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營利事業所得稅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張進德寫的 新稅務會計及實例解說:法律要件分析與體系解釋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一次搞懂營利事業所得稅的「3大申報方法」也說明:所得稅法 第26條(國外影片事業); 三大標準(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所得額標準、同業利潤標準). 要適用前三種必須滿足相關條件 ...

逢甲大學 商學專業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江向才所指導 許雅茹的 稅務代理人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查核風險評估與因應策略之研究 (2020),提出營利事業所得稅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稅務代理人、薪資查核、資金異常。

而第二篇論文逢甲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林倖如所指導 郭子瑄的 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制上商譽及營業權之判決法理分析 (2018),提出因為有 無形資產、營業權、商譽、所得稅法第60條的重點而找出了 營利事業所得稅法的解答。

最後網站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則補充:提供勞務之行為,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及完成,且合於下列情形. Page 2. 2. 之一者,外國營利事業所取得之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新稅務會計及實例解說:法律要件分析與體系解釋

為了解決營利事業所得稅法的問題,作者張進德 這樣論述:

  本書係由會計師張進德博士於財稅機關從事稅務稽核工作、執行會計師業務以及大學講授租稅法等四十年稅務經驗,從法律要件(實體要件、程序要件)及實質課稅原則分析營利事業之收入、成本、費用等之會計處理,以深入淺出方式編著而成,內容豐富詳實,保證讀者閱畢此書必能得心應手處理稅務會計問題。

營利事業所得稅法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2014年,臉書在英國創下了700,000,000英磅的收入,但是僅僅繳了4327英磅的所得稅(corporate tax)。這個骸人的數字對比,引發英國社會嘩然,促使英國稅務機關展開調查。

面對英國納稅人的大反彈,FB一開始雖淡定地表示「我們依法納稅」,不過嗣後也公開宣示其就英國大戶的廣告銷售,不會再繼續繞路至FB國際總部所在地愛爾蘭收取(愛爾蘭的公司所得稅率為12.5%,遠遠低於英國的20%)。

僅管如此,時至今日,FB在英國帳戶的數字依舊未真實反映其在英國的真正收入,「不透明的財務運作」(Exercise in Opacity)的批評聲浪持續不斷。

那在台灣的情形如何呢?

FB在台灣的廣告收入,市場上流傳的金額,每年均超過100億新台幣。不過,有多少廣告銷售,是實際列於台灣帳上,又有多少是列為FB登記於愛爾蘭的國際總部,則不清楚。實際的納稅金額,也非公開資訊。

但是,FB的個案,卻提供一個機會,讓我們審視目前財政部適用現行法規的合理性。

具體而言,FB這個境外公司,其所提供的廣告服務被界定為「提供技術服務」,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准,得直接以其在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5%」作為「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營所稅,而不必依一般原則計算所得(即「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

然而,FB的「所得」真的只佔其「營業收入的15%」嗎?

遠遠不只!

依FB所公佈2016年的全球財報,其收入總額為276億3800萬美元,扣除成本費用152億1100萬美元後,營利所得為124億2700萬美元,其「營業利潤率」(operating margin)實高達45%!

既然如此,財政部又為何要核准FB可以便宜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直接以過低的15%「營業利潤率」,作為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基準呢?

如此顯然的過度低徵,真的符合「租稅公平」嗎?財政部難道不應該進行重新檢討嗎?

用FB的發文,檢討我國政府對FB過度優惠的稅捐稽徵,看起來似乎有點諷刺。筆者是FB的使用者,也很希望台灣有朝一日能打造出像FB這樣的企業。但是,如此過度優惠FB,對在台灣納稅的企業,情何以堪?

喜歡FB歸喜歡FB,租稅的公平正義,還是必須貫徹!

稅務代理人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查核風險評估與因應策略之研究

為了解決營利事業所得稅法的問題,作者許雅茹 這樣論述:

摘  要 目前稅務代理行業係屬成熟期,公平會禁止各稅務代理人公會對價格做規範,故稅務代理業務容易陷入低價競爭,然而法令變動趨於嚴格且賦予稅務代理人檢核義務、政府機關資料庫連結使稅捐稽徵機關擁有較完整的大數據,對營業人的異常抽查準確程度亦較以往來的高,都讓稅務代理人增加營業成本亦可能產生執業風險。 本研究就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各項公文、新聞稿與講習會之資料,分析近年來主要查核方向與未來趨勢,並以薪資與資金異常查核為例,分析稅捐稽徵機關主要查核方式與如何因應,最後就目前現況提出相關提醒與建議。

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制上商譽及營業權之判決法理分析

為了解決營利事業所得稅法的問題,作者郭子瑄 這樣論述:

目前大環境已轉型為知識經濟之時代,因此無形資產受到企業的重視與大幅投資。然而,無形資產種類在課稅之認列上頗具繁雜,其中在營業權及商譽部分,現行法律上並無明確的規範,那麼公司該如何進行營業權或商譽的攤提?爾後在進行訴訟的同時,法院又會如何判斷?因此本論文試圖先論述現行公司遭遇的困境,如所得稅法第60條無形資產之規定自民國52年修正後即未曾在修訂,且法規中並未規範到商譽,僅規範了營業權及其他可辦認性之無形資產。再者,企業併購法第40條雖有規定公司進行併購而取得之商譽可進行攤銷,然而商譽的認定目前在企業併購法其他條文及其他法律上並未有明確的訂定,因此實務上對於商譽攤銷訴訟幾乎難以勝訴。在進一步參照

有關營業權及商譽之已公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做分析,並探討兩者之爭議起源、類型、法院之判決依據以及法律效力影響,進而歸納整理並作成結論。可以發現,目前實務運作上,課稅之法規範的不明確將造成法律上之漏洞,諸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皆以行政機關之行政規則或解釋函令等作為判斷標準,而這些判斷標準的法律效力又是如何?又依據最高行政法院100年12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中說明納稅義務人應提出相關文件證明收購成本之真實性、必要性及合理性和提出足以還原可辨認淨資產之公平價值,但卻未明確說明提供資料的程度與範圍,導致企業於申報攤提各項耗竭及費用時,常因此遭受國稅局否準認列,因而衍生諸多課稅爭議。最後本論文將透過

整理實務判決來點出企業在併購時與國稅局之課稅認列標準,以及法院對於商譽及營業權的一套判斷標準,應如何保障納稅義務人相關基本權利,且對於國稅局否准認列之項目嘗試尋求解決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