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延期申報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營業稅延期申報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unknow寫的 稅務小六法 和平準趙麗霞的 會計·出納·做賬·納稅·財務分析崗位實戰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疫情升溫隔離、治療者7大稅可延期申報繳納 - 中時新聞網也說明: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正逢所得稅申報期間,去年財政部全面延期所得稅繳納 ... 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與特種貨物與勞務稅申報繳納期間在今年5月1日至5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人民郵電出版社所出版 。

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陳櫻琴所指導 葉俊德的 綜合所得稅課稅單位及裁處之研究―以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為中心 (2017),提出營業稅延期申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課稅單位、合併申報制、家戶申報制。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蕭文生、盛子龍所指導 張藏文的 租稅優惠之憲法界限與政策妥適性之探討—以產業創新條例為中心 (2017),提出因為有 租稅優惠、量能課稅原則、租稅正義、經濟補助、租稅中立、違憲審查、恣意禁止、比例原則、審查基準、審查密度、明顯性審查、可支持性審查、強烈內容審查、社會目的租稅、管制誘導性租稅、德國穩定法案、租稅優惠報告、負擔效果、形成效果、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功能取向分析法、稅式支出評估、指明條款、產創條例、研發抵減、高度創新、多階段處分、判斷餘地、構成要件效力、緩課(繳)、學研機構、獎酬員工給付、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有限合夥、天使投資人、高風險新創事業的重點而找出了 營業稅延期申報的解答。

最後網站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作業組織結算申報及常見問題則補充:扣繳申報. 隔年1月底前申報. 扣繳及扣繳申報. 稅捐義務. 註1: 營業稅: 銷售貨物或勞務 ... 惟屬營業稅法第8 條規定項目,免徵營業稅。 ... 結算申報期限及延期申報.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營業稅延期申報,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稅務小六法

為了解決營業稅延期申報的問題,作者unknow 這樣論述:

  ◎本書共有十二類,收錄298種法規,並蒐集稅務相關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至第804號解釋文。   ◎依領域區分為稅法總則編、內地稅法編、國境稅法編等三大類。其中內地稅法編下又分為所得稅類、財產稅類、交易稅類、消費稅類、稅捐優惠(例示)、其他重要法規等六類;國境稅法編下則有關稅徵免類、關務行政類、關務管理類、制裁規範類、其他規範類等。   ◎適合研習稅務相關法律者,特別是法律系學生及稅務從業人員使用。

營業稅延期申報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針對財政部、金管會 就所得稅申報延期一個月、營業稅減稅可行性及海內外銀行防疫措施做好了嗎?提出質詢

綜合所得稅課稅單位及裁處之研究―以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為中心

為了解決營業稅延期申報的問題,作者葉俊德 這樣論述:

司法院在101年1月20日公布釋字第696號解釋,宣告7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其中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所得稅法第15條遲至104年1月21日公布,修正內容除增列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規定修正後所得稅法第15條自103年1月1日起適用,修正內容增列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選擇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的規定,另增訂綜合所得

稅結算申報得由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就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 本文對目前合併申報制下爭議加以討論,並蒐集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後相關判決,加以整理分析,來處理修正後所得稅法第15條公佈前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違反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應如何裁罰,修正後所得稅法是否以解決存在於我國夫妻課稅的基本問題,是否仍有維持家戶申報制必要,另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後,稅捐稽徵機關對納稅義務人違反家戶申報規定予以裁處是否妥當,予以提出建議。

會計·出納·做賬·納稅·財務分析崗位實戰

為了解決營業稅延期申報的問題,作者平準趙麗霞 這樣論述:

為了幫助廣大會計工作者更好地掌握會計實務工作中有關會計、出納、稅務和財務分析的相關知識,我們編寫了本書。《會計 出納 做賬 納稅 財務分析崗位實戰》依據現行的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收法規進行編寫,從會計、出納、稅務和財務分析的不同維度介紹了會計工作者必須掌握的專業知識,對會計人員如何按企業會計制度體系進行會計處理進行了全面、深入、詳盡的講解。針對重要的會計制度規定,按照會計理論基礎和出納工作的基本要求以及稅收優惠、納稅申報和財務報表解讀等方面分門別類地進行歸納和總結;針對複雜籠統的專業表述,輔以關鍵案例進行具象化的講解,在加深讀者對各難點理解的同時,力求多角度全方位提升讀者的業務

