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所稅申報書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營所稅申報書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寫的 租稅申報實務(10版) 和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的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5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報稅停看聽:營所稅申報五大重點| 勤業眾信 - Deloitte也說明:首先,有關稅率的部分,提醒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的營利事業,營所稅稅率已經於本次申報開始,全面適用20%稅率;未分配盈餘加徵所得稅稅率則自去年起已調降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新陸書局所出版 。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資訊管理系碩士在職專班 徐淑芳所指導 錢鳳明的 以自製率觀點探討存貨管理能力與公司績效關聯之研究 (2014),提出營所稅申報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存貨週轉率、存貨管理、公司績效、自製率、存貨評價損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會計學研究所 林世銘所指導 黃文傑的 對未分配盈餘課稅及其替代方案之租稅公平性分析之研究 (2002),提出因為有 未分配盈餘課稅、租稅水平公平、變異係數比率、營所稅替代方案的重點而找出了 營所稅申報書的解答。

最後網站開公司最重要的稅之二:營所稅則補充:營所稅申報 的方式有以下四種,是計算淨利的方式不同:. 擴大書面審核申報(簡稱書審):適用年營業額3000萬以下,或帳證較不齊全的公司; 所得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營所稅申報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租稅申報實務(10版)

為了解決營所稅申報書的問題,作者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 這樣論述:

  本次修正主要是從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房地合一 2.0,正式將個人及營利事業 買賣預售屋與交易持有超過 50% 股份且其價值 50% 以上係由國內房地所構成之未上市櫃 股票交易,納入房地合一 2.0 課稅範圍,且前兩年之稅率皆為 45%,五年內為 35%,宣 示政府打擊房地產短期交易的決心。對於營利事業交易其非以起造人身分取得之房地改 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最高稅率 45%,本次改版也對此部分有詳細說明與例題闡述。   之前改版已經把所得稅法規與例題做一次詳細改寫,納稅義務人得就薪資特別扣除 額或列舉特定費用扣除擇一適用也把它放入例題中詳解計算,所以計算

題的改變幅度比 較大,報考記帳士租稅申報實務考試科目的同學要詳加練習。而有關租賃所得中的包租代管與公益出租之所得減免與必要損耗及費用率規定,也因為法規與免稅額度變更在本次改版一併修正。   本版除了近 3 年來代表性的考題加以解答而收錄成例題,並加入 111 年度會計師稅 務法規考題,對於大家的學習與準備考試應該會很有幫助。因法規修正頻繁、考題與例 釋雖經努力校對,但難免會產生錯誤。若有發現錯誤之處,希望各位老師、先進與同學 們不吝來信指正,我們一定會立即更正並虛心檢討。由於稅法更新頻繁,為避免大家誤用舊法,請大家定期到我們的 FB 粉絲頁「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瀏覽或按讚取得訊息,也歡迎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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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申報書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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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製率觀點探討存貨管理能力與公司績效關聯之研究

為了解決營所稅申報書的問題,作者錢鳳明 這樣論述:

基於存貨週轉率是衡量企業存貨管理能力的重要指標,若企業的存貨過多時,會使得存貨週轉變慢,容易發生跌價損失或呆滯,同時造成存貨的持有成本增加,進而影響公司的獲利。由於各個產業特性不同,存貨週轉率難以比較,因此,存貨週轉率較常運用於同產業間之比較,但同產業間之存貨週轉率,亦存在明顯差異,故本研究旨在以產品自製率的觀點來探討存貨管理能力與公司績效的關聯。本研究係以台灣上市櫃公司為研究對象,並以2010年至2013年為樣本資料。首先,剔除超過三倍四分位距(3IRQ)極端值之樣本資料;以獨立樣本t檢定,檢定自製與非自製之平均值間是否存在差異;由於存貨週轉率 (本研究以存貨週轉天數為代理變數) 可能存在

的內生性問題,因此,本研究以Hausman test 檢定內生性問題;最後以兩階段最小平方法(2SLS)進行兩階段迴歸分析。實証結果發現:Hausman test檢測的殘差項係數顯著異於零,表示存在內生性問題;自製率和公司績效呈顯著正相關,公司績效和存貨管理能力呈顯著正相關,公司績效和存貨評價損益呈顯著負相關。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5版)

