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自動櫃員機地點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比特幣自動櫃員機地點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丁嘉渙,賴婉茹寫的 墨爾本自助超簡單 和提姆.普萊斯的 誰偷走我的錢?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比特幣ATM 簡單指南- 比特幣雜誌 - Marscoins 火星消息也說明:比特幣ATM 是購買比特幣的快捷方式,也是最私密的方式之一。一些比特幣ATM 甚至 ... 它們可能不在您所在的地區——機器往往集中在人口最多的城市和地點。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華成圖書 和Smart智富所出版 。

國立臺南大學 特殊教育學系碩博士班 林慶仁所指導 許萓庭的 重度視覺障礙者使用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之調查研究 (2018),提出比特幣自動櫃員機地點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重度視障者、ATM、網路銀行。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學學系 林誠二所指導 蕭維德的 論新型態電子支付系統之架構暨其法律關係 (1999),提出因為有 電子支付系統、電子商務、網路信用卡、現金儲值卡、網路銀行、電子貨幣、電子資金移轉、系統風險的重點而找出了 比特幣自動櫃員機地點的解答。

最後網站比特幣自動櫃員機 - 维基百科則補充:比特幣自動櫃員機 (英語:Bitcoin ATM) 是一個提供兌換比特幣和現金的自動化機器。 一些比特幣自動櫃員機提供雙向功能,即用戶既可以購買比特幣,也可以出售比特幣現金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比特幣自動櫃員機地點,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墨爾本自助超簡單

為了解決比特幣自動櫃員機地點的問題,作者丁嘉渙,賴婉茹 這樣論述:

I'll meet you under the clocks.   遠在南半球的墨爾本,因過去蘊藏著全世界三分之一的黃金產量而被稱為「新金山」,現今因時常舉辦重大體育賽事與藝文活動眾多而被封為「運動之都、藝術之都、文化之都」,加上咖啡文化的盛行,也素有澳洲咖啡之都美名。在墨爾本一日內即可體驗到四季變化,其擁有綿延狹長的蔚藍海岸、豐富獨特的自然景觀以及澳洲特有的野生動植物,且因其有著近兩百年的移民歷史,而造就了多達數十個國家的美食匯集在此。連續多年榮獲世界最佳移居城市的墨爾本,擁有世界上最古老的電車系統,全長250公里的軌道遍布城區街巷,並保留了為數眾多的維多利亞式建築,多樣的小街小巷及拱

廊縱橫交錯編織出這座古典優雅的美麗城市。      ▌經典又獨具特色的旅點!   ◆市區景點   ●聯邦廣場━世界最醜的建築物之一(特殊的殊榮)。   ●尤利卡大廈━懸掛在297公尺高空的玻璃懸崖箱,令人頭皮發麻……   ●卡爾頓花園━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入「世界遺產名錄」。   ●墨爾本舊監獄━夜間特殊導覽活動,你敢參加嗎?   ●皇家拱廊、街區拱廊━歷史最悠久的購物拱廊。   ●霍西爾巷Hosier Lane與聯合巷Union Lane-街頭塗鴉━塗鴉客發揮想像力與創意的天堂。      ◆市郊景點(ZONE 1)   ●戰爭紀念館━別具意義的「不滅之火與GREATER LOVE HATH

NO MAN」。   ●聖科達海灘━看神仙企鵝搖搖~~擺擺~~   ●月神公園━百年歷史的遊樂場,墨爾本當地人童年最棒的回憶之一。   ●艾藍街━供應墨爾本最好的東歐蛋糕與甜點,也是當地人飲酒放鬆的最佳地點。   ●布萊頓沐浴小屋━超過百年歷史,82棟可愛彩繪的沐浴小屋,也被稱為「彩虹小屋」。      ◆近郊景點(ZONE 2)   ●克藍本皇家植物園━使用天然植物製成樂器材的「兒童後院花園」。   ●普芬比利鐵路━穿梭於丹頓農山脈的普芬比利蒸汽火車,從營運至今已經超過一百年。觀賞沿路優美風景的最好方式就是將雙腿掛在窗外、雙手擺在空中,坐到艾莫瑞德湖公園野餐。   ●月光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育公

園━獨特的「燈籠點亮夜間導覽體驗」。      ◆西北方向的遠郊景點   ●拉芬都拉瑞士義大利農場━維多利亞州最美麗的薰衣草農場之一。   ●巴拉瑞特野生動物園━園區內有超過一百隻的袋鼠,遊客們可以撫摸或餵食牠們。   ●疏芬山━搭著地底採礦纜車,體驗淘金朝時採礦工人艱難的工作環境。      ◆東北方向的遠郊景點   ●亞拉河谷巧克力與冰淇淋店━冰淇淋節期間每天推出十多種口味的冰淇淋(期間總計共有一百多種口味),巧克力節期間每天推出一種口味的熱巧克力。   ●香登酒莊━隸屬於LV集團底下,旨在生產世界最好的氣泡酒與葡萄酒。   ●瑪波小姐下午茶屋━復古英式風格,遊客們可以在此處享用熱門的英式

司康搭配鮮奶油與自製果醬。      ◆東南方向的遠郊景點   ●菲利浦島━島上有許多神仙企鵝駐留於此,在菲力浦島北方的邱吉爾島,是維多利亞州第一個歐洲莊園,島上還保留著超過百年歷史的居民生活與建築遺跡。   ●菲利浦島企鵝歸巢━小企鵝如遊行般搖擺著小小身軀緩步歸巢。      ◆西南方向的遠郊景點   ●吉朗彩繪木偶人繫船柱━沿著科里奧灣設置的彩繪木雕,每組木雕背後皆有著自己的故事。   ●奧特威岬燈塔━澳洲歷史最悠久的燈塔,是早期許多歐洲移民來澳洲看到的第一道光芒。   ●十二使徒岩━聳立於海岸線的巨石,為坎貝爾港國家公園中最壯麗的景觀之一。      ▌精選各界網評加分推薦的美食餐廳  