分析能力和實務操作水平。《會計 出納 做賬 納稅 財務分析崗位實戰》體系完整,內容全面,綜合闡述了財務和會計人員實務在操作過程中的關鍵節點和技巧。本書可以作為初入職場的會計新人了解會計、納稅、財務工作的基本知識的工具用書,也可以作為會計主管把握財會工作關鍵要點的指導用書。

租稅優惠之憲法界限與政策妥適性之探討—以產業創新條例為中心

為了解決營業稅延期申報的問題,作者張藏文 這樣論述:

著名的德國稅法學者Klaus Tipke教授曾表示,租稅優惠始終是不正義的,因為他違反了課稅的平等與正義,因此,1988年第57屆德國法學家年會決議:「為實現負擔平等與簡化之目標,租稅優惠與其他稅法上之特別負擔應予刪除。」此一主張應係理想之目標,畢竟租稅優惠規範係為達成政策目的之故,倘不設計該規範,則難以引導他人進行政策所欲遂行之行為,如此將使不平等持續存在。蓋於此際,扮演重要角色而影響相關稅法之訂定及修正將會是遊說團體,是有認為絕對正義並非合理的理念,而解決利益衝突的方法只有兩個,一是滿足一方利益而犧牲他方,一是設法妥協雙方利益,倘若社會和平是最高價值的話,則妥協的方法應該是正當的

。又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於1990年之利息案判決中揭示,租稅義務人在稅法不論事實上或法律上均應平等負擔公共支出。因此,有關量能課稅原則應可被理解為是稅法甚或財政憲法上之理解,而應盡可能地消除租稅優惠之相關規定,以期實現租稅義務人平等負擔租稅債務之理想。是以,藉由上開論述可以確定的是,租稅優惠在現時社會中應屬必要之惡,而其目的乃在藉由現在之不平等以追求未來之平等。此亦可由1789年「人權及公民權利宣言」第1條揭櫫:「社會差距僅得基於共同福祉而存在。」而獲得證明。 因此,在肯定租稅優惠存在之必要性後,必須注意之處在於,所設計的租稅優惠規範是否適當,此亦為本文主題設定之緣由,又之所以追求租稅優惠之

適當性而非其正確性原因在於,企求相關手段之採取以達成精確目的在事實上是有其困難的,所能期待的僅係要求國家決定能夠達到「儘可能正確」(möglichst richtig)的境地。而租稅優惠規範是否適當,應由事前及事後觀點進行考察,前者部分即在於立法者所應踐行之立法程序是否完備;後者部分則在於,因為國會多數所通過之租稅優惠規範可能係政治現實下之產物,而每個國家分配不均的歷史都跟政治有關,因此仍須對於立法者或立法者授權訂定租稅優惠規範所考量之手段與目的關係是否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進行審視。 如同司法院釋字第694號陳新民大法官協同意見書所示:「……立法者的上述「判斷及預測優先權」(Einsch

atzungs-und Prognosevorrang),以及其所行使之裁量結果,也可經過一定的審查程序。如果日後審查發現這是屬於一種非立法時所得預料的錯誤判斷,當然不一定會造成違憲後果,立法者可以容有改變之可能性(及義務),尤其是立法者為因應有些財政、科技等新興事務,所為的立法對策,容有讓立法者累積經驗的空間……。」這也是本文在對照德國法制有關租稅優惠違憲審查之相關主張後,再行針對該國穩定法案加以介紹與整理之原因。至於其目的則係期以充實我國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4對於租稅優惠條款之基本要求。 以我國之實施租稅優惠之經驗為觀察,獎投條例作為我國產業租稅優惠基本體制之開端,歷經30年之運作後

,接續的是實施20年的促產條例,至於現行規範則以產創條例作為產業租稅優惠之原則性立法。惟其相關問題眾多,是即以之為題而進行相關論述與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