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148條之1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民法1148條之1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HIRO寫的 身分法爭點整理 和施宇宸(苗星),典熙的 民法-爭點Combo list-2021律師.司法官.高普特考.各類考試(保成)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出版社 和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蔡華凱所指導 蘇炳璁的 繼承事件中債權人權益保護之研究 (2017),提出民法1148條之1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遺產分割協議、繼承財產利益、撤銷。

而第二篇論文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郭振恭所指導 蔡雅惠的 論繼承標的-兼論民法1148條之1 (2013),提出因為有 保證債務、共同繼承、股票、農地、稅捐債務、遺產稅、視為遺產的重點而找出了 民法1148條之1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民法1148條之1,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身分法爭點整理

為了解決民法1148條之1的問題,作者HIRO 這樣論述:

  本書並非體系書或解題書,而是一本爭點書。內容將省略過多的理論介紹,主要以簡短、好記、好用的論述方式,將身分法重要爭點一次掃描,俾考生能以最短時間掌握所有考點,期能於考試上加以發揮。   ‧基礎觀念不漏接──收錄身分法傳統重要考點。   ‧追求高分不是夢──以專題研究剖析新興議題,包括同性婚姻、人工生殖、意定監護、繼承回復請求權、遺體性質等均一一介紹。   ‧考試論述不單調──每個章節適時補充重要實務及修法動態。   ‧知己知彼不困難──收錄歷年律師、司法官、司法特考、法研所的題目,並提示考點之所在。   ‧隨走隨讀好自在──本書附有考前即時回顧別冊,臨時抱佛腳也能得分

。  

繼承事件中債權人權益保護之研究

為了解決民法1148條之1的問題,作者蘇炳璁 這樣論述:

我國自民法繼承編施行以來,至98年6月11日止,終止了父債子還的規範。所謂的父債子還,原指「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此為修法前民法第1148條第1項之規定。雖修法時似乎保障債權人之權益,而使債權人之權益可因繼承人違反誠信原則之情況時,使其繼承情況產生變化,如民法第1163條之規定,此法雖規定債權人可得主張之保障權利,但若從債權人可為主張權利之可行性為探討,恐怕在法條上的適用上就難以發威成效。簡言之,繼承人或許不需經由隱匿遺產之情況,即可輾轉的規避債權人滿足債權,又如第1148條之1繼承人可先行取得以2年以上之贈與遺產,在被繼承人過世後選擇拋

棄繼承。更甚者,民法1163條所規定之遺產清冊不實陳報之情況,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之方式已為非法定義務,即開具遺產清冊不再具強制性。依法債權人雖能主張該不實遺產清冊之侵害事實,但礙於法條上之運用以及舉證責任之推定,造成該法條有難以適用、難以想像之事。即雖有權利主張,但實用上卻是微乎其微的可能。況且,雖繼承人之債權人可依照民法第244條各項保護自身權益,惟債權人之撤銷權行使,長年以來存在財產權及人格權之見解歧異現象,進而多次最高法院判決及相關實務見解,兩派各有擁護者。惟實際上在人格權以外之範圍,或者為了規避強制執行的脫法行為掩蓋著合法的遺產分割行為,是否仍有保護之必要,也將是繼承人之債權人權益行使

需要考量的方向。本文將以前述問題為出發點,檢討現行限定繼承制度上,對債權人產生的失衡情況。關鍵字: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遺產分割協議、繼承財產利益、撤銷

民法-爭點Combo list-2021律師.司法官.高普特考.各類考試(保成)

為了解決民法1148條之1的問題,作者施宇宸(苗星),典熙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欲熟讀民法申論題的各類科考生   使用功效   爭點=考點,但爭點在哪裡?   找到爭點,實務見解又如何運用?重要性怎樣判斷?爭點相當於撐起地球的支點!但這個「支點」出現在考題哪裡,卻總是霧煞煞!   爭點隨身書就是要直觀的解決以上問題   改版差異   配合新修法   新增重點文章 本書特色   1.爭點即是標題,直接破題解說,就各爭點皆先介紹所涉「關鍵法條」,藉此訓練考生們建立「爭點」與「法條」間的連結感,並且省去讀者另行翻閱法條的寶貴時間。   2.就各爭點的「實務見解」、「關鍵學說」臚列介紹,使讀者能迅速了解其中差異,並且於「學習小叮嚀」中

說明爭點可能出現的形式、答題時應注意的事項,以及答題立場應如何採擇。最末,再以「經典試題」驗證各爭點於實際題目的呈現方式,並藉此了解爭點之出題趨勢,於部分爭點中並就所涉題目為概要之說明。   3.本書除了收錄一般教科書介紹的傳統爭點外,另大量收錄近三、四年學者之文章,期許讀者亦得藉由本書,掌握最新學說發展及考試議題。  

論繼承標的-兼論民法1148條之1

為了解決民法1148條之1的問題,作者蔡雅惠 這樣論述:

摘 要在社會變遷迅速之今日,個人私有財產型態不復往日單純,除個人具體之動產、不動產外,尚包括法律關係內之權利義務。而隨著經濟國際化使繼承標的多元化,例如:未上市上櫃公司之股份因無公開交易市場,難以認定其客觀市場價格。及公司法於民國90年11月12日修正第98條第1項:「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成。」允許一人有限公司設立,而股份繼承、贈與於公司法並未規定,以致申請公司登記之代理人遇到公司經營者有股東死亡或出資額贈與之情事,產生不少困擾。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如何辦理遺產的繼承?因相關法令均有疑義。2009年6月10日民法繼承編修訂時,為保障繼承債權人之權益,乃參考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

增訂民法第1148條之1該條文規定之受贈主體僅侷限於繼承人,並未包括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之其他親屬,極易讓納稅人利用該條文之立法漏洞,於生前將財產贈與給非實際繼承人,以蓄意規避繼承債權人追討債務,反而讓繼承債權人之權益因其蓄意規劃而無法真正受到保障,亦值得檢討。 本文另援引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16號判決為楔子, 蒐集及研讀國內相關文獻資料、期刊文章及碩博士論文,就股票、農地、稅捐債務、保證債務、死亡後之利息屬所得或遺產、利他死亡保險是否應課遺贈稅、稅捐債務等繼承標的相關問題為研究目標,並就其相關判例、學者見解、經濟部函釋及相關解釋函令,詮釋、評價及檢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6款農

地採扣除法、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29條股份價值之估算、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等所生爭議,提出相關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