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繳納時間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營業稅繳納時間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江中信寫的 都市更新叢書II: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和陳妙香,汪瑞芝,李娟菁的 稅務會計(11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如何透過網路繳納營業稅 - Eric CPA Notes也說明:方法一、線下實體繳營業稅:傳統方法,超過繳納期限就只能用這個。 方法二、活期(儲蓄)存款帳號轉帳繳稅:適合自己申報的公司。 方法三、晶片金融卡繳稅: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詹氏 和新陸書局所出版 。

嶺東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陳介山所指導 陳應交的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行為主體法律責任之研究 (2021),提出營業稅繳納時間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連帶責任、一行為不二罰、廢棄物清理、狀態責任、行為責任、環保爭議處理。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江彥佐、蔡孟彥所指導 陳泓逸的 加值型營業稅中進項稅額扣抵權與非實際交易對象認定之研究—以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為檢討適例 (2021),提出因為有 合作社、合作經濟、拾荒者、回收商、資源回收、再生工廠、補徵稅額、免徵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進項憑證、銷項憑證、加值型營業稅、稅捐法定主義、非實際交易對象的重點而找出了 營業稅繳納時間的解答。

最後網站108年第4季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繳納期間改訂為109年2月11 ...則補充:該局呼籲,收到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的小規模營業人,請於繳納期限109年2月20日前繳納稅款,以免因逾期繳納,增加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負擔,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營業稅繳納時間,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都市更新叢書II: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為了解決營業稅繳納時間的問題,作者江中信 這樣論述: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臺灣都市更新機制解說最權威、最詳盡之叢書 本書特色   本書近390頁,叢書約1100頁   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機制逐條白話解說   都市更新條例為基礎,輔以完整函釋分類   著重實務操作,兼顧官方、實施者與地主觀點   旁徵博引,相關函釋與會議紀錄最完整   引用資料與出處文號最正確   穿插大量圖解與表格,艱澀法規不再難懂   近140頁,8篇專題深入解說權利變換原理與機制   穿插13個爭點思考,可作為延伸課題演練   適宜做為地主權益參考、業界工具書、大學教學用書   搭配另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都市更新公共利益」,   完整呈現

實務與理論全貌

營業稅繳納時間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150125中天+中視 收取帶看費 房仲將社區列黑名單 降低成交率
影片網址→http://youtu.be/iDaJdw48Amk

感謝記者 林欣潔&董佑駿、榮孝洋&梁銘志&潘立勇的採訪,

國稅局表示,收取帶看費如果每個月收入超過20萬得辦營業登記,不滿20萬雖然免開統一發票,但只要總收入超過4萬元,通通得繳1%營業稅。

另外,我們房仲業有一個不成文的「默契」,只要哪個社區有要收帶看費,房仲為了不想繳帶看費,在第一時間跟客戶介紹時,為了避免客戶產生興趣,就會講那個社區的缺點,久而久之,成為在地區域的黑名單社區,

所以,房仲同業檢舉社區大樓涉嫌逃漏稅頻率日增,為了給自己住的社區留下好名聲,建議還是取消收取帶看費這種不合理的規定吧!

中天新聞報導……↓

假日也要勤跑,客戶勤看房,房仲帶看超拼,因為有的房子得收帶看費,每去一間就得被剝皮一次,只好更拼命。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有些大樓甚至是一旦你成交了之後,還要跟你的公司收1~2萬不等的基金。

收帶看費,這一兩年興起,某些社區規定看房得收50~1000元不等的費用,名義上是要清潔管理跟電梯使用的電費,但房仲抱怨有時不見得拿得到收據,甚至收據上寫得名目「不一定」是帶看費,桃園就有一位陳姓房仲,就亮出自己收到的帶看費收據竟然寫的是「停車費」。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它的名目都是寫清潔費。

不只房仲抱怨,這位黃姓屋主也透露曾遇到帶看費糾紛,還有屋主表示常常毓到社區要收帶看費導至房仲減少帶看等狀況,降低房屋成交機率,帶看費爭議大,不過對此也有其他人持反對意見,認為社區管理還是有其必要性。

不過國稅局表示,社區管委會向房仲業者收取帶看房屋費屬於「銷售勞務代價」,應該依照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及營所稅,否則會涉及逃漏稅。只是舉報帶看費糾紛很多,到底費用該歸屋主還是房仲,恐怕又成了一大問題。

