設立受理控訴法官不當行為之機構,開放任何人均得以書面附具理由投訴法官之不當行為,惟應嚴格審查防免濫訴。對於同一事實連續毫無根據濫訴之控訴者,應主動移送檢察署偵辦查明是否涉及誣告或誹謗,而將存有合理懷疑之控訴書轉交職務法庭法官繼續調查審理。(8)廢除法官官等職等,以年資

計算薪俸,俾始法官安於其位,不再存有升遷之慾望,建立所有法官一律平等之制度及觀念,確保法官獨立審判。(9)參考德國法制,修改監察法,將彈劾法官之事由限於違反自由民主之原則及憲法秩序時,始得提出彈劾案將法官免職。 四、不適格處遇:(1)參考德國及美國法制,設立二審專責職務法庭,初審法庭由各級法院法官三人或五人組成合議庭,覆審法庭由法官五人合議審理,審判長及常任陪席法官二人均由最高法院法官充任,另二名非常任陪席法官則由與被控法官所屬同一系統法院之法官擔任,受理人民對法官不當行為之控訴案、法官職務監督之爭議案、法官考績懲處案、其他影響法官身分、福利事項之爭議案及法官會議或司法院人

審會、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被告法官所屬法院、各級檢察署、各地方律師公會及其全國聯合會請求懲戒案。(2)職務法庭審理案件,應給予被告法官適正程序之保障,對於法官聲請調查之人證、物證,職務法庭除認顯無必要外,均應調查,並應強制證人到庭或強制其提出證物。(3)初覆審法庭之判決包括:應予懲處、懲戒,停止懲處、懲戒及不予懲處、懲戒。處遇之種類包括:警告、減俸、停職(懲罰性)、免職、命令退休等。另對於情節較重之法官,應先裁定停職停薪(權宜性),俟懲戒程序終了時,如係判決不予懲處、懲戒,則應恢復原職並補發薪津及相關費用。(4)遭懲處或懲戒處分確定之法官,追繳因其不當行為所得利益及衍生之利息。(5)參考德國

法制,倘職務法庭審理上開案件中,發現法官有違反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或損及國家權威之行為,應即終結程序將該案移送監察院進行彈劾審查。而同一事實現由監察院彈劾審查中,不得再向職務法庭提出控訴案。若發現法官有違反刑事及相關法律之行為,亦應終結程序,將該案移送檢察署偵辦,避免程序重複,浪費社會成本。(6)參考德國法制,宜修定監察法,就法官因違背憲法秩序或損及國家威嚴,已由刑事訴訟程序開始追訴者,不得就同一事實提起彈劾案,於刑事判決確定後已逾六個月者,不得再提出彈劾聲請。(7)參考美國法制,宜修定監察法,賦予被彈劾法官適正程序保障,且明文對法官彈劾案之提出及審查之委員,至少須有四分之三曾係法曹,避免產生外

行審查內行之流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