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強制執行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欠稅強制執行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蕭靖寫的 記帳士考前OK啦【記帳相關法規概要、會計學概要、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租稅申報實務、國文(作文)】(記帳士考試適用) 和三民名師群的 2022稅務法規小法典[高普考,地方特考三四等適用](精選法條/重點標示/試題演練)(四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婦欠稅109萬拖23年不還行政執行署出招!她女兒急繳清救母也說明:新北一名蔡姓婦人欠稅109萬餘元長達23年,被移送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強制執行、持續賴帳,眼看今年12月執行期滿就能一筆勾銷,新北分署鍥而不捨,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志光教育科技 和三民輔考所出版 。

國立臺南大學 經營與管理學系科技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蕭詠璋所指導 謝耀彬的 租稅公平 -以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欠稅執行為例 (2019),提出欠稅強制執行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租稅公平。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商務經營研究所 柯伯昇所指導 許金汶的 納稅義務人藉財產信託規避欠稅強制執行之探討 (2008),提出因為有 欠稅、信託、信託財產、強制執行、撤銷信託的重點而找出了 欠稅強制執行的解答。

最後網站縱容就是不寬容! 台灣法治不進步來自人民冷漠 - HiNet生活誌則補充:台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暨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陳志龍教授表示,縱容 ... 發函表示,太極門案將按照稅捐稽徵法第40條撤回1992年度強制執行,結果等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欠稅強制執行,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記帳士考前OK啦【記帳相關法規概要、會計學概要、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租稅申報實務、國文(作文)】(記帳士考試適用)

為了解決欠稅強制執行的問題,作者蕭靖 這樣論述:

  隨著工商社會的發展,會計資訊的需求愈形增強,相對的記帳士扮演經濟發展之功能亦愈形重要。進入一個專業化的時代,專業人員的資格認定已成為必然的趨勢。證照制度的實施,使得經濟社會的發展更加專業化,產業品質及形象也將更為提昇,有志要在記帳業界發展,考取記帳士執照是勢在必行的。       筆者講授記帳士考試相關科目多年,用過許多相關教材,都是一個科目一本書或一本教材,四科專業科目準備起來內容頗多,有些書又過於艱澀,有些又過於簡單,有些則範例不足,緣此,而有本書之作。本書撰寫將四科專業科目合併成一本關鍵集錦(含附錄:國文),以最新法條編寫,按最新命題大綱整理出各考科重點,並將歷屆記帳士試題與最新

國家考試相關試題羅列於各篇的精選試題,以利讀者參加記帳士考試。      本次改版主要是在稅捐稽徵法與所得稅法的重大修改,另外遺贈稅法、記帳士法與商業會計處理準則有些微修改,相關內容說明如下:     一、稅捐稽徵法   (一)滯納金加徵率由「每逾2日」調降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     (二)新增分期繳納(稽§26-1)規定,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繳納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或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經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年,按日加計利息,應繳稅款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

幣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     (三)溢繳之退稅有改變,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四)修正稅捐保全相關規定:   1.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不適用禁止處分。   2.刪除限制欠稅營利事業註銷登記之規定。   3.稅捐稽徵機關聲請法院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提前至「法定繳納期間屆滿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   4.核定稅捐處分經行政救濟撤銷確定,除須另為處分,且納稅義務人有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應解除已實施之保全措施。     (五)

納稅義務人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修正為「三分之一」。     (六)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修正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稱為名醫條款)。教唆或幫助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七)稅務稽徵人員違反保守秘密規定,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八)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

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九)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修正為「處5%以下」。     (十)新增檢舉獎金規定,經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者,檢舉獎金應以每案罰鍰20%,最高額新臺幣480萬元為限。     (十一)納稅義務人提供帳簿、文據,稽徵機關應於30日內發還之;其有特殊情形,得延長發還時間30日,並以1次為限。     二、所得稅法   (一)房地合一課稅最新修正重點。   (二)110年基本生活費修正為192,000元。   (三)綜所

稅調整:      三、遺贈稅法   遺產稅免稅額1,333萬(因公2,666萬),贈與稅免稅額244萬。     四、記帳士法   111年5月4日修改記帳士法,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應於15日前通知委任人(原規定是10日)。     五、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考量我國公開發行公司已於107年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為使非公開發行公司會計項目一致性以及國內會計實務需要,修正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租稅公平 -以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欠稅執行為例

為了解決欠稅強制執行的問題,作者謝耀彬 這樣論述:

  租稅為政府財政重要收入來源,基於公共利益及納稅義務,避免欠稅侵蝕租稅影響租稅公平,因此防止新欠清理舊欠是稅捐稽徵機關積極辦理重要工作項目之一,稅單經送達後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納應納稅捐時,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轄下分署強制執行就是維護租稅公平最後手段,經過一連串的扣押收取納稅義務人存款、薪資,乃至於拍賣動產、不動產變價抵償欠稅等行政執行程序,達成有負稅即履行繳稅之義務。  本研究係採質性分析法,以納稅義務人逾期稅捐未繳納後,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將納稅義務人移送公法債權執行機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強制執行,在探討行政執行過程中,在本文中分析並歸納在納稅義務人、徵收機關及執行機關三者間可能影

響徵起的因素。  藉由問題發現之探討與個案資料之分析,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欠稅移送執行後,仍有問題確有亟待改善空間。本研究結果結論如下:一、主動積極能夠獲得較多的執行資源二、財政部函釋令是執行的助力也是阻力三、欠稅執行期間延長應兼顧租稅公平與稽徵成本四、強制執行標搜集的技術應與時俱進五、保全措施已非欠稅徵起良方六、順暢的溝通管道可突破行政執行困境七、各自搜集欠稅人財產資料浪費行政資源  藉由對現行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行政執行合作機制,探討強制執行可能遇見的阻力,提出建議方案,希冀有所助益。

2022稅務法規小法典[高普考,地方特考三四等適用](精選法條/重點標示/試題演練)(四版)

為了解決欠稅強制執行的問題,作者三民名師群 這樣論述:

  ★全新改版,收錄最新修正法條!   ★六大類31種稅務相關法規彙整!   ★財稅行政108-110年歷屆試題演練,掌握命題趨勢及條文!     【常見問答】   Q:請問本書是最新的法規嗎?   A: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     Q:本書內有包含題目嗎?   A:本書除了常考條文以外,還包含108、109年普通考試/地方特考四等/地方特考五等/初等考試及110年初等考試/普通考試等相關試題。     【本書適用】   這本《稅務法規搶分小法典》適用於下列考試之財稅行政類科:   .初等考試/普通考試。   .四等: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地方特考)/身心障礙人員特考/稅務人員考

試(稅務特考)/原住民族特考。   .五等: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地方特考)/身心障礙人員特考。     【財稅行政類科簡介】   財稅行政類科主要工作是處理國家賦稅收入,與一般會計事務所不同,除了需要處理帳務會計,依分發單位不同,也會涉及到管理運用甚至是訂定稅率。每日主要業務是處理帳務,需要對數字有敏銳度。每年開缺名額多且穩定,錄取率更常是一般行政類科的2倍以上。普考、地方特考、稅務特考、身心障礙人員特考、原住民族特考都有財稅行政類科,一次準備,多次機會,何愁難以上榜。由於財稅行政要考著重大量繪圖跟圖形分析的財政學,若是四等還會遇到會計學,這些都是一般非商科背景考生較難以跨越的檻。咱們商科背

景的考生理應選擇具有主場優勢的類科,迴避不必要的紅海競爭,才符合孫子兵法「避實擊虛」的作戰策略。     最新修法     本社秉持著要呈現給讀者最新暨蒐羅齊全法規的使命,由三民名師群根據初等考試(初考)/普通考試(普考)/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地方特考)之考試命題範圍,特別設計出非法律系考生也能看得懂的輔助教材!參酌命題大綱與我國稅務法律體系,將蕪雜法規匯集整理,幫助考生有架構地查閱學習。年年更新條文,隨時為讀者掌握最新修法趨勢,不用再怕念到舊法條,做到舊法題目。稅務法規所涉及的法規縱使再繁雜,只要擁有本書,就可省去大量蒐羅瑣碎法規的時間,讓您把時間花在學習的刀口上。     精選法條+重點標示

+試題演練     對於沒有法學基礎的考生來說,稅務法規文字用語專業,條文內容又多又長,如果沒有耐心細心記憶,容易錯失正確答案。本書由三民補習班名師群親自研究108~110年初等考試(初考)/普通考試(普考)/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地方特考)相關試題,再將相同條文考點的試題彙整嵌入相對應的法條之後,以顯眼特殊設計標示得分關鍵字。條文後題目愈多表示愈常被命題,讀者可立即知悉被頻繁命題的考點,將記憶力花在刀口上。 本書精心設計,讓法典除了是查詢法條的工具書外,更結合豐富題庫與重點標示,絕對比坊間小六法更實用。背完條文即可演練題目,掌握歷年出題脈絡,突破修法要點。上考場嫌書太多太重太累的話,帶這本讓你神

清氣爽,俐落地將考場的零碎時間化為涓涓入袋的分數。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包括:     1.稅捐稽徵法(110.12.17修正公布)   為適切保護納稅義務人權益,簡化稽徵程序,保障國家債權並切合實務需要,修正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其重點說明如下:     (1)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之方式,由按滯納數額「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加徵1%,最高加徵率由15%降為10%;放寬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之條件;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強制執行發生不能恢復損害,調降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

