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所稅費用限額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營所稅費用限額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寫的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和楊葉承,阮瓊華的 稅務會計(二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營利事業申報所得稅常見錯誤態樣彙總表也說明:1、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加計短漏開. 統一發票之銷售額,致漏報營業收入 ... 繳納之所得稅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計算限額,而非直接以該境外收入計.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新陸書局所出版 。

世新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賴來焜所指導 吳欣龍的 論所得稅法-以執行業務所得為中心 (2021),提出營所稅費用限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執行業務所得、舉證責任、協力義務、合夥、稅務調查。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事業經營法務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柯格鐘所指導 李文樑的 營利事業所得於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之爭議-兼論司法院釋字第650號解釋及第657號解釋 (2019),提出因為有 所得、財務會計、稅務會計、租稅法律主義、實質課稅原則、形式合法性、實質正當性的重點而找出了 營所稅費用限額的解答。

最後網站營利事業所得稅的三種主要申報方式:擴大書審申報、查帳申報則補充:交際費限額提高:為避免企業浮濫申報交際費,稅法對於交際費列支設有限額;採會計師稅務簽證申報時,交際費限額提高,可合法節稅,降低所得稅負。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營所稅費用限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為了解決營所稅費用限額的問題,作者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這樣論述:

  記帳、報稅,是合法企業應盡的義務之一,但身為公司財會人員或記帳人員,是否仍因對稅法的了解不夠或不小心的失誤,而讓公司苦嚐補稅、罰款的滋味?本書精挑公司行號記帳、報稅時常犯的160種錯誤,依問題、法源、建議、處罰四階段編寫,教您從他人的錯誤中汲取寶貴經驗,避免重蹈覆轍而付出慘痛代價!本書深入淺出,閱讀容易,是企業會計人員及記帳士最佳工具書。

論所得稅法-以執行業務所得為中心

為了解決營所稅費用限額的問題,作者吳欣龍 這樣論述:

所得稅法是我國租稅法中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租稅法,在諸多租稅制度中是非常重要的稅種,其牽扯的納稅人民人數眾多,其稅收亦大,但也是在所有的稅種中爭議較大的稅目之一。個人所得稅亦是自然人所得稅,所得稅之稅制可分為分類所得稅制、綜合所得稅制、分類綜合所得稅制,目前我國採用的綜合所得稅制。綜合所得稅制的優點有:稅基較寛、在稅制設計上充分考慮了納稅義務人的綜合收入水準和家庭負擔等情況、對淨所得採累進稅率課徵,較能反映納稅義務人的能力,能體現『量能負擔』原則。如能配合嚴密的源泉扣繳制度,有利於培養納稅義務人的納稅意識。執行業務所得之計算以收付實現制為原則,與營業人所採權責發生制不同。執行業務者之收入來源如為

公司、行號或其他執行業務者均會有扣繳憑單為其收入依據,但如為個人時則有賴於執業務者自行開立之收據申報收入。執行業務者之費用查核依「執行業務查核辦法」為查核準則,所有費用均須以其執行業務相關費用支出為原則,如與家庭共用者只可列報費用之50%,其中交際費和職工福利之支出總額有限額,其中交際費成因要能增本業之業務,故並非所有執行業務者均可列支交際費用。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方式目前實務上有:(一)按書審純益率申報,(二)按前三年平均純益率申報,(三)依財政部頒定標準申報,(四)依帳載數核實申報,書審純益率申報查無法依據,而前三年平均純益率申報有其特別適用條件。為促使納稅義務人合法且具體履行法律所定之納稅義

務,稅捐稽徵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依法定程序,逕向納稅義務人調查其所得或其他課稅要件。而稅捐稽徵機關未直接參與納稅人的私經濟活動,所能掌握的資料也多來自納稅義務人處所,為稽徵的便利的考量,且為貫撤公平實現稅捐債權及合法課稅的目的,在租稅法上多課予納稅義務人於稽徵程序中應主動提供課稅資料之義務,稱之「協力義務」,納稅義務人未盡協力義務時,且經調查仍不能確定或調查費用過鉅時稅捐稽徵機關得「推計課稅」。課稅之收入層面稅捐稽徵機關負有舉證之責任,與稅捐債務之成立或提高有關構成要件事實,原則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負舉證責任,反之與稅捐債務之免除或減輕有關的構成要作事實,原則上應由納稅義務人負舉證責任。