 ●Auction Rooms ━《The Age Good Café Guide》2013年最佳咖啡廳   ●Top Paddock ━《The Age Good Food Guide》2014年最佳咖啡廳   ●Seven Seeds ━《The Age Good Café Guide》2014年評比該點擁有最佳咖啡   ●St. Ali ━被《The Age Good Food Guide》2013年評比咖啡店內的餐點為最佳美食   ●Andrew's Hamburgers ━貓途鷹(Tripadvisor)2014年維多利亞州好吃的漢堡店第一名   ●Ziggy's Eatery ━

德州人巨人漢堡(Texan Giant)在《Zomato》評價高達4.6分   ●Blu by Australian Seafood Fish & Chippery ━《The Age Good Food Guide》2016年墨爾本第一名的魚薯店   ●Laksa King ━《Zomato》第一名的馬來料理   ●I Love Pho 264 ━《The Age Good Food Guide》2013年入選30元澳幣平價美食   ●Jimmy Grants ━《Zomato》最熱門的希臘捲餅餐廳   ●DOC Pizza & Mozzarella Bar ━《Zomato

》評分高達4.4分的義大利餐廳   ●La Belle Miette ━《Zomato》評分馬卡龍接近滿分   ●Le Petit Gateau ━《Zomato》廣受好評的法式甜點店   ●Gelato Messina ━《Zomato》義式冰淇淋拿到幾乎滿分的評價 本書特色   ◆〈行前準備〉手把手教學讓你自助超簡單;〈往返機場與市區交通〉詳盡介紹墨爾本的交通系統,輕鬆搭乘大眾運輸或其他交通方式暢遊各大景點。   ◆〈遊玩墨爾本〉以墨爾本為中心,共分為市區、市郊、近郊、西北方遠郊、東北方遠郊、西南方遠郊與東南方遠郊等七區,從都市巷弄、歷史莊園、樹林山花到自然海灣,囊括各式型態的旅遊地

點。   ◆〈享樂墨爾本〉以「美味墨爾本」蒐集早午餐、咖啡廳、澳式美食、異國料理、甜食飲品與地區限定;「購物」中除了提供在地市集、各大超市與購物中心資訊,還有送禮自用兩相宜的伴手禮值得珍藏;「墨爾本節慶」則分享了全年重量級的27場歡樂慶典,從歷史文化、建築體育到花卉美食等皆不容錯過。   ◆〈生活便利通〉讓初來乍到墨爾本也能了解「ATM操作、公廁使用、明信片郵寄與退稅教學」等重要資訊,才能玩得盡興又自在。  

重度視覺障礙者使用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之調查研究

為了解決比特幣自動櫃員機地點的問題,作者許萓庭 這樣論述:

本研究旨在探討重度視覺障礙者(以下簡稱重度視障者)在自動櫃員機(以下簡稱ATM)及網路銀行的財務管理方式、使用狀況、使用問題、使用後的建議,及比較重度視障者各變項間的關係。研究對象是以點字書或有聲書為主要閱讀方式之16歲至65歲的重度視障者,本研究採研究者自編問卷,透過網路google表單方式蒐集資料,共獲得117份問卷,本研究重要結果如下:一、大多數重度視障者知道銀行有設置ATM、電腦版網路銀行及手機APP版網路銀行,但皆未使用這些設備及功能,而在使用過的問卷填答者中,經常使用ATM的提款功能及網路銀行的餘額查詢功能,而在使用後發現在耳機插入ATM之耳機孔時狀況有問題,及網路銀行介面及驗證

碼無法完全被報讀的問題。二、建議有專人教導ATM及網路銀行操作方法,針對ATM則希望改善耳機孔規格及接觸不良問題、點字符號正確及完整、提供設置的明確地點、機台數量再增設普及化;在網路銀行上,則希望改善介面及驗證碼無法完全報讀之問題。三、盲用電腦能力在年齡、學歷、手機或平板能力、使用ATM經驗、使用電腦網銀經驗、使用手機網銀經驗、銀行設ATM資訊、銀行設手機網銀資訊等變項上有差異,在交叉分析結果發現,(1)銀行設置ATM的資訊,與銀行設置手機APP版網路銀行的資訊、(2)使用電腦版網路銀行的經驗,與使用手機APP版網路銀行的經驗,皆達顯著差異,表示為互相影響的關係。歸納上述發現,提出對金融主管單

位、銀行、重度視障者及家屬的具體建議。

誰偷走我的錢?