數」修正為「1/3」,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兼顧確保稅收。     (2)適切保障政府租稅債權   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以保障納稅義務人行政救濟權益;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考量仍具執行實益及為符合社會期待,再延長執行期間10年至121年3月4日;另就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聲請假扣押時點提前至稅單送達時,並增訂稅捐稽徵機關得行使代位權及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之規定。     (3)處罰合理化   為使稅捐稽徵機關就違反憑證義務案件得視違章情節輕重予以裁罰,避免過苛,將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罰鍰修正為「處5%以下」;為有效遏

止逃漏稅,提高逃漏稅之刑事處罰,包括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之罰金由「6萬元以下」修正為「1,000萬元以下」、刪除拘役或單科罰金,另對於逃漏稅額情節重大者,增訂加重處罰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及配合提高教唆、幫助他人逃漏稅刑罰,罰金由「6萬元以下」修正為「100萬元以下」。     (4)切合實務需要   基於法律關係安定性,並兼顧人民相較於政府機關處於訊息劣勢,為保障民眾權益,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得申請退稅期間由「5年」修正為「10年」;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得申請退稅期間,參照民法第125條規定,由「無期限」修正為「15年」,修正前因政府機關

錯誤致溢繳稅款案件,得申請退稅期限為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15年。     2.統一發票給獎辦法(110.12.07修正發布)   統一發票給獎係為鼓勵消費者主動索取統一發票,以防杜逃漏稅捐,卻有少數有心人士以迂迴取巧手法,刻意取得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以領取中獎獎金,與給獎目的不合,為防杜是類取巧行為,保障一般消費者中獎權益,維護社會公益。故修正「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增訂第2項及第3項,以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取得當期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且該期中獎發票達一定張數者,不予給獎;已領取獎金者,所轄主管稽徵機關具函追回其獎金。     3.證券交易稅條例(110.12.29修正公布)

  為提升我國股市流動性,106年4月26日增訂公布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自106年4月28日起1年內,證券商受託出賣之當沖現股減半課徵證券交易稅;為穩定股市交易動能,於107年4月27日修正延長實施上開減稅措施至110年12月31日,並將證券商自行買賣當沖現股納入優惠稅率適用對象。110年修法後,自111年1月1日起3年內,當沖現股續按1.5‰稅率課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表示將持續關注證券市場違約風險,加強宣導現股當沖投資風險及交易相關控管措施。     【考生上榜心得1】普考財稅行政上榜生:鄭慧英   國文:61分   法學知識與英文:74分   財政學概要:63分   會計學概要:

72.5分   民法概要:64分   稅務法規概要:89分     三個月就上榜 成就輝煌人生   由於本身就讀財金系的關係,畢業後便從事於金融業務工作,但努力了三年之後還是嚮往一份穩定收入、固定的上下班時間,最好還享有公保的福利待遇,因此下定決定考取公職。     由於當時過於倉促,距離普考時間非常緊迫只剩三個多月,與其選擇當一年個全職考生來說,我不想中斷收入太久,所以這次抱著必上的決心、專心準備考試!以下分享各科準備方法:     【國文和英文】   選擇題基本上沒有很多時間做題目,都是靠以前的基礎,作文、公文則是完全靠李仁老師的公式和國考猜題方向,從小作文一向是我最弱的科目,沒想到最後卻

成了我的上榜關鍵。     【憲法和法學緒論】   因為選擇題的關係,所以就沒有特別花心思,再加上我的時間緊迫,所以只複習過一遍就開始做歷屆考古題,考前只挑重點看。     【民法概要和稅務法規概要】   除了背還是背,連吃飯洗澡時都在心裡默背好幾遍,老師給的民法題庫本也全部做過了一遍,上考場時才能體會:考試是在比誰忘得少,而不是誰讀得多。     【財政學概要】   對我來說是最難的一科,因為沒有個體經濟學的基礎,剛開始有些力不從心,後來發現歷屆考古題重複性質很高,所以就開始勤做考古題和幾個重點圖形,由於這科比較偏向理論性質,不像法條隨時都在更新,準備起來感覺比較有範圍性,理解之後就沒有想像

中那麼難了。     【會計學概要】   之前曾經學過,雖然大部分都忘光了,但經過老師一講就能稍微有些印象,厚厚的講義裡每一道題目我都做過,還複習了兩三遍以求速度越來越快,降低粗心算錯的機率,是非常講求快狠準的科目。     【考生上榜心得2】地方特考財稅行政上榜生:柯嘉宏   國文:57分   法學知識與英文:62分   財政學概要:55分   會計學概要:66.5分   民法概要:72分   稅務法規概要:81分     民間金融業非興趣 考公職換取好生活   由於大學念財金系,在學時就在思考金融業未來出路,加上自己大四時在保險公司實習過,但覺得不管是銀行、保險或證券業都不是自己想要的工作