中視新聞報導……↓

房仲帶看屋往往會被社區管委會收取帶看費,這樣的費用百元起跳,更高檔得還有喊價到1000元,又以酒店式管理的房子居多。

管委會巧立名目,儘管開收據,不過上頭寫的不是帶看費,而是清潔費,或是停車費,有些房仲向屋主收取不到費用也只能自行吸收。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有要收帶看費的房子,房仲帶看的頻率極低,除非客戶主動要去指定看這棟,不然基本上客戶問這棟,我們就會說這棟房子哪裡不好。

帶看費遊走法律邊緣,有時甚至還會轉嫁到賞屋民眾身上,政府應該要立法規範。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84891845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行為主體法律責任之研究

為了解決營業稅繳納時間的問題,作者陳應交 這樣論述:

首先,從食品安全問題、生態問題、政治問題和環境問題,通過從各個層面深入分析《廢棄物清理法》的內容和實施過程及效果,本研究期望結合環境學、經濟學和法律學的範圍,增加強化我國環境保護之法律法規、法律常識和環境教育之有效性,使全世界所有公民和人類擁有一個清潔、安全、衛生的生活環境和活動空間,藉此得以繼續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尤其經濟成長與工業的發達造成廢棄物的產生是必然的製造過程之一環,企業主如何在公司治理要求下,遵守廢棄物清理法所規定義務,以免除法律上所負之責任,是目前每位企業主極為重要的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CSR)精神 ,現行《廢棄物清

理法》就廢棄物之清理,查立法有第11條:「一般廢棄物清理主體之規定,有關執行機關、管理機構與私人土地或建築物該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各自清理區域之責任」,第14條﹕「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處理責任」,第15條﹕「物品或包裝與容器之製造、輸入之業者或原料、輸入或製造之業者與販賣業者間應負回收清除處理之連帶責任」,第16條﹕「應負回收、清除、處理之「責任業者」 應依政府公告之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用以做為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分配使用之資源回收基金的管理制度」,第30條﹕「事業廢棄物清理委託人與受委託人間負連帶清理責任及環境改善責任」與第71條﹕「廢棄物非法棄置得由管理機關、執行機關命其限

期清除處理,由其委託人、受委託人與管理人、使用人、所有人負第二次連帶清除與改善環境之責任,逾期不為清除處理管理機關與執行機關得不經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同意,強制進入公私場所進行有關採樣、檢測、清除或處理等相關措施,由政府代為清除其清除處理費用,執行機關有權行使求償權,並於屆期不清償時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廢棄物清理法第65條參照)」,重視行為責任之分辨、事業委託與受託者間之連帶責任與刑法及行政罰法之規範、闡述連帶責任範圍及所涉行為責任之管理理論、經濟法律學說、違法狀態及實務見解分析,並援引法院裁判進行個案分析,期盼透過本研究研擬妥適的立法面與執行面,改善人類生活環境以及精進廢棄物管理

制度,以達到減少廢棄物之產生與生態衛生安全平衡發展之成效,並強調生態環境、資源回收與零廢棄物之理念,以提升全民綠能觀念並適切研討出合乎民情、法理制度與良善管理之政策,強調企業社會責任之四大責任 一經濟責任、二法律責任、三倫理責任、四自由裁量責任之理論,融入國際碳權及碳稅機制應變處置方針,最終提出廢棄物清理法、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修正建議並研擬環保爭議處理法草案作為本研究之建議與結論。

稅務會計(11版)

為了解決營業稅繳納時間的問題,作者陳妙香,汪瑞芝,李娟菁 這樣論述:

  本版書配合相關稅務法令之修正或新增如下:   一、110年12月17日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20、41、43、44、48-1   1.    第20條     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加徵1%,修正為「每逾3日」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   2.    第41條   (1)    將刑事處罰由「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2)    增訂對於納稅義務人逃漏稅額情節重大者加重處罰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另稅捐

稽徵機關公告重大欠稅之金額標準,以個人查獲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作為逃漏稅額情節重大之認定標準。   3.    第43條   配合修正條文第41條規定提高逃漏稅刑事處罰,將教唆或幫助犯逃漏稅處罰由「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4.    第44條   以經查明認定未給與、未取得或未保存憑證總額之固定比例為罰鍰計算方式,由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修正為處「5%以下」,俾符罪責相當。   5.    第48-1條   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