為了解決比特幣自動櫃員機地點的問題,作者提姆.普萊斯 這樣論述:

戳破金融謊言的精彩之作!   投資人如今活在一個異於常態的年代:在低利率甚至負利率環境下,政府政策似乎是在鼓勵人民不要儲蓄,將辛苦攢下的積蓄投入不斷膨脹的股市、房市中。退休人士本該靠著固定收益商品(例如債券)安穩過晚年,卻落得只能將資金改投入更高風險的商品(例如股票、高收益債),以換得稍高的收益。資金取得成本愈來愈便宜,使得股市、房市不斷漲高,但個人投資人卻很無感,只能被迫追逐更高的風險、更少的收益。究竟這些浮濫的資金落入誰的口袋裡呢?一般投資人的錢究竟是被誰偷走了呢?   這一切皆要從金融海嘯說起,2008年以來,政府與各國央行為了「解決金融危機」,而實行量化寬鬆貨幣政策(QE),許多人

也當起金融市場偵探,想找出造成金融崩潰的真正緣由,此書將告訴你這個問題的解答,並戳破所有你過去對金融、投資市場自以為是的妄想:   .通貨緊縮是不好的,會造成經濟衰敗?   .聯準會等中央銀行是中立的,制訂的貨幣政策能穩定金融市場?   .政府的紓困政策,成功縮短金融危機的時程?   .經濟學是一門科學,市場終將達成供需平衡?   .檢視投資資產的風險時,應該檢視波動率指標?   .分散配置投資資產組合,可以減低投資風險?   曾連續5年獲得英國民間資產經理人獎項提名、並分別在3家財富管理公司擔任投資長的作者提姆.普萊斯(Tim Price),目前是VT Price Value Portf

olio經理人。他在資本市場工作超過25年,並定期在《MoneyWeek》雜誌和英國《The Spectator》週刊發表文章。同時身為在市場中的管理者,以及冷眼看待市場的觀察家,使作者既熟悉市場變化,又不為之所惑,文筆幽默鋒利,信手捻來各段金融史佐證自己的立論。   作者直白地點出,與其活在美好幻想的金融泡泡中,「我們必須活在現實的世界,而不是我們希望的世界。」藉由此書,務實的投資人將能看清金融現況,並循著書中所提出的解方,保障自己的資產安度未來的任何風暴,然後就能像作家薇薇安.格林(Vivian Greene)所說,「生活不是要等待暴風雨過去,而是要學會在雨中跳舞。」我們將學會面對現代金

融市場的紛亂,與之共舞。 名人推薦   「喬治.索羅斯(George Soros)曾說過,有些書可以幫你賺進100萬美元;這本正是那種書。」──比爾.邦納(Bill Bonner),Agora公司創辦人暨總裁   「精神失常的瘋子在管理全世界的中央銀行。需要神智正常的人來說出這個事實,而提姆.普萊斯的腦筋非常清楚。」──麥可.卡威爾(Michael Covel),《趨勢交易正典》(Trend Following)及《海龜特訓班》(TurtleTrader)等暢銷書作家 作者簡介 提姆.普萊斯(Tim Price)   畢業於牛津大學基督堂學院,曾擔任債券專家10年,之後分別在3家

財富管理公司擔任投資長。作者連續5年獲得英國民間資產經理人獎項提名,並在2005年贏得防禦性投資的獎項。他目前是VT Price Value Portfolio經理人,該檔基金投資全球各地的班傑明.葛拉漢價值型股票和特別價值基金。作者定期在《MoneyWeek》雜誌和英國《The Spectator》週刊發表文章。   追蹤作者推特:@timfprice 緒論 第1篇 問題 第1章 銀行業 第2章 中央銀行 第3章 經濟學家與金融理論家 第4章 基金經理人 第5章 債券市場 第6章 股票市場 第7章 財經媒體 第2篇 解決方案 第8章 價值型投資 第9章 對沖基金與趨

勢追蹤 第10章 黃金 結論 緒論   金融服務業非常獨特。除了它之外,沒有哪一種產業只為客戶或整個社會創造這麼稀少的有形價值,卻對員工的薪酬如此大方。雖然數以萬計的高薪金融界人士全力創新,美國聯準會(Fed)前主席保羅.伏克爾(Paul Volcker)說過一句名言,過去20年來,最重要的金融創新就是自動櫃員機(ATM)。一般來說,即使預期華爾街和倫敦金融城的投資能產生微薄的附加價值,這種想法也是不對的,因為就定義來說,市場是無法打敗自己的。   但市場可能搞垮自己。自2008年 以來,許多投資圈人士好像在寫推理小說一樣。我們怎麼會惹出這種亂子?本書勉強算是給了一個答案:每個人都有

錯。我們都是其中一份子。   18世紀的英國銀行家奧佛史東爵士(Lord Overstone)曾說過,下定決心要暴富的人,再怎麼警告他也沒有用。在全球金融危機發生之前,容易出錯的銀行家,仍舊做他們平常在做的事:拿別人的錢去賭博;而且事後看來,還賭輸了。而且,名為「屋主」的房地產投機客的身上,也充斥著不理性的行為。   但金融體系的腐敗,其實比散布在房地產市場的斷層還要深入。2008年9月,雷曼兄弟公司垮台之後,大多數銀行並沒有倒閉,因為各國央行不允許它們倒閉。現在,金融市場被這些非民選貨幣技術官僚掌控著。各國央行現今採取的特殊貨幣政策,正在動搖所有的金融市場,並壓迫市場的自然價格信號。

  電話上眾人的驚呼聲   醞釀中的房市與金融危機,在2008年9月13到14日的週末達到了新層級。星期六早上剛過7點,美國最大銀行摩根大通(JP Morgan)的執行長傑米.迪蒙(Jamie Dimon),走進他家的書房,跟他的管理團隊召開電話會議。以下是他們的對話:              「『你們即將經歷美國史上最不可思議的一週,我們必須為最糟的情況預做準備。任務如下:我們現在必須因應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s)聲請(詳見第2章破產保護),還有美林(Merrill Lynch)聲請破產,還有美國國際集團(AIG)聲請破產,還有摩根士丹利(Morgan Stanley)