,經過一番思考後覺得稅務人員是一項具有挑戰性、專業性的工作,且對大學新鮮人來說起薪高、上班時間彈性、福利又好,且比較不會要假日加班,會有比較好的生活品質。以下分享各科準備方法:     【國文】   最重要的就是作文,平時可以多看一些文章或書籍,公文的話要多看範例如何寫,且格式一定要記熟。     【法學知識與英文】   多寫考古題,有空就背一些英文單字來擴大自己的單字庫。     【會計學概要】   上課時要認真把觀念聽懂,會計是需要細心與耐心的科目,該背的會計科目一定要背,老師上課教的每個題目最好都能重複算幾次,直到自己下次看到類似題目都能輕鬆解出來為止,另外就是考古題一定要多做練習!  

  【財政學概要】   這科很注重邏輯觀念,如果有經濟學底子念起來會比較輕鬆,因為需要大量的繪圖跟圖形分析,且都是經濟學念到的基礎觀念。而重要的名詞解釋一定要背,每個圖形都要反覆練習畫好幾次直到自己的圖,可以畫的很漂亮為止。     【民法概要】   這科最主要的就是請求權依據,一定要熟記,且基本的條號一定要熟記,例如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第179條的不當得利等等,其他較少用到的條號如果記不起來也沒關係,但內容一定要寫得出來,申論題我習慣用看的,看過之後就把課本蓋起來自己默背,不斷的反覆練習;而選擇題多做考古題真的幫助很大。     【稅務法規概要】   這科主要就是背,法條會時常更新要特

別注意。選擇題幾乎都跟考古題差不多,所以考古題也很重要;申論題的部分要把各個稅的主軸抓出來多加反覆練習去寫,且如果有修法時新舊法的差異就很容易成為當年的考題,所以要熟記新舊法的差異。     【總結】   其實各科最重要的準備方法就是勤能補拙,不會的題目就問老師問到會為止,另外要做一本自己看得懂的專屬筆記,筆記就是幫助自己回想常常做錯的題目要如何解決,也可以和其他同學一起交流互相幫忙,達到最大的經濟效益。   本書特色     由記帳士考照用書第一品牌「三民輔考」所推出的財稅行政專用法典!   沒有法學基礎的我也能看懂條文嗎?   稅務法規考得又廣又雜,最常考哪些法條?     別擔心!三民輔

考特別設計出一般考生也能看得懂的輔助教材!本書由三民輔考名師群根據財稅行政類科考試命題範圍,將法規彙整分為「稅捐稽徵相關法規、所得稅相關法規、財產稅相關法規、銷售稅相關法規、租稅收入劃分相關法規、其他重要法規」六大類共31種,幫助考生有架構地查閱學習。如再搭配本社出版的《稅務法規(概要/大意)》重點整理書籍,讓您不但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實力倍增。

納稅義務人藉財產信託規避欠稅強制執行之探討

為了解決欠稅強制執行的問題,作者許金汶 這樣論述:

信託法於民國85年頒布施行後,有關欠稅強制執行案件,欠稅人主張其所有財產均已成立信託,不得對信託財產執行。由於相關稅法並無明文規定,稅捐機關多依信託法及民法有關規定提起撤銷權或代位權等民事訴訟,惟法院判決常引述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635號之裁判要旨,認為稽徵機關不得對受託人行使請求權,是以稽徵機關如何因應,為本研究之目的。本研究試圖從法院對欠稅人財產執行之判例、判決暨實務上及學術界對信託財產不得執行之相關文獻,蒐集相關行政法(如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或稅捐稽徵法未及時配合修正之處,並舉出目前欠稅執行實務上之困難。經本研究發現提出財政部宜儘速發布解釋函令及下列主要增修法之建議:1.增修訂行

政執行法第1條之1規定「為維護社會公益及保障公法債權(包括稅捐債權),執行機關得行使代位請求權或撤銷權,並由各地行政法院為行政訴訟管轄機關」。2.增訂稅捐稽徵法第13條之1規定「信託行為之設立,以規避欠稅之執行者,其委託人、受託人、無償之受益人、監察人等人,應負共同連帶清償責任」。3.增修訂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或依其他法律已提起稅捐債權撤銷權或代位請求權,不在此限。」4.增修訂稅捐稽徵法第24條之1規定「為維護社會公益及保障稅捐債權,稽徵機關提起撤銷權或代位權,準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免提供擔保』之適用」。5.增修訂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

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或逃避稅捐執行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