,有關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日規定,由「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修正為「各年度1月1日」。   二、所得稅相關   1.    111年2月21日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1條   鑑於全球氣候及社會環境快速變遷,災害類型呈現多樣性,修正有關所得稅法所稱不可抗力災害之適用範圍。   2.    財政部111.01.25台財稅字第11000633640號令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之認定標準。   三、111年2月18日公布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1條   1.    展延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5G)系統之適用年限至113年

12月31日止。   2.    增訂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適用期限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四、110年12月22日公布新增運動產業創新條例26-2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   1.    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1千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2.    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按捐贈金額

之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受新臺幣1千萬元額度之限制。   3.    專戶每年累積金額以新臺幣30億元為上限。並明定各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得收受捐贈之金額上限。   4.    對職業運動業所為之捐贈實施期限自公布日起為10年,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所為之捐贈實施期限自公布日起為5年。   五、110年12月30日公布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111年開始實施   為發展我國生技醫藥產業,成為帶動經濟轉型之主力產業,特制定本條例。   本版書相關章節均提供釋例解析,並增補會計師、記帳士及國家考試試題,提高專技證照考試之應考能力。   感謝讀者對本書之支持與愛護,本版

書雖力求提供最新稅務法令之內容,惟受限於學識與時間,其中有舛誤疏漏之處,敬祈各界先進與學者專家,不吝指正。

加值型營業稅中進項稅額扣抵權與非實際交易對象認定之研究—以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為檢討適例

為了解決營業稅繳納時間的問題,作者陳泓逸 這樣論述:

1985年以前,我國營業稅採取「毛額型營業稅」。亦即,每一階段的「銷售額」與其「銷項稅額」均計入稅基,使銷售額隨著銷售過程所產生之營業稅逐層累積,形成放大總稅捐負擔之累積效應,造成重複課稅與稅上加稅之結果。為解決上述問題,1986年開始採行「加值型營業稅制度」,即以「稅額相減法」計算當期之應納或溢付稅額。營業人必須取得合法之進項憑證,並藉由規範營業人申報退抵文件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促使營業人主動向銷售營業人索取進項憑證,具有自動勾稽之作用,進而減少逃漏稅之機會。承上,自加值型營業稅之建置原則以觀,稽徵實務與司法實務均否准再生工廠取得「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所開立之發票,導致其無法扣抵已申報的銷

項稅額,進而須「補繳營業稅」是否符合稅捐法律主義,頗待研究。對此,司法實務最常引用者無非是最高行政法院87年7月份第1次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 ,其認為:「我國現行加值型營業稅係就各個銷售階段之加值額分別予以課稅之多階段銷售稅,各銷售階段之營業人皆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故該非交易對象之人是否已按其開立發票之金額報繳營業稅額,並不影響本件營業人補繳營業稅之義務。」2011年,大法官釋字685號宣告上開決議見解並未違反稅捐法律主義。進而,司法實務常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中「未依規定取得之憑證」否決再生工廠取自非實際交易對象之進項憑證,從而再生工廠負有補繳「進項稅額不得申報

扣抵銷項稅額」之營業稅義務,導致有重複課稅之疑慮。因此,引發本論文所欲處理營業稅法上之兩個問題意識為:第一,「營業稅法上銷售關係當事人之認定判準為何?」亦即,在稅捐法上認定實際交易相對人時,是否跟隨民事法上認定交易相對人之標準?抑或與民事法之規範有所脫鉤?倘若採取稅捐法與民事法規範脫鉤的看法,極容易導致徵納雙方在「銷售當事人之認定」存在認知上差異,因而引起第二個問題意識:「營業人取自非實際交易對象之發票得否用以扣抵銷項稅額?」自加值型營業稅具有轉嫁功能以觀,再生工廠只要將營業稅款支付予第二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時,應立即取得相對應的進項稅額,並不因第二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是否申報繳納銷項稅額而受

影響。綜上,本論文研讀拾荒回收系統與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之相關文獻,對於上述問題意識提出「現行制度運作之批判與反思」與「修法建議與未來展望」之結論,希冀透過跨部門間良性且有效率地互相合作與協調溝通,方能更臻完善地解決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之憑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