聲請破產,可能高盛(Goldman Sachs)也要聲請破產。』   「電話線上傳來眾人一陣驚呼聲 。」   2008年9月14日星期日,午夜剛過沒多久,雷曼兄弟真的聲請第2章破產保護了。看著全球金融體系發生內爆,美國主管當局無法置信,於是決定其他的華爾街金融機構,不准踏上雷曼的後塵。被稱為狂奔牛群的美林(譯註:美林公司的稱號,因為該公司標誌是公牛),便被趕到美國銀行熱烈歡迎的懷抱中。全球保險巨擘美國國際集團獲得紓困。摩根士丹利獲得金援,美國聯準會提供了1,070億美元的貸款。高盛和其餘投資銀行一樣,獲准改設為金控公司,直接向聯準會借款,這是雷曼兄弟在急難時刻未能得到的一項特權。   金

融體系得救了。至少,暫時得救了,但付出高昂的代價。雷曼兄弟倒閉5年之後,達拉斯聯準銀行(Dallas Federal Reserve)估算,這場金融危機的總成本高達14兆美元,幾乎是一整年的美國國內生產毛額(GDP)。   金融危機並不是雷曼兄弟破產,或是任何單一公司命運逆轉引起的。雷曼兄弟只不過是一個症狀。就這方面來說,一般人認為造成華爾街崩盤的原因,也就是所謂的次級房貸價值下跌,也只是一個症狀。次級房貸只是巨大債務崩塌的第一部分。   雷曼兄弟倒閉真正的衝擊,是可能造成「債務列車」出軌。緊密連結的金融市場,因擔憂銀行和交易對手風險(counterparty risk)而不敢動彈,全球很

可能陷入經濟衰退。信用經濟依賴金融機構彼此之間的信任。如果這種信任消失了,交易便會停頓,經濟也會萎縮。而高築的債台,需要經濟持續擴張才能維持,因為這樣才能償還龐大的債務。這也是為什麼美國政府在2008年全力支撐華爾街,以及同時,英國政府也全力保障蘇格蘭皇家銀行(RBS)、駿懋銀行(Lloyds)等大型金融機構的未來。   經歷40年規模不斷擴大的危機和紓困,以及利率下降(1987年,小型崩盤;1998年,長期資本管理公司倒閉;2000年代初期,網路泡沫破滅),我們現在似乎已來到了終局。美國利率,實際上是所有西方國家的利率,都不可能再大幅下降了。老實說,在本書寫作時,大約3成的政府公債殖利率,

還有數個歐元區國家的銀行存款利率,都已降到了負利率。就像《鏡中奇緣》(Alice Through the Looking Glass)裡的白皇后,我們現在必須在早餐前,相信6件不可能的事。從政府、企業,到家庭的借貸,這些堆積如山的債務仍在不斷增加。顧問公司麥肯錫(McKinsey)估計,自從2007年以來,非但沒有減債,全球主要國家的債務總額反而增加了57兆美元,債務占GDP的比率,在這段期間增加了17%。   美國經濟學家賀伯.史坦(Herbert Stein)有一句名言,很適合我們現今的債務困境:「如果一件事無法永遠持續下去,就會停止。」債務金字塔無法永遠不停增加,到了某個時候,債券投資

人就會喊「停」。   舉例來說,2010年1月,當時在太平洋投資管理公司(PIMCO)管理2,700億美元資產的全球債券基金經理人比爾.葛洛斯(Bill Gross)警告說,英國政府公債市場「務必要避開」,該市場是「睡在硝酸甘油的床上」。2010年1月,英國國債接近1兆英鎊;10年期英國公債殖利率,當時達到4%。   現在,10年期英國公債殖利率不到1%,與殖利率反向波動的公債價格大幅上漲。然而,英國國債如今已超過1.6兆英鎊;英國公債流通數量增加了60%,公債價格不斷上漲。如果英國公債6年前睡在硝酸甘油的床上,現在便是在苦味酸(picric acid)的床上蹦跳,對著純反物質做成的標靶,

射出燒夷彈的箭 。   債券投資人還沒有喊「停」。但隨著日子一天天過去,我們接近債市的每個人,皆聽到這個震耳欲聾的懇求了。金融業的一條鐵律是,如果利率上升,債券價格便下跌。這是簡單的數學:債券利息支付是固定的,因此,我們用「固定收益」來形容債券。當利率上升,這種固定收益支付的吸引力便會減少。為了補償債券投資人,利率上升時,債券價格便下跌。   全球債券市場目前的規模遠超過70兆美元。你可能有一些部位在這70兆美元債券裡;如果沒有的話,你的年金基金裡可能有。現在,問自己一個問題:在政策明確壓抑債券殖利率之後,如今全球利率已跌到5,000年來的最低水準 ,你是認為債券貴得不像話,或只是價格錯得

離譜?接下來的問題是:就全球債市規模遠超過全球股市來看,萬一這70兆美元債市的投資人決定同時撤退,你認為股價會如何?我們正處於尋找這個答案的過程之中。   美麗新世界的新思維   現在,我們要來談談日本。日本股市在1989年達到高峰,日經225指數在那一年12月突破3萬8,000點。歷經1980年代房地產和股市巨大泡沫之後,日本市場崩盤了。接下來的1/4個世紀,日本面對通縮危機,壓垮成長前景、上市股票價值和債券殖利率。直到今天,日本仍在處理這項經濟後果。   日本的貨幣病症,伴隨著負利率政策,後來感染到其他已開發國家。七大工業國組織(G7)的現代金融環境,在奇怪的縮寫陸續出現後,包括QE

