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申報實務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營業稅申報實務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妙香寫的 租稅申報實務 和蕭靖的 記帳士考前OK啦【記帳相關法規概要、會計學概要、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租稅申報實務、國文(作文)】(記帳士考試適用)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志光教育科技所出版 。

中原大學 會計研究所 林江亮所指導 金仲南的 政黨及政治團體租稅實務之探討 (2008),提出營業稅申報實務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政黨、政治團體、公益團體、政治獻金、捐贈。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商務經營研究所 洪東煒、羅正忠所指導 陳在晉的 印花稅制改革與管理之研究 (2008),提出因為有 印花稅、租稅公平、租稅效率、財政收入的重點而找出了 營業稅申報實務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營業稅申報實務,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租稅申報實務

為了解決營業稅申報實務的問題,作者陳妙香 這樣論述:

  本書係因應考選部「記帳士」考試科目之一「租稅申報實務」而編撰,根據命題大綱,包括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實務及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申報實務三大內容。     由於該考科命題方式採申論題與計算題並列,是以,本書之編排,先整理相關考試稅目法令兼俱理論與實務之內容,結合記帳士歷年考題搭配問與答方式呈現,讓考生容易充分了解各稅之應試重點,熟讀本書除可增進參加考試作答能力,並可提升職場上所得稅及營業稅的實作知識。     本書將配合最新稅法之修正而調整,以下為近期修正重點與112年即將實施之重要政策:     一、所得稅相關     (一) 個人及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2.0於110年7月

1日起實施。     (二)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公司(CFC)於112年實施。     (三) 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之認定標準。財政部111.01.25台財稅字第11000633640號令說明。     (四) 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1條不可抗力災害之適用範圍[111年2月21日公布]     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一) 個人受控外國公司(CFC)於112年實施。     (二) 110年度起新增個人出售未上市饋證券交易所得併入基本所得額計算。     三、營業稅相關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18條自動販賣機應

按逐筆交易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四、其他相關法令     (一)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1條〔111年2月18日公布〕   1. 展延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5G)系統。   2. 增訂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     (二)新增運動產業創新條例26-2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減除事宜。     (三)111年開始實施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四)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1. 藝術相關動產及不動產捐贈政府者,沒有限額限制。   2. 增訂文物或藝術品透過展覽、拍賣活動交易之財產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

政黨及政治團體租稅實務之探討

為了解決營業稅申報實務的問題,作者金仲南 這樣論述:

在民主憲政體制下,政治團體最重要的社會責任,就是透過政黨提名候選人,爭取執政權,來為人民謀求最大利益。為了要推展這些活動,政黨及政治團體必須尋求各種資金贊助,方能永續發展成為強而有力的組織。這些所得與資源,大部分來自於民間的捐助或政府的補助,但是在運用上,若無一套很完善的管理法規,常有違背社會公平正義的脫序情事發生,而淪為謀私的工具。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遊戲規則來規範此一行為,其中又以各種租稅手段最為有效。而我國在2004年通過的政治獻金法(2008年修正),亦借重租稅手段來管理政治資金的運用。這無非是希望導正政黨與政治團體活動,以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及公正,健全民主政治發展,建立一個廉能政府。

本研究先從探討政治團體(含政黨及其他政治團體)的定義、分類、功能開始,再進入主題,探討課稅原則租稅優惠。主要是根據我國現行稅法的規定來論述,政治團體只要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規定者,就可以享有免納所得稅之優惠。除了所得稅之外,目前我國政治團體可享有租稅優惠的稅目至少包括:關稅、遺產及贈與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土地稅之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印花稅、娛樂稅等。至於契稅及使用牌照稅等,目前對於政治團體並沒有租稅優惠的規定。而政黨或政治團體想要完整享受政府租稅優惠之美意,除了必須瞭解有何種免稅資格之規定外,為了避免因租稅程序之瑕疵而可能會被罰款甚或被取

消免稅資格,熟悉所得稅申報實務亦是相當重要的。

記帳士考前OK啦【記帳相關法規概要、會計學概要、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租稅申報實務、國文(作文)】(記帳士考試適用)