稅務會計(二版)

為了解決營所稅費用限額的問題,作者楊葉承,阮瓊華 這樣論述:

  雖然目前市面上有許多專家與學者都有非常好的稅務會計著作,但有很多大專院校老師反映現行課本中有的是會計部分比重多,稅務比較少;有些則是稅務部分比較多,但會計的部分太少,希望能有比較平均的內容。因此我就思考跟阮瓊華會計師合作,想要寫一本稅務與會計比例均衡且更注重實務的作品。   而我與阮會計師經過了一段時間的構思與努力,作品初步完成,除了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等相關稅務處理規定之外,也加入了阮瓊華會計師撰寫的會計原則、分錄與相關例題,可以兼顧稅務處理與會計揭露,加上我們把常犯的一些錯誤或新聞稿放入「稅局小叮嚀」單元,並加入函釋的說明單元,讓老師、同學與從業人員們各自擷

取所需要的資訊。   阮會計師畢業於臺大會計研究所,除了專精會計、稅務領域教材撰寫之外,更有豐富的大專院校教學經驗,可謂理論與實務兼具,與阮會計師合作是本書最大的亮點之一,因此,本書是最能兼顧會計與稅務領域的好教材。   本次再版加入產創第 22 條之 3 保留盈餘再實質投資的抵減新規定,雖經 多次校對,然因時間緊迫,倉促付梓,疏漏或謬誤之處難免,我們會虛心接受 各位先進的指正,並於再版時一併修正,也會隨時於粉絲專頁公告修正資訊。 然稅法與會計原則常有更動,如您發現錯誤之處,煩請來信或傳訊息告知,我們當立刻檢討並予以改正。  

營利事業所得於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之爭議-兼論司法院釋字第650號解釋及第657號解釋

為了解決營所稅費用限額的問題,作者李文樑 這樣論述:

所得,是稅捐客體,也是課稅之標的,所得在財務會計及稅務會計上之概念有所不同。於財務會計上,所得係指會計所得,也稱之為財務所得,係根據營利事業於特定期間所發生之經濟交易事項產生之收入總額減去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後之餘額;而稅務會計上所稱之所得,係依照財務會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所計算出之會計所得,並調整必要之永久性差異及暫時性差異後之結果,稱之為課稅所得,從而彼此間始終一直存在著差異。而所得於衡量上可分為核實計算、核定所得與推估所得,其中以核實計算為主要衡量方法,也是目前被多數營利事業所採用;而核定所得與推估所得都是一種所得額計算之權宜方式。所得之構成要件有收入、成本、費用與損失,亦稱之為稅基,每

一種稅基在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上都有不同認列與處理方法。以收入而言,可分為營業收入與非營業收入,而就非營業收入中,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更是實務中常見的稅務爭訟項目。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於財務會計上之認列,以權責發生制為依據,然而在稅務會計上,利息收入可能有無需計入課稅所得者,如免稅利息收入、分離課稅利息收入,也有需額外計算增加課稅所得之利息收入,如設算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如本文所討論之應付費用轉列其他收入。因稅基是所得的構成要件,但凡涉及租稅構要件者,都必須有法律明文加以規定,限縮稅捐稽徵機關之解釋權,不得使之任意擴張解釋,更不得任意以實質課稅原則加以課處,租稅法律主義含括了法之安定性、預測可能性及可

計算性等特性,俾保護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權。由於設算利息收入及應付費用轉其他收入等情事,皆有營利事業不服稅捐稽徵機關之處分而提起行政救濟,最終因救濟未果而提起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因此分別做成司法院釋字第650號解釋及第657號解釋,宣告上開情事之規定因違反租稅法律主義而違憲失去效力,以致立法機關最後將上開情事分別增訂於所得稅法第24條之3及第24條第2項,將其位階自行政命令提升至法律保留,以符合上開司法院釋字之解釋意旨;惟美中不足的是,雖然取得了法律保留之地位,符合形式合法化,然而卻也產生實質正當性不足的問題。僅有形式合法化但實質正當性不足,倘若國家高權仍係僵化的依法行政、依法審判時,勢必產生一定程

度之弊害。是以,本文認為除符合形式合法化之外,同時亦須符合實質正當性,就所得稅法第24條之3及第24條第2項重新加以審查、修訂,使其概念得以更加具體明確,俾利充分保護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