(量化寬鬆貨幣政策)、ZIRP(零利率政策)、NIRP(負利率政策),讓金融圈的人都感到陌生,無論他們的實習期有多長,或是實務經驗有多久,都一樣。我們的金融市場似乎已變得精神錯亂。   身為投資人,我們漂流在未知的水域,而金融體系瀰漫著妄想舉動。學術界假裝市場是理性的;基金經理人假裝他們擁有某種投資優勢;財經記者假裝替外行人釐清一切。唯一真正的智慧是,你必須了解到許多長久以來的金融、投資和經濟學原則,都已經被推翻了。這個世界變得很容易動搖,既不熟悉新的金融法規,也不相信未來,而且愈來愈擔心我們的貨幣政策當權者。   因此,請跟我一起,消除一些長期的投資迷思,新的金融時代需要新思維。為了保護

我們的投資,並幫助投資成長,我們要用不同的思考方式。為了成功,首先,必須明白我們為何淪落到這個地步;其次,了解我們為何需要質疑一些金融世界實際運作的假設。   這不表示我只是要做個絕望的顧問,雖然我確實打算指出一些問題的癥結。我也希望提供一些實際建議,在這個可能是前所未見的、最嚴重且必然是最具挑戰的金融環境,讓讀者的投資組合得到保護,並得以增值。   文◎提姆.普萊斯(Tim Price)

論新型態電子支付系統之架構暨其法律關係

為了解決比特幣自動櫃員機地點的問題,作者蕭維德 這樣論述:

背景說明 電子商務係近年來最新興最熱門之議題,藉由網際網路與無線通訊之發展,改變了傳統的交易模式,更創造出眾多的新興科技與工業,提供比傳統商業模式下多出數十倍的商業貿易與工作機會,更促進國際間貿易的快速發展,真正達成地球村之理想。電子商務使傳統主要的商業或組織活動,不論是所謂的B2B(業者對業者之交易)或是B2C(業者對消費者之交易)、抑或B2G(業者對政府之交易)的交易模式與運作皆產生劇烈變革。在這一波電子商務模式下,係以所謂資訊流、物流、金流等三方面主軸,凡能主宰此三大領域者,即主導了未來商業的發展趨勢。而在此其中,關於電子商務各種資金之流動、移轉,例如付款、轉帳及其

他交易等,除仰賴傳統人工及自動化機具設備(如ATM)等方式外,亦應運而生各種新的付款方式,例如透過網路信用卡、網路銀行、各種儲值卡、電子支票及銷售點系統(POS)……等等,且隨著技術的不斷創新,新的支付方式亦不斷地產生與實施運用。隨著各種不同的支付方式與架構不斷產生,其間之法律關係亦然日趨複雜,然現行實務可知,電子商務業者對於使用支付系統時並不十分聊解其應負擔之責任為何,甚且不知此其中含有甚多之法律風險。本文創作之目的即在針對現行應運電子商務所發展出之幾套較新且重要的支付系統,探討其系統及使用架構為何,並研究其中當事人之各項法律關係,以作為各項支付系統使用者規畫各項法律責任與風險之參考。

電子支付系統之意義與類型 所謂電子支付系統即是利用電腦及電子化設備等相關產品或系統來進行商業交易中所需資金流動的相關作業,例如付款、匯款、轉帳及伴隨此等行為所需相關資訊等,亦即前述所謂「金流」之部分。電子支付系統源自於早期金融業務電子化時,金融業者為加速作業流程、降低成本、增強競爭力,故在金融業間與業者間設立專線來進行資訊流通,例如自動櫃員機作業(ATM)、通匯作業、資訊查詢作業、銷售點服務,乃至於後來的家庭銀行、企業銀行、電話銀行、金融EDI、銷售點系統(POS)等皆屬之,此即早期傳統之電子支付系統,其主要用於解決銀行或其他金融業者與企業間關於大筆或經常性

資金之來往。直至數年前隨著電腦之普及及網際網路、無線通訊科技之發展與普遍應用,為因應龐大之網路商機,所謂網路信用卡、虛擬信用卡、網路銀行、利用磁條或IC晶片儲存資料之所謂虛擬貨幣、現金儲值卡等電子錢,企業間採用之電子採購卡、配銷卡等及其他尚在發展中等新電子支付工具不斷應運而生,因此亦架構出較諸以往不同之新型態電子支付系統。而此系統亦不再僅侷限或嚴格區分小額支付系統或鉅額的資金移轉系統。 實務上區分電子支付系統之類型頗為分歧,例如以付款時間、貨幣形式、付款數額大小、可移轉性、防偽硬體、清算作業、認證方式等方式來作區分,但原則上來說,可以電子支付系統使用之工具或媒介,從大的應用

方面加以區分為三大類型: 、線上信用卡支付系統:此即將信用卡使用於網路上,以輸入密碼方式取代刷卡動作。 、新興支付工具系統:例如各種電子貨幣支付系統,此詳下述。 、帳戶型支付系統:例如網路銀行轉帳系統、電子支票等。 現今常見之電子支付系統種類: 金融EDI系統、小額付款系統、電子代幣系統、電子貨幣系統、電子支票系統、智慧卡系統、網路銀行系統等等。近來美國較為興盛的則為「電子付款和帳單顯示系統」(Electronic Bill Presentment and Payment,簡稱EBPP)