為了解決營業稅申報實務的問題,作者蕭靖 這樣論述:

  隨著工商社會的發展,會計資訊的需求愈形增強,相對的記帳士扮演經濟發展之功能亦愈形重要。進入一個專業化的時代,專業人員的資格認定已成為必然的趨勢。證照制度的實施,使得經濟社會的發展更加專業化,產業品質及形象也將更為提昇,有志要在記帳業界發展,考取記帳士執照是勢在必行的。       筆者講授記帳士考試相關科目多年,用過許多相關教材,都是一個科目一本書或一本教材,四科專業科目準備起來內容頗多,有些書又過於艱澀,有些又過於簡單,有些則範例不足,緣此,而有本書之作。本書撰寫將四科專業科目合併成一本關鍵集錦(含附錄:國文),以最新法條編寫,按最新命題大綱整理出各考科重點,並將歷屆記帳士試題與最新

國家考試相關試題羅列於各篇的精選試題,以利讀者參加記帳士考試。      本次改版主要是在稅捐稽徵法與所得稅法的重大修改,另外遺贈稅法、記帳士法與商業會計處理準則有些微修改,相關內容說明如下:     一、稅捐稽徵法   (一)滯納金加徵率由「每逾2日」調降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     (二)新增分期繳納(稽§26-1)規定,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繳納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或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經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年,按日加計利息,應繳稅款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

幣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     (三)溢繳之退稅有改變,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四)修正稅捐保全相關規定:   1.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不適用禁止處分。   2.刪除限制欠稅營利事業註銷登記之規定。   3.稅捐稽徵機關聲請法院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提前至「法定繳納期間屆滿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   4.核定稅捐處分經行政救濟撤銷確定,除須另為處分,且納稅義務人有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應解除已實施之保全措施。     (五)

納稅義務人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修正為「三分之一」。     (六)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修正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稱為名醫條款)。教唆或幫助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七)稅務稽徵人員違反保守秘密規定,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八)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

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九)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修正為「處5%以下」。     (十)新增檢舉獎金規定,經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者,檢舉獎金應以每案罰鍰20%,最高額新臺幣480萬元為限。     (十一)納稅義務人提供帳簿、文據,稽徵機關應於30日內發還之;其有特殊情形,得延長發還時間30日,並以1次為限。     二、所得稅法   (一)房地合一課稅最新修正重點。   (二)110年基本生活費修正為192,000元。   (三)綜所

稅調整:      三、遺贈稅法   遺產稅免稅額1,333萬(因公2,666萬),贈與稅免稅額244萬。     四、記帳士法   111年5月4日修改記帳士法,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15日前通知委任人(原規定是10日)。     五、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考量我國公開發行公司已於107年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為使非公開發行公司會計項目一致性以及國內會計實務需要,修正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印花稅制改革與管理之研究

為了解決營業稅申報實務的問題,作者陳在晉 這樣論述:

印花稅制隨著時間的演變,從國稅改制為地方稅,又配合加值型營業稅實施,將印花稅法第五條之課徵範圍再縮減為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售與分割不動產契據等四類。本研究主要探討納稅義務人、政府官員與專家學者等三者,對於現行印花稅制之改革相關措施在租稅效率、租稅公平及財政收入上之認知差異。本研究採用問卷調查法加以實證,研究結果發現受試人員不論性別、年齡、身份及教育程度等對於修正現行印花稅制相關措施之看法,在「租稅公平」、「租稅效率」、「財政收入」並無顯著差異,表示受試人員對修改現行印花稅制之認同度大致相同。而在受試者「身份」上僅有納稅義務人與政府人員在租稅垂直公平上有顯著之差異,其餘皆無

顯著差異,都表示認同。此外,本研究建議包括:1. 修改印花稅法,調降罰鍰金額與倍數。2. 擴大印花稅的稅基與課稅範圍。3. 建立健全課稅資料通報系統與資訊整合平台機制。4. 簡化印花稅票,改進印花稅稽徵程序。5. 加強首長與基層稅務人員重視印花稅的稽徵作業效能。6. 加強印花稅的法治教育與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