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繳納方式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營業稅繳納方式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寫的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5版) 和江中信的 都市更新叢書II:都市更新權利變換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詹氏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系研究所 黃俊杰所指導 辛沛宜的 所得稅扣繳法制之研究 (2021),提出營業稅繳納方式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扣繳制度、基本權保障。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潘維大所指導 莊弘伃的 跨境電商課稅之研究–以加值型營業稅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跨境電商課稅、電子商務、加值稅的重點而找出了 營業稅繳納方式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營業稅繳納方式,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5版)

為了解決營業稅繳納方式的問題,作者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 這樣論述:

  本次修正主要是將近幾年的考題列入習題,重要題目放入章節中當作例題,並將之前排版錯誤地方加以修正。其次立法院會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案》,也是非常重要的修法。其修法幅度頗大,諸如: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稅額通知書得採公告送達、滯納 金加徵方式由「每逾 2 日」修正為「每逾 3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總加徵 率由 15% 降為 10%、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修正 96 年 3 月 5 日前已 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之執行期間,延長 10 年至 121 年 3 月 4 日。 對於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稅

捐稽徵機關聲請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修正為「法定繳納期間屆滿(自繳案件)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核定開 徵或補徵案件)」;並增訂準用民法第 242 條至第 245 條及信託法第 6 條至第 7 條代位權及撤銷權相關規定。增訂第 26 條之 1,定明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稅捐之情形。   修正第 28 條,因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 年」修 正為「10 年」;因政府機關錯誤者,由「無期限」修正為「15 年」,新增明知 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之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增營業額所繳納之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修正第 39 條,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

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修正第 41 條,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新臺幣「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0 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額在 1,00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 5,000 萬元以上 者,加重處罰,「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罰金」,以有效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修正第 43 條,教唆或幫助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 萬元以下」。修 正第 44 條,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 5%」修正為「處 5% 以下」,保留適用彈性

。此外從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所謂的房地合一 2.0,正式將個人及營利事業買賣預售屋與交易 持有超過 50% 股份且其價值 50% 以上係由國內房地所構成之未上市櫃股票交易,納入房地合一 2.0 課稅範圍,且前兩年之稅率皆為 45%,五年內為 35%,宣示政府打擊房地產短期交易的決心。對於營利事業交易其非以起造人身分取得之房地改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最高稅率 45%,也在第三章對此部分有詳細說明與例題闡述。還有有關第三章綜所稅免稅額與課稅級距調整、第 19 章基本生活費提高也在納保法部分修正,也於本次改版一併完成。   因法規修正頻繁、雖經努力校對,但難免會產生錯誤。若有發現

錯誤之處,希望各位老師、先進與同學們不吝來信指正,我們一定會立即更正並虛心檢討。由於稅法更新頻繁,為避免大家誤用舊法,請大家定期到我們的 FB 粉絲頁「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瀏覽或按讚取得訊息,也歡迎加入 FB 的「會計師稅法討論區」查詢稅法更新動態,同學如有問題也歡迎到討論區一起討論。  

所得稅扣繳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營業稅繳納方式的問題,作者辛沛宜 這樣論述:

賦稅收入既然作為國家推動政務所需,及維繫整體社會結構的重要財政工具,國家必定會採取多樣化的制度和手段,使稅收能夠完整的進入國庫,其中所得稅占比位居各類稅收項目之首,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與每位國民息息相關,使得稅務事件具有龐大紛雜的特徵,而國家是否能妥善的徵起所得稅更具關鍵性。此時稽徵經濟即作為稅捐徵收的重要指標之一,因此創設就源扣繳制度,使不具公法上職務關係之第三人,於具備租稅法上的責任要件時,須自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所得中扣取一部分的稅款,向稽徵機關繳納,而後填報單據,使稽徵機關及納稅義務人知悉的行為義務,具有便宜稅務人員徵收程序,使國家及時獲取稅收,便利國庫資金調度,及確實掌握課