,其結合電子付款與傳統現金交易所須之對帳單,成為所有銀行業者以及大型開帳機構(biller)主要的發展計劃。 傳統與新型態電子支付系統之區別 傳統上常見的電子支付系統,大約有「金融電子資料交換系統」、「自動櫃員機系統」、「POS銷售點系統」等等,大抵上都是利用專線式連線方式來傳輸帳戶及資金流動之資料。而所謂新型態電子支付系統,並非完全不同於傳統之電子支付系統,而僅係指於電子商務時代下,配合IC科技與網際網路之興盛,將原有之電子支付系統結合更先進之IC晶片以及更開放、迅速之網際網路,使之更為便捷與迅速。例如將傳統之信用卡使用於網際網路上,免除傳統刷卡之動作

克服刷卡地點之障礙;或將用於POS系統中之金融卡、轉帳卡,結合IC晶片與網路,使之變成據多功能的IC金融卡、儲值卡、智慧卡,甚或具貨幣性質且可線上直接(On-line)付款之電子貨幣等等,使之具備現金之功能與便利卻無攜帶現金之麻煩,抑或使之等同於現金之價值;或利用網路開發一些小額付款系統,人類之生活步調與方式亦將因此等不同之支付方式而有所改變。 本文即是就上述電子付款系統三大類型:「線上信用卡支付系統」、「新興支付工具系統」、「帳戶型支付系統」,於現行電子商務中一些目前較為成熟、常見之支付系統加以論述。 電子資金移轉 所謂電子

資金移轉,簡單的來說就是藉由電子設備,指示或授權金融機構對另一帳戶扣帳或入帳所進行之資金傳送,他不是真正將資金傳送到對方,而僅是傳輸代表一定資金的資料訊息,並賦予傳輸當時即具有等同資金真正移轉之效力,但在實際作業上是由金融機構事後統一整批來進進行現金搬運作業。對電子支付系統而言,電子資金移轉即是其手段與目的,支付系統只是方法與媒介,資金移轉才是真正目的,因此關於使用電子支付系統中,電子資金移轉所可能遭遇之法律問題即值得關切。關於電子資金移轉常見的問題約有: 1、客戶與銀行關於電子資金移轉之契約關係為何。 2、告知義務內容之規範。 3、

如何給予消費者資金移轉憑證。 4、預先授權電子資金移轉之方式如何。 5、資金移轉訊息錯誤時應如何處理。 6、資金移轉憑證錯誤之通知、更正、說明,是否暫時入帳,可否課與懲罰性損害賠償。 7、未授權資金移轉之責任、範圍及其限制。 8、金融機構關於其直接造成損害之作為或不作為、不可抗力、機械故障等造成消費者損失,應負如何之責任。 9、電子資金移轉無法完成時,銀行及消費者之責任為何。 10、電子資金移轉強制使用之禁止。 11、民事責任中法院審酌

以決定賠償金額之因素。 質言之,電子資金移轉的法律議題主要可分成銀行金融作業關係的與使用連線系統的風險控管問題。在目前實務上認為,銀行與存戶間訂立的是消費寄託契約(活期存款、儲蓄存款),另就金融卡之使用訂立一委任契約(如ATM之代為匯款、轉帳等);若係支票存款(甲存)則為消費借貸加委任契約。但就整個電子資金移轉架構而言,因為參與的當事人叫多,整個交易架構較為複雜,遂有「委任契約說」與「承攬契約說」有者,採「委任契約說」與「承攬契約說」最大的區別實益在於銀行所負的責任不同。若採「委任契約說」,則銀行只須依照客戶之指示盡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處理事務即可,若是因其他銀行

或機構、單位之指示造成客戶之目的無法達成受損或其他人(如受款人)之損害,銀行責不必負責;反之,若是採「承攬契約說」,則銀行須至客戶所委託處理之事務全部完成,其契約義務方告終結,易言之,若有因他銀行或其他單位、清算中心等之行為造成為指示客戶之事務無法完成,則銀行須負債務不履行責任。採委任契約說,對客戶較不利;依承攬契約說,則銀行之責任較重。 在系統責任風險之分擔方面,在一般之轉帳契約中客戶對於銀行於所處理委任事項時較有注意、控制之可能,故採委任契約說於責任分擔上較公平;但是在電子資金移轉之中,客戶實際上很難去注意、控制銀行如何處理其所委任之事務,而且客戶因與財金公司、

其他銀行間無契約關係,對於因此等單位所造成之損害無法依契約關係求償、在侵權行為上舉證亦很困難,因此若採委任契約說而簽約行對此等單位之行為所致損害亦不負責的話,客戶實際上求償無門,只能自認倒楣。本文以為,基於新型態的電子支付系統電子在我國處萌芽階段,消費者對此之信賴度仍為不足,為增加消費者使用之機會,並擴電子商務之發展,似應認為銀行與客戶就電子資金移轉所簽訂之契約性質為承攬契約較妥。至於銀行與其他機構間則可利用如共同保險、開設專戶等方式藉以分擔責任、分散風險。 網路信用卡系統 所謂「網路信用卡」通常即指將信用卡使用與網路交易中,傳統上使用信用卡,必

須藉由「刷卡」之行為來完成交易;但在網路信用卡中,因透過網路所為之交易行為,並無法同時進行該「刷卡」之行為,因此發展出一套機制,改以輸入信用卡號之方式來取代「刷卡」之動作,然就此觀之即可得知,在使用過程中,無法確知使用信用卡之人是否確為持卡人,亦即不知該信用卡是否為被盜用?此外,使用網路過程中,信用卡號亦可能被遭駭客攔截、竊取,而將信用卡號交予商家後,信用卡之資料亦可能遭商家濫用或散播出去,因此為確保網路使用信用卡之順利與安全,遂發展出用以搭配信用卡並確保網路交易安全之機制。在目前此一配套之機制有所謂兩大系統,即SET系統與No-SET系統。這裡套系統主要的差別在於SET的安全型較高,但操作程

