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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商周出版 和新學林所出版 。

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黃源盛所指導 趙萃文的 刑法親屬間倫常規範的成與變 (2020),提出法律是什麼法哲學的思辨旅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刑法倫常規範、法益、道德、傳統儒家。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許育典所指導 蔡文健的 多元文化國、文化基本權與原住民族刑事法上文化抗辯:兼論文化抗辯在民事侵權及行政制裁領域適用的可行性分析 (2020),提出因為有 多元文化、原住民族、文化抗辯、信仰自由、基本權利水平效力、基本權衝突、利益衡量的重點而找出了 法律是什麼法哲學的思辨旅程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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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法律是什麼法哲學的思辨旅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法律是什麼?法哲學的思辨旅程

為了解決法律是什麼法哲學的思辨旅程的問題,作者長谷部恭男 這樣論述:

如果法律是社會正義和道德的底線, 我們更該想想,法律究竟是什麼! 審訂、導讀  吳豪人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專文推薦  周伯峰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推薦 王鵬翔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林繼文  中央研究院政治學研究所研究員 莊世同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黃舒芃  法律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 日本憲法學權威以日常生活的例子,從「人應如何生存」的角度出發,探究「國家」與「法律」的意義與價值   東京大學法學部教授長谷部恭南爬梳霍布斯、洛克、盧梭、康德的社會契約論傳統,闡釋人類成立國家的目的,包括維繫和平的社會生活、保障個人的權利與財產、重拾個人的自由,以及建立客觀的

法秩序。 以社會契約論導出的憲政主義為基礎,他接著介紹凱爾森、哈特、德沃金的學說,探討法律究竟是什麼,法律與強制力和道德之間的關係,法治的意義及其極限,並說明國家藉以存在的憲法與國民之間的關係。 最後,他解釋為了制定法律,大多數國家所採行的民主政治的運作原理,以及該如何防範多數決的錯誤。以蘇格拉底接受民主雅典的死刑判決為例,他以思考「人民是否有遵從法律的義務」作結。 思考「法律是什麼?」這個問題是一種培養公民力量的過程,而透過思考批判的能力培養過程,公民才不會淪為國家機關以「法律」為名進行奴役的對象,才夠格當一個國家主人。 ─—周伯峰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長谷部教授的公民社會論,無論

在日本或台灣,都有很重要的當代意義。原因之一,是因為如今的公民社會所面臨的敵人,並不只是戰前般無所不至的國家權力。冷戰結束之後的新秩序,使得現代國家,幾乎毫無例外地必須在帝國主義與跨國資本的雙重箝制之下,放棄相當部分的主權。愈缺乏政治文本、公民社會愈不發達的國家,讓渡給帝國與跨國資本的主權愈多─—此處所謂的主權讓渡,說穿了就是讓渡公民的各種權利。 ─—吳豪人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刑法親屬間倫常規範的成與變

為了解決法律是什麼法哲學的思辨旅程的問題,作者趙萃文 這樣論述:

第一章 緒論:傳統中國刑律,禮與刑的關係始終糾葛難分。自1902年晚清變法修律以來,導入歐陸法學理念,將個人權利本位之立法思想引入中國。固有身分倫理思想精神或仍連續,但法制變動之推衍過程,是否讓立論有所撼動?本質上繼承自先秦儒家以來的倫理道德與法律規範間之關係,或更新或深化?台灣自民國99年《刑法》第294條有義務遺棄罪、民國108年第272條殺尊親屬罪、第286條妨礙自然發育罪之修正,都開啟重新調整尊卑親屬間社會地位平權對等之契機。本論文即欲藉此修法機會,探討傳統中國倫常規範之生成演變,及現行刑法中之倫常規範向何處去?

法庭辯護技術

為了解決法律是什麼法哲學的思辨旅程的問題,作者日本辯護士連合會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本書係日辯連(日本辯護士連合會)為因應日本裁判員制度的集作,以一件「殺人未遂案件」的擬例為共通基礎事實,全書共12章分由各專家(主要為律師)執筆,深入析述案例於各訴訟階段的辯護技術。日辯連為配合日本裁判員新制實施,認有強化法庭辯護技術之需要,乃延攬美國法庭技術研究所(NITA)師資赴日講授法庭辯護技術,本書可謂係受NITA課程的影響而誕生。未來我國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何去何從,固未有定論,但他山之石仍可攻錯,本書部分章節述及交互詰問、言詞辯論等技術部分,對我國現制實務仍有相當助益。

多元文化國、文化基本權與原住民族刑事法上文化抗辯:兼論文化抗辯在民事侵權及行政制裁領域適用的可行性分析

為了解決法律是什麼法哲學的思辨旅程的問題,作者蔡文健 這樣論述:

二次大戰後,中華民國政府從日本手中接收台灣,由於當時直接將在中國所制定的中華民國刑法典,適用於台灣這塊土地上,所以許多行為的入罪,與犯罪定義的出現,就是在漢族觀點下,未經原住民族的同意,即直接適用在原住民族的身上。一直以來,原住民族因為原、漢文化衝突而導致犯罪者,不勝枚舉,而這些案件背後所隱藏的族群歧視,與文化差異的問題,一直未被重視與凸顯。 晚近學說上逐漸引進討論的文化辯護或稱為文化抗辯概念,源自於美國,目前學說上,針對文化抗辯的研究方向,主要都是聚焦在被告是否得以主張,欠缺故意或罪責,要求減輕刑責、或是無罪的判決;也就是說比較集中在刑事實體、或是程序法上,而且已經有一定的研究成果。

但是目前國內文獻,針對文化抗辯,甚少有直接上溯到憲法上找尋其憲法上正當性的立基點。針對此一源自於刑事法上的概念。本論文嘗試先從憲法的角度,作為切入點。如果文化抗辯在我國憲法框架中,具備一定的憲法上正當性,甚至與基本權利有重大的關聯,則此時,基於基本權的垂直效力與水平效力,文化抗辯在民事法領域與行政法領域仍應有一定適用的空間,故此時討論的重點,毋寧應由文化抗辯是否可以在民事或行政法領域適用,變成文化抗辯應該如何在民事或行政法領域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