為了解決營所稅申報書的問題,作者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 這樣論述:

  本次修正主要是將近幾年的考題列入習題,重要題目放入章節中當作例題,並將之前排版錯誤地方加以修正。其次立法院會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案》,也是非常重要的修法。其修法幅度頗大,諸如: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稅額通知書得採公告送達、滯納 金加徵方式由「每逾 2 日」修正為「每逾 3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總加徵 率由 15% 降為 10%、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修正 96 年 3 月 5 日前已 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之執行期間,延長 10 年至 121 年 3 月 4 日。 對於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稅

捐稽徵機關聲請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修正為「法定繳納期間屆滿(自繳案件)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核定開 徵或補徵案件)」;並增訂準用民法第 242 條至第 245 條及信託法第 6 條至第 7 條代位權及撤銷權相關規定。增訂第 26 條之 1,定明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稅捐之情形。   修正第 28 條,因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 年」修 正為「10 年」;因政府機關錯誤者,由「無期限」修正為「15 年」,新增明知 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之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增營業額所繳納之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修正第 39 條,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

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修正第 41 條,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新臺幣「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0 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額在 1,00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 5,000 萬元以上 者,加重處罰,「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罰金」,以有效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修正第 43 條,教唆或幫助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 萬元以下」。修 正第 44 條,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 5%」修正為「處 5% 以下」,保留適用彈性

。此外從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所謂的房地合一 2.0,正式將個人及營利事業買賣預售屋與交易 持有超過 50% 股份且其價值 50% 以上係由國內房地所構成之未上市櫃股票交易,納入房地合一 2.0 課稅範圍,且前兩年之稅率皆為 45%,五年內為 35%,宣示政府打擊房地產短期交易的決心。對於營利事業交易其非以起造人身分取得之房地改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最高稅率 45%,也在第三章對此部分有詳細說明與例題闡述。還有有關第三章綜所稅免稅額與課稅級距調整、第 19 章基本生活費提高也在納保法部分修正,也於本次改版一併完成。   因法規修正頻繁、雖經努力校對,但難免會產生錯誤。若有發現

錯誤之處,希望各位老師、先進與同學們不吝來信指正,我們一定會立即更正並虛心檢討。由於稅法更新頻繁,為避免大家誤用舊法,請大家定期到我們的 FB 粉絲頁「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瀏覽或按讚取得訊息,也歡迎加入 FB 的「會計師稅法討論區」查詢稅法更新動態,同學如有問題也歡迎到討論區一起討論。  

對未分配盈餘課稅及其替代方案之租稅公平性分析之研究

為了解決營所稅申報書的問題,作者黃文傑 這樣論述:

民國87年起我國開始實施營所稅與綜所稅兩稅合一的新稅制,並配合增訂對未分配盈餘課稅的規定(所66-9)。該規定自實施以來,衍生出諸多的問題,各界因而對於取消該項規定已有相當程度之共識。行政院財改會亦委託財政部賦稅署宋秀玲針對此一問題提出其自行研究報告。本文以上開報告為基礎,分析並比較我國營所稅現制及其替代方案之租稅水平公平程度高低,以提供未來政府修法時參考。本文並以上開報告所建議之方案三甲為基礎,模擬分析出符合「稅制變動前後總稅收損益兩平」之新替代方案。 本文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之87年、88年兩年度的營所稅申報書之相關資料電子檔為研究樣本,並選用CV Ratio(Coe

fficient of Variation Ratio)作為租稅水平公平之衡量工具。本文研究結果顯示,模擬方案之最適稅率應為27.5%;此外,無論中低所得區間群或高所得區間群,區間之經濟所得額越高則越不具有租稅水平公平;在中低所得區間群,現制較不具有租稅水平公平;在高所得區間群,現制則為較具有租稅水平公平的稅制;而以整體稅制而言,任一替代方案均較現制更具有租稅水平公平,且方案三甲與模擬方案是各稅制中最具有租稅水平公平的我國營所稅替代方案。 基於本研究之發現,本文建議政府未來修法時可考慮取消對未分配盈餘課稅之規定,並考慮採行本文之模擬替代方案或其他類似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