稅資料,維護稅捐債權的公益目的。 惟因此負擔義務的扣繳義務人,不可謂對其無造成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和侵害,因此應檢視所得稅法的就源扣繳制度是否具有合理正當性,課予私人扣繳義務能否通過憲法架構下的違憲審查,在立法者享有立法形成自由的同時,保障人民之基本權,避免制定與稅捐正義有所牴觸之立法,以有效實踐納稅者之權利保護,並彰顯人權保障為憲法之最高價值。 並藉由分析扣繳制度相關的法律規定,釐清當事人間形成的法律關係態樣,及扣繳義務人的法律性質,找出現今制度的缺失及漏洞,不只顯現在扣繳主體的擇定上,乃至於法律效果部分的違章處罰皆產生爭議,使稽徵機關無法達成責罰之目的,損害扣繳制度的健全,存在稅捐法律關係

中的當事人亦無所適從。因此本文針對缺失提出看法,並依序列出修法建議,希冀國家能遵守協力義務的界線,在稽徵經濟和維護納稅者基本權的天秤中取得平衡。

都市更新叢書II: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為了解決營業稅繳納方式的問題,作者江中信 這樣論述: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臺灣都市更新機制解說最權威、最詳盡之叢書 本書特色   本書近390頁,叢書約1100頁   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機制逐條白話解說   都市更新條例為基礎,輔以完整函釋分類   著重實務操作,兼顧官方、實施者與地主觀點   旁徵博引,相關函釋與會議紀錄最完整   引用資料與出處文號最正確   穿插大量圖解與表格,艱澀法規不再難懂   近140頁,8篇專題深入解說權利變換原理與機制   穿插13個爭點思考,可作為延伸課題演練   適宜做為地主權益參考、業界工具書、大學教學用書   搭配另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都市更新公共利益」,   完整呈現

實務與理論全貌

跨境電商課稅之研究–以加值型營業稅為中心

為了解決營業稅繳納方式的問題,作者莊弘伃 這樣論述:

隨著網際網路科技的進步與普及化,電子商務也隨之蓬勃發展,網際網路因此躍然成為整個「數位經濟」活動的重心。而在日益興盛且模式多元的電子商務交易中,尤以跨境電商透過線上平台提供數位服務的勞務銷售,因該營業人未在國內註冊營業處所,亦難知悉交易及其消費金額,對現行建構於實體經濟上的國內課稅架構,已形成嶄新的稅務挑戰。面對此種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稅之問題,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於2016年12月28日,增訂第2條之1及第28條之1,明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其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代理人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然由跨境電商自行或委託國內報稅代理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之模式,是否真能有效掌握稅源及維護租稅公平,恐有待觀察。 由於營業稅為我國第二大稅目,且為所得稅之源頭,掌握營業稅即能掌握大部分之所得稅;又OECD於2014年提出要求非居住者供應商於消費地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稅捐建議,歐盟及部分OECD國家,如韓國、日本等陸續於2015年提出加值稅修正草案,故本文擬以跨境電商課稅之研究為題,並以加值型營業稅為中心,首先說明電子商務之意義、運作型態與跨境租稅管轄權之法理及稅務挑戰,進而介紹我國跨境電商營業稅制發展沿革,再研析比較OECD「稅基侵蝕與利潤

移轉」(BEPS)行動計畫與2017年「國際加值稅準則」(International VAT/GST Guidelines)、日本跨境電商消費稅制情形、歐盟「數位經濟公平稅」(Fair Taxation of the Digital Economy)草案及跨境電商加值稅新制(Cross-border VAT E-commerce),並以線上叫車服務平台「Uber」、訂房網站「Agoda」、「Line貼圖」及「Facebook」扣繳退稅爭議進行個案分析,探討電子勞務交易之營運模式,深入了解業者透過跨境電子商務平台銷售電子勞務在我國課稅之問題,最後提出結論及建議,以供後續研提相關立法政策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