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所稅申報查詢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營所稅申報查詢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寫的 租稅申報實務(10版) 和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的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5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營業稅申報查詢也說明: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营业税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税款所属时间:自至角分) 年月营业额应税税目应税收入减除项目金额8=(4-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新陸書局所出版 。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會計資訊系 林靜香所指導 葉巧慧的 房地合一稅制對建設公司稅負之影響 (2021),提出營所稅申報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合建分售、資本利得稅、房地合一稅。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會計資訊系暨會計財稅碩士班 汪瑞芝所指導 吳雀翬的 房地合一稅制對建設業租稅負擔之影響 (2020),提出因為有 房地合一稅制、租稅負擔、建設業的重點而找出了 營所稅申報查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申報查詢- 營利事業所得稅 -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則補充:申報查詢. 查詢案件的申報情形. 簡易認證:已辦理網路申報資料、附件資料上傳及帳簿上傳查詢 · 工商憑證:已辦理網路申報資料、附件資料上傳及帳簿上傳查詢.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營所稅申報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租稅申報實務(10版)

為了解決營所稅申報查詢的問題,作者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 這樣論述:

  本次修正主要是從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房地合一 2.0,正式將個人及營利事業 買賣預售屋與交易持有超過 50% 股份且其價值 50% 以上係由國內房地所構成之未上市櫃 股票交易,納入房地合一 2.0 課稅範圍,且前兩年之稅率皆為 45%,五年內為 35%,宣 示政府打擊房地產短期交易的決心。對於營利事業交易其非以起造人身分取得之房地改 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最高稅率 45%,本次改版也對此部分有詳細說明與例題闡述。   之前改版已經把所得稅法規與例題做一次詳細改寫,納稅義務人得就薪資特別扣除 額或列舉特定費用扣除擇一適用也把它放入例題中詳解計算,所以計算

題的改變幅度比 較大,報考記帳士租稅申報實務考試科目的同學要詳加練習。而有關租賃所得中的包租代管與公益出租之所得減免與必要損耗及費用率規定,也因為法規與免稅額度變更在本次改版一併修正。   本版除了近 3 年來代表性的考題加以解答而收錄成例題,並加入 111 年度會計師稅 務法規考題,對於大家的學習與準備考試應該會很有幫助。因法規修正頻繁、考題與例 釋雖經努力校對,但難免會產生錯誤。若有發現錯誤之處,希望各位老師、先進與同學 們不吝來信指正,我們一定會立即更正並虛心檢討。由於稅法更新頻繁,為避免大家誤用舊法,請大家定期到我們的 FB 粉絲頁「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瀏覽或按讚取得訊息,也歡迎加入

FB 的「會計師稅法討論區」查詢稅法更新動態,同學如有問題也歡迎到討論區一起討論。

房地合一稅制對建設公司稅負之影響

為了解決營所稅申報查詢的問題,作者葉巧慧 這樣論述:

政府為達到抑制國內房地產價格之飆漲,以消弭民怨,並實現居住正義。實施了各項抑制房價上升之措施,首先於民國100年間開始實施特種貨物或勞務稅、及不動產成交案件實價登錄資訊。此期間政府亦提出各式市場干預措施,然此些限縮貸款及房屋稅之稅率調整等措施仍無法抑制房地價格之飆漲。政府遂於民國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稅制」,施行後政府陸續發現有不合理之稅務規避行為,又於民國110年7月間實行「房地合一稅制2.0版」及「不動產成交案件實價登錄資訊2.0版」。 本研究主旨在探討房地合一稅制對建商稅負之影響。依個案模擬比較土地課稅制度未實施房地合一稅制前,與房地合一稅制實施後對建商造成之稅負差異,研究

發現房地合一稅制之修訂主係針對投資客之短期交易課以差別稅率,以達降低短期交易擡升房價之目的。故對建商而言僅需增加土地交易利得之所得稅(若為與地主合建分售,則無影響),影響有限。建商增加之稅負自然會轉嫁予最終消費者,故政府若想要抑制房價高升,並實現居住正義;建議應衡量增加之資本利得稅負,帶來之實質效益,並研擬其他可行之方案。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5版)

為了解決營所稅申報查詢的問題,作者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 這樣論述:

  本次修正主要是將近幾年的考題列入習題,重要題目放入章節中當作例題,並將之前排版錯誤地方加以修正。其次立法院會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案》,也是非常重要的修法。其修法幅度頗大,諸如: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稅額通知書得採公告送達、滯納 金加徵方式由「每逾 2 日」修正為「每逾 3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總加徵 率由 15% 降為 10%、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修正 96 年 3 月 5 日前已 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之執行期間,延長 10 年至 121 年 3 月 4 日。 對於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稅

捐稽徵機關聲請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修正為「法定繳納期間屆滿(自繳案件)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核定開 徵或補徵案件)」;並增訂準用民法第 242 條至第 245 條及信託法第 6 條至第 7 條代位權及撤銷權相關規定。增訂第 26 條之 1,定明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稅捐之情形。   修正第 28 條,因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 年」修 正為「10 年」;因政府機關錯誤者,由「無期限」修正為「15 年」,新增明知 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之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增營業額所繳納之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修正第 39 條,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

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修正第 41 條,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新臺幣「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0 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額在 1,00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 5,000 萬元以上 者,加重處罰,「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罰金」,以有效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修正第 43 條,教唆或幫助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 萬元以下」。修 正第 44 條,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 5%」修正為「處 5% 以下」,保留適用彈性

。此外從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所謂的房地合一 2.0,正式將個人及營利事業買賣預售屋與交易 持有超過 50% 股份且其價值 50% 以上係由國內房地所構成之未上市櫃股票交易,納入房地合一 2.0 課稅範圍,且前兩年之稅率皆為 45%,五年內為 35%,宣示政府打擊房地產短期交易的決心。對於營利事業交易其非以起造人身分取得之房地改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最高稅率 45%,也在第三章對此部分有詳細說明與例題闡述。還有有關第三章綜所稅免稅額與課稅級距調整、第 19 章基本生活費提高也在納保法部分修正,也於本次改版一併完成。   因法規修正頻繁、雖經努力校對,但難免會產生錯誤。若有發現

錯誤之處,希望各位老師、先進與同學們不吝來信指正,我們一定會立即更正並虛心檢討。由於稅法更新頻繁,為避免大家誤用舊法,請大家定期到我們的 FB 粉絲頁「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瀏覽或按讚取得訊息,也歡迎加入 FB 的「會計師稅法討論區」查詢稅法更新動態,同學如有問題也歡迎到討論區一起討論。  

房地合一稅制對建設業租稅負擔之影響

為了解決營所稅申報查詢的問題,作者吳雀翬 這樣論述:

房地合一前建設公司藉由房地售價比劃分,而達到租稅節稅和最大投資利益目的,以致土地因免稅而助長建商不斷開發而使房價不停增值。政府為抑制房價及解決人民居住正義問題,希冀透過房地合一稅制之實施,達到實質課稅及租稅公平之目的。本研究透過財政部財政資料中心所得稅申報及核定資料,分析整體建設業於房地合一實施前後之申報數及核定數之差異,目的為了解房地合一實施後對建設業之營收、成本費用及租稅負擔之影響及是否達到政策目的;再者,進一步探討建設業持有新舊制土地在不同投資興建經營型態模式對稅負及財務績效之影響,並了解影響建設公司經營決策之因素,以作為最適方案之選擇及對其未來永續經營的稅務管理及風險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