序繁瑣、建置成本高;而No-SET系統則交易較方便成本低,但安全型不若SET般高。 在法律關係方面,網路信用卡並沒有大幅改變傳統信用卡交易的原有法律關係,它主要是因為加入了新的交易主體,因此使的整個法律關係更加複雜化。在傳統的信用卡交易中主要有五造當事人:特約商店、收單機構、信用卡組織、發卡機構與持卡人,但在網路信用卡系統中則因為上述安全機制加入了所謂安全認證中心(CA)以及付款閘道等網路加值業者,以及因使用網際網路所產生之風險。例如傳統上關於發卡銀行與持卡人間之關係,向有所謂消費寄託契約說、交互計算契約說、消費借貸契約說、委任契約說、委任契約與消費寄託契約之混合契約說、委

任契約與非典型契約之信用卡契約之混合契約說抑或委任與承攬之混合契約說等,而在實務上係認為信用卡契約屬於一委任與消費借貸之混合契約。基本上網路信用卡交易系統,不論是SET或SSL機制,都未變更原有之法律關係,但銀行通常會另外再與持卡人簽訂一「網路銀行信用卡特別約定條款」,用以約定關於使用網路信用卡時,雙方因使用網路連線及安全作業系統所產生之相關問題,例如約定得以電子郵件傳送帳單、交易明細、被冒用之損失分配等。在CA方面,CA出具約「憑證」其效力如何?經公開金鑰核對私密金鑰確認數位簽章後,是否應明文認定發生「身份之確認性」、「交易資料完整性」以及所謂的「交易不可否認性」?又如因CA核發憑證或金鑰發

生錯誤,則善意信賴該憑證及公開金鑰之交易當事人是否受到保障而CA應予以賠償?原則上,CA既係提供金鑰加密認證與核發憑證之服務,而由受服務者提供對價,則其與憑證人間之關係應為民法第五百二十八條之委任契約關係,且為有償。而依民法第五百四十四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而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五條,CA所負之責任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依此推論,在上述問題中,交易當事人應能得到適度保障,但在實務上,CA多半不願意負擔如此龐大之責任,而以定型化契約約定之方式將大部份的責任排除,例如CA因認證程序疏失(錯認甲為乙、憑證有效期限錯誤等)或逾越權限

(擅作主張逕將憑證中止或撤銷)時,一般而言,CA會對於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及賠償方式與金額限制在一定的金額內,甚或約定不負擔任何責任等等。CA之所以以契約方式約定免除其責任之主要理由有二:一為現今有關連線之系統風險由誰負擔不明,倘若係因連線過程中出問題,例如連線中斷、駭客入侵等,則有時無法查出應由誰負責,CA不願負擔此一責任;再者為倘若CA負擔此一風險,則勢必提高服務費用,使用者因此必須負擔高額之服務手續費,對於現今正值推廣時期之網路認證機制十分不利。為解決此一問題,本文建議應依照上述電子簽章法之規定,由主管機關訂立一定型化契約範本,合理分配CA與消費者(包括一般網路使用者與網路商家)之風險責任

。 又在整個網路信用卡交易系統中,共有持卡人、發卡機構、收單機構、信用卡組織、網路特約商店、認證中心、付款閘道等等當事人,這些當事人在使用整個連線系統時,彼此之間因此一連線產生之風險與關係究竟如何?依據財政部頒佈的「個人電腦銀行業務及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契約範本」,亦將網路信用卡之使用包括進所謂的網際網路銀行系統中,但該範本對於各該當事人間之系統風險與分配並未做任何規定,反而將所有因使用連線系統所致損失之責任歸給消費者,對此日本有學者提出「系統責任」,他從保障利用電子支付體系使用者的觀點出發,認為客戶並非電腦或通訊之專家,除依約定方法使用外,並無任何規避損害之方法,故系統內的危

險應由參予並提供該系統予客戶的銀行負擔。此外,基於客戶對系統的合理信賴,亦應由引介該系統予客戶的銀行負擔無過失信賴責任。可資參考。 現金儲值卡系統 所謂的現金儲值卡,乃指發卡人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持卡人據以進行貨物或勞務交易,簡單的來說,就是將一定的現金價值儲存到卡片裡面,持卡人再將之當作現金使用,每次使用時就扣除消費的金額,他跟傳統的代幣或禮券差別在,現金儲值卡是真正將現金的所有權移轉到卡片中(稱之圈存),一但現金從銀行帳戶中儲存到卡片後,持卡人就不可以再對銀行主張權利,因此和代幣或禮券僅是表彰一定的權利不同。關於現金儲值卡在法律上的爭

議有二:一為發行現金儲值卡所遭遇的問題,一為現金儲值卡之法律關係為何。就發行面之問題,主要是現金儲值卡之法律性質究竟為何,倘若認為現金儲值卡具有貨幣之性質,則僅中央銀行可發行,倘認係一有價證券,則一般銀行或公司行號皆可發行,又倘認為具有存款之性質,則僅有金融金融機構能發行,依據財政部針對現金儲值卡所研擬之銀行法第四十二條之一修正草案規定,我國規畫中的現金儲值卡不包括電信局、捷運公司等非金融單位所發行的單一用途儲值卡,主要是以銀行發行的多功能儲值卡為管理重點,例如銀行與加油站、公用電話、百貨公司等多處商店簽約,其所發儲值卡可同時在這些簽約商店消費使用,且具圈存功能。銀行發行這類的現金儲值卡,應經

