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環保局 案件查詢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資訊懶人包

中原大學 環境工程學系 王玉純所指導 顏琳的 整合空間資訊評估微感測器輔助空氣品質分析以觀音工業區為例 (2021),提出桃園市 環保局 案件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微型感測器、揮發性有機物、克利金空間內插法、追蹤溯源。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邱羽凡所指導 蘇珊霈的 我國工會安全條款之功能與合法性討論—以美國法為比較對象 (2020),提出因為有 工會安全條款、封閉工廠條款、禁搭便車條款、代理工廠條款、消極團結權、同工同酬的重點而找出了 桃園市 環保局 案件查詢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桃園市 環保局 案件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整合空間資訊評估微感測器輔助空氣品質分析以觀音工業區為例

為了解決桃園市 環保局 案件查詢的問題,作者顏琳 這樣論述:

近幾年來,工業區排放 VOCs 產生異味污染問題,逐漸引起鄰近住戶與環保團體的關注,而觀音工業區坐落上百家工廠,造成該區域空氣異味污染來源辨識不易,因應各國推動以空氣品質微型感測器追蹤溯源之應用,本研究透過固定污染源之工廠申報量,分析其與異味污染陳情案件相關性,納入微型感測器數據,以克利金空間內插法進行污染潛勢分析,並結合氣象因子追蹤溯源,期望提供未來環保人員稽查工廠科技佐證,強化舉證工廠空氣污染溯源功能。本研究採用環保署公布之 108 年異味污染陳情案件與固定污染源工廠申報量以地理資訊系統進行空間分析,探討兩者之相關性,再納入桃園市環保局架設之微型感測器,透過克利金空間內插法推估該地區 T

VOC 濃度之空間分布,分析高污染潛勢區位,並進一步以短期高污染偶發事件追蹤溯源,結合氣象因子,掌握區域性陳情異味污染工廠來源。研究結果發現,觀音工業區之異味污染陳情案件約有 200 件落在工業四路與國建四路區段,108 年 7 月至 9 月微型空品感測器測得濃度約介於 0 ppb 至 1000 ppb 之間,對照區域路段發現,工業四路皆為污染潛勢區位,並以同心圓之形式向外遞減。此外,本研究進一步以污染潛勢區位中的 7 顆微型感測器,結合風向及風速,進行污染溯源追蹤,結果發現 108 年 7 月至 9 月 PM2.5 逐時平均濃度於上午(06 至 09 時)及下午(18至 22 時)呈現濃度高

峰,推測受交通源上下班車流量影響;TVOC 濃度則於夜間 19時至隔日早上 6 時約為 350 ppb 至 487 ppb,而早上 7 時至 18 時平均濃度為 425 ppb至 489 ppb,可以看出微型感測器 TVOC 夜間濃度多高於日間濃度,而結合具有異常濃度之微型感測器、上風與下風處微型感測器濃度,以及固定污染源空污費申報量,推測使觀音 106-21 微型感測器具有異常濃度之相關行業別為紡織業及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導致觀音 106-25 監測到異常濃度相關行業別為紡織業及電子零組件製造業。此外,本研究藉由短期突發事件進行溯源追蹤,結果與空間分布溯源相同,推測觀音-106-21 於 1

08 年 7 月 19 日之異常濃度受極 O 化學、日 OO 興業及合 O 電線等工廠污染源排放影響,7 月 22 日之污染則可能源自臺灣 OO 化學工廠之影響。綜整追蹤溯源之分析結果,本研究發現上風處微型感測器之濃度分佈較為聚集,多為大氣背景濃度;下風處之微型感測器濃度約高出 4-5 倍,推斷可能受鄰近製程逸散或排放所影響。本研究證實利用微型感測器監測濃度進行追蹤溯源之可行性,建議可將此概念應用於智慧稽查。

我國工會安全條款之功能與合法性討論—以美國法為比較對象

為了解決桃園市 環保局 案件查詢的問題,作者蘇珊霈 這樣論述:

我國團體協約法早於 1930 年代開始施行,即包含封閉工廠條款此類型之工 會安全條款。時至 2011 年施行新勞動三法,立法者考量到新工會法改採為自由 入會制,恐削弱勞工加入工會之動機,不利於工會????續與發展,因而於新團體協 約法第 13 條增訂禁搭便車條款與代理工廠條款。然雖立法者預期工會安全條款 具有前述鞏固工會之目的,為何仍少有工會成功簽訂之,其是否真有鞏固工會實 力之功能?本文透過社會學工會組織理論與實證研究,發見由於我國工會尚處發 展階段,使工會安全條款僅具備「避免會員流失」,而不具有「吸引會員加入工 會」的功能,然結論而言,其仍有保障我國集體勞動權的意涵。此外,伴隨 2016

年起空服員工會與華航公司針對兩造簽訂的協議進行相關訴訟,工會安全條款是 否產生如侵害非會員消極團結權、違反同工同酬等疑慮一時廣受討論,我國不乏 有學者借鏡美國法以回應前述爭議。惟本文根據美國立法歷程與判決,發見由於 美國採取排他性協商代表制,造成美國工會安全條款功能並非鞏固工會實力,而 在於維持排他性協商代表制,保障勞工集體協商權,且其主要類型內容因涉及勞 工工作權,對於勞工權益造成之影響較我國強烈,加之美國認定繳納一定費用即 可取得會員資格,致美國合法性討論亦著重在言論自由,顯示美國法與我國法具 有相當差異而難全面借鏡。惟美國為減緩工會安全條款對於勞工影響,所建立之 相關制度,仍有值得我國

參考之處。本文分析我國工會安全條款合法性後,認定 消極團結權應屬一般行為自由,我國工會安全條款對此之限制,亦符合憲法合理 審查標準。針對同工同酬疑慮,憲法第 7 條平等權針對會員/非會員所為之差別 待遇,亦採合理審查標準,於我國工會安全條款得以保障勞工集體團結權,該差 別待遇應屬合理,而無違反同工同酬之虞。最後,本文工會安全條款皆具有債法 性條款,而得簽訂於一般性團體協議,間距條款所具備之法規性效力,亦得以真 正利益第三人契約約定之。