中央主管機關(財政部)報備許可,且按照中央銀行規定提列準備金。而此可之,我國財政部規畫中之現金儲值卡須提列準備金,因此其法律性質應為「存款」之一種。 在系統架構與法律關係方面,現金儲值卡之交易主體包括有:持卡人、發卡銀行、代理銀行、特約商店、網路連結交換中心(清算中心),原則尚這些主體係靠彼此間簽訂契約來規範權利義務關係,例如持卡人與代理銀行於開戶簽訂消費寄託契約及現金儲值卡服務契約,特約商店與銀行簽訂一現金儲值卡銷售點服務契約,這些合約多半是複合性、非典型的契約,內容可能包括委任、寄託、消費借貸等等。但在整體交易架構上仍有彼此間未有契約關係者,例如特約商店與清算傳輸中心間

,此兩者間即無契約關係存在,雖然特約商店乃是將資料傳輸給清算傳輸中心,但清算中心只是將款項通知代理銀行匯入給特約商店,清算中心只是銀行的履行輔助人。此時特約商店一旦因傳輸中心之行為遭致損害,依據民法第二二四條,仍應依據與銀行之契約向債務人銀行求償。 網路銀行轉帳系統 所謂網路銀行,就是將傳統銀行業務透過網際網路來進行,並且透過網路來開發新型態的業務與服務,傳統的銀行網路作業係透過專線式的電子資料交換來提供企業進行資金移轉及帳戶管理,新的網路銀行則透過開放式的網際網路來對全世界的客戶,包括一般個人與企業,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因為網際網路的無遠弗界,銀

行不必再建置高額的專線系統即可與客戶及其他銀行間進行雙向與即時的互動,而所謂的網路銀行轉帳系統即是透過網路銀行來進行資金移轉與帳戶管理。關於網路銀行轉帳系統罪主要的法律問題即是在整個網路連線作業中,各該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各為何,在網路交易高風險的情形下,應當如何保護自我的權益。原則上這可大別為銀行與銀行間關係,銀行與客戶間關係、銀行與網路清算中心、網路加值公司(如ISP)間關係以及客戶與網路清算中心、網路加值公司(如ISP)間關係等等。 就銀行與客戶間之關係而言,會先就金融交易關係以及使用網路連線系統關係先行簽訂消費寄託契約以及網路銀行服務契約,但銀行為避免負擔過重責任,

多半以定型化契約方式將所有責任排除轉由消費者負擔,又依據財政部所制訂之網路銀行契約範本,雖然在表面文字上對銀行與消費者間之權利義務作合理分配,在卻要求消費者負擔所有因使用網路系統產生之各種障礙、風險負擔舉證責任,而一般消費者根本無此能力,因此實質上等同要求消費者負擔所有風險。殊不合理,對此行政院已正準備研究改進。 就銀行與銀行以及銀行與清算傳輸中心間,主要是藉由各銀行加入清算中心的作業系統,並由清算中心制訂一共同規約來規範彼此間的權利義務,但目前在我國,此一制度並非十分成熟,負責清算中心之財金公司關於網路銀行作業系統也才剛建置完成,因此關於內部間之規範並未十分完善,

因此導致銀行在自己負擔的責任範圍不明下,寧可將責任轉由消費者負擔。關於一般網路業者之責任,例如ISP業者中斷網路連線服務致消費者之轉帳失敗或錯誤並受有損失時,ISP業者應負何種責任?依據民法,ISP業者的網路服務契約究竟是無名契約或租賃契約或有爭議,但其為有償契約、雙務契約則為不爭之事實。因其為雙務契約,客戶有付款義務,ISP則有提供網路服務之義務,一旦不能依約提供服務,則為債務不履行,有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之問題;且因其為有償契約,ISP負瑕疵擔保責任,準用民法第347條,ISP須擔保用戶使用網路服務之權利存在與權利無缺。 其次,若由消費者保護法觀之,由於ISP符合該法第2

條第2款所稱「提供服務為營業者」,應遵守消保法第7條之規定,根據該條第2項ISP提供之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財產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方法(例如:標示連線可能突然中斷引起資料遺失等財產損失);而同條第3項規定違反致生消費者或第三人損害時,須負無過失責任與連帶損害賠償貴任。 但根據我國的電信法第23條卻規定:用戶使用電信事業的電信機線設備,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生損害電信事業不負賠償責任,但應扣減所收的費用。而ISP業者即是電信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第二類電信事業(第一類:設置電信機線設備,提供電信服務之

事業。第二類:其他電信事業), 依據民法、消保法與電信法的規定,ISP的責任大不相同,民法是瑕疵擔保責任,消保法則是最嚴格的無過失責任,依照電信法ISP卻又可以主張免責;在適用法律有爭議,結果又相互衝突的情況下,建議ISP應與用戶於契約中明定,連線中斷時ISP的責任範囤與賠償上限。然於約定責任限制時,須考量消保法有關定型化契約之規定,例如應本平等互惠原則,以及第12條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之條款無效等規定;並依消保法第7條第2項規定,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同時設置障礙申告專線,配合操作人員提供障礙申告服務。 結語 探討電

子支付系統的系統架構與法律關係,是一門結合科技技術與法律的學問,研究過程中或有頗多困頓與挫折,但在這個電子商務的新時代,研究其法律關係並藉以釐清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亦是發展電子商務的一個重要關鍵,本文為國內第一位針對電子商務時代下之新型態電子支付系統加以研究者,其中或有錯誤或不足之處,還請各位老師不吝加以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